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文化相关法律体系概述**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化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研究”(批准号:12&ZD032)研究成果之一。
2014-04-10关思思
关思思
(1天津外国语大学图书馆,天津300204;2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100871)
德国文化相关法律体系概述**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化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研究”(批准号:12&ZD032)研究成果之一。
关思思1,2
(1天津外国语大学图书馆,天津300204;2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100871)
德国文化相关法律是基于联邦的国家组织形式,原则是权力下放。在文化领域,联邦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宪法框架内运作,宪法保障艺术自由。关于文化领域的专门立法,在文献与图书馆、著作权、文化遗产、电影视频和摄影、大众传媒、档案、音乐等领域,联邦层面和各级政府层面都有相关专门立法。德国法律还分别在公共资金分配、社会保障、税收、劳动保障、建筑和空间规划、数据保护和语言法等领域都有文化方面的相关法。
文化相关法律 文化相关政策 德国
1 前言
德国文化相关法律基于联邦的国家组织形式,原则是权力下放,这种特征源于其国家历史的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在宪法框架内运作,它们在文化领域内各司其职,但也享有自由权。宪法保障艺术自由,这给予艺术文化机构充分的自主权进行自我管理,同时,也使得各个州有自由来制订各自的文化相关法律,宪法对各州法令进行保护和调节。[1]
2 宪法及地方法
德国文化相关法律体系中的基本立法即宪法。目前,德国联邦宪法中一个条款涉及文化与艺术,即“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应当是自由和免费的。”(德国宪法,条款5.III)。根据宪法的解释,这一条款不仅保障了从事创作的艺术家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应该保障文化和艺术发展。这一规定保证每个人都有权利在艺术领域自由地工作,鼓励他们将自己的作品展示给公众,不仅包括创造性的工作,也包括出版和发行工作。[2]
同联邦宪法相比,一些地方法对于艺术与文化的规定更为明确。巴伐利亚州、勃兰登堡州、萨克森州甚至将文化发展作为本州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并在地方法中明确做出规定,如“巴伐利亚州是一个法治的、具有文化氛围的和社会化的州”(巴伐利亚州宪法,条款3.I)。一些地方法中包含了公共资金支持和保障艺术文化发展的内容,如柏林保障和支持文化生活(柏林宪法,条款20.II)。一些地方法强制性规定政府当局要鼓励公众参与艺术文化发展。如莱茵兰-普法尔茨州规定,要创造机会让所有民众都能利用文化产品(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宪法,条款40.III)。另外,一些地方法还包含了文化方面的专门公共责任,例如文化遗产保护、成人教育以及提升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等内容。
3 文化专门法
在德国,从联邦到州政府层面,在文化的各个专门领域,如文献与图书馆、著作权、文化遗产、表演艺术与音乐、电影、广播、电视等,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如《德国文化遗产保护与防止流失海外法案》《著作权法》《联邦电影促进法案》等。州政府一级有一些文化方面的专门法律,如档案、遗迹管理、成人教育等。个别的州有音乐学校法和图书馆法。但是还有一些大型的重要文化机构,如公共剧院、博物馆或乐团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大众传媒和电子媒介领域在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3.1 文献与图书馆
德国联邦宪法保障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德国宪法,条款5.I),这是有关表达自由的重要立法依据。此外,条款还保证了每个人都有“从可获得资源中不受阻碍地获取信息的权利”。这可以解释为规定了州政府及公共机构应尽的责任,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即提供一种“不受阻碍的”获取由其管理的文献资源的路径。
德国没有联邦级别的图书馆法。在州层面,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只有巴登沃腾堡一个州有专门的图书馆法,用来规定图书馆公共设施提供的问题。自2008年8月以来,图林根州也有了图书馆法。2010年,黑森州也出台了类似法律。至于其他州,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基本法律背景都是从联邦宪法中衍生而来的,各州的法律也从目前地方政府级别的角度来规定相关问题。这些州的议会也会就如何通过调整法案来支持文化发展,来进行相关讨论。
《德国国家图书馆法案》由德国联邦议会通过,2006年6月22日生效。它规定:德国国家图书馆是具有公法法律行为能力的联邦机构。此法案将图书馆纳入到联邦机构体系中,并规定了德国国家图书馆的任务、责任等,还赋予了德国国家图书馆广泛的自主权,并规定其受联邦政府文化传媒部门管辖。[3]
