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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品经济下新型银企关系的建设

2014-04-16任慧牡丹江市建设银行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0期
关键词:银企商品经济商业银行

任慧/牡丹江市建设银行

加强商品经济下新型银企关系的建设

任慧/牡丹江市建设银行

在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新形势下,要求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必须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强化,真正形成共赢共享的新型关系。银行和企业之间强化适应商品经济新形势的崭新关系建设,既是适应新时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商业银行和企业经营发展的必需。

一、现实的商品经济下银行和企业关系的表现

一是已经是在有关法律保护下的独立的法人金融企业;企业已经是成为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诚信永恒,共赢共享,直到永远和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银行和企业强化新型关系建设遵循的重要原则。银行对企业要以诚相待,扶急解困;企业对银行做到恪守诚信,兑现承诺,既能借得到,也能还得好。

二是在经营管理上,银行再也不能摆金“老大”的谱,去掉对企业指手画脚的“官商”作风。既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商业银行法》和《企业法》的约束下依法开展经营业务。银行和企业是平等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经过考察企业的经营、信用等,认为符合条件和手续,自己有利可图,不管贷款方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就把款贷给他。实质性借贷关系一经形成,双方就形成了共赢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者;反之,银行经过对企业的考察,认为企业不符合条件或无利可图,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级别有多高,有权拒绝对其贷款。

二、强化商品经济下新型银企关系的思考

1.严格遵守执行《商业银行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是商品经济下深化新型银企关系的保证。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法规不断建立健全,使强化新型银企关系建设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企业法》不但对银行和企业的性质和经营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还对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往来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商品经济下银企关系的基本特征。《票据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为强化商品经济下的新型银企关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2.银企相互渗透是强化新型银企关系建设的关键。一是通过在股份持有、信息网络、营销手段、存贷业务及其资金使用监督、咨询服务等领域不断强化相互渗透,真正把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共同利益捆绑在一起,做到共同发展,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舟共济。二是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相互支持。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企业要彻底改变:“逃债出效益”的不良观念,主动配合银行保全资产,努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也要去掉恐贷担忧,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帮助企业搞活经营,对讲信用、效益好的企业,本着扶优扶强原则,在资金上扶一把,既使其产品上档次,提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也使自身培植了经济增长点;对暂时处于困难的企业,要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牵线搭桥,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企业赢利了,银行也盘活了存量信贷资产,才能使银行资金沿着投放一回收一再投放一再回收的良l生循环道路不断发展壮大。

3.改革是强化银企新型关系建设的基础。一是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提出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到现在的2O多年里,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达到依据国家法律,按照市场需求遵循价值规律组织生产经营的现在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企业界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进行了改制实践,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应该看到,真正达到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明晰、债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要求,我国企业还有相当的距离。这就要求企业应从过去属于政府的附庸,从本质上彻底回归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上来,通过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达到“产权明晰、债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真正做到依据国家法律和市场需求、价值规律进行生产经营。

二是银行要在商业化进程中向纵深发展。在强化商品经济下的银企关系建设中,银行应强化创新意识,坚持合法合规,主动积极地强化银企关系建设。应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和很多艰苦的工作要做。面对新形势,银行首先要摆脱困境。在金融危机中,企业欠债和大量欠息造成了银行的不良贷款和不良资产增加,银行要通过创新,有效处理、除掉这些包袱。其次是在新形势下,各银行商业问应该在《商业银行法》的规范下,进行有理、有利、有序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必要的,也是促进金融业蓬勃发展必不可少的。但目前的银行还处在强化商业化建

设的初级阶段,各银行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比如在抢抓存款市场上的利息升降,以各类眉目出现的吸收存款的奖金,明里、暗里的补贴等,甚至有些地方的银行间在吸收存款业务上出现了画地为牢的现象,业务信息沟通,发现问题互不通气,既加剧了金融领域里的不正当竞争,也增加了各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成本,所有这些,不但对金融业发展和商品经济下强化银企新型关系建设毫无益处,还给一些不讲信用、经营不善、效益很差的企业提供了钻银行间不正当竞争的空子的机会,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四处开户,逃避银行监督,骗取套取大量贷款、赖账不还,增加了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和呆账、坏账,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银行商业化的健康发展。

4.政府协调、调控,是强化商品经济下新型银企关系建设的依靠。

商品经济下,政府不再干预银行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在协调和调控方面政府还是有其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一是政府一方面为银企新型关系的强化建设制定政策,鼓励银企之间管理营销网络利益的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另一方面政府监督企业讲诚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二是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其“裁判员”的作用,对银企纠纷给以及时仲裁,使两者关系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发展。三是政府要从宏观上及时调控银企行为,2007年-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发生后,我国政府对市场高度负责,采取综合措施,及时对被人们称之为“疯牛”的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有效调控,使其发疯态势得到较有效控制。四是政府在商品经济下为强化银企关系建设提供环境保证。比如银企之间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关系,但单靠银行和企业自身协调是很难有效的,政府帮助银行和企业协调这诸多方面的关系,则能有效为商品经济下强化银企关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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