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执行人员的探讨
2014-04-15郭海
郭 海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执行人员的探讨
郭海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100013)
摘要:在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中,安全检查工作往往由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理职责的监理方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从条例、标准、规范、规程方面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执行进行了相关探讨,指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应由工程项目部执行。
关键词: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监理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均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范围。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 3.1.3 条“安全管理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第 4 项“安全检查”的规定如下。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应有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有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该项条文说明为: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每周一次为宜;季节性安全检查,应在雨期、冬期之前和雨期、冬期施工中分别进行;对重大施工隐患的整改复查,应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
由此可见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安全检查制度由工程项目部进行建立、实施,并形成检查记录。
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 2.0.1“工程监理单位”术语定义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其条文说明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由此可见监理单位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能直接进行工程的施工生产,这里的施工生产应包括现场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该规范还规定监理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4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
DB 11/382—200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第 6.1.2 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1)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
(2)项目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
(3)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4)对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其条文说明为:“安全检查”指有组织、有目的、定期进行的安全检查活动。项目监理部应在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中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和明确安全检查部位。本条文规定项目监理部除参加施工单位每周组织的专项检查外,还应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方面,由安全监理人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的专项检查,以达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目的。
笔者认为第 6.1.2 条第 3 项“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及该项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项目监理部除参加施工单位每周组织的专项检查外,还应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方面,由安全监理人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的专项检查,以达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目的”的规定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建设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高于像 DB 11/382—200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属于国家标准,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属于行业标准,而 DB 11/382—200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属于北京市地方标准。就安全检查执行而言,DB 11/382—200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规定明显与上述条例、标准、规范不符。
笔者认为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已对安全检查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监理部应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不同季节对工程项目部关于安全检查的执行承担监理职责,而不是组织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如果监理部发现工程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未落实、现场存在较突出的安全问题等相关问题,监理部须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工程项目部进行限期整改,因此,笔者认为 DB 11/382—200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第 6.1.2 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可做如下修改并省去该条条文说明。
“1.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消防设施、机械设备、季节性施工、阶段性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的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3.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较突出的安全问题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并派人参加。4.对发现的其他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5 结 语
不管总包安全管理人员无意或有意推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还是业主在对监理安全工作不了解的情况下随意把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安排给监理方,还是监理方工作人员在对规范不熟悉的情况下刻意追求监理安全工作业绩,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的执行与现行条例、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偏差。
在现场安全工作管理中,总包、监理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规程的学习,从而理清各自的工作界面,使现场安全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责任到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场各方安全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08-0058-02
收稿日期:2014-04-09
作者简介:郭海,男,硕士,助理工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兴化路小黄庄前街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