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当兖州公安道歉
2014-04-15本刊编辑部
执法过当兖州公安道歉
近日,山东济宁兖州男子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一气之下在百度贴吧匿名发帖,骂了句“兖州交警真孬种”。就这么个事,被兖州公安官方微博@兖州公安拿来当作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警示”的典型案例。根据@兖州公安通报,“曹某某的违法行为很快被网警识别并捕捉。”“目前,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执法,不管是不是作为典型案例公开宣传,都应该精准把握尺度,严格依法办案。@兖州公安意欲以执法过当的个案“法制宣扬”警告网民,伤害法治尊严。
网民的一句牢骚,换来五日拘留。这样的“典型”让不少网友感到不可理解。于是乎,成千上万条“兖州交警真孬种”被网友在各大微博、BBS和新闻跟帖里疯狂转发。如果@兖州公安沿用同样的执法尺度,兖州还真没那么多羁押场所供这些“违法者”使用的!这样以案析法,与其说是公安机关在向民众普法,还不如说网民用鼠标替@兖州公安好好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一句不文明的气话伤害了谁?犯的又是哪部法的哪个条款?这是网民最大的疑问。@兖州公安并没有在这两个问题上为网民解疑释惑,而只是来了个“警方提请”,称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这一条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须是“公然侮辱他人”。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释,是指自然人,而非某个单位或某个群体。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样有此限定。在此前发生在湖南的“典型案例”中,曾有网民因在网上公开侮辱某位执法交警,而被拘留10日。注意其中的细节,也是公开点名道姓辱骂某位交警,而不是像兖州个案一样,笼统地称“兖州交警真孬种”。对于这种指向的并非是某个具体的执法者,虽然言语不当,也可运用警告或训诫妥善处理此事。拘留5日,显属执法过当。
警察被称为“看得见的政府”,与民众关系最密切。警方执法,不管是不是作为典型案例公开宣传,都应该精准把握尺度,严格依法办案。@兖州公安意欲以个案的“法制宣扬”警告网民,在网络舆论场上反受网民二次“侮辱”,实是咎由自取。此例足以为全国执法部门为戒。
被诸多网友批评之后,@兖州公安随即删除那条本用作教育的微博,不过当时未做任何解释说明。这不仅对执法对象不公,也让公众感到困惑。如此执法和教育,不是在普法,而是伤害法治尊严。
在经受两天的舆论包围之后,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14日晚终于在其官方微博“@兖州公安”上说: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5月13日@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这条微博尽管是在夜里10点36分发布的,但并没有影响它的影响力:许多人马上转发评论。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就有14000多个转评,6300多个点赞。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兖州公安知错能改,对道歉持正面评价。
对此,有专家表示,此事发于贴吧,终于微博,微博起着提纲挈领,快速透明思辨之用。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今后应加强业务申诉渠道建设,用互动、规范和服务化解网络戾气,多方良性互动才能网络清朗。事虽小,却是精准把握网络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的风向标。法治昌明,则形乱而实序,法治蒙尘,则形序而实乱。(本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