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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定房契看不动产交易价格

2014-04-11田旺杰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价格

田旺杰

摘 要:依据河北保定房契,对近代房屋买卖价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作者认为,房屋交易制度保证了契约记载房屋价格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官府的“法律”和民间的“习惯法”一起佐证了房屋价格的真实性。

关键词:保定;房契;不动产交易;价格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080-02

杜恂诚先生在其论文中就上海道契中所反映的房价提出了质疑,认为上海房契在交易过程中,中人与买主私下串通,少报契价,目的是少交契税。这种现象在清代末期以牙行为不动产交易机构的过程中,一度比较盛行,确实出现了少报房价的现象。

一、虚报房价的可能性

房屋交易价格的虚报,主要来自于买主,因为买主承担着中人费用、契税、印花税、契纸费、注册费、教育附加等还得支付勘测费。这些费用占总交易的比例通常为15%左右。以民国三十四年曹凤山卖房契为例说明。

从下表来看,在所有的税费中,分两种,一种是不变费用,即每笔交易的费用是规定的,不随交易额的大小而发生变化,是手续费和契纸工本费,分别是1 500元和200元。另一种是可变费用,即税率是固定的,但税额是根据买价发生变化的。总体而言,一笔房屋交易各种税费支出占卖价的15%左右,税负是相当沉重的。税负的沉重和制度的不健全,为虚报房价提供了可能。

二、契约房价真实性分析

清政府对牙行的管理比较松散,没有在管辖地域上做出严格划定,保定城内的所有牙行可以在任意地方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管理。为了增加收益,牙行之间互相竞争,牙人个人中饱私囊,增加自己收入。这种现象是有的,但毕竟是少数。并不能因此否定契约价格的真实性。

一从交易程序来看。草契由卖契人填写,卖契人不识字时,由经手承办人或代笔人填写,详细写出卖契人姓名、来源(祖遗、自置)、坐落、房间类型、朝向、间数、面积及附属物(包括树、井、厕所、连枷、石磨等)、中人姓名、交易单位、交易价格。卖契人不会主动或者随意少写交易价格,以便给买主讨价还价寻找机会和可能,从而引起事后纠纷。

二是从《汇编》看,保定不动产交易契约中,没有“绝卖”或“杜卖”字样,仅有“永为业”。虚报房价对买主是受益的,但对卖主和中人来说并不一定是受益的。从保定一份推让契约看,卖契人先后经过四次推契找价。就卖主来说,他每次找契要以上次契约价格为基础进行找价。如果契约价格是虚报的,找价就失去依据。卖主找价过高,买主不会同意;若找价过低,卖主还是没有达到心理预期。每次找价,原中人都要受邀请并参与找价,原中人不可能记住所有虚报契约价格进行撮合。中人所得“中介费”是官方认可的,保定通常为“买六卖三”,这个费用数字较小,不占很大比重。从事例推断,不具有可行性。但不排除亲戚、朋友以较低价格进行交易行为。

三是从制度上来看。在清代,保定房契交易既有官府牙行,还有中人、保甲、经手代办人、族长等。从这点看,交易不仅仅是卖方、买房和中人三方,还有其他监证人的参与。因此,在中人与新业主私下勾结,中饱私囊,其他参与人如何监证这个交易,是不是成为摆设呢?从身份和影响看,保甲、族长的影响和话语权要比中人大,尽管中人负责这笔交易的完成,但是还要兼顾保甲和族长的影响。

进入民国以后,保定城市由城关分局管理不动产交易。买主手持草契赴县办理契税时,县级管理机构要对草契内容进行处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原抄”。在《汇编》中,大多数契约上有“原抄”或“房间数自报“字样,即按照草契内容填写官契和契税;另一种情况为重新丈量和勘测。在一些契约上标有“丈量后重新填写”、“房间数有变动,数后再填写”,说明官府在办理红契时,不仅仅在于收缴契税,还在关注契约内容的真实性和产权交易的合法性。按照逻辑推理,一个地方的建筑风格、房间面积大小通常是差不多的。如当代的房屋计算面积,一居室、两居室、三居室面积,在人们的心目中有一个比较一致的概念认识,一居室通常为10平米左右,两居室为30-80平米,三居室为80-120平米。后来随着建筑面积的扩大,人们的认识也在变化。因此,契约中的房间数,在县府办理官契时,通常会对房间数、面积和交易价格进行核实的,不会没原则去办理的,因为县府会为增加契税收入而对房契交易价格进行核对的。

20世纪30年代,保定不动产买卖见证制度更加庞大,有公证人1人,城关田房中人2-3人,城关田房调查员1-3人,均为钤盖红印,这说明以上人员均为官府指定,为官办人员。在30年代还成立了不动产资产价格核准委员会,对每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准,按照核准价收缴契税。

因此,不管是从制度方面,还是逻辑推理方面看,房契价格是可信的。如在古代中国实行的盐业专卖制度,私盐泛滥很严重,但私盐的贩运永远没有超过专卖盐业的数量和盐税。直隶契税数量的减少与自然灾害、战争纷乱所造成的生产力破坏严重,经济下滑,田房交易数量下降有关系,并不能把主要原因归于虚报房价。

参看文献:

[1] 邓亦兵.清代前期京城房产交易[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3).

[2] 宋美云.近代天津会馆房地契约与诉讼习惯研究[J].史学月刊,2007,(2).

[3] 谢全发.中国近代扬州民间契约传统与变迁——以房契为例[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4] 刘秋根.保定房契档案汇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四)[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34.

[责任编辑 李 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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