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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2014-04-09

时代金融 2014年8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交易主体

王 峥

(渤海证券,天津 300000)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对金融服务的市场有所拓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虚拟化、法律法规监管缺位、跨国经营等特点,导致其风险管理更加复杂,这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是一种新的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当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贷款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依托网络,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的保管、支付清算以及信用担保服务的平台。例如网易宝和支付宝等。在2013 年1 月,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有223家。网络贷款模式即为我们所说的P2P,它包括网络贷款中介和网络贷款公司。其中网络贷款中介起的是中介的作用,而网络贷款公司直接向消费者融通资金。截至2013 年,据不完全统计,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 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 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其遇到的风险越来越复杂,例如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和技术支持风险。

系统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 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 IP 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技术选择风险是由于在选择技术解决方案时存在操作失误或设计缺陷。它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也可能来源于信息的传输过程中效率较低。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或选择的技术方案已经被淘汰,则会出现网络过时、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客户错失交易机会。技术选择失误对于传统的金融业务而言,只会增加业务的处理成本,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会影响客户及交易机构的交易机会,最终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失去生存基础;如果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效率较低,则会出现传输速度降低或中断的情况,从而延误交易时机。

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还有的一方面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较缺乏,需要从国外进口,这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造成了技术支持风险。

(二)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有: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和信誉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或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造成的。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结算终端、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操作性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账户授权使用系统、与客户交流信息的系统等的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信誉风险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我们提出的应对措施有四个方面: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并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内部控制方面应该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技术队伍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要从建立全面客观的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着手,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选择性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加紧立法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电子交易的合法性。明确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对各交易主体的权力义务进行明确的解析;对现行的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适时的加大量刑力度;对交易主体的责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持电子交易凭证、识别数字签名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能够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在此方面应对市场准入管理进行加强并完善监管的体制。确定准入条件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大扶持力度;互联网金融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故应协调混业和分业监管模式,实行综合监管。我国应向国外学习,及时协调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

据数据显示,2013 年我国新兴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分别为9.64 万亿元和1060.78 亿元。电子支付交易规模超过1000 万亿元。在该年,我国电商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8.1 万亿元。比2012 年增长27.9%。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往处于垄断状态的理财和信贷等金融服务逐渐以新的形态出现,银行、网络金融公司和互联网企业为增强其本身的竞争力进行自主创新,从而塑造全新的金融生态圈。在这种移动支付的发展态势下,做好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健全监管体系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各方面力量,从实际情况出发,以保证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

四、小结

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3):40-42.

[2]周小娟.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3,22(1):111-113.

[3]陈子永.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商,2013,21(1):1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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