关于文献与图书馆方面的其他法律规定,1965年的《版权/著作权法》也是文献和图书馆部门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保障,在其条款中规定了对印刷文献的租用和拷贝、复印等相关问题。它还引入了“公共借阅权”的问题,规定作者及相关著作权人因其作品在各类型图书馆被免费借阅应享有政府的补偿金。除此以外,2002年9月2日生效的《规定书价法》也是一项关于文献及其传播的重要立法。它规定,出版公司有义务确定他们新书的零售价格。这部法律旨在维护和稳定图书市场和营造多样性的供应结构,让出版公司良性竞争,给读者更多选择,从而让作者和读者得到双赢。除了英国、爱尔兰和芬兰以外,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已经推出,或准备推出,规定书价方面的法律[4]。
3.2 著作权法
在德国,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文化领域专门法律。除了著作权中和图书馆有关的规定之外,著作权法还有很多其它方面的规定。1965年它通过了音频设备的征税标准,1985年通过了音像设备的征税标准。公共借阅权在1972年首先被引入。[5]
《著作权修订法》于2003年9月10日生效,其修订是为了贯彻欧盟的著作权保护政策—欧盟关于信息社会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指导原则[6]。其中为以商业和私人目的的著作权规避、逃漏税设置了惩罚机制(著作权法,§§95 a ff.)。另外一小部分修正是针对“互联网法”定义的梳理、“公共借阅权”和私人复制的支付原则等。它还特别针对艺术、文学、学术和科技作品,在新技术发展下的数字化应用和分布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著作权法》于2007年6月再次进行了修订,并贯彻执行了欧盟在信息社会中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指导方针。通过协商,由税率取代了一次性付费系统。
3.3 文化遗产
德国文化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保护文化遗产,如文物古迹和人文景观,包括建筑、考古和古生物遗迹、公园等。在州层面,文物保护立法已经完成。各州都将保护文化遗产并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州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市也纷纷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并承担起重要责任。
德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州政府承担着主要的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和修复具有国家意义的文化遗产,联邦政府自1950年以来就推行了促进计划,从国家层面出资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德国联邦政府也推出了一些保护计划来满足德国东部一些州对文化保护方面的特殊需求,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资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通过德国国家历史遗迹保护委员会协调开展工作。德国历史遗迹保护基金会的建立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活动有效联系在了一起。联邦德国州教育文化事务部长会议是国家级的信息中心,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提供建议。
德国国家级保护文物防止文物流失的依据是《防止德国文化遗产流失海外保护法案》,这部法律反对文物像一般货物一样在欧盟市场内部自由地流动,明确规定了对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民族文物进行文化贸易和活动的限制,包括各州注册在案的具有国家意义的文化遗产和档案。它们绝大多数是私人拥有的绘画、中世纪书籍、乐器、考古文物和档案等。[7]联邦文化与媒体事务部负责维护国家文物和档案的统一,编制州文物登记名录,并公布在联邦公报上,该委员会还负责决定这些文物是否允许出口[8]。为了保护国家文物宝藏,联邦政府也协助州和市来采购重要的文物,防止它们被销往国外。在2008年9月,德国联邦内阁也通过建立文化资产登记制度,来防止来自其他国家文化资产的非法进口。
3.4 电影
在德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为电影发展提供支持。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是出台了《联邦电影促进法案》,并且该法案一直在不断更新,直到2008年底。2008年11月,德国下议院通过了《电影支持法案》,2009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部法律加大了对电影事业的扶持力度,通过扩大资金支持,增加电影院分布,从而拓展德国电影市场,同时增强对影视项目和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并减免电影院的相关费用。
国家层面重要的电影发展机构是电影促进局。它的任务是“提供提升德国电影以及改善德国电影经济结构的方式和措施”,例如通过市场研究或版权保护,扶持电影经济总体利益提高。德国电影产业还受到联邦文化与媒体事务部的保护。为了提高德国作为国际性的电影生产国吸引力,2007年,德国开始实施一个名为“鼓励与巩固德国电影产业”的新支持计划,国家每年拿出6千万欧元,补偿电影生产者15%至20%的生产成本。除此以外,为了提升电影的艺术质量,联邦政策中还有专门的支持和管控措施,如涉及税收和版权方面的政策。
