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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特点

2014-04-16王卫平

江苏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宗族社会保障慈善

王卫平

明清时期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特点

王卫平

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兴盛时期,也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集大成时期。传统社会保障事业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得到较为快速的发展,备荒仓储体系的形成,宗族社会保障的发展,尤其是民间慈善事业的兴盛,成为这一时期社会保障事业的亮点。明清社会保障事业表现出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层次较低且具有鲜明的恩惠色彩等特点。

明清时期 社会保障 宗族 慈善事业

就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脉络而言,明清时期具有集大成的意义。无论荒政、仓储体系建设,还是养老慈幼、收养贫病残疾,以及各种福利、宗族保障等,从制度层面,无不表现出对历朝历代的继承。但另一方面,时代愈晚,内容愈丰富,从具体的办法、措施中,又可看出不少发展与创新之处。表现在仓储体系建设方面,尽管西汉时已出现常平仓,隋代出现义仓,南宋出现了社仓,且各代均极为重视仓储的建设,但综合发挥各种仓储的作用,将其视为一个有机体系加以建设,却是在明清时期;又如官方社会保障机构养济院,尽管宋代即已出现,元朝要求各地开设,但论制度设施之完善则在明清时期;再如宗族保障方面,尽管北宋时已出现了范氏义庄,担负起保障宗族贫困成员的责任,对后世影响很大。但宗族义庄的大量出现,还是在明清时期。由此可见,明清时期的社会保障并非只是对前代的继承,而是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明清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尤其突出地表现为作为政府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民间慈善事业的兴起与兴盛。这一时期中,各种民间慈善机构、团体广泛涌现,诸如收容孤老贫病者的普济堂,收容流浪者的栖流所,收养婴儿的育婴堂、保婴会等,救济贞节妇女的恤嫠会、清节堂、儒寡会等,管束不肖子弟的洗心局、迁善所等,综合性实施救济的芹香堂、同仁堂、博济堂等。其救助范围覆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备荒仓储体系的形成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相差悬殊,这就决定了灾害的发生非此即彼,无灾之年极为罕见。自秦汉至明清二千余年间,自然灾害极为频繁,据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的统计,秦汉时期灾荒约为375次,魏晋南北朝时期304次,隋唐时期515次,两宋时期874次,元朝513次,明朝1011次,清朝1121次,总计超过4713次,年平均2次以上。就其特点而言,越到后期,灾荒次数越多,灾发频率越高;在所有灾种中,以水、旱灾害为最多,风、震、雹、蝗等次之。限于资料以及受灾程度,这一统计可能远远少于实际数字[1]据陈业新统计,仅两汉时期即有549次自然灾害,见陈业新《两汉荒政初探》一文,载《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1期;另据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一书的统计,仅清代顺治元年(1644)至道光十九年(1839)的195年中,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即达28938次,平均每年148次。。但即便如此,也足已让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度了。中国传统社会中荒政之所以发达,便是基于这样的国情和社会背景。

