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探明工业储量”概念之我见
2014-04-16王喜兵刘利民
王喜兵 刘利民
(1.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 邯 郸056000;2.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安徽 霍邱237400)
“已探明工业储量”没有准确的概念解释,从字面理解其应包含3个概念,即“探明”、“储量”和“工业储量或基础储量”。
根据国标《GB/T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66号文《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套改技术要求》的通知》的定义,“储量”(111+121+122)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基础储量”(111b+121b+122b+2M11+2M21+2M22)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量,二是在地质可靠程度上仅包含“查明矿产资源”范围内的“探明的”和“控制的”2部分,不包含“推断的”资源量(333)。“工业储量”的概念,在1965年4月冶金部制定的《关于冶金矿产资源勘探程度的几项规定》及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与冶金部联合制定的《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中,将矿产资源量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两类,按勘探及研究程度,工业储量包含开采储量和设计储量即A+B+C。由此判定新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即为老标准中的“工业储量”。
按国标《GB/T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定义,“查明资源量”包含“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探明的”是指依照勘探的精度和技术规范详细查明的资源量;“控制的”是依照详查的精度和技术规范基本查明的资源量;“推断的”是指按照普查的精度和技术规范大致查明的资源量。
“保有资源量”(333及以上)通常是指地质报告提交的经评审核实备案的查明的资源量,一般是指333类以上的资源量。
“资源利用储量”是指在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中设计开采的资源量,它包括“基础储量”的经济可采部分(122b)及外推资源量(333类)中的经济可采量部分。
综上所述,“已探明工业储量”可以理解为“已查明基础储量”,“查明资源量”即为备案的“保有资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