电影促进计划同样存在于州政府层面,但是在范畴和支持的主体有所区别。为了协调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电影政策,联邦德国州教育文化事务部长会议在1994年建立了州电影委员会,通过它来协调各州的电影发展,其中设有各自的州办事处和经济部门。[9]
3.5 广播电视
在德国,大众广播与电视公司以及私人(商业)电视传播商需遵循《州际传播协议》。在这一协议基础上,每个州都各自颁布了州传播法案,对各自地区广播电视传播所肩负的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10]
新信息和通讯技术的专门法律是《通讯法案》,这一法案在1996年8月1日生效;另外还有1997年8月1日生效的《联邦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以及《州际媒介服务协议》等。
3.6 其他领域的文化专门立法
除了上述介绍的文化专门立法之外,其他文化领域也有相关的法律。《联邦档案法》1980年颁布,以规范保护、保存、发展和利用档案。在表演艺术与音乐方面,勃兰登堡州特别设有《音乐学校法》。
4 文化相关法
在德国,文化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而是分散在许多法律规定中,包括联邦宪法、州宪法、市县法典,以及一些与文化事务相关的规定。另外,德国文化相关法律也受国际法律规定的限制,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参与社区文化生活,获得艺术享受……的权利”。
4.1 司法领域
在司法领域,联邦政府和州,以及州以下政府之间的权限是不同的。联邦当局在文化事务中代表国家权力,职责涉及国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特殊遗址保护,国家文物保护、获取与归还,对德国东部重大文化机构的资金支持,以及国际文化合作、推动与促进等内容。而其他文化范畴的公共职责通常由州规定。联邦宪法规定:“除了本宪法规定或允许的之外,权力的行使及职责的免除权均在州的权限范畴内(德国宪法,条款30)”。但是,州政府又将主要文化事务责任转移给了地方政府一级(市、镇和村),这在其各自的地方法规中可以体现出来。
4.2 公共资金分配
在公共资金的分配上,文化机构和文化活动经费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当局通过年度预算拨款来承担。市、县等地方政府也一样。除了《萨克森州文化领域法案》以外,德国在文化方面没有相关可以指导分配文化公共资金的具体法律规定。德国文化相关法律对于文化基金会的建立,如联邦文化基金会、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会和古典魏玛基金会等基金会也有规定。许多州有特殊的法律或规定,来规范并管理各自的文化基金会。
4.3 社会保障
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的艺术家、记者、作家等文化工作者享有全面的社会保障。当其被雇佣时,他们就开始享有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的艺术家、记者、作家必须加入艺术家社会保险基金,由《艺术家社会保险法案》提供特殊保护。
《艺术家社会保险法案》于1981年8月2日生效,它规定了健康保障、长期或老龄看护以及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规定,作为被雇佣者,艺术家、记者、作家等文化工作者只需缴纳50%社会保险费用,另外50%由国家承担。在须文化工作者自己承担的一半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其60%还应由所在单位支付,另外40%,联邦政府通过建立基金会提供补贴,由艺术家社会保险基金资助被雇佣者来承担这40%的支出。2007年6月,《艺术家社会保障法》也开始生效,其基金资助的覆盖面更广,对受益人的审查也更加严格。[11]
4.4 税收
在税法方面,支持艺术和文化税收减免的专门法律分散在许多法律条款里,也包含在各种专门法中。例如在增值税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一些文化产品(如图书)免于缴纳19%的税,而只需缴纳7%的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以及非营利性文化活动(如公益性剧院演出)是免缴增值税和公司税的。还有《基金会税收法案》、《非营利性活动与捐赠法》等法案也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基金会税收法案》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它包含了对基金会设立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活动与捐赠法》2007年6月修订,减轻了个人和机构的税收责任。另外它规定,如果进行捐赠活动,仍然可以免除20%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免税额从30万欧元提高到100万欧元。近年来,捐赠领域已经建立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收入免税也由单纯的志愿者活动扩展到适用于其他群体文化活动。
4.5 劳动保障
在劳动法方面,除了《艺术家社会保险法案》之外,德国并没有其他与艺术家及文化工作者雇佣相关的特别法律规定。基本的劳工法在文化雇佣领域是普遍适用的。如果艺术家或文化工作者是由联邦政府、州或自治市雇佣的,那么公共服务条例也同样适用。
在工资及合同方面,《工资协议法》是基础性的法律,2005年10月修订。在这一法律规定下,一些主要为一家机构工作的自由作家或自由记者等自由文化工作者可以享有“雇员般的”地位,他们可以同合约人在报酬和待遇方面进行协商。在剧院、乐团、音乐学校等艺术部门和文化机构中,其工作者的特殊合同和工资协议,包括非艺术类员工在内,由工会和雇主共同裁定。其中像歌手、演员、乐手等主要职业的工作条件,在这些协议中也有所规定。另外,为了解决雇佣争端,剧院还设立了特别仲裁会。在参与决策方面,《普通工人共同决策法》保证雇员有参与决策制定过程的权利,对从事公共服务的雇员也有相似规定。
