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纪要
2014-04-16张远煌,李晓明,王炎等
本期关注:犯罪学新视野
第七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纪要
编者按:
众所周知,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越轨 (犯罪)行为匪夷所思,越来越多的越轨 (犯罪)行为超出了人们的心理底线,从犯罪个体本身到犯罪手段再到犯罪原因等均非一个正常人所能理解。对此,已有学者提出,我们必须从公民教育的角度,多做基础工作,才能起到预防此类犯罪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探讨 “公民素质与越轨行为”的关系,促进中国公民教育的开展,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研究中心,于2014年4月19日在上海召开了第七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作为 《犯罪学》栏目的编辑有幸参会,聆听专家、学者就人文素质与越轨 (犯罪)行为、权利义务观与越轨 (犯罪)行为、公德意识与越轨 (犯罪)行为、人格尊严与越轨(犯罪)行为的主题发言,受益匪浅。征得主办方华东政法大学邱格屏教授同意,按会议确立的犯罪学原理、公民素质与犯罪、青少年犯罪、犯罪类型研究等主题,整理出专家的主题发言并刊发,以飨读者。
第一主题 犯罪学原理
主持人: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嘉 宾:李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炎(天津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翟英范(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教授)
张东平(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李晓明:法律之则·道德之罪·行为之轨
我认为对犯罪的感悟,有不同的层级和边界,法律有法律层面之则,道德有道德层面之罪,行为有行为层面之轨。因此,才使我们从各个学科和各个不同层面来研究犯罪,这是我今天的解题。
犯罪是自古以来人类无法规避和完全摆脱的社会现象之一,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伴生物。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也是思考了二十多年,但究竟对它怎样界定?说它简单也非常简单,但说它深奥还真是不太容易把它弄清楚。包括在北京参加的一次国际论坛,我就发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欧洲的学者,一直在从内涵和外延上来解释什么是犯罪,美国的学者就极力反对用内涵和外延的形式来界定它,就是说犯罪现象很清楚,我们把它列举一下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解释一个概念的时候所采取的思维和方式有多么大的不同。我认为,我们国家虽然根植于大陆法系,甚至有人说我们是中华法系,但反过来讲,我也切身地体会到,我们的制定法在界定一个概念的时候遇到很多阻碍,那就是我们的立法也好,司法解释也好,都是从大概念到小概念。但是,我们在具体操作一个案件的时候,在不得不涉及到对这个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也采用列举的方式,包括美国的一些立法我也看到了,也不一定从内涵和外延上来解释这个概念,而是从列举的方式上来解释一个概念。当然我谈这样的问题,主要也是想说犯罪的概念,实际上可以从多个层面或层级来界定。
首先,从法律或刑法学的角度上讲,我认为,其是违反规则之后就构成犯罪,所谓的规则当然就是法律之规定。对于这样的结论,我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和前苏联的一些犯罪构成上,做了一些基本的论证。当然,我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我们在定罪的时候既定性又定量,尤其是在劳动教养于2013年底被彻底废止后,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思考——我们究竟在定量这个问题上做何选择。虽然2005年全国人大已经把《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但是至今10年过去了,我们也没有看到下文,究竟今后如何来进行选择,是我们今后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我认为,可能在我们的《刑法》包括《刑法典》里面很难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刑法》之外能不能对这些既有性质,又没有达到量上的或者情节标准上定罪要求的,再设立一个行政性刑事违法。用这样的方式来界定准犯罪的概念,使其行为也能受到一定的处罚,但是并不列入刑事登记中,这是从法律层面我对犯罪的理解。
其次,从犯罪学的角度讲,我们也可以对它进行分析、理解和认识。在很多年前我们就提到,背德行为即为犯罪,那么在这一点上不仅仅在我们国家的文化里面可能有记载,在欧洲的英国,其刑法规定也基本上是按照违背道德的行为即为罪的规则来进行的。因此,对于这样的一个认识,我认为在犯罪学里面,可能更加合适。
再次,从社会学对犯罪的理解和认识上,我非常赞同十几年前皮艺军教授提出的一个观点——越轨行为即为罪,当然他的观点是在十几年前就提出来了,而且在长期的授课中一直使用。也就是说,对人的行为考察来讲,轨是各个层面人群的规则问题。如果大家违背了这样一个轨,那就是越轨行为,越轨行为就有可能产生侵犯他人人身及其他权益的问题,因此容易导致犯罪。
综上所述,所谓“违反规则即为罪”,指的是站在法律学的角度,行为只有违反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并受到法律制裁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因此,违反规则是犯罪之骨。
所谓“违背道德即为罪”,指的是站在犯罪学的角度,人们对于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的动力在于对该行为的观感(包括道德感),而只有行为带给人们的观感远远超出大众所能承受的限度,极大地引起人们的反感和厌恶时,这样的行为才是犯罪。因此,背离道德是犯罪之血。
所谓“越轨行为即为罪”,指的是站在社会学的角度,越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作犯罪行为的基础。因此,越轨行为是犯罪之肉。
正是因为有骨有血有肉,才构成了人类(人类社会)之完整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之所以说违反法律是犯罪之骨是因为“骨”是犯罪之撑,之所以说背离道德是犯罪之血是因为“血”是犯罪之源,之所以说越轨行为是犯罪之肉是因为“肉”是犯罪之本。如此,也才最终构成了真正的整个犯罪之“躯”。
王焱:犯罪原因研究与犯罪学基础理论发展
在此,我强调几个观点,首先是犯罪原因的问题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共识。第一个观点:在犯罪学产生、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在回答的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不同的犯罪学理论甚至流派。
我总结为:人为什么会犯罪,同一个社会中为什么一部分人犯罪,另一部分人不犯罪。我们的犯罪学理论,都在解释这些犯罪现象,通过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把犯罪学基础理论向前推进。
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派生问题。这就是犯罪学基础理论,不断地在经济社会条件变化中所要回答的新问题,这些问题我称之为派生问题。
首先,在经济社会转轨、转型过程中,人在经济社会条件变化了之后产生犯罪行为的问题。我看大家的文章里还有关于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犯罪的。就是一个人所生活的经济社会环境变化了,那么同一个人,他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我在研究中发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事实上是现代犯罪学理论体系的一个来源,就是它确立了犯罪学理论体系的根基。
其次,向前推进的派生问题之二就是犯罪在不同国家的问题。可以涉及比较犯罪学研究,甚至是当前犯罪研究学中提到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问题,别国的经验能不能拿到中国来用,那么对于别国适用的理论,对于中国是否适用。因此,这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至少在解释一个国家犯罪现象与另一个国家犯罪现象的比较研究。
第二个观点:我强调的就是犯罪学理论的解释力是其生命力。我们说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具有一种解释力和指导力。我们总想把犯罪学的理论应用到预防和控制犯罪上,但是这种应用的前提是这种理论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力。很多学者都说,现在的问题是理论的解释力不足,这导致了对实践的指导力就非常弱,所以解释力问题关系到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生命力问题,如果没有解释力,其生命力就非常弱了。
在我的文章中考察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其中,前20年的繁荣,就是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这20年可以说是中国犯罪学繁荣发展的20年,也是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不断发展的20年。我的一个评价,一个核心观点的评价是,这个时候中国的犯罪原因研究,摆脱了从犯罪产生的根源、犯罪的起源这种哲学上的思考,那个时候的研究,翻看那个时候的文章明显感到一种用阶级斗争的理念来思考犯罪问题。这种哲学上的思考不是说它不正确,而是这种哲学思考会使我们远离犯罪产生本身的社会意义,而对犯罪概念逐渐地厘清,把犯罪起源、产生的根源——阶级根源等剥离出去以后,它由哲学走向了科学。这一点我觉得是前20年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也为以后中国犯罪科学研究开辟了道路。
我还要提出一点,正是因为有原来20年的繁荣,所以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一些基础理论的基本性问题的研究,比如犯罪学基本问题、犯罪基本概念。因此,我们的论文集会有关于犯罪现象、犯罪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存在学、犯罪原因学的基本的论争。在前20年的快速发展中,忽视了对基本问题的关注,使得我们在这种繁荣的表象背后,还缺乏一个坚实的基础,这也可能就是导致进入21世纪以后基础理论研究有些停滞的一个原因。
