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著录细则(修订)
2014-04-11
根据《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 1-2006)以及《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规定,本刊对文稿注释与参考文献的著录作如下要求,请向本刊投稿的作者照此书写与著录。
(一)注释注释是对论文篇名、作者及论文中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补充、解释或说明。篇名注包括论文产出背景、基金项目等。作者注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职称、学位、研究方向等。篇名、作者注置于论文首页地脚。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本刊采用文末注的形式。文末注包括释义性注释和引文注释。释义性注释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文注释包括各种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表的文献信息,如:未公开发表的私人通信,档案资料,内部资料,书稿,古籍(1911年以前出版、无现代版本的各种版本),仅有中介文献信息的“转引自”类文献,待发表文献,未公开发表的会议发言,以及文后参考文献的节略形式。文末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即按注释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序号顺序编码,置于标注处的右上角,注释条目按顺序集中罗列于文章末尾参考文献前。
(二)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指论文引用、参考的文献资料,包括引文出处和观点出处。参考文献著录采取顺序编码制,即按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带方括号的阿拉伯数序号顺序编码,如[1],[1,3],[1-3]。同一文献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参考文献表列于文章末尾注释条目之后。引用文献的确切出处,如页码、卷数、章节、篇名等,以上标形式标注在正文中的参考文献序号后。
1.普通图书、论文集、资料汇编、学位论文、报告、参考工具书——[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次要责任者(任选).版本(任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
[1]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2]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亚里斯多德 .诗学[M].罗念生译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
2.报纸——[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报纸题名,出版日期(版次).例如:
[4]丁文祥.数字革命与竞争国际化[N].中国青年报,2000-11-20(15).
3.期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期刊题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
[5]陈驰.论人权的宪法保障[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7(1):1-9.
4.标准——[序号]主要责任者(任选).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文献类型标志].出版地(任选):出版者(任选),出版年(任选).例如:
[6]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5.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原文献类型标志]//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
[7]韩吉人.论职工教育的特点[C]//中国职工教育研究会.职工教育研究论文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
[8]王家益.1995年湖南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G]//公安部交管局.49—99五十年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9]杨慎 .丹铅总录[G]//文渊阁四库全书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6.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志].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获取和访问路径.例如:
[10]刘江.假如陈景润被量化考核[N/OL].新华每日电讯,2004-03-12(7)[2004-04-04].http://search.cnki.net/ccnd/mainframe.asp?encode=gb&display=chinese.
[11]萧钰.出版业信息化迈入快车道[EB/OL].(2001-12-19)[2002-04-15].http://www.creadercom/news/20011219/2001121 90019.ht ml.
7.外文文献——用印刷体书写或打印。所列项目及次序与中文文献相同,英文书名、杂志名用斜体,题名的首字母大写,期刊的刊名等可用全称或按ISO 4规定的缩写格式,并以(S××××-××××)格式在刊名后加ISSN号。例如:
[12]CRAWFPRD W,GORMAN M.Future libr aries:drea ms,madness,&reality[M].Chicago: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1995.
[13]村山敏博.木質材料の耐燃処理[J].木材工業,1960,5(10):439-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