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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
——兼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

2014-04-10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民国家

(上饶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标志我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上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同时它也预示,国家治理问题必将成为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中重要的范畴之一。尽管国家治理问题在学术界早已有所涉及,但其依然还有非常广阔的探讨空间。这归因于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同理解以及由此而衍生的相应的治理倾向和观念间的争执。所以,何谓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它的表征以及实行条件如何都需要在理论上得到理清。但无论未来澄清的方向如何,让权利制约权力无疑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命题的实质就是要求处理好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的辩证关系。所以,系统考察不同时空中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的关系,形成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的当代互动将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一、历史视界中国家诉求对公民诉求的戕害

一直以来,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这两对范畴都被执政者和政治学者给予关注,他们之所以对这一对概念“情有独钟”是因为二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关涉到国家利益的有效实现,牵涉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其实,二者关系的本质在于公民和国家的博弈,因为清楚的是,从历史视角上看,公民必然是生活在国家的公民,国家必然是公民的国家,因而,国家利益必然是公民利益,如果国家利益在实现过程中牺牲了公民利益,那么毋宁说国家利益的从未实现,“如果在一个方面的所得是用同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超过等价的损失换来的,就不存在‘进步’。"[1](P19)再者,随着人类文明时代的到来,似乎国家诉求对公民诉求的影响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影响,任何人都不可能从国家诉求中迁移出来,他的一切特征都或隐或显地打上国家的情景。但国家对公民的这种影响存在一定的限度,恰如密尔所说:“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2](P2)这意味着,无论从理性还是感情角度上看,作为国家的公民必然期望国家在运行和治理中保持理性,国家也期望治理过程符合公民的期许和理性。

然而,即使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也并不能完全正比地呈现出一致性,这在人类文明征程中的最初年代更为明显。如在集权主义盛行的专制社会,人不可能配享人的资格,人的本真含义几乎已经失去,所以才有马克思的呼吁,即要实现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在那时,只有作为统治者的专制主义者才配享人的资格和含义,而作为人的被统治阶级仅仅是作为“物”而存在着的。因此,在这样的社会,根本没有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的划分前提,斯时,人类拥有的只是统治意义上的“国家”,而无所谓“公民”,它完全忽视了公民的存在。如果“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只是为社会谋福利,它就不应该专断地、随意地行使这些权力,而必须根据确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P481)显然,这样的国家诉求需要被纠正。正如罗尔斯在对社会正义进行论证时所强调的,任何个体都因拥有某种正义而获得的不可侵犯性,即使这种不可侵犯性获取了社会整体的支持也不可以,这不就像功利主义所论证的一样么?即使它主张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如果在谋求最大幸福的同时伤害了个体利益,它就不应该获得合理性的辩护。因此,此时的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主要表达的是国家诉求对公民诉求的戕害。

之所以国家诉求会伤害公民诉求是因为:第一,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似乎是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分离的根本原因。不能否认,自然资源看似丰富实而稀缺,无论是否存在霍布斯声明的自然状态还是有序状态,自然资源并没有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国家状态而显得丰富起来,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4](P93)显然,在此种境况下,代表国家的拟制“利维坦”与人之间的斗争就难以避免,国家和公民前现代意义上的对立就是必然的。第二,从更为广阔的视角上看,似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并不是可怕的现实,相反,残酷的好像是人类欲望的无限制扩张。在很大程度上说,正是人类欲望的无限度扩张才导致自然资源从本来意义上的有限性走向了真实的有限性。在霍布斯看来,内心世界的宁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很简单,生活本身即是一种内含欲望的运动,它就像人的感觉一样真实。这种情况一经与专制制度联姻就极有可能导致国家诉求无限制的“合法”扩张和公民诉求的沉寂。这样看来,即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权利组建国家而形成公权力,依然存在着国家诉求任意扩展的可能。第三,国家诉求在呈现时由于“人治”要素的影响从而充斥着偶然性,而偶然性是公民的敌人,“只要想到自己有一天也可能遭受由于盲目的偶然事件而带来的不测苦难,谁的心不会由于忧虑和痛苦而紧缩起来呢?”[5](P序言4)因而,人们开始探索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协调的出路。