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与繁荣,起源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它是一种现实需要的回应,表现为一种多因素理论在中国的产生、发展和我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体系,综治的理论体系都形成了。但是,不得不说这个综治体系因为是根据原有的经济社会体制设计出来的,并不适应中国后来的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所以它的问题也很大。那么,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中,最后我们常用的一种研究范式,这曾经是被批判过的现象——原因——对策三段论。这里面我强调的是什么?犯罪原因研究既是一种解释犯罪现象的犯罪原因研究,又是指导犯罪防控的犯罪原因研究。这里就涉及这些问题——它的解释力和指导力,其中解释力是其基础。关于三段论,是很多学者批判三段论,但是我觉得它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很多基础工作我们做得还不够,所以解释力和指导力都很缺乏,这是学界对它的不信任感产生的原因。
我提出在犯罪原因研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同步性问题。存在同步性不一定等于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因素都在增长,中国的犯罪数量也在增长,很多学者据此提出了相关的导致犯罪增长的很多因素,这个具有同步性,但是能不能说具有相关性,缺乏科学论证。有些因素学界已经提出来了,往往是体现出一种滞后性,才对犯罪的增长产生作用。
第二个问题是决定论与概率论的问题。由于这个我们把犯罪学由哲学发展到科学,走到科学这一步,那么概率论广受重视,而决定论又被忽视了,实际上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应偏废其中哪一个。决定论反映了一种趋势,是一种大的特征和趋势的表现,概率论是一种科学化、定量化的表现。
第三个问题就是直接因素与间接因素的问题,主要是直接因素与间接因素的关系问题。间接因素是对犯罪原因产生的效果、效力的传递。它是通过什么效果来传递的,这是在因果关系分析中需要注意的。
翟英范: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
我在写这篇发言稿的时候,因为过去对哲学比较感兴趣,所以爱从哲学方面思考问题,不管对犯罪学的哲学思考是过时了还是不过时,但是我认为这种思考还是很有意义的。因此,有时候我就想到,犯罪究竟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我一直在想,犯罪在人从古猿进化到人的过程中就已经存在,它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如果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考虑,它是带有动物的本能,由动物群体进化到人类社会的。因此,人自身肯定要把动物那些恶的东西给带过来,人类社会在通过道德调节或者其他方式调节,不能遏制住人的动物本能的时候,肯定要通过一些严厉的制裁方式,比如法律,来限制人的行为,来规范人的行为。那么究竟犯罪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我认为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前,这种犯罪就被古猿带到了人类社会,虽然当时处理犯罪的方式比较简单,比如种族之间、人类个体之间仇杀或者其他方面,后来人们发现当人类要生存、要发展的时候,就需要和谐相处,大家就聚集在一起了,各个不同的族群走到了一起,但走到了一起单靠当时形成的那种原始的道德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肯定不行。因为很多行为通过道德是无法调节的,所以必须制定一些非常严厉的手段,就需要法律来惩罚这种犯罪行为。我觉得犯罪的产生是非常久远的事,这是我要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要犯罪。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群体,他们纠合在一起,或者单独的行为个体,他实施犯罪,犯罪肯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们作为研究犯罪的人,首先发现的是犯罪行为,这行为是什么?这行为就是一种犯罪的现象。
我们发现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和人类社会相伴而生,作为犯罪学家肯定是要研究这种犯罪现象,研究这种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原因,找出原因,才能对犯罪实施有效控制和打击。我认为犯罪学的现象——原因——对策的三段论是非常科学的一种研究方法。到目前为止,其他研究方法我看到的不多,但是我认为这个方法是比较科学的,也许以后会有更为科学的方法。
我思考到这里的时候,产生了对第三个问题的联想——我就要看看这个犯罪学到底是研究什么。因为我过去不懂犯罪学,所以我就看了一些犯罪学方面的论著,后来发现王牧先生提出了“犯罪现象存在论”,这个“犯罪现象存在论”认为:以往的“犯罪原因说”只能算半个犯罪学,而这个“犯罪现象存在论”,是最科学的犯罪学,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王牧先生的论文。我就感觉到,好像是表面上一看很有道理,但是认真一思考,我觉得有一些需要商榷的东西。“犯罪现象存在论”认为以往的犯罪学研究犯了根基性的错误,原因在于人们对犯罪的认识是出于一种情感,包括这些犯罪学家,不是出于理性而是出于情感来研究犯罪学,认为犯罪就不应该存在,这就提出了“犯罪原因说”的根基。
我看了之后,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但当我认真地又看了一些犯罪学家写的东西之后,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儿。在对“犯罪原因说”进行认真思考之后,我发现“犯罪原因说”和“犯罪现象存在论”之间尽管有差异,但结论是相同的。“犯罪现象存在论”研究的是犯罪现象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那么犯罪现象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是什么呢?实际上又回到了“犯罪原因说”,就是人们最早对犯罪原因的思考。因此,“犯罪现象存在论”最终又回到了“犯罪原因说”的初始阶段。
张东平:刑法的公众信仰与犯罪控制
现实社会的犯罪防控与人们的规范信赖感及刑事政策的风向紧密相关。
第一,从刑法的机能来说,刑罚威慑对犯罪预防的作用是有限的。比如,张远煌教授认为,死刑对严重犯罪具有的所谓的特殊威慑,只不过是人类添附上去的功能而已。虽然无法否认刑罚的心理遏制效应——它确证是存在的,但是这种效应存在限度,因而不宜过分强调刑法的消极机能,一味地实施刑罚强制至少对某些犯罪预防而言是无效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提供了犯罪防控的新视角。德国学者雅科布斯认为,刑罚的功能在于以积极方式维护法秩序的稳定,通过强化公民对法秩序的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来实现犯罪控制。
第二,从规范的有效性来说,如果公民缺乏规范意识,将弱化法律规则的约束力与控制力。如此一来,法律规范对犯罪防控的有效性将大为减弱。同时,刑罚资源的滥用可能产生与预防犯罪相反的效果,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诸多个体的法律认同观被撕裂了,部分公民感觉的异化促成了犯罪。
第三,从人情与规则的关系来说,法律信仰的危机往往对犯罪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人情交易会消解公民的守法心理,扭曲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导致一些法律规则实际上效力不足,甚至是失效的。如果社会成员受到分层性或压制性的区别待遇,就可能引发挫折——攻击反应。近年来,基于社会矛盾的报复性公共爆炸案、校园凶杀案等犯罪频发与此不无关联。
第四,从规范意识的培育来说,关涉犯罪防控的法律规范不能超脱现实。比如,刑法规范不能是强加于社会生活的行动指令,而更应注重公民的守法体验,亦即应将犯罪预防的功利价值建构在公民认同的基础上,以使犯罪风险的防范重心前移。
第二主题 公民素质与犯罪
主持人:狄小华
嘉 宾:冯树梁(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燕飞(湖南大学教授)
冯树梁:大家好,感谢皮教授和秋教授给我发言的机会,我的发言不想重复我写的稿子,我只想讲一点感想。老年人看问题可能注重内向,而不注重支流,我的感想就是围绕这个风向问题,提三点很不成熟的想法。第一,我认为当前一批中青年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是在开拓前进。具体表现有几点,第六届高峰论坛,我认为是向生态犯罪学迈进了一步,开始了一个新的起点,这一届犯罪论坛,我认为是在向潜犯罪学或者说越轨学前进了一步,所以我认为它是一个新的标志。这就表明我们每一次论坛都不是原地踏步走,而是继续前进,而且前进的方向是在开拓前进。这是我的第一点感想。
第二,我认为从总体上讲,我们正在走一条重视实践、重视实证研究的路子。也就是说,我们正在中国的土地上来发掘中国自己的花朵,走自己的犯罪学研究之路,形成自己的风格、自己的特点,构建自己的话语权,而不再像当初我们那个年代主要是借助国外的犯罪学,现在我们已经开创我们自己的犯罪学专业。对此我感到特别高兴,因为我从大家身上到了希望,看到了青春,看到了中国学术事业的持续成长。
我觉得在具体方法上大家可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是有一些很坚定的信念我们应该牢牢把握。简单说,世界上从古至今,不可能有任何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在争论问题的时候,不要忘记整个世界是在相互联系中产生的,任何一种现象都不可能是孤立的。这个基本原则我们要牢牢把握,否则,我们的争论就有可能走向在名词概念上做文章,那就有点儿浪费时间。我们应该有更多的精力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从调查研究中得出我们的结论,不要坐在那里论道。想想我们的结论,这就是中国特色犯罪学研究之路最应该注意的。
第三,当前我们的犯罪学研究,从宏观上讲必然是走“整体论综合安全观”(音)之路,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次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讲话当中,已经把方方面面的安全都说到了。但是,犯罪学这一块应该说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为国家的综合性安全做出我们的贡献,这个贡献的希望就在大家的身上。
皮艺军:私德社会与公民素质
本次发言中我讲两个内容:一是中国犯罪学的思维模式;二是私德社会与越轨行为。
从第一轮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犯罪学思维模式的发展有两个走向,一个最基本的走向是开始追求实证方法。戴宜生先生曾经说过犯罪研究要“首重实证”,对实证的陌生,是一大缺陷。另一个是思辨,我们总说中国人长于思辨,现在我们不是思辨过多,而是没有好的思辨,缺少一种科学、哲学方面的思辨。没有好的思辨,再好的实证统计方法,也似乡巴佬穿西装,再多的实证,也是“叫好不叫座”,没有理论价值。另外,中国没有科学的思辨基础,表现在现代刑事政策中蔓延着一种所谓的绝对主义思潮,这个绝对主义已经成为重刑主义的思想基础。比如,有的领导说“三个至上”,从哲学来说,这个逻辑是不通的,怎么能三个都至上呢?又常说“两手都要硬”,这又是我们所说的中庸。问题是这两手如果发生碰撞,发生冲突的时候,哪手该更硬?没有人说,于是就轮流用两手去治理社会。还有“一票否决”、“命案必破”、“稳定压倒一切”等,拿“矛盾两分法”来说,我们现在的社会矛盾已经是非常复杂了,不是非敌即友的关系,还能够用这种“两分法”武断地处理吗?
