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信用证软条款与我国出口企业应对策略

2014-04-09张文韬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8期
关键词:交单装运进口商

□文/张文韬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013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4.16 万亿美元,出口额超过2.21 万亿美元,顺差2,597 亿美元,我国稳居世界第一出口国,并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贸易国。然而,伴随我国外贸平稳快速发展的同时,尤其在世界经济复苏趋势不明朗,欧美主要经济体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更为复杂和严峻的局面下,出口企业收汇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1990~2011年出口贸易坏账总额为6,110 亿美元,其中,2010年、2011年我国坏账额分别达到788.97 亿美元和949.65 亿美元,业界公认,我国出口贸易中坏账率在5%以上。因此,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降低结汇风险,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各种方式中,信用证是最主要、应用最广泛的支付手段之一,被业界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线”。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第二条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作出了如下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管我们怎样命名或者称谓,该约定是不可撤销的,同时对于开证行来说只要对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应该无条件付款。从中可以看出,其最重要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只要出口商交单时能够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将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它的出现和发展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进出口双方因相互不信任而阻碍国际贸易的问题。因此,自19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以来,尤其随着国际贸易近几十年快速发展,信用证的运用日益普遍,据统计,世界90%国际贸易和我国80%以上出口结算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同时,由于信用证独立性、抽象性特点等原因,其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各种问题,如“软条款”问题,近年来尤为突出。致使出口商(受益人)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而对其安全收汇构成风险,弱化了信用证支付功能,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因此,本文重点对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作初步探讨。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特点分析

UCP600 并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结合国内学者不同视角下观点认为: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该条件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出口商无法缮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进而威胁安全收汇,使受益人陷入被动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规定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结合我国出口贸易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信用证软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信用证软条款一般由买方(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设立,目的是进行欺诈或是当卖方没有按时交货或者货物品质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时,保护自身利益。

2、在形式上,信用证软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各种各样的单据,而出口商无法根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完成结汇。

3、信用证软条款使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为保护出口商利益,根据UCP600 最新规定,信用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软条款的设置使当出现不利于买方的情况时,买方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本质上为撤销信用证的行为。

4、信用证软条款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而受益人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或出于无奈等原因无意或有意接收这些软条款,在交单结汇时给自身带来不便,而陷入被动局面。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软条款有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1、信用证生效环节上设置障碍的软条款。也就是说,虽然受益人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但此信用证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生效。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L/C WILL BE AVAILABLE ONLY UPON APPLICANT’S APPROVAL OF SAMPLE OF THE PRODUCTION.

控制生效信用证软条款,通常带有“不”字,如未获得进口许可证不生效、未经买方检验不生效、买方未指定船公司不生效、开证行未通知暂不生效等。虽然买方对信用证生效设置条件的做法并非完全出于恶意,但由于其可以随时阻止信用证生效,变相的撤销信用证,使出口商处于非常被动局面。

2、装运环节的信用证软条款。货物装运是出口贸易重要环节,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要求装运并提交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是结汇的重要保证。而进口商(开证行时常参加)在装运环节制造“陷阱”,限定具体船只、船龄、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等,比如信用证规定装运时间、目的港由买方指定,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通过此类软条款,使进口商达到控制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目的,一旦交易对其不利,便可利用该条款使出口商无法交单,造成违约。

3、商检环节设置软条款。通常表现在信用证中要求由进口商或其指定人进行商品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当然,进口商可能是为了保障货物质量,但此条款违背了国际贸易中关于商品检验由独立的、有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执行的惯例,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不利于进口商等因素,进口商完全可以通过故意不出具商检证书使出口商无法顺利结汇。

4、单据设置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买卖,开证行付款前提是相符交单,所谓相符交单,UCP600 定义为:“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而进口商正是看中信用证“只看单据、不看货物”这一特点,要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之间或与信用证的要求制造矛盾或者要求出口商提交无法提供的单据,如要求出口商提交进口国驻华使馆签发的合格证书等文件,但实际上进口国并无驻华使馆,出口商也就无从提供相关证书,使出口商陷入被动。