传统中国的荒政制度,极为重视备荒仓储的建设,《逸周书·文传篇》说:“天有四殃,水旱饥荒,甚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而《礼记·王制》更明确阐述了长期积粮备荒的必要性:“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从夏朝起,历代王朝便致力于仓储建设,《史记·夏本纪》中说:“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周武王克商,也曾“散鹿台之财,发巨桥之粟”。周代在总结夏、商二代经验的基础上,更为重视,且有完备的仓廪管理体制,有专门官员负责管理,如《周礼·地官》中的“廪人”,掌理九谷收入的总计,据此决定君臣俸禄、救济与恩赐的数量;“仓人”是国家粮仓的保管者,掌管谷物的贮藏;另有“遗人”一职,主要掌管地方的积贮。在荒政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西汉的常平仓、隋代的义仓、南宋的社仓,均为时代创新之举。不过,因各种仓储出现的时间不同,且性质有别,加上各种主客观原因,制度执行并不顺畅,往往时废时续。明清时期,历代统治者也不断强调,将备荒仓储建设置于重要的位置,如朱元璋曾说:“务农重谷,王政所先。古者民勤耕稼之业,故三年耕则余一年之食,九年耕则余三年之食,二十七年耕则余九年之食,是以岁或不登,民无饥色,以储蓄有素故也。朕屡敕有司劝课农桑,而储蓄之丰未见其效,一遇水旱,民即饥困。故尝令河南等处郡县,各置仓庾,于丰岁给价籴谷,就择其地民人年高而笃实者主之,或遇荒歉,即以赈给,庶使民得足食,野无饿夫。其有未备之处,宜皆举行。”[2]《明太祖实录》卷202,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他先是“令天下立预备仓,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后来又感到常平仓平抑粮价的作用不可低估,遂下诏:“今后宜令各府州县设常平仓。每遇秋成,官出钱钞收籴入仓。如遇歉岁,平价出粜。盖米价不踊则物价自平,如此则官不失得,民受其惠矣。”[3]《明太祖实录》卷111。其后历朝皇帝也多有强调,如嘉靖三年,“令各处府按官督该司处置预备仓,以积粮多少为考绩殿最”[4]《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荒政部汇考》十七,转引自张涛等著《中国传统救灾思想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页。。清朝建立后,也仿照历代旧制,推行仓储建设。顺治十七年,户部议定常平仓每年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凶岁则按数给散贫户[5]《清史稿》卷121《食货二·仓库》。。后历代清帝也屡颁诏旨,要求各地推行,如康熙二十九年正月诏谕:“重念食为民天,必盖藏素裕而后水旱无虞。曾经特颁谕旨:著各地方大吏督率有司,晓谕小民,务令多积米粮,俾俯仰有资,凶荒可备,已经通行。其各省遍设常平及义仓、社仓,劝谕捐输米谷,亦有谕旨允行。后复有谕旨:常平等仓积谷,关系最为紧要。见今某省实心奉行,某省奉行不力,著再行各该督抚,确察具奏。朕于积贮一事,申饬不啻再三。藉令所在官司能俱体朕心,实有储蓄……嗣后直省总督、巡抚及司道府州县官员,务宜恪遵屡次偷旨,切实举行,俾家有余粮、仓庾充牣,以副朕爱养生民至意。如有仍前玩愒、苟图塞责、漫无积贮者,将该管官员及总督巡抚,一并从重治罪。尔部即遵谕通行。”[1]《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44,二十九年正月,《清实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雍正帝尤其强调仓储的积谷备荒作用,指出:“积贮仓谷,关系民生,最为紧要。”[2]《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9,三年十二月,《清实录》第七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在各种仓储中,他特别重视社仓建设,认为“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莫便于社仓”,即位不久即谕令各省建立社仓,并要求“有司善为倡导于前,留心稽核于后,使地方有社仓之宜,无社仓之害”[3]《清文献通考》卷35《市籴四》。。由于皇帝的重视,各地社仓建设捷报频传,雍正二年时,各省已“渐行社仓之法”[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29,二年闰四月。,并最终形成了“省会以至州郡俱建常平仓,乡村则建社仓,市镇则设义仓,而近边有营仓之制,所以预为之备者,无处不周矣”的局面[5]《清朝通志》卷88“食货略八”。,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备荒仓储体系。

二、宗族社会保障的发展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宗族制度的表现形式与性质也不相同。宋代以后,宗族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针对人们血缘观念淡薄的现象,官僚士大夫发起重整宗族制度的活动,一方面通过提倡孝悌伦常,加强对族人思想的控制,另一方面设置族田、建立义庄,通过保障或改善宗族成员生活的手段,维护子孙的生存,达到“敦本收族”的目的。

最早的宗族义庄制度可以追溯到北宋范仲淹创立的范氏义庄。1049年任知杭州时,尽出自己多年积余的俸禄,在故乡苏州买田千亩,捐为范氏宗族公产,称为“义庄”,其所得租米,分与全体宗族成员,“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为了保证义庄的运营和持续,范仲淹还亲自制定《义庄规矩》,对义庄收入的分配作了具体安排,对于所有宗族成员都给予定量的粮食布匹,对婚嫁丧葬等给予补助,表现出普遍福利的性质。其后又对宗族子弟的读书就学以及参加科举进行物质激励。正因为如此,范氏宗族成员的生活不只能基本维持,而是得到较大改善,普通族人自不待言,“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6]《范文正公全集》卷十三“范仲温墓志铭”。。范氏义庄起了开导风气、模范后世的作用。