思辨还是需要的,但应当是科学思辨。我下面讲的主题可能离犯罪学较远,是从相关的学科来评论犯罪学。犯罪学具有一个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批判性,这种批判性是犯罪学的灵魂,但同时这也使得犯罪学始终处于社会体制的边缘,不能像保守的刑法学那样经济适用,讨人喜欢。但是,我们仍然要坚持这种批判性,它可以被看作是对整个社会体制的一种改造。把犯罪向前延伸到越轨这个层面,可以看到,只要社会中存在不合理的东西,都可能存在犯罪。
下面我就“私德问题”做个发言。在这里我假设中国是一个私德社会,现在对这个假设加以论证。先提出几个设问:
第一,中国社会为什么没有公德?中国人不管是在家外,还是在国外,只要在公共领域,都会发生大量违反公共秩序的事,难以穷尽。问题是,“礼仪之邦”为什么没有公德?
第二,为什么有道德的人未必高尚?为什么有道德的人并不见得有利于社会?我们在一个无神论的国家里面,我们政治上的信仰不用说了,我们精神上如果丢掉这种所谓的信仰,我们就会陷入一个没有人监管的状态。私德有一个最重要的功能是自律,当我们这个私德社会过去残留的这么一点儿私德也被砸碎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变得更加混乱。
第三,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信奉私德的社会里要崇尚“大公”,但是倡导“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的中国人为什么不公?在研究中,我发现从古代到今天,我们所谓的为公,是为国、为君、为领导,是为“人”,不是为“群体”,所以这个“公”已经是一种异化。
第四,中国现在已经走进商品社会,但为什么就产生不了商品社会中那种基本的商业伦理?公正、契约、公平、平等交换这些东西为什么在我们这个社会很薄弱?问题就在于,对于自由交换的商品社会,给予过多的人为干预。这种干预使得商品经济不能自然和自发地产生现代的商业伦理,不能抑制经济生活中的双重标准(区分官办与民办)、官商勾结、弄虚造假,不能像西方社会那样在商品经济中培养起最基本的价值底线。当然这里面还存在一个当政者对于底线价值的否认和抵制的问题。在昆明事件发生的时候,我们的上层所发出的声音是:这不是一个民族问题,也不是一个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认为暴恐事件挑战了全人类一个底线。在这个问题中上层提出了价值底线,但同时中央又发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里,“核心价值观”和“价值底线线”是什么关系,没有人回答。因此,在将近一百年的时间里,价值体系上的混乱、多元,使得我们以儒学为核心的私德始终处于崩坏状态。
我们这个社会从古代走到今天,一直存在着这种状态。“内儒外法”,内靠私德,外靠威权,从私德到法制中间没有桥梁,没有公德在公共领域加以规范与调和。我们假定,公德是通向法制的桥梁。私德是什么?私德是一种自律、自省,私德体系是封闭的,在这种封闭体系下它产生的思维方式就是绝对主义的,它不会跟外界有一种主动互动。比如,中国改革开放是我们自发的吗?是内发型的改革吗?我们是不得不改革、不得不开放。鸦片战争时西方列强是用坚船利炮打进了中国,那时被迫开放口岸。这次我们的开放,是“文化大革命”把中国人的人文精神毁灭到极致、把经济逼迫到了崩溃的边缘以后,我们仍然是不得不开放的。在稳定的私德社会里是难得出现开放和改革的。
上面我提出了问题,再就是对私德做个界定。我认为私德就是一种在私人交往范围内规范个人或熟人之间行为方式的道德体系。中国的道德体系是以私德为核心的。二人为仁,中国人的道德只在私人领域里才管用。
私德有这么几个功能。第一个是自省,这是它最基本的功能。统治者要求每一个人去自我反省,管好自己,“吾日三省吾身”,以此达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个是规训。《论语》与其说是一部人生哲学,不如说是道德行为规范训条的汇总,为人的行为罗列出无数种规训。人是需要规则的,但是在儒家的规训中,它反对自由,它是在反对自由的前提下去遵从“君臣父子”、“三纲五常”、“非礼勿听”等。在这种自律中实现的不是个性的解放,而是“克已复礼”,在这里没有个人,也没有个性的空间。
第三个是私我。中国没有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强调的是自我发展,但“我”不伤害别人。中国人信奉的是“私我主义”,这个“私我”就是只要我自己合适就行,别人是不是合适我就不管了。我们都穷,大家相安无事,一旦邻居富了,虽然我的生活水平没有下降,我还是会愤愤不平,还是会仇富。私我,恨人有,恨己无;仇别人能,仇别人富。因此,这种私我主义,是只要求有利于自己的。就像费孝通所说,人是以自己为圆心画定一个半径,人在这个圆心中间,中心是自己。按照半径的长短和差序格局,来决定人际关系的亲疏薄厚。我们中国人是不是自私?是不是存在一种由于我们所谓的私德的封闭性造成的一种内向的观照?我们中国人的慈善榜和富豪榜是不对等的,为什么不对等?富了未必求善,就是那个赚了钱的人未必有慈善心,他的道德心只为自己,不是向外发散的。我认为这种私德它具有一系列负向后果。
第四个是泛道德化——政治和法制的泛道德化。比如,严打就是带有一种强烈情感色彩的刑事政策,什么是严打?这里面存在着道德向法制、向政治的一种渗透。这里面的负向后果中涉及法制、经济、文化,还有教育。我曾经写过一篇博客,题目是《应试教育就是“去势教育”》。在我们国家的应试教育中,所有成年人绑起来以后去压榨一群孩子,应试教育去掉了孩子最珍贵的东西:他的创造性、他的联想能力、他的个性,甚至剥夺了孩子的性别,校服男女都穿得一样,从后面看也看不出是男是女。它消除了人的性别特征,可防止“早恋”。这种“去势教育”到现在为止依然延续着,它是封建科举的延续。当然这是我们现在实现教育公平的一种手段,但在这方面它让我们的孩子、让我们的下一代所牺牲的东西是根本无法弥补的。
我们应该在这个时候对中国人所谓的道德状态有更深刻的评价。私德有好处吗?中国传统的私德社会还存在吗?为什么传统私德可以带来秩序,而到了现代却不能?说中国人善于自律,如果这种自律是为了封建专制统治者服务的,为统治秩序所服务的而与个人的发展无关呢?中国式的私德里面可能有一个可以考虑的一种正向功能就是调解,中国的人民调解是很受外国人欢迎的。但是反过来说,这种在宗族社会里的有效调解可以在商品社会和都市化之中延续下来吗?这点很难得到证实。
最后一句话,我的论文的最后一句话——德止于私。如果道德到私这个地方就打住了,它可能自律、可能自省,但是更多的是自闭、自封,使得我们公德无望、法制无期。这是我对私德社会的一种假设,这也是我研究越轨问题所经历的一个必然的思维逻辑。
王燕飞:公民素质与越轨(犯罪)行为——从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视角思考
刚才皮教授提到了犯罪学具有批判性,这种批判性是如何实现的?这个问题我觉得是值得思考的。我想这种犯罪学批判性的实现不仅是学者对国家或制度政策的一种批判,而且蕴含着受众专业性认识的提升,通过犯罪学训练,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这种途径来实现这种功能。我感觉大学当中犯罪学的发展,还是比较困难的。为什么比较困难?在我们的大学当中,如果能把犯罪学发展起来,确确实实是一个需要热议的话题。从这个角度我就切入这个主题,因为谈到这个问题,我一直思考这个问题,也在实践方面做了一些努力,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这个主题是从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的角度来思考的。
第一个方面就是公民应具备犯罪学的基本知识。犯罪学应该进行一级学科的建设。因为从科学评价来看,犯罪学是一个一级学科,但是在我们的大学当中,特别是在“985”大学当中,它是作为刑法学的一个方向,附属在刑法学下的三级学科,而且犯罪学本科课程建设也是在大四中作为一个刑法学教学辅助性课程进行开设的。这样的话,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学科学发展的空间,在这种状况下,我进行了一些研究,做了一些努力。我认为犯罪学现在应该转型,就是从国家威权主义犯罪学向民本的犯罪学进行转变。这是我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大概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犯罪学在老一代犯罪学家中最主要的提出以下观点,即犯罪学有三大功能,一是认识功能,二是刑事政策导向功能,三是推进刑法发展的功能。这是储槐植教授以及其他学者提出的观点。当然这个观点我觉得是一种威权主义(国家主义或者国家本位)犯罪学的一种进路,但是当下我想应该向民本的犯罪学推进。
民本(大众)犯罪学的推进,包括自我权益的保护、自我认识能力的提高。因为观念发生了变化,在当代社会中人人皆是潜在犯罪人,人人都是受害者。在这个意义上,应该确立一种科学的犯罪观,因此要提上议事日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犯罪学本身就具有一种启蒙意义。从这个角度上犯罪学应该充满自己的活力,作为一级学科的开设是必要的。
第二,我们在犯罪学中应该首先掌握的是一种事实的观念——事实罪,然后再掌握法律罪,这应该有一个推进。在这个方面,在我们的类型犯罪研究中,我国学者张远煌教授就在有组织犯罪研究中提出这么一个范畴,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范畴。在有组织犯罪中,它界定一个相对于刑法的一种专门概念,提出自己的一种科学的思路(从事实到规范的思路),对我是很有启发的。
第三,我提到一个观点——科学研究的问题。在如何进行科学研究这方面,我做一些努力。犯罪学作为一个事实学科,它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中立的含义,在这个方面需要做一些努力。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学这方面的努力就是需要突破威权主义犯罪学,向民本犯罪学推进,以消除滑向一种御用主义犯罪学的危险倾向,这是我的这个方面的思路。作为一级学科建设,我们进行一种改革的话,也就是每个人都应该学习犯罪学,提高对它的认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自我维权意识,包括对国家的制度政策的质疑和清醒认识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个方面就是公民具备犯罪学的专业知识,加快犯罪学科建设的步伐。我在湖南大学开设这门课程,如何让所有学生尽量选修这门课,能够提高他们实现我自己的想法?在大学中能够实现这个目标,在这方面我就进行了一些尝试,这其中涉及人才的培养问题,即精英人才的培养。
精英人才的培养对于中国社会具有一种启蒙意义。在中国社会当中,能够培养犯罪学专业性、精英性人才,应该是具有启蒙意义的。也就是说,具备犯罪学专业性的人才具有科学的事实观。在这个意义上要创造一种模式,创造这种模式我自己做了一些努力,组建了一个研究所。这个研究所整合了资源,因为我们这种大学提出要求很高,所培养的人才,第一个就是你的学生就业要比较好,他能满足实务部门中的需求,第二个如果这些学生能够出国,如果到美国等国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这个情况尽可能不要跑到法律学院去了。如果到了国外的法律学院,那么你培养的专业人才是不是就出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进行一种国际交流,在课程上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应该多做些努力,我们的教材建设能不能够让所有的人、所有的大学生受到欢迎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犯罪学专业人才培养能不能具有强大的竞争能力甚至是国际竞争能力,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犯罪学的课程建设上还没迈出步伐。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学中的犯罪学只有一门课程,本科生一门课,研究生一门课,那么其他的课程和国际上通用学术单位的犯罪学,还有很多课程没开设,我们的大学也没开设,我调查了一下,几乎综合性大学都没开设。但是政法院校和警察学院是不是开设起来,我估计可能开设了相关的类似的犯罪学的课程。我们这所大学要开设起来是需要努力的,在既有的体制下、机制下能不能进行本土创新,也就是这个学科的课程建设中如何实现开设本土性的课程问题。
