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共营制:农业经营体系的新突破
2014-04-10程国强
农业共营制:农业经营体系的新突破
崇州探索实践的“农业共营制”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出发,坚持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土地经营权,保障和提升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和贯彻用途管制权,从而形成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认为,“农业共营制”有可能是促进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突破口,对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着重要启示。
一是适应了农业经营结构转型需要,“农业共营制”培育了两类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前者培育了农业企业家与职业农民群体,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决策经营效率;后者培育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组织,促进了农业的技术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二是催生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崇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而是促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的合作交易。合作社所形成的生产规模,既有效吸引了职业经理人,达成了“企业家能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的匹配,又大大降低了经营服务的谈判与缔约成本。同时,职业经理人竞争性进入,也有效降低了农户及合作社对经理人的监督与考核成本。而农业生产性“服务超市”的建立,便于集合农业合作社及其经理人的服务需求与专业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扩大了服务规模,降低了服务交易成本。三是有效破解了家庭经营应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瓶颈,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实现了现代物质技术装备、企业家能力等先进生产要素与经营方式的高效对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增强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可以肯定,崇州的探索创新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完全有条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但同时必须指出,这一新生制度仍面临诸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根据当前“农业老龄化”日益严重及人工成本大幅上升的现实需求,应更加重视改革和配套完善农田的基本建设,比如实施土地田形调整、配套相应标准的田间道路和沟渠等,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耕作奠定重要基础。其次,农业共营制在提升规模经营水平的同时也扩大了资金需求和经营风险,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金融支持。尤其应探索土地经营权之外的抵押贷款办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和提高保险水平,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之后的抗风险能力。最后,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支持。农业补贴政策应尽量与土地承包权直接挂钩,更多向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倾斜,加大农产品供给的政策激励;加强对职业农民培训的政策支持,构建培育体系和资格考核制度;同时重视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填补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中政策支持的空白。
(作者程国强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罗必良为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郭晓鸣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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