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向派出所延伸新型工作模式的构建
2014-04-16刘晶晶
刘晶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向派出所延伸新型工作模式的构建
刘晶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向派出所延伸,实现经侦部门和派出所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是在对当前经济犯罪发案形势做出准确判断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它契合了建立“合成、靠前、准确、深度、延伸”打击新机制的总体目标,有利于改善经侦基础工作薄弱的局面,有利于提升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效能,有利于警力的优化配置并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困状。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先后展开了向派出所延伸的有益探索,但仍存在经侦部门和派出所认识上未形成统一、延伸工作的开展缺乏具体的工作机制、考核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足之处。为使延伸工作机制更加科学和完善,经侦部门和派出所要理顺二者的关系定位,明确机构设置,细化延伸工作的具体内容,循序渐进地展开实施。同时要注重目标管理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强对经侦联络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培训,为延伸工作的落实提供保障。
经济犯罪侦查;向派出所延伸;经侦基础工作
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经济犯罪呈现出复杂严峻的发案态势。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亟须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击需要,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在2010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经侦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指出要积极探索,其中,明确了经侦工作必须向派出所延伸,这为经侦工作模式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基层综合战斗实体,经侦部门向其借力,建立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打击、预警、防控新机制,是值得经侦部门和派出所共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的现实意义
在全国第三次经侦工作会议和山东现场推进会上,刘金国副部长对当前经济犯罪形势做出了准确判断,即“经济犯罪逐渐成为主流犯罪”,并将其具体阐述为“六个基本同步”:经济犯罪数量与经济总量基本同步增长;经济犯罪手段与经济管理创新基本同步变化;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领域基本同步拓展;经济犯罪复杂性与经济活动多样性基本同步发展;经济犯罪与其他严重犯罪基本同步融合;经济犯罪国际化趋势与对外开放进程基本同步加快。云谲波诡的经济犯罪发案形势给经侦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仅仅依靠经侦部门的单打独斗,遵循旧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在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时难免感到力不从心。因此,立足我国经侦工作的现状,有必要对现有工作模式进行改进,而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便是一条有效的探索路径。
(一)有利于改善经侦基础工作薄弱的局面
按《现代汉语词典》对“基础”一词的解释,即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经侦基础工作的扎实与否,到位与否,直接关系到经侦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来说,经侦基础业务工作包括情报信息管理、经侦特情建设、经嫌调控、办案协作和专用技术等诸要素。它是一个以情报信息为核心的综合体系,其作用就在于搜集、处理、传递情报信息和提供技术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犯罪侦查需求,从而建立起高效有序的运作机制。[1]37经侦基础工作是实现信息主导警务的基本前提,直接关系到经侦部门打击、服务和参谋职能的落实。但是,由于经侦工作起步较晚,长期以来未能给予基础工作足够的重视,因此,基础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情报信息不灵和不畅,特情建设不均衡,阵地控制存在疏漏,经嫌调控基本空白等等。基础工作薄弱成为制约经侦工作发展的短板。为了改变这种现状,经侦部门应摆脱传统的单打独斗的局面。派出所具有信息灵、触角深、情况明和人员熟的优势,理应成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重要、可靠的提供者。将经侦基础建设与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群众工作、秘密力量建设以及对外协助等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基础工作由被动型向主动型、分散型向集约型、单一型向复合型及粗放型向专用型的转变,提高预防、控制、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功效。[1]39
(二)有利于提升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效能
最大限度地增强打防合力、提高打防效能是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的重要目的。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前沿的战斗实体,拥有最广的社会接触面和最综合的工作手段,因此能够及时发现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异常。在刚出现经济犯罪苗头却尚未形成案件时,经侦部门不便介入办理,但派出所可灵活采取相关治理措施,打早打小,及时发布预警,将经济犯罪的防范融合到派出所的日常管理中。目前经侦部门的线索来源有限,主要有日常受理、侦查办案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的移送,加上经济犯罪复杂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征,造成大量隐案沉积。经侦部门如果能充分利用派出所的信息资源优势,将极大地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改善长期以来“有案办案,无案等案”的被动局面。不仅如此,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经侦部门借力派出所,可减少因环境和人员的不熟带来的种种困扰和不便,从而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提高侦查效率。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一方面增强了经侦部门防控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派出所将维护社会治安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机结合,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能。