犯罪学在中国要如何形成本土的专业性特点,也就是说,我们的学科建设的主线是从教材建设到课程建设再到专业性建设,是形成一个整体、体系性思路的,我想这应该提上议事日程,这是我的一个初步设想。
第三个方面就是这种犯罪学知识的培育、犯罪学科建设如何实现的问题。我们做了一些调整,在本科阶段,以往的模式就是首先开刑法学,大四开犯罪学,我们现在则是在大一开犯罪学,然后大二、大三开刑法学。因为犯罪学是一个事实学科,首先受到事实学科的训练,然后接受规范学科的训练,也就是从事实罪再进行法定之罪的研究。这是一个方面的调整。另外,我们可能开展一些活动,进行教学方法和经验知识的传播。在这方面的做法以及这些方法能够吸引学生的兴趣,我们与香港地区和其他地区进行了一些交流,这方面能够开阔学生的视野,感觉应该好一些。然后是教材,我们能不能够撰写比较鲜活的,带一些国际背景的教材?另外,就是科学犯罪学知识的本土发展问题,在这种教材上能不能给学生形成一种新的视角,启发明智,洞开世界?在这个方面应该多做一些努力。
第三主题 青少年犯罪
嘉 宾: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狄小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 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科干部)
刘桂明: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因果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因果关系分析,在座的各位专家一定比我研究得深、分析得透。就我个人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的经历与体会看,我更关注未成年人的重新违法犯罪问题。我常常主张,一个未成年人一不留神、一不注意、一不小心,走了弯路,走了岔路,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只要全社会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相信其中的绝大多数人还是能够回到正道上、回到大路上。关键问题是,对其中重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怎么办?他们为什么会重新违法犯罪?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核心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从我走访过的未成年人管教所看,我认为要重点加强对传统与现代的违法犯罪因果关系的分析和研究。
第一,从传统的因果关系来看,无非就是个人、家庭、社会等三方面的原因。
1.从个人情况来看,一般主要是强调素质、习惯、能力等方面的原因。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一是大多长期生活在父母围着转的环境中,从溺爱、娇惯到任性、自私、霸道的习惯形成到以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养成,最后到缺乏进取心和责任感,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二是大多在成长过程中一帆风顺,心理承受挫折的能力非常脆弱,稍遇不顺时,不是过分失望,就是自暴自弃,最后走向极端;三是大多生活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生活上依赖性强,自理能力差,一旦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其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有这些表现,既是一种现象,也是一种现实,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他们很快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从家庭情况来看,一般强调其教育功能、结构功能、经济功能。在人的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75%以上,但是,家庭教育功能、家庭结构功能、家庭经济功能的残缺,将直接导致未成年人有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主要是言传身教,而且这个言传身教并不一定同其文化教育水平具有必然关系。一般来说,文化程度高,对子女的教育功能,一般都能正常实现。但是,文化程度很低甚至是类似于那种“严管”型家庭与父母不良恶习性的家庭,就可能因为其言传身教出现重大问题,而使未成年人受到非正常的教育,最终因为逆反而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并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当然,如果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刺激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在其心灵中埋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如果家庭结构功能出现问题,如残缺型家庭或重组家庭,都有可能因为其自卑、孤僻、冷漠等情绪障碍,悲观失望,嫉妒他人,不满现实,缺乏家庭关爱,而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心理,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至于家庭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或是因为家庭贫穷,或是因为家庭富裕,而导致的金钱型违法犯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贪欲型家庭,一切以金钱为中心,使孩子耳濡目染,为金钱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同时,忽视了对子女的思想教育,以致孩子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坏毛病。一旦孩子认为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他们就会不计后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从社会情况来看,主要是强调学校、社区、就业等方面的原因。毫无疑问,学校教育及其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基本上都与学校的教育方式有关。现在,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双差生”的耐心帮助,从而使其“破罐子破摔”,继而走出校门并违法犯罪。当然,学校管理不善、法制教育弱化,从而导致学生素质低下,交叉感染。同时,社会流动性大,人口流动量日益增大,导致社区控制功能弱化,无疑又给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控造成管理上的失控。另外,就业能力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传统违法犯罪原因。
第二,从现代的因果关系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情感与心理上的失常。在这方面,首先是情感上的失意,如失恋;其次是亲情上的失爱,如残缺家庭的亲情饥渴;再次是心理上的失我,如心理孤独。
二是教育与行为的失范。这主要表现在学校教育上的失学,家庭关系上的失和,父母行为上的失教。总之,无论是思想还是行为,都在导向与方向上出了问题,从而使未成年人走向岔路。
三是矫正与管理的失信。无论是就业能力的不足还是就业机会的不够,都导致一部分未成年人乃至青少年的失业,因而走向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社会管理或是社区管理的失管,也是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另外,教育行为乃至矫正行为的失效,更是导致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客观诱因。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既有传统的原因,也有现代的原因;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既有心理上的原因,也有生理上的原因;既有情绪上的原因,也有行为上的原因;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所有这些原因,都是值得关注与研究的。
狄小华:应试教育下的学生犯罪
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犯罪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由于应试教育下的片面评价所引发的犯罪。我把它归为两类:一类是自卑型,或者说分高德差型。人们在一起学习,如果用分数来评价,就一定会有好中差,但是当我们把分数作为评价的唯一工具的时候,并且把这种分数的评价作为我们对一个人的评价的时候,它就具有了将一个人从正常的成长环境、轨道中挤上越轨的功能。因此,你会看到今天的这类犯罪从最初的成绩差而受到老师的歧视、家长的责备、同学的排斥,本来对学习或者说对学校的生活还很有兴趣,你可以看到虽然成绩差但作为这个年龄段的人喜欢和同学在一起,这是所有的作为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但是因为这种歧视、排斥,渐渐地他对学习越来越没有兴趣,更重要的是他已经无法从其他同学身上、从这个群体中获得他应有的尊严和需求,所以他就会设法逃离学校的生活,逃学、辍学由此发生了。那么,逃离正常的生活群体,不可能孤独地生活,他就会去寻找和他具有同样经历的群体获得认同,于是就有了违法犯罪,这样的群体由此产生。我们前几年到苏北的一个县,在这个县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这类犯罪,一个犯罪案件就会涉及少则七八人,多则几十人。都是属于那些本来应该在学校而过早地辍学的这类人,他们就是应试教育的受害者。
