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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制和政策研究

2014-04-10李春艳徐喆

求是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

李春艳+徐喆

摘 要:以政府出资成立引导基金,旨在通过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我们应通过厘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制,为制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并针对我国政策体系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政策体系调整,以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功能。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政策调整

作者简介:李春艳,女,经济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产业创新研究;徐喆,女,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从事产业创新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东北地区依靠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JL079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1-0063-07

政府出资成立引导基金,旨在通过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初期都采取了这一模式,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以色列之所以能成为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引导基金的示范效应。[1]但是国内引导基金却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规范、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基本政策与法律框架,在运作中也还存在很多问题。那么,如何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解决运作中的诸多问题、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这就需要系统性的扶持政策,而政策的出台不能具有盲目性,应与发展机制相对应,以使政策体系具有协调性和有效性。

一、引导基金发展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制

(一)引导基金发展和运作的机制

引导基金属于公共资本,设立的目的是既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解决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功能缺陷问题,同时又避免出现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运作的缺陷。但引导基金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相比有很多特性:第一,委托代理链比较长,出资人→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导致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同时出资人之间还存在着公共资本如何激励私人资本进入的问题;第二,需要权衡收益和政府目标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公共资本努力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投向有利于地区发展的产业,而私人资本就是追求收益大、风险小、更有前景的企业。因此,引导基金发展和运作的机制如下:

1. 风险补偿机制

通常情况下,公共资本一般进入的领域是低收益的项目,这些项目只有符合私人资本预期收益标准,才不至于对私人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另外,对于引导基金而言,无论投资项目成功与否,政府都有一定收益。因为伴随着一轮又一轮成功、失败、再成功的项目,都有税收和就业、产业结构的逐渐改变、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的经济现象出现。所以,为了吸引私人资本的进入,必须对其进行补偿。[2]如英国贸工部规定,当基金发生亏损时,政府的投资份额先损失,而对符合标准的私人投资者的资本提供20%的资本损失保证(DTI,1999)。根据孟卫东等的研究,我国在私人投资者风险规避的假设条件下,事前承诺对投资基金的亏损进行补偿可以激励更多的私人资本进入。[3]

2. 投资项目选择的激励机制

创业投资者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去投资项目,然后按照分成制契约,可以满足他们的激励相容约束。如果按照政府的特定目标去投资,必须设计适合的激励契约,即在收益分配条款中充分体现出政府让利于创业公司的管理团队和其他投资者的激励意图,使创业投资家在选择投资项目上能够自愿兼顾收益和政府目标的实现。以色列YOZMA给予私人投资者在新基金存在的最初5年内以事先议定的折扣价格购买政府(YOZMA)股份的期权和7%的未来利润。中国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3. 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角度对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管制,避免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约束机制主要是指政策明确规定对外投资的标准。如澳大利亚IIF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必须满足下述条件:公司应该正在执行研发成果的商业化;公司处于种子期、早期或扩张期;在投资时,大部分雇员和高比例价值的资产应该位于澳大利亚境内;前两年的年投资收益不得超过400万美元,任意一年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另一支PSF引导基金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由大学、研究机构控制;所使用的知识产权至少50%由大学、研究机构拥有。我国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创业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4. 人才保障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的人才即风险投资家,其优秀的素质是决定创业投资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但由于这样的人才必须懂技术、管理、营销、金融、财务、法律,这导致在我国极其缺乏这样的人才,其成为制约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建立和储备一个稳定的人才队伍,相应的人才保障机制必须建立,以满足专业人才的需要。

5. 退出机制

有效的退出机制,应该既能有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资金参与。据研究,科技型创业企业度过危险期一般平均需要3年,存活了4年才有可能成功[4],因此退出年限不能太短,才能起到引导基金应起的作用;如果引导基金给予社会参与者优先购买权,但不承担必须购买的义务,这会给社会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以色列 YOZMA 引导基金在退出时,赋予了共同投资的私人部门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出资的选择权,价格为初始成本加上每年7%的利息。我国科技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制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是产业基础、资源要素禀赋、市场需求、科技创新和社会调控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技术创新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如果没有相应技术上的突破、持续的创新以及源源不断的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即使符合社会的需要,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不可能形成的。与此同时,在技术开发的过程中,在萌芽阶段,存在着由技术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在市场化阶段,存在着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在整个过程中还存在着资金供应不足所产生的风险。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调节,需要政府的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遵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机制,以及发挥引导基金的功能,其培育机制如下:

1. 资金投入的机制

处在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由于技术尚不成熟,市场尚不完善,品牌尚未完全建立,因此营业收入少,现金流明显不足,这就意味着这些科技型创业企业亟需资金的注入,依靠传统融资方式,如自有资金、内源融资,都无法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发挥引导基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政府的相关政策,尤其是财税政策,使引导基金可以吸引社会资本、私人资本的参与,帮助他们突破发展瓶颈。[5]

