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与评标专家的内在联系探析
2014-04-15竺仁达
竺仁达
(上海化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025)
众所周知,我国的招标工作起步于 20 世纪 80 年代。30年来招标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招投标不规范甚至成为贪污受贿的重灾区。这些问题说明,招标工作的机制还需完善,对从事招标、投标、评标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还不完备。笔者拟以招标师和评标专家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分析由评标专家认定为招标师的设想。
1 评标和评标专家的作用
1.1 评标在招标过程的作用和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为《招投标法》),在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中的招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阶段组成的;其中招标和评标是两个重要的阶段。招标是招投标过程的“源头”。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通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达到中标目的,因此人们通常以“招标”二字来代表招投标的全过程。评标是招投标过程的关键,通过评标挑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评标与招投标其他阶段的不同点是其保密性,《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些保密措施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结束后要按规定进行公示,但公示中仅有中标结果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其他信息是不透露的。
1.2 评标结果主要取决于评标专家
既然评标是招投标过程的关键环节和需要保密的阶段,那么由谁来决定评标结果呢?《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个成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打分,最后汇总成集体意见,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因此评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主要取决于评标专家。而评标专家能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则与评标专家的自身素质、能力、知识相关。招投标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前提条件之一是制定合理、全面和可衡量的评标专家资格标准。
2 对评标专家资格要求的分析
2.1 评标专家的4个资格条件
国家各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不尽相同。2001 年,国家发改委等 7 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003 年,国家发改委颁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作了修改。其中第一条和第三条不变,第二条删去了“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同时增加了第四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笔者斗胆对这四条要求进行分析。简单地说,这四条要求分别体现了“专业”、“守法”、“敬业”和“健康”的要求。第一条和第四条符合合理、全面和可衡量的要求;而第二条和第三条虽然合理、全面,但在可衡量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操作难度较大。第三条“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缺乏定量分析;同时,因违规者一般暗箱操作,只有当后续问题暴露才可发觉。因第三条属于廉政范畴,本文不展开;重点探讨第二条“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可衡量情况。为此,先对我国有关招投标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回顾。
2.2 我国有关招投标的主要法律法规
(1)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招投标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
(2)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 200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
(3)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4)2013 年 3 月 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
(5)各部委、各地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如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规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此外各部委、各地还陆续发布各个招投标方面的通知,如 2013 年 7 月 1 日住建部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涉及改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和对投标人能力、业绩、信誉以及方案优劣的评估。
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林林总总,总结起来有几个特点:数量多;变化多,如新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施行后,原《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相互之间联系多,如《实施条例》就是为贯彻落实并细化《招投标法》,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则是《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2.3 评标专家资格要求和现实之间的差异
要求评标专家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客观上有一定难度。因为评标专家在各自的技术、经济方面领域中有一技之长,但在招标领域中不一定是“专家”。由于评标是在保密状况下进行,评标专家须独立完成,不能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交换评标意见,甚至评标专家之间也不能随便交流。评标时总会碰到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识别和处理,如为什么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而不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手续是否齐全?为什么本次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而不是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对招标的影响如何?投标文件中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响应”?如果引用过期的标准规范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提出一系列带“应”字头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回答也带“应”字头,算不算“实质性响应”?等等。这些问题单靠专家本人的技术、经济业务知识是难以回答的,因为这属于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范畴。
