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丰富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法治思想的贡献
2014-04-10赵忠江
赵忠江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81)
【学术热点·党的十八大精神专题研究】
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丰富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法治思想的贡献
赵忠江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81)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确立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首要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不竭之源;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原则和根本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催生和培育法治文化,构造和维护社会法治生态秩序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推进良法善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保障可持续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理论体系,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经过不懈努力和探索,完成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伟大使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并反映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
一、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确立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首要前提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实际。从法治意义上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性质这个根本前提;二是社会主义法治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必经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的整体特征是:由法治意识淡薄转变为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由法律体系不完善到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成熟;由法治思想理论不成熟到形成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由欠缺传统法治文化转变为独具特色的法治文化传统;逐渐摆脱不成熟、不发达的法治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通过改革和探索,构造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生态系统,建设法治文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确立必须立足于这个特定的法治发展阶段,明确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条件与发展目标,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消极悲观主义和盲目乐观主义;认清我国法治建设与西方法治的本质区别和相互关系;保证中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政治原则和科学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法治实践中,将已经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政策,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实现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和方针的贯彻实施。加强党的领导,制定法治建设各阶段的计划、方案和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不竭之源
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1]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行动指南,是形成、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活的灵魂,是内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族特质与时代精神,形成并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整个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智慧结晶,体现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切实保障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为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公正、稳定、和谐、生态的社会秩序环境。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特点和内容决定了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必然来源并始终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原则和根本方法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1]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根本上就是关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科学回答新形势下中国将实现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得以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等重大问题的理论精髓,为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规律,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生态秩序及整个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新境界提供新的科学智慧。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科学发展观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及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发展: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突出人的主体性,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三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四要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适时把握和及时调整私权与公权、私益与公益、效率与公平等法治秩序中各二元要素间的冲突与协调,在认清矛盾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并注重二元要素间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和统一性。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
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终极目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始终是人类法治理论和实践不断的价值追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强调法治的人文关怀。首先,国家与法治都不是目的,而是为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被人类自身所选择并构造的对象。国家存在的伦理正当性在于国家的根本宗旨是谋求善,即为全体人民谋求最大幸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达到最大善的手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根本所在,也是提出以人为本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政治伦理基础。法治核心问题在于明确现代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并致力于将国家或政府权力始终控制在为公民利益服务的限度内。其次,我们的目标是发展中不仅要见物,更要见人,发展主体是人民,发展依靠的力量是人民,发展的成果还要由人民共享。不仅要把蛋糕做大、做好,更要在法治的前提下,将蛋糕分好,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保障社会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2]即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2]。我们的法治“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3]。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催生和培育法治文化、构造和维护社会法治生态秩序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其本质和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直接体现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依法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和维护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秩序,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第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第二,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第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第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催生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在中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内在要求和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4]坚持公民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内在统一,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化为公民的道德引领价值共识及行为标准。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支撑,以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治互动统一为表现形态的社会主义法治新文化。
构造和维护社会法治生态秩序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神本质和内在要求。法治不是法的秩序,而是人的生态秩序,实现法治的根本是法治的社会生态构造。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战略,从社会生态学视角为我国法治建设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后法律体系时代”重新认识和深度思考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向度与价值选择提出了一项暂新的命题。全面推进法治应当是生态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除包括自然生态文明建设外,还有社会生态和法治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生态建设以人及社会内在的精神秩序为本体,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人文秩序形态的重构与优化。构造和维护社会法治生态秩序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法治发展战略目标的根本任务,也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文化、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
六、推进良法善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保障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宗旨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最大正义和善。现阶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通往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解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克服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预防和惩治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等,是事关国计民生发展和能否顺利实现共同富裕的大问题,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所要积极应对的现实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全面落实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制度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所依据的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治国目的和方式的价值向度一定是善治——“良法善治”。推进良法善治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步解决事关民生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基本社会矛盾,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真谛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5],促进民生的改善和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构造和谐稳定的人文生态社会秩序。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其实质就是要建立和推进良法善治,其目的就是实践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难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保障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为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1).
[2]聂秀华,邱飞.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思考——学习党的十八大关于法治建设的论述[J].齐鲁学刊,2013 (2):86-89.
[3]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712.
[4]李林.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70-73.
[5]张文显.民生呼唤良法善治——法治视野内的民生[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9):12-14.
【责任编辑 赵 伟】
DF082
A
1674-5450(2014)01-0009-03
2013-09-22
赵忠江,男,辽宁锦州人,辽宁师范大学讲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