另一类是自狂型,我们又称之为分高德差型。成绩好受吹捧,一好遮百丑,为了保持和获得这种赞美、荣誉,心理导致畸变,乃至他身上的问题或者说成长中的问题被自己、被老师乃至被家长所忽视。人格的缺陷也由此埋下了伏笔,于是这几年我们在关注高校的犯罪。高校的恶性犯罪恶性的不多,大部分是习惯性的。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引发犯罪,动机非常简单,在公民教育到位的情况下,这种事情的发生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今天在我们的大学里面这种犯罪的比例占到了95%以上。这类不一定是自狂型,我就是说在这样的一种评价下面由于早期的人格缺陷导致后来的疯狂犯罪,包括针对自己的自杀行为。这个是一大类,就是说由于早期的或者基础教育中片面性评价引发的两类犯罪,第一类犯罪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它的量比较大,第二类是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犯罪。我们今天的基础教育中有两种类型的竞争,一种我称之为过早竞争带来的恶果。人的成长中首先要学会同类之间和睦相处,他不应当过早地去竞争。但是你会发现从幼儿园、小学已经开始激烈地竞争,这种竞争就如我们刚才所讲到的所有犯罪中的共性——缺乏做人最基本的利他性,极度地利己,所以说素质从来不是从天而降的。另一种是过度竞争。到了初中、高中乃至大学竞争是需要的,有一定强度的竞争是需要的,但是今天的竞争是过度的,应试本身就是对过度竞争最好的解读。因为我们已经把成绩的好坏作为对一个人进行评价的全部,如同今天法律上规定要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制度的分层一样,它的效应是一样的。这种过度竞争也在造就着犯罪的人格,造就着极度自私的人类。
第二,应试教育造成的更为可怕的后果就是社会的不公。大家可以看到,最近大家关注的上清华、北大、人大的贫困生少了,它正在阻塞着社会上下流动的正常的机制通道,所以一旦社会的分层固化,这个社会就很麻烦了。因此,高层犯罪学的论坛,如果能够倡导从这样一个角度去研究相关的制度,为新一轮的改革提出更具说服力的东西,我想我们的犯罪学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吴真:S市M区未成年人犯就业状况与犯罪行为的调查
这个调查是基于S市M区一个基层检察院的数据。本次主题就是素质,什么是素质,大家有不同维度的解读。我觉得很难界定什么是素质,但是社会化成熟度表现之一的工作和就业状况是素质的一种外在表现,或者说是评价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因素。调查的假设是在社会矫正的过程中,就业就是一个很好的手段。
M区面积很大,是S市犯罪发生数量第二大的地区。M区外来人口多,非户籍和户籍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3∶1,而且M区常住人口是S市的1/10。区内交通便利,工业区、商业区等各种功能区都有,犯罪类型丰富,作为市中心的延伸区,生活成本比较低,能够吸引许多外来青少年在这边居住。据了解,M区15周岁~17周岁的外来未成年人和本市户籍同年龄段的数量基本上是1∶1。未成年犯罪人中外来青少年占绝大多数,这几年已经接近95%。调查对象为3年间审查起诉案件中的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没有考虑本地的未成年人,因为本身样本数小,而且差异性比较大,所以就不分析了。总样本373个,还分两次随机发了一些问卷,调查了60个人。
从数据分析来看,外来未成年人的工作率较低,有效就业更低。根据自述,162人有工作,194人没有工作,15个是学生,还有一个人不配合。从表面看工作率似乎有41%,是同阶段的综治办数据的一半左右。但分析后发现真正就业的很低,只有5.91%。大部分人认为所谓的就业是有一个很宽松的工作,比如跟着父母在水果摊卖水果,或者在一些市场里面跟着亲戚做小工,对他们而言这种工作没有很好的约束力,这并不是一种社会化的就业,只是一个工作而已。
就业质量普遍较差。有57人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犯罪行为,如开设赌场或者在发廊里组织卖淫等工作。能够找到的工作层次、环境比较差,压力比较大,容易诱发犯罪。有10人就是在工作场所实施犯罪,其中有的人跟同事之间因为工作之间的摩擦,如一块地方应该谁来打扫这种小事情激化后而产生犯罪。还有34人和同事一起实施犯罪。因此,低质量就业的本身也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
在统计了来S市的时间和犯罪关系时,我们会发现头3个月犯罪率很高,3个月至1年数量会相对少一些。头3个月的犯罪率上升,特别是第一个月很多源于经济上的压力,部分人因为谋生的钱都没有了,才会从事一些犯罪。
分析问卷后发现,很多未成年人关注工作的舒适性和稳定性,但是很少关注个人发展空间或者获得技能。反映出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程度比较差,对长远的关注比较少,在询问他们在对就业收入的期望时,大部分人对收入有较高期望。但未成年人的学历、教育水平、劳动技能非常差,可能从事的高收入工作就是KTV里面给人家端盘子之类。很多人自认为能吃苦,但是在我们对他失败的就业经历的调查中会发现,很多是因为嫌工作辛苦、报酬低。
还有一个细节,未满16周岁的,就是现在不允许聘用的童工的人群,他们其实在工作的比例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上是一致的。
最后我们建议:一是解决机制性的问题。就是15岁这个年龄段,我们为什么不能让他就业?现在初中毕业就是15岁,外来年轻人很多就是选择初中毕业以后来沪打工的,而15岁这个年龄段是不能够正规就业的。这个现象其实是很奇怪的,因为在国际公约里面就有一个是关于就业最低年龄的,它是允许招15岁的。我们国家的立法就导致了外来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到上海的第一年没办法找到一个正常工作,有可能会诱导他犯罪。
二是未成年人技能是比较差的,应给他们提供就业技能的培训。在上海,对本地青少年是有政府补贴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的,但对外来的青少年是没有的,可否将部分资源对外来青少年开放。
三是认知不协调的问题。这些未成年人自认为能吃苦,但实际调查发现恰恰相反,是不是需要提供一些对于就业的短期建议和长期规划,特别是对来沪头3个月的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帮助。
四是对已经涉罪的这些未成年人的特殊帮教,建设“中途之家”等,提供工作、食宿的社会化训练场所。我们觉得就业是社会人重要的生活要素之一,未成年人犯罪中有效就业的欠缺可能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就业的帮助应该是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我们希望从控制犯罪的角度进一步抛砖引玉,与大家谈一谈什么才是有效矫正的手段。
第四主题 犯罪类型研究
主持人:姜 燕(吉林警察学院副院长,《净月学刊》主编,编审)
嘉 宾: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李景华(鲁东政法学院讲师)
丛 梅(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徐前权(长江大学教授)
张荆:中国群体性事件状况与国家治理结构
今天我的发言与论坛主题的“公民素质与越轨犯罪”不太相干,我想谈一下“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状况与治理”。为什么要谈这个主题呢?原因有二:一是我们在犯罪学高层论坛第三届和第五届上都请到中国社科院的单光鼐研究员来讲“群体性事件”。我感到代表对这一问题非常感兴趣,当然也激发了我的兴趣,我想试着做一下这方面的研究,这半年我带着我的研究生们做了相关的研究,希望比老单做得更实证一些。二是今年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报道变得很敏感。从2010年底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到2011年1月埃及民众走上街头,进行了一系列示威、游行、集会、罢工等抗议活动,再到2011年2月利比亚的反对卡扎菲政权的示威游行,以及2013年11月开始的乌克兰亲欧盟群体的示威游行,直到今天事态仍未平息。这些事件都导致原有政权的倒台。国内对群体性事件报道和研究的敏感性与国际形势变化有关。但是,在中国群体性事件是大量存在的,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根据散落在各种蓝皮书或文章中的记载,1993年全国群体性事件0.87万起,1995年、1997年各1万起,1999年3.2万起,2003年5.9万起,2004年7.4万起,2005年8.7万起,2006年、2007年、2008年各9万起,2011年高达18万起。既然群体性事件普遍存在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学者就不能视而不见,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它的现状、起因、特征以及目前国家的基本治理手段,还有如何有效地改革国家的治理结构,缓解社会冲突,有效地抑制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生后尽快地解决问题、平息事件等。
什么是群体性事件?我们把它界定为:“众多群众自愿参加的,为达到某种诉求和目的,缺乏合法性,并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群体聚集行为。”
我想谈的是“社会变迁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一、我认为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是在一个大的社会变迁背景下发生的,我把它叫作“社会转型”。这种急剧变迁导致各种利益冲突表面化,带来了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村和城市的制度环境长期隔离,导致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在就业、住房、子女就学、高考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受到诸多政策性歧视。另外,中国的市场经济在迅猛推进的过程中,也带来贫富两级分化。这些都是很重要的社会背景,在分析群体性行为的原因时,我们会发现它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一)劳资冲突仍然是群体事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二)城市化与拆迁问题。在分析中我们除了发现城市化迅速扩张中带来的城市和乡村的矛盾以外,还发现了村民和村官的矛盾。以前抗争主要是针对政府和开发商的拆迁,现在更多的问题表现为村民和村官的矛盾。
(三)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问题,这也是社会转型大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和城市工业化的发展,使大量的农村人口迅速向城市迁移。面对大量的流动人口和农民工群体,如何管理新型城市?我们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近年来,省籍之间的族群冲突越来越多地在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出来,我们称之为农民工的“抱团取暖”现象。大家来到一个新地方,举目无亲,无法融入城市,那怎么办?以地缘为中心,老乡帮老乡,达到“抱团取暖”、摆脱孤独的目的。这里一方面反映出农民工融入城市艰难,另一方面反映了我们的群众性组织,比如工会在流动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上的基本失灵。农民工在摆脱孤独、解决纠纷中不会求助工会,而会求助同乡或同乡会,甚至求助黑社会。在社会转型中原有的单位组织解体,许多人被甩出单位,形成原子状况人,在这种情况下,同乡是最容易凝聚“原子化”人的力量,对于这类社会组织发展政府或是不允许,或是缺乏引导。