明清时期,宗族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了重整封建宗法关系,明代各个宗族纷纷建祠修谱、创立族田义庄,族田义庄的数量由是大为增加,所谓“苏郡自宋范文正公建立义庄,六七百年世家巨族踵其法而行者,指不胜屈”[7]道光21年苏州《济阳丁氏义庄碑记》,见王国平等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自明以来,代有仿行之(范氏义庄)者,而江以南尤盛”[8]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四“武进盛氏义庄记”。。据李文治、江太新先生的粗略统计,明代276年间,各地族田义庄资料约有200宗左右,远远超过宋元两代的总和(400年间约70余宗)[9]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进入清代以后,由于皇帝的重视和倡导,加上社会环境的变化,宗族势力日益膨胀,如康熙帝颁行“圣谕”十六条,首条即“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雍正帝积极阐扬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鼓励宗族“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庄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皇帝的诏谕得到地主士绅的积极响应。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设立义庄的高潮,以致有“义庄之设遍天下”的说法。据范金民的统计,至清代末年,仅苏州府的义庄数即达到200个之多[10]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北京〕《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

适应宗族人口增加、规模扩大等情况,明清时期宗族社会保障主要表现为周贫、济困的特点。

范氏义庄的变迁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义庄初设时,范氏族人仅90余口,岁入租米800斛,故“以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无穷”[1]钱公辅撰:《义田记》,见周鸿度等编著《范仲淹史料新编》,沈阳出版社1989年版,第127页。。由于宗族成员不断增加,生齿日繁,而义田数量所增有限,且赋课繁重,普遍福利的原则虽未打被,但已窒碍难行,逐渐向以救助族中之贫困成员为主转变。为此清朝康熙十七年《续申义庄规矩》中规定:“体贫劝学以示教养。祖泽本以周急不以继富,嗣后子孙寡妇贫无子老至六十、贫有子老至七十者,俱计年递加优给;其家殷者,虽老无子,例不加给。”丧葬抚恤亦以贫富为实施原则[2]多贺秋五郎编:《宗谱の研究》第三部“资料”,株式会社开明堂1960年版,第512页,第516页,第517-518页,第506-507页,第515-516页,第527-528页。。其后主奉范能浒再次增改,规定:子孙年满16岁,经审核后可以本名支取一份米粮,“年至六十以上加优老一户,七十以上加二户,八十以上加三户,九十以上加四户,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有废疾不能自营衣食者再加一户。加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有家道殷实不愿支给者听”;“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3]多贺秋五郎编:《宗谱の研究》第三部“资料”,株式会社开明堂1960年版,第512页,第516页,第517-518页,第506-507页,第515-516页,第527-528页。在后来的《增定广义庄规矩》中,明确“济贫”宗旨,对贫困族人予以特别照顾,规定:“谨考先规,子孙不论贫富均沾义泽,遇有极贫,量加周赡,似可无庸再益。但有贫病交加,实在不能自存者,允谊矜念,以广先仁。每岁房支长报名,执事核实,每名给米一户,稍资澶粥,极困者量加。”[4]多贺秋五郎编:《宗谱の研究》第三部“资料”,株式会社开明堂1960年版,第512页,第516页,第517-518页,第506-507页,第515-516页,第527-528页。由此可见,时代愈后,范氏义庄愈是强调济贫功能。

从各宗族义庄所订的规则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周贫、济困的特点。

江苏无锡胶山《安氏家乘》载有立于万历二十三年的“赡族条件”,其中规定:“族人年力已衰、家无恒产、不能经营生理者,极贫月给米六斗、冬夏布银五钱,次贫月给米三斗、冬夏布银三钱,其能自给者,夏送酱麦五斗、夏布银二钱,冬送糕米一石、布银三钱”;“族有孀居无子,或子幼贫不能养者,极贫月给米五斗、冬夏布银五钱,次贫月给米三斗、冬夏布银三钱,其子成立,住月给米,仍给冬夏布银”;“族人年幼父母俱亡、无兄长抚育者,许近属收养,月给米三斗,岁给布银三钱”;“族有孤贫不能自婚者,极贫助银五两,次三两,又次二两;女不能嫁者,如之……”;“族人有丧贫不能敛葬者,极贫而年高有行者,助银八两,次五两,又次三两”;“族人有卧病危迫、贫不能自医药者,其近属为之延医诊视,助医药之费”;“族中子弟有读书向进而家贫者,县试给纸笔银三钱正案,府试给纸笔路费银五钱,院试给纸笔路费银壹两,进学助巾衫银壹两五钱。乡试助路费银二两”。可见,安氏家族重点对“族人年力已衰、家无恒产、不能经营生理者”、“族有孀居无子,或子幼贫不能养者”、“族人年幼父母俱亡、无兄长抚育者”、“族有孤贫不能自婚者”、“族人有丧贫不能敛葬者”、“族人有卧病危迫、贫不能自医药者”、“族中子弟有读书向进而家贫者”等几种情况进行资助,明显表现出“周贫济困”的特点[5]多贺秋五郎编:《宗谱の研究》第三部“资料”,株式会社开明堂1960年版,第512页,第516页,第517-518页,第506-507页,第515-516页,第527-528页。。