5、其他形式软条款。如要求签章与其在开证行预留的样本一致;在付款环节设置软条款,如要求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等等,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三、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独立抽象”和“相符交单”是信用证两个基本原则。所谓“独立抽象”是指信用证依据合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合同之外,银行的付款、承兑等行为不受合同约束。“相符交单”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单证相符”;另一方面要求单据与单据相符,不得矛盾即“单单相符”。

可以说,信用证上述机制对贸易双方带来诸多方便,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但也存在固有缺陷,并被交易双方利用。就进口商而言,利用其漏洞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条款使出口商难以做到交单相符,这是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客观原因。

主观上,从进口商角度而言,设置信用证软条款并非完全出于欺诈目的,而是保证货物质量、争取对自身有利的交易条件。对于出口商来说,接受软条款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在交易中处于劣势,不顾风险,一味放弃原则,不断以更低地价格和更优惠的贸易条件来吸引买方;二是在收到来证后,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自身业务能力等原因,未能及时审查出信用证中包含的软条款。而某些国家地区开证行由于本身信用程度不高,并且更多的站在进口商的角度,一味地偏袒进口商,对软条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亦造成了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软条款对于出口商而言存在巨大危害,随时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有效降低结汇风险,选择合适的支付手段,是摆在我国外贸企业面前的突出课题。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步,调查了解进口国家(地区)企业及银行的资信情况,防范市场风险。对贸易伙伴所在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判断。根据长期实践判断,中东、非洲某些国家、印度、韩国、印尼等信用程度相对较差,需注意风险防范。对进口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范围、商业道德水准等作重点调查内容,这是防范风险、顺利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同时,要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知名度高等银行作为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法国兴业银行、英国渣打银行、美国花旗银行、澳大利亚澳新银行等。

第二,认真、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生产、安排装运、提交单据。交易双方签订贸易合同时应考虑周全、合同内容完整、逻辑严密,减少出现模棱两可的词语,可以有效减少信用证软条款出现的可能性。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和内容开立信用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谨慎审核信用证,对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及可能出现的软条款应坚决要求开证行修改、删除。一旦进口商或开证行拒绝,出口商应高度警惕,万不可盲目安排装运。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方设置软条款时并非出于故意,会积极配合卖方修改信用证。在审核无误后,按照要求组织装运,提交所需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海运提单、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

第三、发生拒付时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当然,由于信用证软条款的设置使出口商无法提交相符单据,开证行有权拒付,出口商希望通过信用证方式获得救济,困难重重。但出口商仍应积极采取对策,以减少损失。

拒付发生后,查找拒付原因,积极与进口商及开证行协商,通过修改单据、进口商同意开证行付款等方式进行补救,前提是出口商所交货物与单据并无重大瑕疵并且进口商设置软条款时无恶意欺诈目的。如进口商恶意设置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救,如及时报案,以信用证诈骗追究进口商责任。同时,由于开证行在开证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带有恶意欺诈的软条款,并对出口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出口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追究开证行的责任。同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不论采用何种救济措施,出口商都应密切关注货物下落,掌握主动,以免造成钱货两空的重大损失。

最后,综合运用多种贸易支付方式,有效降低结汇风险。除传统电汇、托收等支付手段外,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福费延业务、CAD(Cash against Document)等都是有效支付手段,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尤其是欧美国家普遍采用,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我国出口企业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采用适合的结算方式,并通过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降低风险,保证收汇安全。

[1]任再萍,姚大伟.UCP600与国际贸易结算的变化[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3.

[2]刘韩云.我国信用证下贸易融资银行风险的控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7.

[3]彭美修,王君.信用证软条款的种类及其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7.12.

[4]杨良宜.信用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猜你喜欢

交单装运进口商
新年港口装运忙
脱欧后蜜蜂难进英国
信用证交单不符时买方拒付货款权利证成
相符交单收汇后不符点费的处理
证外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及操作
保函索赔交单交付方式剖析
一重加氢反应器装运——EO反应器运输吊装装船方案
浅析国际进口贸易财务管理价值
“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
限定信用证“最早交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