(四)新型城市管理。在2013年互联网检索的15起由行政管理纠纷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有11起涉及城管执法,约占73.3%。现在城管执法问题突出,非常值得我们研究。城管是与现代城市管理相关联的执法队伍,1997年国务院提出学习广东的城管经验,各地纷纷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城市管理执法总队,简称城管。这个制度的设计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日趋明显。首先,城管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工商、市容、卫生、规划、绿化、市政、交通、环境等九个重要领域,了解、把握九个领域的相关法律并准确执法难度相当大。其次,城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以北京为例,2011年,北京市城管在编人数7 000多人,其中6 500人是外聘协管和保安。第三,处罚权从城市管理权中分离,使城管变成了单一的执法部门。过去工商部门管理无证摊贩,有服务有处罚,现在城管单一执法了,没有服务的功能,问题就很大了。处罚权从管理权中分离后,城管就成为执法和打压的队伍,成为城市失业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对立面,城管这一角色也使其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第四,市政府对城管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这支队伍改变城市管理面貌,设立各种综合执法绩效指标,为完成指标,令行禁止,管理缺少灵活性。被管理者为了生存与城管展开“持久战”和“游击战”。
(五)环境污染。我们追求绩效、追求GDP,但长期忽视环境保护。以前老百姓不知道也不重视,近年来老百姓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以环保为中心的群体性事件也在迅速增加,仅在2013年抗议企业排污和企业泄露的群体性事件各有4起,反对PX化工项目落地或者反对建立垃圾场的群体性事件各有2起,反对建火葬场和高压电电塔的群体性事件各有1起。
其中的昆明市反对PX项目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最大,预计建设的化工厂离昆明城区是45千米,在昆明的上风处,有人讲企业废气会吹到昆明,带来空气污染,但更严重的是,因为昆明缺水,大型的化工企业要用大量的水,会破坏高原的生态环境,于是引起了老百姓的反对。最后,政府以“不建了”为条件平息了事件。
(六)关于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泄愤是这几年群体性事件研究中非常引人关注的课题,参加者没有通过上访等程序,突然爆发。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初发的事情没有关系,或者是起哄或者是情绪发泄。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使我们找不到谈判的对象和领袖,为平和地平息事件带来难度。泄愤事件大多伴有打砸抢烧现象,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无关者常出于社会正义感或认为社会不公、路见不平而投身事件。有的是借题发挥,动因常常起源于人们的“相对剥夺感”。
二、关于国家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手段和治理结构,我有四点看法。
(一)我国是一个强组织、弱机制的结构体系。行政上从国务院到基层科室联动有序,党的组织结构更加严密,从中央到基层支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结构多为地方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事件发生后基层自身缺少马上解决问题的联动机制,即自主协商、谈判、退让化解机制,基层的自我修复能力非常弱,当然许多群体性事件本身也游离单位之外。解决的办法多是迅速向上级“第一责任人”汇报,等待上级指示后再行动。带来的问题是地方“一把手”首先想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出警。因为出警了,我采取行动了,采取行动了首先可以保住“官帽子”。如果不出警,靠谈判、协商事情越闹越大怎么办?会被认为没采取措施,“乌纱帽”难保。出警作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首选,与中央要求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减少出警的要求背道而驰。不过,全国70%的出警率并不是地方不遵从中央的指示,而是制度结构决定了他们必须出警。另外,基层的弱机制还表现为社会转型后原有的“单位制”部分崩坏,个体被“原子化”。面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缺少社会组织出面缓解冲突的机能,政府只能直接“原子化”个体,缺乏中间缓冲层。
(二)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角色定位问题。许多国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都强调政府的“中立性原则”。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招商引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经济行为中政府参与太深,当基层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很难采取中立态度,常常倾向于有产者、企业主、开放商一边。因此,导致纠纷处理不公,纠纷越处理越多,即使暂时解决了纠纷或平息了事件,仍为今后事件的再爆发留下了隐患。在政府抓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今天,政府只有主动从经济活动中抽身,才能保证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保持中立态度,真正平息事件,并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三)科学解剖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加强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针对性。群体性事件中利益诉求是复杂的、多样的,不能进行简单的归因。比如,近年来多地发生的反对PX化工项目落地的群体性事件,表面看来是民众环保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认真研究便发现背后具有复杂的利益链条。乙村与甲村一路之隔,甲村被划为拆迁补偿范围,乙村却未获得;为环保达标建新厂的同时要大量拆除周边污染的中小企,企业主的利益如何补偿,等等。这些常常是群体性事件发生最根本的原因,简单废止项目或强行推进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周围民众的关注热点而发生变化,形成新的“运动话语共识”,促使更多社会群体参与其中,加大政府平息事件难度。因此,有针对性地迅速解决最初的利益诉求,防止具有更强社会感召力的诉求和“话语”出现,是防止群体性事件扩大化的重要手段。
(四)群体性事件的喷发路经选择与制度化管理。群体性事件一般被认为是制度外群体性诉求的表达方式,这种诉求就像地下涌动的岩浆,寻找各自的喷发路径,当路径被堵塞后就会相互汇集,积攒能量,待寻找到突破口后集中地、大能量地喷发,这种喷发对社会和制度的破坏力极大。目前中国的群体行为的主要通道是“爱国”和“环保”,背后的利益诉求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因此,首先要承认制度外的群体抗争的客观存在,其次要确立“疏”比“堵”更合理的治理理念,再次要将制度外的群体性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基层操作层面上,允许小规模、诉求明确、不会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行为的部分“释放”,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诉求,用以分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社会骚乱发生的能量。
张远煌:犯罪根源之再认识
犯罪根源的概念是在犯罪原因的结构层次语境下提出来的,有犯罪根源、犯罪主要原因、犯罪直接原因之类的划分。实际上,犯罪原因的层次在理论上不可能划分得这么清楚,实践中更不可能这样细致划分,值得进一步推敲。
首先,谈一下选题动机。犯罪之恶首先表现的是人性之恶,是犯罪人的凶残或性格的偏执,加之中国犯罪学观念普遍缺乏,因此人们很容易将犯罪的根源归因于人性之恶。但是,这样不仅会导致犯罪学研究方面的错误,也会导致犯罪预防主攻方向选择上的错误。由此可见,它关系到犯罪学的生命力如何、犯罪学理论的解释力如何以及实践的指导能力如何等重大问题。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澄清犯罪根源问题意义重大。
其次,我的观点是犯罪的根源在于制度弊端,而非人性的恶劣。理由如下:
第一,社会的现实存在是制度体系构建的结果。无论是从功能主义立场出发,把社会看成是道德共识的一个共同体,靠制度维系,也就是制度体现的是社会中道德的基本共识,这种共识构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础,还是从冲突论出发,把社会看成是一种对社会稀有资源(如权力、金钱、声望)争夺的必要的规则体系维护的结果,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交界点,即制度形成了我们社会的现实存在,规定了所有社会实践活动的场景。在这个场景里面,社会制度体系构建了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空间、行为方式。因此,从整体上看,犯罪的根源在于制度层面。
第二,在犯罪原因的因果链条中,制度性因素始终处于这个链条的最终端。现实生活中一些孤立的犯罪,追根溯源,最后都可以找到某一些或者某一些制度的组合所造成的社会弊端这一根本原因。具体来讲,对于多由社会底层人员实施的仇恨型犯罪(如福建南平的郑民生杀小学生案),其根源就是制度性的公平和正义供给不足,使其遭受社会排斥,不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最终实施犯罪。对于社会管理阶层实施的犯罪(如官员、企业家犯罪),其终极原因与制度不良的关系更加明显。诚如习近平总书记讲反腐败要把权力管到制度的笼子里,如果关不住,那么权力的天性就是无边际地使用,必然会导致社会难以忍受的腐败现象。还有一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制度性陷阱”,即这种制度设计就像一个陷阱,你只要从事这个行当,迟早要跳进去。例如,当前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之所以这么突出,无不与现行金融制度设计缺陷相关。因此,一定要从制度层面来探讨犯罪的终极原因。
第三,就犯罪预防的路径选择而言,只有理解了犯罪行为真正的制度性原因,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过分关注对犯罪人的预防,就会忽视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进而导致政府推卸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改革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责任。