浙江萧山来氏于康熙五十年所订“来氏赈米条款”中指出:“宗祠给米,本为孤寡老疾四项极贫无靠而设,其中稍可自存活与亲属可依倚者,便在可以与可以无与之间。夫米止有此数,可以无与而与,则不可不与者与之反少,非哀茕独惠鳏寡之道,故不得不有所分别而稍靳之也”。据此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幼而无父”、“老而无子”、“无夫守志”、“瞽盲瘻痖驼背折肢为废疾父母不能养赡”、“癞瘘痨损鼓胀黄胖为痼疾亲戚无可依靠”等几类族人,分别给米救助[6]多贺秋五郎编:《宗谱の研究》第三部“资料”,株式会社开明堂1960年版,第512页,第516页,第517-518页,第506-507页,第515-516页,第527-528页。。

大阜潘氏自徽州迁入苏州,人才辈出,显宦迭现,渐成文化名族,本着“所以专祭祀而恤宗族”之旨,自道光十二年创办“松鳞庄”,对“贫乏者量加赒赠”。道光十七年,制定“松鳞庄赡族规条”,要求对“贫老无依及孤寡废疾不能自养者,自当酌筹矜恤”,具体矜恤对象包括“贫老无依者”、“寡妇贫乏者”、“幼孤男女贫乏者”、“废疾无人养恤者”、“丧葬嫁娶无力者”等[7]多贺秋五郎编:《宗谱の研究》第三部“资料”,株式会社开明堂1960年版,第512页,第516页,第517-518页,第506-507页,第515-516页,第527-528页。。

由此可见,明清两代的宗族义庄普遍注意到了对同族成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并且在宗族社会保障方面表现出以“周贫”、“济困”为宗旨的特点。

三、民间慈善事业的兴盛

明清时期的社会保障事业虽曾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但其规模及设施等似未必能超过宋代。而明清时期的最大亮点,无疑是民间慈善活动的兴盛。

中国历史上的慈善活动早就已经出现,但其成为一种由团体机构主持的社会事业则始自明代后期。明代中晚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地主城居化的趋势,城镇成为财富和人口的聚集地,为民间慈善组织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明代是“结社”风气盛行的时代,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文人士大夫惯于结成“会”、“社”之类的团体,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活动,为善会善堂的出现作了组织准备。以规劝民众“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为宗旨的劝善书,如《太上感应篇》、《功过格》、《阴骘文》之类,在民间得到广泛传播,对宣扬慈善风气、促进慈善组织兴起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强调的是,晚明时期的官僚士大夫针对社会弊陋丛生、危机四伏的现状,力图通过端正人心、整顿风俗的方法,重建传统道德和社会秩序。其中崇奉阳明心学者与佛、道合流,强调行善积德、因果报应,扩大了劝善运动的社会基础;而坚持程朱理学者则维护儒学正统,从宣传皇帝圣谕、宣讲乡约入手,将救助贫困视为改良社会的有效手段。两股力量殊途同归,共同推动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兴起与发展。如学者所指出的:“晚明以来善书开始大量涌现,标志着一场新的思想运动正在配酿形成,我们可以称之为‘劝善运动’。这场‘运动’既有心学家的参与,更有一般儒家士人的积极推动。其目标则是通过行善积德以求得最大限度的福祉,进而重建理想的社会秩序。用儒家的传统说法,亦即通过‘迁善改过’、‘与人为善’以实现‘善与人同’的理想社会”[1]吴震:《阳明心学与劝善运动》,见〔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因此之故,明末清初以后,善会善堂等民间慈善组织在全国各地广泛涌现。