威廉·配第期望通过一种数学意义使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保持一致。在其名著《政治算术》中,他进一步拓展了其父提出的利用算术阐释社会发展的规则。在他那里,社会的阐释、实际运行及未来趋向可以通过算术法则的运用进行精确的预测,当我们运用了这一规则,统治者必将摒除社会治理中的非理性因素,进而让国家在公民诉求的轨道上持续发展。但事实真如配第那样设想的么?诚然,配第似乎在追随柏拉图,柏拉图认为,数学是所有科学中最高贵的科学,仅仅次于哲学,任何人如果不首先熟悉数学的理念世界,就不能接近哲学,因为数学是进入理念天空的恰当阶梯。好像当代学者马克斯·韦伯也在为其提供注脚,韦伯认为,随着官僚制的完善,人性化特征将日趋减少,这样一来,执政者在执行事务之时就能把私人的、非理性的和情感的因素摒弃在外。但似乎现实是,包括柏拉图、配第和韦伯等生活的国家以及其他并不缺乏数学天才的国家都没有按照他们的设想运行,人们看到的依然是国家发展中非理性因素的肆虐,依然是偏私的横行,恰如詹世友所说:“偏私的不合正义性是指偏私之人的内在品质上的缺陷,但要祛除这种缺陷又谈何容易,所以,公道的美德需要靠完善的制度来加以引导,并对官员的失德加以制度性的监督和惩处。”[6]因而,不少政治家及其代言人依然在为如何统治一个国家并使国家走向善治而煞费苦心。这让我们不得不追问配第,人类的理性是否可以用精确的数学方法进行调节和预想,虽然其后继者又相继提出了混沌理论、复杂性理论欲对社会发展提供精确性设想,但从根本上说,对人类理性进行科学预测的理论至今尚未出现,这正如当代美国学者卡洛琳·莫茜特批判霍布斯时所说的,任何一种社会发展模型,如果仅仅使个体行为接受数学规则的制约,其设想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配第妄图用数学模型设计国家诉求,让国家以数学的精确方法趋向未来发展的想法是天真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就一定无法实现通约呢?我不是这个意思,我想说的是,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从数学角度是无法达至平衡的,但这未必没有它途可寻。

二、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的当代互动

民主国家建立以后,国家与公民从君主社会的浑然一体走向了二分,人不再作为“家庭之子”而存在,通过某种契约,国家与公民勾连起来了。契约本质上要求国家诉求以公民诉求为根基,公民诉求要为国家诉求做出适当的让步,也就是说,在理论和民主框架内二者能够保持基本的一致,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导下的中国,它们能在科学的架构下保持内在的统一,二者的良性互动能够在不断的调整中获得生成和发展。在这种双向互动的框架内,国家诉求充分地尊重了公民诉求,此时的国家诉求并不是马基雅维利眼中的国家诉求。在他那里,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为了国家利益和终极目标国家可以将其他一切悖于国家的考虑置之度外,即使国家超越或践踏了法律或道德也在所不问。当然不能否认,马基雅维利鼓吹的国家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摆脱为君主专制辩护之嫌疑。伴随资本主义对封建主义的打击,资本主义不断获得演进和发展,国家诉求已经不能再固守传统的“刚性”态度,而必须从权力滥用过渡到权力的正当运用,赋予权力以美德品质,“宣称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它们忠诚的政府,如果它对于他们的命运没有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它也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7](P导论1)这就要求,“政府是爱公民之所爱,并且自然是恨公民之所恨。这种感情一致的共同体,在民主国家不断将每个公民和国家元首结合在同一思想之下,并在两者之间建立起隐秘的和恒久的同情。”[8](P846)这也说明,在当代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的互通有现实基础和理清的必要性。那么,何以民主社会进程中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能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呢?