(三)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困状,有利于警力的优化配置
当前,经济案件高发导致的经侦工作量激增与警力匮乏的矛盾日益凸显,侦查办案长期以来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更不用说基础工作的开展。在短时期内警力无法得到充分补给的情况下,节约使用、科学分配警力成为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近年来,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派出所民警的文化素质、执法办案的专业化程度明显增加,这就为延伸工作创造了开展条件。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使派出所成为经侦工作实现长足发展的支撑点和落脚点,扩大派出所事权,实现派出所对经侦工作各个环节不同程度的协助和参与,相当于增加了经侦部门的警力配置,有利于大大减轻经侦部门的工作压力,集中优势警力办理大要案件,提升主动出击的能力。
二、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先后展开了向派出所延伸的有益探索。山东省公安厅出台《关于加强派出所经侦基础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派出所经侦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经侦基础工作纳入到派出所职能范围,加强队所联合,密切队所协作,尽快形成经侦部门与派出所联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长效机制。[2]以济南市公安局为例,初步确立了所队联动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并初见成效。2010年11月以来,济南公安机关派出所协助经侦部门破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0%,自侦案件数量同比增长71%,预防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7起,及时处置、消除重大不稳定因素5起。[3]其他地区的经侦部门在向派出所延伸的探索中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然而,与治安、刑侦等警种相比,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还处于起步阶段,受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经侦部门与派出所的关系没有理顺,工作局面无法打开,导致现实收效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分析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认识上未形成统一,存在偏差
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人口和治安管理,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工作手段体现了基层性和综合性的特征。经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防控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最主要单位,其业务体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在传统观念里,二者不存在交集。这种主观上的“先入为主”导致许多民警对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并不认同。经侦部门往往认为派出所没有相关的业务知识支撑,难以胜任经侦工作;而派出所也认为治安防控和社区管理才是自己的职责所在,把与经侦部门的配合看作是非常态的,仅仅存在于个案的办理中。虽然立场相对,但是经侦部门和派出所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固守狭隘的“本位”主义,是形而上的。不摒除观念上的误区,不统一认识,就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延伸工作的开展。
(二)延伸工作的开展缺乏具体的工作机制,难以落实和保障
延伸工作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延伸工作如何开展?延伸的方式、要求和内容是什么?这些问题的解答都离不开建立科学可行的工作机制。不可否认,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将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视为打破经侦工作“瓶颈”的一种充满期待的解决方案,并开始给予重视。但是就目前来看,延伸的具体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有的地区倡导的“队所联动”、“队所共建”多停留在文件层面,重口头,轻落实;有的地区虽然已开展了延伸实践,但是远未形成完善、科学的工作规范,例如延伸的内容比较单一,目前主要体现为具体案件办理中的协作;延伸中业务分工界定模糊,队所配合不到位,衔接不畅等等。典型范例无法形成,没有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其主要原因在于延伸工作的开展缺乏切实可行的执行参照,直接影响了延伸目标的达成。
(三)考核机制不健全,缺乏激励机制
当前公安工作的考核主要以打击绩效为主。经侦部门的考核重点是经济犯罪的打击情况,基层派出所的考核主要围绕社会治安防控、打击刑事违法犯罪等工作而展开。在经侦系统现有的考核体系中,打处率是核心,基础工作虽有一定的指标体现,但是所占比例很小,不能对工作形成激励。在派出所的考核体系中,由于经侦业务工作并未真正纳入到日常的工作范畴,因此在考核内容中也没有体现。经侦工作在派出所绩效考核中的严重缺失,与刑侦、治安、禁毒等部门在派出所中的考核无可比性。考核的缺失,导致派出所将经侦工作视为一种额外任务,可有可无,形成懈怠,延伸工作无从保障。
三、加强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的几点思考
(一)统一认识,明确经侦部门与派出所的关系定位