只有确认了制度之恶乃犯罪之源,才能深刻认识到犯罪本质上是由社会制度体系构造、诱发或产生的,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审视现实制度的弊端与运行机制的不良,并致力于社会制度的主动改良,将我们国家的犯罪预防引入科学、理性的轨道,使犯罪学的社会服务功能——犯罪预防的观念引导与对策指导发扬光大,也使中国的犯罪学者与学习犯罪学的学生因此感到一种责任担当和自豪。希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李景华:俄罗斯腐败与政治文化
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它随着公共机构和私有财产的出现而产生,在历史的发展中,腐败由最初的生物学含义引申到政治和道德含义上来,并具有了特定内涵——公共权力的滥用。在不论廉洁还是腐败的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是差异很大。
在不同政体的国家里,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原因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政治文化与腐败具有密切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特定时期一个民族和公众具有共性、普遍性的政治情感、信仰和态度。政治文化虽然是一种政治活动的主观因素,但是它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环境要素与人的行为选择具有密切关系,从宏观上来讲,政治文化影响和制约一个社会的政治活动。在政治文化发达的社会里,存在成熟的公民规范、团体规范和社会规范,在这样的规范之下,人们受这样的文化控制,国家发动公民抵御腐败行为具有可行性,公民个人也会主动地抵御腐败行为。因为这样的腐败行为被认为侵害了社会整体的利益,所以他本人的有罪情感体验和道德谴责很强烈,压力非常大。
北欧国家和亚洲的新加坡,就是政治文化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与之相反,比如中国和俄罗斯这种政治文化比较消极的国家不存在这样成熟的公民规范和社会规范,腐败个体的行为,其道德谴责和有罪情感体验非常弱,在心理上缺乏障碍。关于腐败的成因有许多理论,这里提到的是政治文化与腐败的关系。腐败成因的政体理论认为,政治体制与一国的腐败具有密切关系,某种政体倾向于腐败或者绝对地导致腐败。比如,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内在的缺点使得在这种政体之下贪污是一种普遍的犯罪,专制政体本身的原则就是具有腐败的特点,很多学者都有这样的结论。一般人认为公民的民主价值和社会的民主程度越高,腐败的程度越弱;公民的个体的经济自由度越大,腐败的程度越轻。相反来说,国家对经济控制得越多、越过度,腐败越严重,国家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的程度越高,腐败的程度越轻。
政体理论得到西方许多学者的认同,它揭示了政体与腐败的关系,但是没有揭示其他的因素,事实上不仅专制政体之下有腐败现象,民主政体也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但是集权专制的政体下,腐败的高发和系统性是被历史屡屡证明的。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具有深厚的集权文化传统,从彼得大帝建立中央集权国家一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俄罗斯一直延续着专制统治,苏联时期也并没有彻底改变这一传统的走向。
历史上俄罗斯腐败就很严重,在15世纪以前,腐败是合法的存在,一直到公元15世纪伊凡三世统治时期才开始明令禁止腐败。但是几百年的时间使俄罗斯社会、俄罗斯人民形成了一种思维习惯和定式——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送礼,这种思维习惯一直延续至今,也是俄罗斯腐败发生的内在社会心理和文化因素。在俄罗斯帝国时期腐败进一步发展,几十个寡头瓜分着国家,官员普遍卖官鬻爵,腐败成风。苏联初期腐败不是很严重,但是苏联特权阶层的形成严重地脱离人民,他们的收入和待遇甚至高于普通民众几十倍、上百倍。特权阶级的腐化和异化成为苏共最后倒台的重要因素。
俄罗斯历史上的腐败是集权文化和传统之下的必然现象,因为集权社会的权力是最核心的资源,只有权力才能带来财产等其他资源,所以俄罗斯社会从古至今,不论是下层民众还是上流阶层,都追求权力胜过追求财产。俄罗斯的集权专制传统与现在要求的积极的政治文化是格格不入的,而且它的政治文化本身的发展又屡次遭遇重大挫折。十月革命与历史决裂造成传统政治文化的断裂,苏联解体再一次造成文化的断裂,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国家在剧烈的变革当中文化失去了应有的正常发展,当前俄罗斯社会正在经历痛苦和复杂的文化转型。
苏联解体以后腐败急剧增长。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的10年,根据调查结果,俄罗斯一直位于世界上最腐败的10个国家之列,虽然从2002年至2008年俄罗斯脱离了最腐败国家的行列,但是廉洁指数一直在变小。根据俄罗斯官方的统计数据、民调,还有学者的研究,与这个结果也是基本吻合的。腐败在俄罗斯是一种普遍的现象,80%的官员存在腐败现象,而且通过心理的实证研究,腐败在俄罗斯人的心理上容忍度非常高,拒绝腐败的水平特别低。
俄罗斯转型期的腐败高发是集权文化传统和当今宪政文化缺失的结果。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按照宪政原则,各个部门法都按照保障人权来设立,从形式上已经形成了三权分立和民主这种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制度虽然形成了,宪政文化并没有生成,因为俄罗斯的宪政制度缺乏传统的历史继承性和思想基础。宪政具有浓厚的本土化特征,普通民众没有形成宪政观念和行为习惯,作为一个外发型、后发型的宪政国家,俄罗斯在建设宪政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西方政治制度与本土化的融合与博弈。在此期间也有回归威权和集权的时候,这个转型过程非常复杂。目前俄罗斯的公民社会,虽然国家的上层一直在倡导、培育,但是非常薄弱。俄罗斯也还没有形成足以维持社会稳定的中产阶级,所以国家的公权力还是非常强大,社会上缺乏一个能对这种公权力进行抗衡和监督的力量,对于官员来讲其腐败行为缺少监督,所以俄罗斯的腐败还是非常普遍的。
近年来,俄罗斯的腐败发生了新的变化,它的廉洁度排名在进步,这是俄罗斯宪政和文化转轨的积极后果,也是俄罗斯2008年底反腐败立法以后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包括行政改革、司法改革等)初步实施的积极成效。但是现在俄罗斯仍然存在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政治文化的冲突、上层精英层和普通民众的政治文化冲突,民众自身的文化觉醒在发展,今后俄罗斯腐败的走向取决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政治文化的发展。
我国从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要实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制度保障,我国应当吸取苏联执政党失败和俄罗斯转型期腐败爆发的深刻教训,借鉴其反腐的有益经验。
丛梅:我国医患冲突加剧的社会原因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我曾师承于周路老师,从事的是实证犯罪学研究,本应撰写一篇关于实证犯罪学的论文提交会议。但是,此次会议,我提交了一篇关于医患冲突的社会原因及解决机制研究的文章,之所以选择“医患冲突”这个主题进行研究,主要是因为我多年来积极参与我市(天津市)一家大型三甲医院的文化建设工作以及一些带有公益性的工作,这些工作让我可以近距离地接触一些医生和医院的管理者。于是,我从患者、合作者、学者集于一身的角度重新来看医患纠纷问题,经过长期调研、思考和分析,我对当前医患冲突的社会原因进行了探索,想在会上与大家分享。
近几年,医患冲突在不断加剧,据中国医院协会2013年公布的《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查报告》,医务人员躯体受到攻击、造成明显损伤事件的医院比例从2008年的47.7%上升至2012年的63.7%,短短4年时间里,增长了16个百分点。从2001年至今,全国有30名医生被患者杀害。连续的暴力伤医、杀医案件已经引起国际医疗界的关注,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于2012年刊出的文章《结束对中国医生的暴力行为》总结道:“中国的医生正受到威胁。”中国的医患冲突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医学界的重视。
为什么我们的医患关系从以前的平稳和睦到现在持续对立、冲突不断呢?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第一,政府医疗卫生政策的导向缺失以及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不足,是导致医患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首先,政府多年来医疗投入的资金是不足的,这就严重影响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比如,我国政府2002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5.42%,到2012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5.57%,经过了10年的时间,财政投入比重仅增长了0.15%,投入增长的比重比起GDP的增长可以说微乎其微。大家知道,低收入国家像巴西和印度,其医疗卫生的投入都能占到国家GDP的9%和8.9%。可见,我们国家在医疗卫生的投入方面是严重不足的,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其次,政府自医疗改革以来,不是加大对医院的财政投入,而是将医院推向市场。市场化的政策导向使得医院的管理者将主要精力用在了如何挣钱让医院正常运转上,而忽视了医疗质量的提高。政府下放了经营权和药品定价权,医院、医生的收入与经营挂钩,原本属于公益性单位的公立医院变成了营利性单位。原本靠技术吃饭的医护人员由于收入较低,不得不赚取一些灰色收入(如收受患者红包、开大处方),以维持生存,由此导致患者就医费用明显增加,医患关系开始紧张。再次,优质的医疗资源分配还很不均衡,基层的医疗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优质资源大多集中在大城市的三甲医院,这些三甲医院也是医疗纠纷、医疗冲突的多发地。大多数患者即便得了感冒也要跑到大型三甲医院去看,所以一般的三甲医院里人满为患。一个主任级的医生一上午要看四五十个病人,都不敢喝水,就是为了省去上厕所的时间。因此,医患之间有效的病情沟通都很难做到,顶多就是两三分钟沟通的时间。这都是导致医患不能互相理解、导致他们发生冲突的原因。
第二,我国目前没有单一的法律法规或专门的法律条文调整医患纠纷,以惩处暴力伤医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也将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都列为犯罪行为,但是针对暴力伤医、杀医的法律不健全。暴力伤医者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力度较轻,威慑力不够。这无形之中助长了某些人认为医院是可以“发财”的好地方,有机可乘,“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投机心理催生了一批职业“医闹”,以致形成医患纠纷的恶性循环,这对社会风气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