2.4 衡量专家身份尺度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设立各种类型的职业资格,各项各业都要求“持证上岗”,考试合格经注册后才能从事某项工作。以笔者从事的监理工作为例,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就强调,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员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换言之,专业知识、能力及学历要求是做总监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还需要具备监理方面专门知识。同样评标人员除了专业知识、能力及学历要求外,也应具备招投标方面的专门知识,持证上岗。
目前评标专家都已“持证上岗”,即凭政府部门颁发的专家聘书上岗,但聘书与常规的获得职业资格途径不同。获得职业资格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该工作起步时根据本人的学历、职称、业绩等基础资料,并由所在单位盖章推荐,政府部门培训和确认后,认定其具有职业资格。这种方式通常只用在最初的阶段,以后就须按大纲要求参加考试,各项课目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职业资格。聘用过程类似于认定,但专家上岗不采用考试方法,即聘用是获得专家身份的“常态”。专家受聘后虽然也会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或讲座,但其内容不限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还有廉政等内容,与职业资格考试甚至继续教育的力度都相差很远。因此当政府部门依据 4 个条件聘用专家时,一般说来,业务能力是强项,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是“短板”。
2.5 解决“短板”的思路
如果说评标专家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可能是“短板”,评价也缺客观尺度,那么,招标师对招标法律法规的掌握正好是个强项。要获得招标师的职业资格,就要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的考试并成绩合格。《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招标师的执业能力是这样要求的,“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
人对事物的认识有“了解”、“熟悉”、“掌握”3 种程度,招标法律法规也不例外。《暂行规定》是从招标师的角度制定的,提出了“掌握”要求;而《暂行办法》则是从评标专家的角度提出的,提出“熟悉”要求。虽然程度不同,但针对的都是同一件事——招标过程。如果评标专家同时具有招标师的身份,或招标师同时具有评标专家的资格,那问题就完全解决了。当然,两种方法的难度不同。要求招标师同时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的难度较大,因为招标师目前只是中级职业资格,评标专家则是高级系列。要求评标专家同时具有招标师的身份相对容易解决。解决的思路是:再来一次认定,即有意向成为招标师的评标专家先提出申请,经政府部门培训和认定后,获得招标师职业资格。
3 评标专家认定为招标师的分析
3.1 我国招标师短缺的现状
从 2009 年开始进行招标师进行全国统一考试,到目前为止,共进行过 4 次。笔者对网上公开发表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整理。结果如下。
(1)目前我国招标师总数在 27 208 人,与招标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2)2009 年~2012 年全国报考招标师人数、合格人数及4 科合格率,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既然招标师的职责不明确、中级职称就能承担招标工作,那何必费力去考试呢?
(3)27 208 名招标师主要集中在我国沿海地区,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吻合。大部分西部地区如西藏、青海虽经过 4 年考试,但人数仍太少(15 人和 65 人),与名列三甲的北京(3 621 人)、广东(2 359 人)、山东(2 225 人)相差甚大。
3.2 国家采取扩大招标师队伍的措施
当前国家正在采取一系列整合评标专家和扩大招标师队伍的措施。根据《实施条例》、《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评标专家和招标师将有较大的变化。
(1)《实施条例》第 45 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规范评标工作、充分利用全国的人才资源、发挥评标专家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招标师的认定。
(2)按照《实施条例》第 31 条 “招标代理机构配备招标师的数量、招标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配备招标师是法定的事,并将从招标“源头”逐渐扩大到招标全过程。
(3)从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改变为招标采购职业资格“注册”。
(4)参加招标师考试的“门槛”将放低。原先招标师要考4 门课,而根据《实施办法》第 6 条:符合《暂行规定》中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 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具体条件是: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5)考试成绩实行 4 年为 1 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而不是 2 年为 1 个周期。
(6)为保证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设置 2 年的过渡期.
3.3 认定工作有利于专家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提高评标质量
既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只需考两门,那再进行一次认定,即国家发改委统一将评标专家认定为招标师是可操作的。这在总体上能缓解我国招标师总量的不足,而且与《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精神相吻合。当然在认定前要参加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认定;获得资格后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根据《招标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招标师在 1 个考核周期内(3 年)应完成 90 学分继续教育课程;其中必修课程 60 学分,选修课程 30 学分。
4 结 语
笔者相信,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后,大多数评标专家都会达到“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好地承担评标以及招标全过程工作,从而使我国的招标工作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