明代后期出现的民间慈善组织主要有同善会、放生会、掩骼会、一命浮图会、救生会(局)、育婴会等。放生指释放、救护被捕捉或将被宰杀的动物,如鸟兽虫鱼之类。这种善举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且在宋代较为盛行。从明末开始,受高僧云栖袾宏《戒杀放生文》的影响,放生善举得以复兴,放生会、放生社之类的民间慈善组织随之出现。明末清初的杭州、绍兴、南京、常熟、吴江、昆山、桐城、北京、番禺等地都设有放生会或放生社,放生事业十分兴盛。掩骼会的职能为收集掩埋暴露的无名尸骨。对强调入土为安的传统中国社会而言,掩骼是倍受重视的善举,但在明末以前,专以掩埋无名尸骨为职能的民间慈善组织并不多见。至明末崇祯年间,北京和绍兴等地相继出现了掩骼会。崇祯十四年,江苏太仓州遭遇严重旱灾,知州钱肃乐组织一命浮图会。其救助办法为:事先编纂《察举饥户册》,册中每页分三段,上段记施主姓名,中段书写“认救一命”,下段记录被救济者的姓名及救济日期。参加一命浮图会的人,根据财力,可一人救济多人,也可多人合救一人。从当年六月到九月,会员每隔十天向被救济者提供米五升和钱一百文,使其得以维持基本生活。救济活动结束前的九月十五日,参加者召开法会,诵读佛经,向佛祖报告施主和被救济者的姓名。一命浮图会也流行于明末的浙江宁波、绍兴一带。救生会(局)的基本运营模式,是由民间或政府出资雇佣水手,置备救生船,在容易发生事故的水面巡视。一旦发生船舶倾覆或有人落水的事故,救生船应迅速前往打捞。遇难者被救后,由救生机构发给衣被,提供食物和医药,并给予返家路费;若不幸死亡,提供棺木和墓地掩埋,并进行登记,以便家属前来认领。育婴社(会)是以收养弃婴为职能的慈善组织。救助弃婴的活动在中国出现很早,但大都由政府主持。严格意义上的民间育婴组织出现于明末。崇祯初年扬州即设有育婴社(会)。据称,这个由商人蔡琏举办的育婴机构,聚集爱心人士,收容路边弃婴,每人每月出银一钱五分,雇招乳妇,养育婴儿,以三年为期,届时招人领养[2]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北〕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7年版,第73页。。育婴社在明末清初的战乱中毁败,清初顺治年间,仍由蔡琏在扬州小东门复建。扬州育婴社对各地产生了很大影响。约略与扬州育婴社同时,浙江绍兴人钱元登创办了名为保婴局的慈善团体,收养遗弃婴孩,雇老妇和乳妇喂养照顾婴孩,并准许家境贫寒的夫妇将子女寄养于局。被遗弃婴孩准人抱养,无人抱养者长成后,由局中代为女子择配婚嫁,为男子提供教育机会和生活出路。

不过,明末慈善组织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同善会。万历十八年,退休官僚杨东明在河南虞城县最早创立同善会,其后不久便被移植到江南地区。从万历后期到崇祯年间,江苏武进、无锡、昆山、苏州、松江、华亭、太仓,浙江的嘉善、杭州均设立了同善会。其中,高攀龙等创立的无锡同善会和陈龙正创立的嘉善同善会影响最大,最具典型。从高攀龙制定的无锡《同善会规例》和陈龙正所作《同善会式》中可以看出,劝善是同善会最主要的目的。这一方面表现为每当同善会聚会之际,都要由主会人公开讲演,向听众进行道德说教;另一方面表现为同善会的救济对象除贫困这一物质标准外,还有道德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贫困无依的孝子、节妇,属于优先救济的对象,至于“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则不在救助之列[1]有关同善会的研究,可参见夫马进:《同善会小史》,日本《史林》65卷4号,1982年。。