2. 技术评估机制

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成长的过程中,技术创新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技术的不确定性。高新技术通常处于科技前沿,有一些是属于构想或构思,离实现还有一段距离,而且通常技术非常复杂,成功与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技术能力的不确定性。高新技术能否实现产业化,最终取决于创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和生产工艺能力,即使开发难度不大的高新技术,也存在开发不成功的风险。三是技术与产品之间的兼容性不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由于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技术和产品的兼容性出现问题,会进一步影响产业内的分工和协作,最终会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这些不确定性与很多因素有关,主要是:创业企业家的能力、创业企业与科研机构的技术能力、政府在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是否及时跟进等等。[6]这样,为了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创业投资企业应该参与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并且对参与决策的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激励和约束他们的决策行为。

3. 创业企业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即使创业投资企业已经将资金、知识、管理经验投入了创业企业,仍然不能保证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所以,必须通过相关政策,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影响创业企业家的行为。[7]

二、风险投资政策评价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酝酿期(1985—1998年)、兴起期(1998—2001年)、调整期(2001—2004年)、稳定发展期(2004年以后)。在这期间,出台了很多政策,但严格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政策很少,大部分是关于风险投资建立问题以及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政策,直到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终于为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和适应市场化运作原则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奠定了法律依据。再结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本支持, 创业投资政策引导与扶持体系才最终建立起来。

(一)风险投资政策评价

1. 酝酿期的政策评价

(1)提出创业投资的概念。创业投资的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首次正式出现在我国政府的相关文件中,是1985年3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首次将创业投资的概念纳入法律条款。

(2)创业投资模式初探,鼓励进行风险投资实践。1985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提出以风险投资方式鼓励技术创新及高科技产业发展。199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5年,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我国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等创业投资企业。

2. 兴起期的政策评价

(1)提出了建立风险投资的机制。借鉴美国的经验,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即当年两会“一号提案”) ,明确提出“必须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推动科技进步”,并从“明确把发展风险投资作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发展创业投资事业的建议。据此,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具体提出了“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义”、“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基本原则”、“培育风险投资主体”、“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建立健全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等内容。

(2)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地方法规初步呈现。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其释解(2000)、《有限合伙管理办法》(2001), 上海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深圳的《深圳市创业资本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 广州的《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2001),都是促进风险投资的地方性法规,等等。

这期间,虽然中央颁布了规范信托基本关系的大法《信托法》(2001),但基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缺少相关政策,再加上这一时期股票市场高科技泡沫的破灭,使得风险投资基金进入了调整期。

3. 调整期的政策评价

(1)提出了比较成熟的法规、条例。2001年开始,国际风险投资发展速度减缓,我国创业投资也进入了长达三年的调整期。在促进中国创业市场建立并完善、激励创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成成功风险投资案例的过程中,我国在已有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更强、更成熟的法律法规,如2002年6月,我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2003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范了外商企业的创业投资行为。

(2)地方性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并发展。伴随着中央及各部委对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了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各地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这些政策主要集中在面向本地区的扶持政策和面向高新技术园区的政策两方面。

在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调整期内,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相关政策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为创业投资走出低谷、平稳发展做了铺垫。但是,这一时期的政策中财政支持多于税收支持,这就使得市场的作用被减弱,不利于创造公平的创业投资环境。

4. 稳定发展期的政策评价

(1)建立了创业投资法律体系。自从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创业投资相关法律及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如2006年8月27日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扩大了合伙人范围,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内容,对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减少了限制,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投资产业法律体系;2006年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国内创业投资产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规范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2)引导基金相关政策出台,创业投资层次逐渐多元化。2005年发布、2006年正式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及2007年7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旨在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3)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税收政策对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国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依靠财政政策,而忽视税收政策的现象。自2004年以来,我国对税收政策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如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有效地促进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投资政策经历了从概念提出到基本确立再到不断完善的过程,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国的创业投资政策与美国、英国等国家比起来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仍需要不断完善。

(二)风险投资政策存在的问题

1. 税收优惠政策不尽合理,没有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方面的鼓励措施,国外的发展实践表明,税收优惠的力度越大,政策越有效。[8]如美国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时,风险投资达到了以年均48%的幅度激增的效果。而新加坡的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完全免税。

我国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方面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有限合伙制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而我国目前关于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使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负担更重。[9]二是缺少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收益是由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完所得税之后分配给投资者的,我国对这部分收益依然征收资本收益税,于是出现了双重征税,使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很重。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作用有限,因为中小企业通常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利润或利润较少,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些企业基本没起作用。四是我国现行的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普遍存在着税收优惠政策较少、门槛很高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不符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普遍不好,存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的问题,税收政策难以落实。

2. 对社会资本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政策不足,使得引导基金资本定位不准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引导基金应投资于处于创业企业早期发展阶段的项目,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做出规定,投资早期项目的比例应在60%以上。但一般来讲,创业投资基金三分之一是政府引导基金,三分之二是社会其他投资者资金,仅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很显然会影响社会其他投资者与合作者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有效的激励政策与之相配合:一是提供合理的投资利益分成,二是提高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如《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引导资金, 自投资起三年内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分红,三年后, 创业投资企业收益率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时, 引导资金按该利率取得收益。” 第二十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将其总投资额的70%以上投向本省经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并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 用于补偿以前年度以及当年的投资性亏损,其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不得超过该企业年末净资产的10%。”但各地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对社会资本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够,其运行的效果并不明显,2006年种子期项目数比例与2005年保持一致,并未扭转2003—2005年调研结果中出现的逐年比例下降的态势。