社会契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生成的正当性,规定了国家诉求的合法性,从而能在“法治”状态中保证公民诉求的实现。按照社会契约论观点,国家是人们自然权利转让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否正当,关键在于人们权利转让的自愿与否。在洛克看来,人们愿意放弃自由并企图受到公民社会宰制的唯一合法方式在于自我和他人的协议联合,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能够提供安全、祥和、保障权益、防止入侵的共同体。这说明,国家以及代表国家的政府的存在,个体欲望的驱动、需要的保护是其源头,它在实质上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正是在“同意”的视角上才能说明国家和国家诉求的合法性,因为,它是公民诉求让渡的结果。同样,这一角度也声称了公民诉求与国家诉求的一致性,诚如塞尔茨尼克所说:“共同体是由日常生活的现实维持的,包括相互依赖、互惠和私利。如果人们彼此互不需要,如果参与和承诺没有什么收获,共同体可能不会出现,也不会得到维持。这种实践的理性的因素通常被理论家所忽略。对那些具有共同体经验的人来说,这不是什么新闻。私利不是共同体必然的敌人。相反,私利是共同体的发动机,是合作和承诺的一个可信赖的基础。”[9](P19)因此,国家诉求关心国家利益是重要的,但国家诉求关心和考量个体私利这一立场同样是重要的。社会契约不仅能从宏观上使国家和公民建立联系,而且其还能具化为微观性的法律对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的衡平做出调节,因而它能成为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的中间人。

社会契约规制下的共同体内蕴某种形式的美德,这种美德通过细致和审慎的设计能够精心呵护共同体,从而在形成政治美德的基础上使国家诉求对公民诉求施以关怀,进而使国家诉求在公民诉求的大道上不断前进。在卢梭那里,当国家诉求形成以后,必然会形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这里的问题显然是,何以国家诉求会愿意内摄道德?何以国家诉求要对自己进行道德限制?并且,国家诉求需要何种性质的道德?卢梭把这个问题个体化了,在他看来,如果个体道德能力获得了提升,那么作为个体参与的共同体道德能力也会随之而提升:“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惟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2](P25)可见,社会契约能将单数的“我”变成复数的“我们”,从而使国家诉求能沿着道德的设想前行。这样,国家诉求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民诉求的实现,使公民诉求真正镶嵌到国家诉求之中。此中缘由,根本上是因为:“应当看到最高统治者的最大压力决不是由于自己高兴损害或削弱臣民或者是由于像这样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才施加的,他们自己的力量和光荣存在于臣民的活力之中。”[10](P141)因此,我们敢断定,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是良性的互动关系,“假如公民的私利和国家的公益恰好是相互一致的时候,这个国家便是组织得法、内部健全。因为这个时候公民的私利和国家的公益能够互相找到满足和实现——这是一个本身极为重要的命题。但是在一个国家里,既须采行许多制度,创立许多政治的机构,再加上适当的政治的部署,——这必然要经过长时期的纷争,才能明白发现什么是真正适当的,——并且还要牵涉到私利和热情的冲突,必须将这种私利和热情加以厌烦的训练,才可以得到那必须的和谐。在一个国家取得这种和谐的情形的时期,也就成为它的繁荣、它的道德、它的强盛和幸福的时期。”[11](P124)

总之,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在民主时代的中国是能够实现互动的,为此我们决不能让非理性占据国家诉求,反而应将公民诉求置于国家诉求的心脏,否则,国家非理性的肆虐将可能如恩格斯所预言的:“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12](P13)

三、国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的关系

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虽然在当代中国框架内呈现为良性的互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其实,人类是以各种相互冲突的方式成长的,这是人类生存的共同经验,因此,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而言,绝不能让其杂陈于国家和公民的“恶性”联系之痛中,相反,要在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间寻求某种协调式平衡,在这种张弛有度的互动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于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实际上就身兼二任:一方面,它要承担起国家诉求的职责,通过治理能力的提升来规范和要求国家诉求要以公民诉求为出发点进行运行,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以公民诉求为根基,在兼具精英阶层和草根阶层利益的前提下向草根倾斜。进一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必须将国家和公民的诉求结合起来,找寻公民诉求与国家诉求相交的坐标,使公民诉求和国家诉求相互切磨,互相打磨,切忌此松彼紧,力争做到二者的殊途同归。尽管国家诉求与公民诉求时常面临不同方面的抵牾,但其绝不是一种可以称道的理想,更不是一种虚幻的乌托邦,国家诉求不是强权理性,公民诉求也不是国家诉求的附庸,时间是二者能够最终有效结合的粘合剂。我们同意,待这种结合完成并顺利运行之时,可能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真正成功之时,也是中国梦实现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到来之时。