派出所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基层战斗实体,承担了各个方面的基础工作。派出所基础工作是公安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各项公安业务在派出所的延伸。[4]派出所工作体现出极强的综合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正是对此的鲜明写照。从这个意义上说,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并不存在体制上的不顺。然而,与刑侦、治安、禁毒等警种相比,经侦与派出所联动机制的建立在以往很少被人关注,无论对经侦部门还是派出所而言,这都是一个较新的课题。要建立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的新型工作机制,实现队所联动,首先要打破思想上的局限,达成共识。从整个公安工作的大局出发来看,延伸不仅有利于经侦大协作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提升派出所的综合实战效能,实现“双赢”。延伸工作机制是建立在经侦部门和派出所双向意愿基础上的,不存在强制的命令与服从,需要双方的配合与互动。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经侦部门在延伸工作机制中起着导向和推动的作用。经侦业务专业性强,知识含量高,如果仅仅是简单地甚至生硬地把工作任务指派给派出所,很可能导致经侦部门一厢情愿,而派出所反应冷漠的尴尬局面。因此,要想推进经侦业务 “自上而下”地延伸到派出所,经侦部门就必须 “自下而上”地寻找经侦业务与派出所日常工作的衔接点。为增强派出所对延伸工作的认同感,经侦部门应多从派出所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在延伸方案的制订上重视派出所的共同参与,在延伸方案的执行中不断加强与派出所的磨合,并在实战中给予必要指导。经侦部门只有在充分尊重派出所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谈延伸目标的实现,才能让派出所真正接纳延伸工作,延伸机制才具备可行性。
(二)多措并举,建立健全队所联动的延伸工作机制
一项新型工作机制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建立队所联动的延伸工作机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循序渐进。延伸工作应遵循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规律逐步深入推进。二是尽量不增加派出所负担,量力而行。考虑到目前派出所工作量大的现状,尽量避免延伸给派出所带来额外压力,而令派出所不堪重负。经侦部门应与派出所一道探索建立科学的工作模式将经侦工作协作与派出所本职工作相融合,最大限度地挖掘派出所基础性工作的效能,提高效率。三是将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以利于降低工作难度,合理分配任务,明确责任。参考已有经验,延伸工作可考虑采取以下工作模式。
1.机构设置
(1)成立延伸工作领导小组。这是市(县)公安机关延伸工作开展的直接领导机构。开展的该小组组长可由分管经侦的业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经侦支队领导担任,从经侦大队大队长和派出所所长中选取若干人为小组主要成员,其余成员可考虑从市局指挥中心、督察、法制处等部门抽调。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支队上,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
(2)建立联络员制度。延伸工作的开展,是在派出所与经侦大队这一层面上进行的。建立联络员制度,是实现派出所与经侦大队的对口联系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在派出所设立经侦联络员,其数量可按照其与派出所总人数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一个派出所拥有三名或以上联络员的,可考虑成立经侦联络室。通常而言,派出所应指定一名副职所领导或教导员担任联络员或总体负责。联络员应满足一定的任职资格,即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好是有一定的经济或经侦专业知识。联络员接受派出所所长和延伸工作领导小组的双重领导,主要负责定期汇总、整理和上报情报信息,对经侦部门提出的办案协作予以配合。
(3)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除了日常工作联络外,经侦大队和派出所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对一段时间内经济犯罪的发破动态进行通报,交流各自掌握的情报信息,对延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总结。在延续前期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经侦部门和派出所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加以改进,共同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从而协调工作步伐,提高打防效率。
2.延伸工作的具体内容
延伸意味着派出所对经侦业务的参与与协作。派出所具体开展哪些工作?以何种形式开展?这需要经侦部门与派出所明确职责,形成配合。总体而言,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体现为基础工作协作与案件办理协作两个方面的内容。
(1)基础工作协作
作为经侦部门基础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派出所的协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广泛搜集各种情报资料。情报信息是侦查破案的基础,也是分析、研究和发现经济犯罪活动特点和规律的前提。在情报信息方面,基层派出所有着深厚的群众根基和无可比拟的人脉优势,建立覆盖社会面的情报网络,为经侦部门的研判和决策提供依据。派出所在日常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和社区防范等工作中,应着重注意搜集以下几类信息:本辖区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基础资料,重点人员的经济活动情况;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人员可能发生的经济犯罪苗头的信息和线索;经侦部门让派出所搜集的其他相关信息等。二是强化派出所对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的控制。派出所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重点区域、物流行业等阵地的控制,将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等发案敏感部位列为工作阵地,织密阵地控制网络。同时对于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外来人员等经济犯罪易发和高发人群,通过公秘结合的方式予以管控。三是搞好犯罪预防。派出所可联手经侦部门通过宣传图展、警民座谈、专题讲座、新闻发布、短信提醒等形式展开防范宣传,向社会实时通报经济犯罪案发动态,对当下高发类经济犯罪进行预警提示,动员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经济违法犯罪信息。派出所通过全方位、常态化的预警与宣传构筑一道无形防线,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简而言之,基础工作协作,可用“三个结合”来概括,即:经侦情报信息与派出所情报信息工作相结合;经嫌调控工作与派出所重点人口管理相结合;经侦阵地控制与派出所特种行业、重点单位治安管理相结合。[5]
(2)案件办理协作