3. 缺乏对引导基金操作主体的绩效考核制度,无法解决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目前,大多数引导基金的监督机构未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于如何监管和考核未做出详细的规定。由于引导基金在运作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势必造成创业投资公司与创业企业的同谋,有可能损害政府的利益。[10]引导基金虽然具有国有资产的性质,但它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能用经济指标来考核管理机构,而必须从政策效果和收益两方面进行考核,特别是应该从投入科技成果和投资专利的数量方面进行考核,才能有利于政府对操作主体进行监督。

4. 忽视财产清算环节,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

我国现有的吸引社会资本的创业投资政策大都集中在风险补偿机制、让利机制等方面,而对创业投资公司破产后的财产清算问题关注较少,甚至相关政策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如2007年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往往意味着社会资本将得不到清偿,这样的规定会打消社会资本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而对于政府引导基金来讲,即使得不到清偿,也会在一次一次的投资中,实现社会效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

5. 引导基金存在退出期限问题,导致“引导”的功能不能完全实现

退出机制是引导基金存续并发展的重要机制,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11]一方面,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期限较短,如200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我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各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所得税“两免三减”)也以5年为期限来制定,而通过对创业投资的运行规律以及对国内外创业投资活动的经验分析表明,创业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7—10年才能真正地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我国缺少指导以及强制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清算的政策,使得一些引导基金不愿意从收益较好的项目中退出,这样就导致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产生了“挤出效应”,降低了社会资本的积极性,背离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本质。

三、引导基金政策体系建设的方向

我国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基本采取委托社会机构管理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寻租行为,但同时,由于引导基金与社会机构之间存在目标不一致问题,导致不可避免地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市场化途径选择管理机构,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以解决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同时,其政策要足以补偿高风险创业失败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损失。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功能,我国引导基金的政策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第一,完善对创业投资参与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应借鉴外国经验,采用免税、减税、延期纳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税收优惠门槛;免征或减征资本利得税,消除双重征税现象,杜绝税收歧视,制定合理的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入。

第二,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不归社会管理机构,但对管理机构提供合理的投资收益分成,对于投资阶段较早的项目,其分成的比例更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目标的实现,又能吸引优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才,以足够的动力去运营引导基金,同时也有利于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

第三,制定合理的目标体系和考核方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于引导基金的考核既要体现经济效益,也要兼顾社会效益,保证引导基金宗旨的实现,有效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正确弥补市场缺陷和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基金带动创业投资的规模、政府基金退出的收益、投资企业发展成功的比例、投资引导的产品领域、投资企业的阶段、退出后企业的状况等等。

第四, 对政府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要做出有益于社会资本的规定,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年限要科学和合理,达到真正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的,实现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同时体现“不与民争利”、“却与民分忧”的精神,去除“保值增值”的色彩。

第五,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管理人才,以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应通过高校的课程设置改革,即增设创业投资课程,来培养创业投资人才,或者通过与境外投资机构的合作,来提高创业投资人才的专业能力。

参 考 文 献

[1] 詹骞,石源:《三种创业投资模式对我国发展创业投资的启示——以美国、德国、以色列对比分析为例》,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 刘健钧:《建立我国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的对策探讨》,载《宏观经济管理》2003年第8期.

[3] 孟卫东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公共资本对私人资本的补偿机制》,载《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9期.

[4] C. M. MASON, R. T. HARRISON. “Is It Worth It? The Rates of Return from Informal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s”, in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02, 3.

[5] 龚建立,徐炳炳,王飞绒:《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研究》,载《经济纵横》2007年第8期.

[6] 米建华等:《创业投资促进技术创新集群的机制及路径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年第8期.

[7] 殷林森,胡文伟:《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研究述评》,载《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1期.

[8] 强小安,王育宝:《我国创业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宏观经济管理》2007年第8期.

[9] 郭明杉,杨波,孙长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载《商业研究》2008年第2期.

[10] 丁晓君:《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风险的控制》,载《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1期.

[11] 曹宏杰,张锴雍,许荣,夏有力,郭露:《创业投资基金如何退出》,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

[责任编辑 国胜铁]

Mechanism and Policy of Guidance Fu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ising Strategic Industry

LI Chun-yan, XU Zhe

(School of Business,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117,China)

Abstract: Guidance fund financed by government aims at attracting more private capital into technologic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ising strategic industry. This paper provides the theoretic foundation of supporting policy formulation by elucidating the mechanism of the guidance fund and its promotion mechanism in the development of rising strategic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the policy system,the adjustment of policy system should focus on improving preferential tax system, solving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performance appraisal system and perfecting the exit mechanism to realize the “leading” effect of the guidance fund.

Key words: rising strategic industry; guidance fund; policy adju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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