4.6 建筑与空间规划
早在1950,德国联邦就出台了《公共建筑艺术法》,以此鼓励设计艺术家,并促进艺术进入公共空间。它规定,建筑预算的1%到2%应该用来承担艺术建筑工程。联邦州也出台了类似建筑法规,来规范他们各自的职责。更多关于建筑和城镇规划的规定在《联邦建筑物法》中也有所规定。
在德国,环境保护和景观保护不属于文化领域范畴。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他们有单独的法律,并通过环境事务部管理。关于自然遗产和纪念建筑的保护,有文化遗产方面的相关法律。
除了上述领域,文化相关法在数据保护、语言法以及其他领域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与规定。
5 结语
从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德国文化相关法律的制定一方面沿袭了传统德意志民族法律的个性,具有鲜明的特点,如严谨、思辨、理性、法典化,并强调国家主义、团体主义价值追求倾向,另一方面,德国又针对自身的文化特点制订文化相关法律。如,德国人重视文化,尤其重视阅读。这一点无论从他们对文献以及著作权、对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工作者、图书馆建筑等方面的相关立法上都可以看出。德国不但有世界上最漂亮的图书馆,有最受尊重、最伟大的学者,更让人钦佩的是德国普通民众对待知识的态度、对待知识分子的尊重和他们的全民阅读习惯。虽然一直以来,德国式法律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文化相关法律的制定上,我们更应该借鉴的是其立法思想,重视文化发展,并通过文化立法,努力促进我国文化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1〕 Bernd Wagner,Ulrike Blumenreich.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Germany[EB/OL].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2014-10-04]
〔2〕 Currie D P.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
〔3〕 Deutsche Nationalbibliothek.Draft Law regarding the Deutsche Nationalbibliothek(DNBG)[EB/OL].http://www.dnb.de/SharedDocs/Downloads/EN/DNB/wir/dnbg.pdf;jsessionid=FD47BACDD6D30F0C900F149635B23DCF.prod-worker3?__blob=publicationFile.[2014-10-04]
〔4〕 Wikipedia,The Law on Fixed Book Prices[EB/OL].http://en.wikipedia.org/wiki/Fixed_Book_Price_Agreement.[2014-10-04]
〔5〕 German Copyright Law.Legislation[EB/OL].http://www.germancopyrightlaw.de/.[2014-10-04]
〔6〕 The Amending Law on Copyright.A second act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B/OL].http://www.urheberrecht.org/topic/Korb-2/bmj/Fragebogen.pdf.[2014-10-04]
〔7〕 刘蓝玉.德国文化资产管理制度现状及案例[J].博物馆学季刊.2009,23(4):65-87
〔8〕 BKM.International cultural co-operation.[EB/OL].http://www.kulturportal-deutschland.de/kp/main.html.[2014-10-04]
〔9〕 German Films.Federal Film Promotion Act[EB/OL].http://www.german-films.de/fileadmin/mediapool/pdf/German_Films_Quarterly/gfq2-04_scr.pdf.[2014-10-04]
〔10〕 立法会秘书处.德国公共广播服务[EB/OL].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sec/library/0506in27-c.pdf.[2014-10-04]
〔11〕 ISchulze,SJochem.German:beyond policy gridlock.West European Pension Politics.Oxford,2007
栏目主持人:《山东图书馆学刊》自2012年第6期起到2014年第5期的整整两年期间,开辟了《国外公共文化政策法规研究》专栏,集中发表我们的研究团队有关介绍和研究国外公共文化政策法规的论文。这些论文,是我们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强公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研究”(批准号:12&ZD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两年来,以每期平均2篇论文的数量,连续发表了25篇相关论文,研究对象横跨欧洲、美洲、非洲、亚洲、大洋洲,涉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瑞士、挪威、瑞典、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荷兰、匈牙利、爱沙尼亚、立陶宛、希腊、奥地利、乌克兰、亚美尼亚、埃及、南非、印度、澳大利亚等25个国家。我们按照“一文一国家”、“一文一主题”的构想,力图体系化地展现当今世界各国公共文化政策法规的核心要素与最新进展。
