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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方法的分类探讨

2014-04-16徐先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4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盘点资料

徐先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会计方法的分类探讨

徐先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会计的方法是指用以完成司法会计的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是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案件中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事实和经济活动情况进行查验和鉴定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本文主要对会计资料检查法和财产物资清查法进行分析。

司法会计;方法分类;探讨

一、会计资料检查法

1.核对。核对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书面资料相互对照,以检查会计资料是否全面、是否正确的方法。将一个数据重新计算一次看与原结果是否相符称为复核,将两个数字进行对比看其是否一致称为核对。通过复查和核对,检验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重复和遗漏,根据差异分析原因,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或是会计核算中造成的错误。核对法虽然是一项机械性的工作,却是司法会计查验和鉴定的最基本方法。对于已经核对的记录,应该记上核对符号,核对完毕后,应检查有无核对不符的,有无未记已核对符号的,若有发现,应进一步查明原因。用核对法检查会计资料是以作为佐证证据的资料真实正确作为前提的,若佐证证据不真实正确,则得出的结果必不正确,若从不同来源取得的资料核对相符,一般可认为是正确的。

2.分析与推理。为了查明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在司法会计工作中,常须运用分析和推理的方法。

分析:是根据已掌握的各种资料,通过比较分析,以进一步弄清事物本质,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结论的方法。分析法主要包括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两种。两者主要是通过分析证实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以及从中发现异常现象,为进一步查验案情提供线索,确定重点;后者主要是用于经济效果分析和重大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分析,借以查找原因、明确责任。

推理:是在司法会计工作中根据已知的一些事实,运用逻辑方法确定一种适当的方案推测可能结果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在司法会计工作中是运用得相当多的。特别是对贪污盗窃案件的审查。因为在查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究竟应该怎样再进一步去进行检查,进行这种检查后估计可能产生什么结果,必须用推理的方法进行判断。在使用抽查法时往往也需要应用推理来确定所抽取的样本。

3.详查与抽查。详查,即详细检查。它是指对经济案件中有关单位一定时间或一定范围内的全部凭证、账薄、报表进行审核,据以判断其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与正确性的方法。根据详查结果所作的鉴定,比较全面可靠,但因详查法工作量大,在民事诉讼的司法会计实践中较少采用。

抽查,即抽样调查。是根据初步了解到的某些线索,或某一段实践某个方面的问题,对调查单位的凭证、账薄、报表等资料部分地、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据以判断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正确性的方法。它是就某部分的抽查结果来验证与案件有关问题的关系,因而所抽取的样本必须要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并且要根据被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程度来决定抽样的广度和深度。但司法会计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不宜采用抽查法来确认案件的全部事实,以免遗漏。

4.顺查和逆查。顺查是指查验工作按照会计事务所处理程序,或经济活动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检查的方法。按记账程序进行的顺查是从原始凭证的验证开始,进而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账凭证,再根据凭证核对、检查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最后核对会计报表。按时间顺序进行的顺查是从与案件有关的,最先发生的经济业务开始,顺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往后检查会计资料。在审查中,根据该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来确定会计资料中的财务指标及其所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正确性。对那些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并且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查验鉴定中,采用顺查的方法较为合适,比较容易查清问题,查明案件情况。

逆查与顺查相反,它是按照与会计事务所处理的相反程序和经济活动发送的相反顺序进行检查的方法。一般是从审查会计报表或经济活动结果开始,根据发现的问题,逆时间顺序和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从账薄到原始凭证,寻根究底,查明报表、账薄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考察造成某一结果的根由,从而对案件进行评价和鉴定。

顺查和逆查是两种程序想反的查验方法。一般情况下,顺查往往是详查,逆查则多是抽查,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也可结合运用,以便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财产物资清查法

1.盘点法。就是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的方法。目的是查明发案单位的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溢缺、损坏。盘点法可分为直接盘点法和监督盘点法两种。前者是由司法会计人员亲自盘点实物,一般只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劵以及数量较少又很贵重的物资采用此法;后者是指司法会计人员并不亲自动手,而是从旁观察盘点工作的情况,必要时也可抽查盘点工作质量。这种方法,一般应用于品种多、数量大的物资,如原材料、商品、设备等。采用盘点法应在账面结存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且在盘点时,必须有被查单位的经管人员和主管人员在场,盘点后,应据实做出盘点记录,并由参加人签章,以作为司法会计查验和鉴定的依据。

2.调解法。就是对被查单位涉及财产物资账户的余额同对方单位或本单位某些有关数据之间,因未达账项或检查、处理日期的差异而形成不一致时,对其时间及其他口径的有关数据进行调整,以便证实其是否正确。调节法通常用于查验发案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同银行对账单之间因未达账项等原因调节法还可应用于实物盘点,往来核对等其他方面。如在实物盘点时,往往盘点日期同所提供的账面结存日期不相一致,就应把盘点日期的库存数量调整为账面结存日期的库存数量,然后再进行对账,如产成品数量的盘查等。

3.观察法。指司法会计人员对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观察,通过观察进一步证实书面资料反映问题的正确性。如对于被查单位库存商品大量腐烂变质问题,司法会计人员就需要深入仓库现场,查看商品霉变的程度和数量、金额等,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对于隐瞒固定资产,不计在产品等问题,观察法常能收到较好的查验效果。

4.鉴定法。是指对财产物资的查验和鉴定中,司法会计人员无力解决,而请有关人员运用专门技术进行确定和识别的方法。如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实用性能及价值的鉴定,产品、材料的质量和等级的鉴定,货币资金、有价证劵真伪的鉴定等。

[1]赵如兰.司法会计检查方法探讨[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

[2]潘惠敏.论司法会计运行环境的创建[J].政法学刊,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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