国家诉求在运行和呈现之时要杜绝强制性。从国家统治功能层面上看,似乎国家诉求在运行之时具有强制性是应有之义,特别是在法律运行中更是如此,因为没有强制就没有法律,从此意义上说,强制缔造国家。因为“所有超过最亲密的社会群体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合作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强制,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依靠强制能够维持其统一,但是没有强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维持其存在。”[13](P3)但是,在除法律以外的几乎任何场域都应该将强制性予以清除,这是因为:(1)民主国家的本质含义是平等,无论平等是资源意义上的还是福利意义上的,抑或是收入意义上的,人格平等都是平等的重要内容,理应需要被尊重,而人格平等不能因强制性而被牺牲,那种试图通过强制性而获得的所谓“高尚人格”一定会被人们所不耻,最终被抛向历史的垃圾篓,因此,“我有军方背景”虽然试图践踏法律、“捍卫”强制,但它只不过是某个“小丑”自我膨胀后的孤独落寞,它无论如何都无法走向历史的舞台;(2)舆论与温和地治理有时比强力更能深入心扉,春风化雨比强制更能拨动人们的心弦,心心交流更能使公民和国家之间将心比心、推己及人;(3)强制会导致公民权利的伤害,最终戕害公民利益。一俟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或被非法侵犯,就会“严重败坏国家的民情,危害整个社会,因为关于这种权利的观念将在我们中间由此逐渐变质,以至消失。”[8](P878)因而,必须在平等的根基上思索和构建国家诉求,否则,就可能忤逆公民诉求而导致公民对国家的不满甚至背叛。一些地方发生的“强拆”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违背公民诉求的极端错误举措。因而,如何在国家诉求相对膨胀的情势下避免其过度运用,从而使国家诉求回归公民诉求的轨道就是亟需解决的。似乎出路之一在于利用制度来规制强制性,当然,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制度本身不能是强制的,相反,制度本身需要民意的一致达成。

其次,公民诉求要充分考量国家诉求。在当今中国,随着全球化和网络化社会的建构,公民诉求的经常表达已经是一种必然,然而,公民诉求要得到合理的呈现与表达,必须以国家诉求作为宏观背景。理由正在于前文所说,国家诉求具有历史条件意义上的正当性与现实基础上的合法性,任何国家的统治必然渗透和交织着国家诉求,诚然,国家诉求在表达之时可能会出现偏差,但其并不是像赖弗特认为的那样悲观:“这样一种社会,其中权力、法律和知识都要遭受激进的非决定论者的折腾,社会本身成为一个不受控制的冒险的剧院;结果,任何体制化努力都无法完成,已知者因未知者而仍旧是不确定的,现在被证明是不可定义的。”[14](P305)即是说,国家共同体作为群众的代言人有其处理事情的方法与立场,因此,作为群众的一员在思考国家何以要出台这样或那样的方针政策之时,为何要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行动之际,以国家的立场出发进行考量就是必要的。加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意义重大。因此,第一,公民不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的政策制定或行动进行没有任何根据的指手画脚,而只能是设身处地考虑国家之所以这样行事的缘由与根据,要对国家诉求保持合适的认同和必要的一致,避免在重大问题上出现政治分歧;第二,当公民在运用其理性评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时,必须结合和依靠国家诉求以及特定的中国语境;第三,公民诉求的表达程序要合法,表达的方式要合理,绝不能以极端对抗的形式进行。唯此,猜疑才会消失,分歧才会摒除,公民诉求也才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及中正当地实现。

概言之,对国家来说,如果“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固定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8](P880),并且,将国家认作是一个情同手足的微型家庭的扩大,那么,在它视域中的人类就会逐步放大,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就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小,国家诉求和公民诉求的关系就会在“中国梦”这一伟大的共同事业根基上达成最终的一致,这样一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也将在正确的轨道和方向上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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