2014年初,全国人大启动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工作,我们有幸加入到全国人大、文化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工作专家组,参与法律的起草和研究工作。本栏目发表的这组介绍和研究国外公共文化政策法规的系列论文,无疑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
本栏目持续了两年,我们不时收获同行们的好评与勉励。到本期为止,本栏目将告一段落,但我们的研究不会停止,我们对国外公共文化法规政策的关注也不会中断。
限于条件和水平,本栏目已发表出来的论文,无论是研究广度还是研究深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不精确之处。我们期待倾听专家、同行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山东图书馆学刊》对我们的鼎力支持,感谢编辑部同人为栏目付出的辛勤劳动。
李国新金武刚
2014年10月
附:《国外公共文化政策法规研究》专栏发表论文一览
2012年第6期
美国文化管理体制研究………………………冯 佳 李彦篁
当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设新进展……彭 微 张 柯 金武刚
英国文化管理机制:“一臂之距”………………………陆晓曦
2013年第1期
爱沙尼亚文化政策的主要特点…………………………周 亚
埃及的文化宫制度及其作用……………………………王一帆
2013年第2期
葡萄牙公共文化政策的主要特征………………………支 娟
立陶宛文化事业的法律与经费保障探析………………李秀敏
希腊的文化遗产保护……………………………………白兴勇
2013年第3期
奥地利文化政策概览……………………………………柳 英
荷兰公共文化政策研究…………………………………许 清
2013年第4期
匈牙利公共文化管理体制与内容特色…………………高梦楚
2013年第5期
法国公共文化发展政策研究……………………………张 丽
挪威文化政策目标与手段………………………………崔 丽
2013年第6期
国际书刊交换中心—印度国家图书馆…………………柳 英西班牙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启示………………………王 萍
2014年第1期
《乌克兰文化法》立法宗旨与基本框架述略………………………………………………………肖梅林 孟莉霞 夏秋菊
瑞典的政府体制与瑞典艺术委员会职能研究…………崔 丽
2014年第2期
“创意”澳大利亚研究……………………………………王学思
比利时:地方文化共同体提供文化服务保障的联邦制国家……………………………………………………………张 丽
2014年第3期
丹麦艺术基金会“专家治会”模式研究………黄思思 金武刚
艺术国度爱尔兰的文化政策……………………………张 丽
2014年第4期
从种族隔离到社会融合:南非《文化促进法案》变迁钩沉……………………………………………………………刘海丽
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基本法》概览…………钱家骏 潘 攀
2014年第5期
《俄罗斯联邦文化基本法》框架与内容述略………………………………………………………甄瑞辰 孟莉霞 肖梅林
德国文化相关法律体系概述……………………………关思思
Overview on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of Culture in Germany
Guan Sisi
Cultural policy in Germany is based on a federalmodel.It is governed by the principles of decentralization,subsidiarity and plurality;a tradition rooted in the nation'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reaffirmed in its Constitution.Constitution guarantees the freedom of culture.In the literature and libraries,copyright,cultural heritage,film,massmedia,archive,music and other fields,Germany all have special legislation at the federal level and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In the jurisdiction,allocation of public funds,social security,tax,labor,architecture and spatial planning,data protection,language and other fields,Germany all hav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ulture.
Cultural law;Cultural policy;Cermany
G151.60
A
关思思,女,馆员,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13级图书馆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