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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看“售后回购”

2014-04-11朱小云

商场现代化 2014年2期
关键词:融资成本

摘 要:售后回购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深受中小企业重视。本文通过分析售后回购的本质与分类,指出多种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区别,同时提出企业在选择售后回购方式时还应考虑其成本问题。

关键词:售后回购;融资;成本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银行借贷条件苛刻手续繁杂,而售后回购在企业之间操作起来比较方便,手续不复杂,不失为融资的一种好手段,因此在最近几年颇得企业的关注,但是企业在运用该方式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售后回购的几个问题:

一、售后回购的本质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如果销售方与购买方双方共同协议约定目前销售的货物在日后再购入,就属于售后回购行为。售后回购行为到底是该属于销售行为确认收入还是属于融资行为确认负债呢?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处理:

1.销售回购确认为销售收入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的确定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能确认,首先是收入本身的基本规定,即收入的金额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针对商品还规定了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实质问题以及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问题。售后回购方式下,金额与成本能可靠计量,且随着企业资金的支付,经济利益也能流入企业,但是涉及商品的风险与报酬就应该细细斟酌了。

售后回购形式下商品的风险与报酬有没有转移给买方,这得看双方有没有签订相关协议。通常情况,双方协议中规定,销售方可以按照回购时期的市场价购回,而且买家对买回来的商品可能有实际作用的,则应当确认为收入。因为回购时按市场价,如果市场价低于当时的销售价,那么会令购买方承担一定的风险,而销售方不需要承担这个风险。另一种情况,虽然销售方签订了协议,但是可预见对方很可能毁约、回购商品的可能性很小,这种风险也应当由购买者承担。因此,这种情况下也应当确认为收入。

2.售后回购确认为融资负债行为的情况

如果双方签订了不可抗力协议,规定了销售方日后回购商品的金额和时间,且一般回购的金额大于当初销售的金额,那么可以认为销售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就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看作是一种融资手段,其方式和银行借款类似,就像企业为了取得银行的贷款,把商品货物抵押给银行一样,只是现在企业抵押的商品不是给银行而是给其它企业。当然,不同的情况在会计核算上也应做不同的处理。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问题

如上面所述,如果售后回购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按照确认收入的流程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属于融资负债行为的话,应当确认为负债处理。同时注意回购期的长短不同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回购期在一年内的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凡是归还期在一年内的借款,均作为短期负债。在属于融资性质的回购期在一年内的销售回购业务中,由于不能确认为收入,则在发出商品时销售方确认借方为“发出商品”,贷方为“库存商品”;当把货物交给购买方时,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到期回购的时候,收到货物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归还款项时,其他应付款负债做减少,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增值税的进项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别忘了将约定的回购价与当初的销售价的差额作“财务费用”分期计提处理。

2.回购期在一年以上的会计处理

由于回购期在一年以上,其会计处理相比一年内回购的情况而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问题。其余的处理与上述短期融资形式的相似,只是销售出去时,不再确认为“其他应付款”而应该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由于回购价是事先协商好的,因此,将回购价与当初的出售价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摊余成本法进行分期摊销,每期摊销的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同时减少“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数额。此处摊销的处理类似企业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三、售后回购的成本问题

售后回购虽然是缓解中小企业筹资困难的一种可选的方式,但是企业在选择该方式的时候,也应当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其成本与收益及机会成本问题再做定夺。售后回购存在的成本主要是税务成本。

1.售后回购的抵税作用的负成本

售后回购有一定的抵税作用,这表现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问题上。一般情况下,售出价会低于回购价,因为其中的差价是作为融资的费用给购买方。这个过程中,低价售出的时候,由于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售方需代收代缴销项税;而在回购的时候,由于回购价比较高,作为购买方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增值税进项具有抵扣销项的作用,企业可以用于抵扣其他商品的销项税额。因此,这个角度来看企业最终上缴给税局的增值税应当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进项税越大,抵税的作用就越明显。

2.售后回购的正成本

售后回购业务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不仅仅只有增值税,还会涉及到所得税。售后回购业务中,如果回购价大于销售价,差额是进入财务费用的,这在会计核算中看来是有利于抵扣所得税。但是,税法与会计法在某些规定是存在不同的处理的。税法规定,借款费用的处理应当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属于企业向金融业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则可以再税前全额扣除;但是如果是企业向非金融业借款产生的利息费则是规定,只能比照同等金额若向金融业借款产生的的利息费用金额为标准扣除,多出部分不予扣除。这里不予扣除的部分导致多交的所得税是属于该方式的正成本。另外,由于售后回购涉及增值税的缴纳,所以也相应的增加了其缴纳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比如: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导致多交附加税费。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售后回购作为融资手段时,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析这种特殊的业务,把握好特殊性才能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同时还要注意衡量采用售后回购方式是否真的可行。

参考文献:

[1]谢任涛.浅析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与售后回购中的税收成本问题[J].时代金融,2012(5)

[2]付艳.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范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3)

作者简介:朱小云(1984.4—)女,广东韶关人,硕士学历,财务会计,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职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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