清代的民间慈善事业出现了兴盛局面,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慈善组织数量众多。明代各地的慈善组织机构的数量尚属有限,而清代的数量则大为增加。第二,慈善组织种类齐全。从施济内容看,有对贫民的施衣、施米、施粥等,有对病人的施药、诊治,有对死者的施棺、代葬及义塚;从施济对象看,有收容孤老贫病者的安济堂,有收容流浪者的栖流所,有收养婴儿的育婴堂、保婴堂、恤孤局等,有救济贞女节妇的恤嫠会、清节堂、儒寡会等,有管束不肖子弟的洗心局、归善局、迁善局等,有综合性实施救济的芹香堂、同仁堂、博济堂等。可以说,清代的慈善组织机构种类齐全、应有尽有,涉及到了慈善事业的各个方面。第三,慈善组织财力充足。明代的同善会经费极少,主要依靠会员的捐助,能用于救济贫困的金额极为有限。到了清代,慈善组织的经费来源扩大,金额大为增加,除了地方官员发起募金以外,他们还把没官田地划归善堂,许多士绅也捐建土地、房屋,从而使得慈善组织的不动产数量大增,经费较为充裕。第四,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阶层更为广泛。清代以前,社会救助活动大多是由地方士绅主持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发达,工商业者开始成为慈善事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办理善举成为会馆、公所的重要职能[2]王卫平:《清代(康熙~光绪年间)江南城市的公所》,日本《史学研究》总第210号,1995年。。第五,慈善活动的经常化。明代的同善会都是定期举行救济活动,或一年二次,或一年四次。而清代的慈善组织则不受时间的限制,随时施行救济,活动趋于经常化了[3]详情可参见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北京〕《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四、明清社会保障事业的特点及其启示

明清时期,由于政府重视,传统社会保障事业得到较为快速的发展,社会保障的内容更为丰富,制度渐趋完善。与此同时,民间慈善事业趋于兴盛,在社会保障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说,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兴盛时期,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集大成时期。

要而言之,明清时期的社会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且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中华文明的发展从未中断,而是历代相承,绵延不绝。与此相应,明清社会保障制度在借鉴和吸收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得到了继续发展和完善。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前代已有制度得到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二是民间慈善事业也逐渐被政府纳入制度体系,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社会保障事业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现代社会保障往往强调国家的保障责任,乃至有学者认为只有国家才能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主体。但在明清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参与,各种官民合办和民间主持的社会保障事业普遍存在,使得明清政府可以广泛地利用各种资源,各有侧重地开展社会保障活动。

第三,社会保障的层次仍然较低,多属社会救济的范畴。无论是政府采取的救灾备荒、收养孤残的政策措施,还是民间社会主持的慈善事业,大都集中于对各种社会弱势群体的收养,使其不致冻饿致死而已。这固然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密切相关,但也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实际状况相适应。

第四,社会保障具有鲜明的恩惠色彩。现代社会保障通常基于社会公正的原则,视受保障为社会成员应得的权利。但明清社会保障的思想基础则比较复杂,有民本主义思想、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与善恶报应学说、民间善书所反映的道教思想、宗族观念等不同来源,但无论何种思想学说,均将施行社会保障视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恩惠或怜悯,反映出传统社会保障事业的局限。

由于政府重视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明清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其成功经验和显著成效,为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借鉴。但不可否认,在此过程中也有不少的弊端,教训也是深刻的。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政治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前提。一般说来,王朝初创或者在政治清明的时候,统治者注意总结吸取历史经验,比较关注民生,因而大多能制订并推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社会保障事业能得到较好的发展。反之则不然。可见,政治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又能营造更为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础。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统治者即便有心,也很难实行并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明清两朝的历史看,社会保障成效显著的时期,往往是经济发展水平高、国家财政较为充裕,也即盛世时期。在这样的时代,民间资金也较为富裕,可以更多的用于慈善救助事业。

各级官员的个人素质决定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成败。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这一特点延续了几千年。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各级官员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因为中央政府的政策,要依靠各级官员去推动、去执行、去落实。官员个人素质好意味着吏治清,吏治清则官吏实心任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效果自然显现。官员个人素质不好意味着吏治浊,吏治浊则官吏视制度为具文,甚至借机中饱私囊,社会保障制度往往名存实亡,成效不著。明清时期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之所以不稳定,与官员素质、吏治清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责任编辑:肖波〕

The 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Security in Traditional Society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Wang Weip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witnessed a flourish of social security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The highlights of social security in that period includ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social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security of clans,and the blossom of unofficial charities.Social security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is characterized by a more complete system,orientation by the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of various social forces,grass-roots nature and a strong flavor of benefactio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social security;clan;charity

王卫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215123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清代江南地区慈善事业系谱研究”(项目编号:10BZS02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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