根据公安部出台的 《关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派出所参与经济案件的办理做出了规定,即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在发现犯罪线索方面的优势,对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制贩假币、假发票、传销等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加强对派出所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经侦联络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保证办案质量”。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派出所参与经济案件办理建立在自身工作优势基础上,并需要在经侦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在与该原则性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办案情况,可以考虑对经济案件的办案环节进行合理分工,派出所在以下领域开展协作。一是负责辖区内简单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受理工作。例如对假币犯罪、假发票、传销、非法经营等多发简单案件,经侦部门可以将受理权限下放至派出所,受理后将情况呈报经侦大队,由大队对案件性质进行甄别后再进入下一程序。二是协助侦查取证。派出所民警可以充分利用对管片辖区人熟、地熟的便利条件协助经侦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做好现场的先期处置和抓获现行工作。三是追缉逃犯。派出所对所在辖区内的经济犯罪逃犯,应与其他形式犯罪的逃犯一样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上网追缉的,均应积极落实追缉措施。[6]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积极配合侦办地公安机关,通过上门做在逃人员家属工作、发出劝投书信、微博劝导等多种方式积极争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要将网上追逃与属地追逃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合理考核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为延伸工作的落实提供保障
1.注重目标管理考核的导向作用
一项好的工作方案,只有内容上的完备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形成工作激励给予实施保障。因此应注重发挥目标管理考核的导向作用。经侦部门和派出所应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规范的考核体系,并将其纳入市(县)局对派出所的年终考评和排名。考核以各经侦大队台账与派出所台账为依据,做到有账可查,账账相符,真实有效。考核体系对派出所经侦联络员上报信息数量、信息使用率、信息准确率、阵地控制、经嫌调控、秘密力量、案件受理、逃犯追缉、侦查协办等具体内容应逐一指标化和量化,并确定各项之间比例,力求使考核项目和分值设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实行经侦部门与派出所捆绑考核,对队所联动取得的成绩要同时加分、表彰,对出现的工作失误和不力也要责任共担,以提高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加强培训,提高经侦联络员的综合素质
作为延伸工作开展所依托的重要个体,经侦联络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延伸的工作效果。为此,经侦部门和派出所应主要从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加强对经侦联络员的教育和培训。经济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牵涉到多方面的经济利益,侦查人员受到的金钱诱惑和人情干扰比较多,联络员要牢固树立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素养,把握法律底线,坚决杜绝“人情案”、“以钱买刑”等违法违纪现象。由于以往经侦部门与派出所在业务上的联系并不紧密,经侦工作又体现出较强的专业特色,因而派出所民警对经侦业务普遍不熟。针对这种现状,经侦部门要依照“面向实战、讲究实用、追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派出所经侦工作练兵机制。结合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经侦部门可通过举办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让联络员既能了解经济案件的办案程序和要求,又能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经侦联系紧密的会计、涉税和金融等领域内的一些基础知识,从而能够胜任一些常见案件的认定与侦查。此外,经侦部门通过现场指导、点评案例、参与重大案件办理以及座谈交流等途径,为联络员搭建拓宽视野、解惑答疑的平台,使其对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运行机制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民警发现、识别经济犯罪的能力。
总之,在当前派出所承担着刑事、治安、户籍、社区等各种社会管理第一线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的机制规范和完善是公安管理社会的一项创新。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不但有利于提高经侦部门战斗力,是构筑经侦协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利于派出所打、防、控综合能力的提升,满足派出所长期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一警多能”的派出所队伍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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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嘉庆,侯长峰,李平伟,于豪.济南:所队联动联侦打击经济犯罪[N].人民公安报,2011-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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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富荣.关于公安经侦基础工作向派出所延伸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3,(4):74.
责任编辑: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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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2031(2014)03-0017-05
2014-01-31
刘晶晶(1979-),女,山东青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讲师,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