第三,医院落后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也是产生医患冲突的重要原因。例如,在只重视经济效益的管理制度下,如果对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不能认真落实医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出现频率就会增多。此外,有些医生自身人文素养不高,忽视了对患者的人文服务,有些应该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没有取得书面的知情同意。
第四,医患信息的不对等造成他们不能充分地沟通,不能互相理解,这也是造成医患冲突的原因之一。我曾做过一个调查,由于医疗事故或者说诊断的失误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和摩擦占医院一年总接诊量的0.003%。也就是说,真正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冲突其实并不是很多,多数还是因为我前面说的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
针对这些现象,我也进行了反思,就医患冲突的解决机制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要建立政府的保障机制,确保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的公益性。通过建立政府保障机制加大政府向公共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投入以及政策的支持,确保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的公益性,从根本上破除医院目前的以药养医现象。
第二,推广人民调解机制和协商解决机制,建立医疗责任的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据我所知上海做了有益的尝试,在2014年3月1日实施了《上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规定医患纠纷由人民法院调解,调解费用由政府埋单。
第三,建立预防暴力伤医、杀医的防御机制。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暴力伤医行为纳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将暴力杀医行为按照《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论处。与此同时,将医院由内保单位变为安保单位。因为公安部把医院列为内勤管理单位,没有把医院和学校、车站、商场等场所一视同仁地列为公共场所,所以造成了一些人在医院闹事却有恃无恐,公安机关无法对他们进行及时制止。
第四,加强并完善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医方要通过提高诊疗水平、规范环节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赢得广大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建立医患沟通机制,确保知情同意,尽量避免医患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矛盾和冲突。改善服务态度,从加强医疗中的人文关怀入手,不断融洽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要从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入手,建立职业培训机制,通过不断提高医疗品质、强化环节管理来减少由于医院管理漏洞引起的对医院和医生的不满、纠纷。同时,通过严谨的内部调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医疗行为。
徐前权: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监督的方式与工作机制研究
我现在向大家汇报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检察院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刚性监督所面临的困惑
大家都知道司法不公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需要检察院进行监督,而检察院监督的时候,查出来那么多法官却判得很轻,要么就是不起诉了,要么就是判缓刑了,要么判了很轻的徒刑,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些困惑。
第一,是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荣誉。或者说大家都是体制内人员,有共同的朋友圈子,有共同的职业感受和职业荣誉。
第二,检察院和法院都行使国家权力。在行使各自的权力时,基于法律层面的原因,工作有时有冲突,你有管我的时候,我有管你的时候,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你有限制我的时候,我有限制你的时候。
第三,检察院和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共同的社会环境。一个案件还没来,招呼已打到检察院和法院。给法院打招呼的人,可能同时向检察院打了招呼。这是我们共同的困惑。
第四,检察院和法院在工作当中形成的默契。你检察院这边案件的证据材料稍微差一点儿,或者有一点儿瑕疵,我法院不计较你;你法院这边的判决存在一些问题,我检察院也不抗诉。大家的工作岗位可能相互调动,或者在某些方面特别是个人私事,有你找我、我找你的时候。
实际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此我一直都在与法官们和检察官们探讨,大家觉得这个困惑比很多学者在调研时总结的其他原因更加重要。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怎么办?
二、要建立检察院防范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
我相信,我们的省检察院可能就是考虑到这些问题,要求我们探索一些工作机制。我与合作的检察院沟通以后,认为实际上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些工作机制,但是工作机制不健全。现在,我稍微归纳了一些,并且对检察院目前一些工作制度的改革做了梳理,还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我只是把它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第一,犯罪预防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我上次会议提到过的,这个预防机制实际上比很多事情发生之后再处理更加有效果。
第二,案源的渠道拓展机制。
第三,线索整合机制。现在有的人民检察院搞指挥中心或者协调中心等,就是在整合各种犯罪的线索。
第四,多元化、立体化的监督机制。
第五,重大的有影响案件的检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我在文章中列举的十几项机制到底哪些还应该重合,我现在没有理得很顺,还在思考。本次会议以后,我还要与检察院的同志进行几次研讨,再把这篇文章梳理一下。
第六,抗诉前的二级会商机制。我不太清楚现在是否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反正以前有过:一审法院的案件不好判或者拿不准的时候,总是想向二审法院做个请示,要个倾向性意见,然后根据这个意见判。如果有上诉,二审法院知道这个经过案件研究、请示、汇报,可能就直接驳回了,这样上诉就没什么意义了。有时候法院需要案件讨论的时候,把检察长或者公诉处长请来列席审判委员会议,这种相互沟通的机制到底是好还是不好,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同样的道理,你抗诉的时候,把基础任务交给下面的检察院,这种情况到底是好还是不好,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七,审判监督数据库的建立和专人审查机制。
第八,内部沟通协作机制。目前,检察院系统内部有一些地方,像湖北省的一些检察院搞大部制整合试点,有的地方还把工作部门分得更细,原来一个监督处,现在有两个、三个甚至四个监督处了,各个监督处掌握的线索有时候相互不沟通。因此,内部信息的沟通也要加强。
第九,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机制。刚才我也说过了,到底这种沟通好不好?到底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好事情还是坏事情?甚至审判委员会的建立、运行到底是错误还是正确的?法院相当级别的法官,甚至相当级别的法院院长,存在质疑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很多人认为,尽管审判委员会发挥过很多正面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同时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我最近一直在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问题。如果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在进行监督的时候,怎么发挥好监督作用?有些事情晓得了,就不好监督了。
第十,内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我们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也需要监督,这就是内部监督。
第十一,接受外部监督。我之所以能够拿到省检察院的课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是省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这么多年来一直给他们做监督员,检察院需要接受外部监督。
第十二,检察机关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好错案追究问题。
第十三,案件复查机制。内部案件也要复查。
第十四,分析通报机制。
第十五,专项监督机制。
第十六,保障机制。目前,我国相关的保障已经滞后了,必须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它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责任编辑:孙秀娟)
D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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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4)04-0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