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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理论与实务研究
——信息引导初查

2014-04-09宋晖徐欢沐岚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2期
关键词:初查职务犯罪嫌疑人

宋晖 徐欢 沐岚

新刑诉法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理论与实务研究
——信息引导初查

宋晖*徐欢**沐岚***

信息引导初查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提出的最新课题,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必然结果。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库,现代技术的应用,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的自侦队伍是信息引导初查实现的途径。本文以信息引导初查为例,详细解析新刑诉法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初查的理论与实务。

新刑诉法 职务犯罪 信息 引导 初查

前言

在信息爆炸、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尤其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侦查与反侦查越来越体现在对现代科技手段和情报信息的掌握和运用上。初查作为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步骤,其效果直接关系到后续的立案侦查,可以说初查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化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只有树立侦查信息化思维,突出信息的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探索和推广信息引导侦查的侦查机制,特别是注重信息引导初查,建构一套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特点及规律的信息引导初查机制,才能在“信息与智能”的对抗中把握先机,克敌制胜。

一、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和初查的关系

(一)侦查与初查的关系

1.初查的界定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初查做出规定。关于初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多个文件[1]如1990年《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1995年《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1997年《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关于检察机关反贪贿赂工作若干规定的意见。中作过定义。2013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做出规定,第168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169条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减少理解上的分歧,应当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依据,将初查界定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立案前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

2.侦查与初查的关系

探讨初查与侦查的关系,首先要明确初查活动的性质。初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活动,其特殊性在于:一是在实施阶段上,初查是在立案之前,而一般意义上的侦查是在立案之后。二是在强制性上,初查是一种任意性的侦查活动,而一般意义上的侦查则带有强制性。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初查和侦查的关系如下:首先,初查是侦查的前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经历初查,难以判断案件线索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在此意义上,没有初查就谈不上后续的侦查。其次,初查是侦查的基础。初查质量的好坏决定了侦查活动是否有一个坚实的基础,从而影响侦查的质量和效率。再次,初查是侦查的关键。初查的思路是否正确,突破口的选择是否准确,直接影响着侦查方向的判断和侦查方案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侦查的成败。正因为如此,自侦部门在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初查的作用,将办案的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

(二)信息引导初查和信息引导侦查的关系

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贯穿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始终。在初查、追逃、审讯、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等环节,信息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初查对于信息引导侦查的意义最为重大,其与侦查的关系也最为紧密。具体阐述如下:

1.信息引导初查是信息引导侦查的起点。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面临的突出困境是“举报线索少并且质量不高”。而传统的侦查模式下,自侦部门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依靠举报线索。面对“无米下锅”的局面,初查工作陷入了极大的被动。初查是侦查的前奏和基础,要实现信息引导侦查的目标,必须在初查阶段就打开局面、打好基础。

2.信息引导初查是信息引导侦查的重点。这是由初查的重要性决定的。与公安机关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同,自侦部门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没有犯罪现场,通常也没有具体的被害人,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也很少,再加上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一些专业的领域和隐蔽的环节,知情人的范围比较窄,这些因素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比较困难。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和充分利用线索正是初查活动的两大任务。初查工作如果进展顺利,后期的审讯突破和收集、固定证据则要相对容易。事实上,实践中初查成案率低、初查不扎实确实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普遍现象。比如,由于初查不到位、不成功,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该立案的最终却没能成案,可以拓展成窝串案的最终却没能扩大,可以追究数罪的最终只追究了部分犯罪。可见,初查在侦查中的地位十分突出。因此,信息化引导侦查的重点应放在引导初查上。

3.信息引导初查为信息引导侦查提供保障。信息引导侦查是一个连贯的、动态的过程,信息引导初查的成功可以为立案后的审讯突破、收集、固定证据、追缴赃款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后续的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保障。好的初查是侦查的一半。一般来说,初查活动选择的切入点越准,收集的初步证据越全面,立案后的侦查思路就越清晰,侦查方案就越具体,侦查步骤就越合理,侦查效率就越高。因此,初查对信息引导侦查也起着保障、促进的反作用。

二、信息引导初查的内涵

(一)信息引导初查的含义

“信息”通常是泛指那些储存着某种特定内容的信号、标志、图像、表格、数据、记录、消息和情况。(1999年版《辞海》)在侦查活动中,信息泛指由案件所牵扯到的人、物、事及其之间关系所产生的消息、情况、数据、信号等,经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收集、整理、研究和加工后形成的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信息。[1]杨景山,梁艳.构建信息引导反贪侦查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1,(7).具有普遍性、可扩展性、共享性、时效性、真伪性、可处理性等特点。“引导”是在职务犯罪的查办过程中,通过对已掌握的信息的分析判断,消除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强化事实的有序性,指案件侦查的前进方向,进而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2]王文成.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之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2.“引导”体现了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即信息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之间,信息具有导向性价值和决定性价值。“初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报案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司法活动。笔者认为,信息引导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在收到相关控告、举报、报案等案件线索材料或者自行发现可能存在相关职务犯罪材料后,通过建立的信息平台广泛收集信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寻找线索的突破,综合研判分析信息,判断出是否存在职务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信息在整个初查过程中起着龙头的地位,引导着整个初查工作的方向、重点和组织力量获取重要证据等。信息引导初查的核心是解决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是否需要立案的问题。

(二)信息引导初查的基本特征

1.信息在初查过程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在这个信息化的年代,一切都可以转化为信息储存,信息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信息引导初查符合了信息社会的发展,信息始终指引着初查,获取信息也是初查的重要目标,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也是围绕着信息进行展开的,这直接区别于以往的“以人为中心”的初查方式。

2.初查阶段的保密性强。保密初查有利于排除外界干扰,也有利于侦查人员适时采取法律措施。以往的“粗放型”初查方法,知情人员少则初查力量不够,知情人员多则容易出现惊动被调查人、跑风漏气等负面现象,初查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抑制。信息引导初查将信息的获取、管理、评估控制在核心办案人之间,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自侦部门的难题。线索管理方面,直接将保密责任落实到承办人,既缩小了知情面,又增强了承办人保密的动力。信息获取方面,直接通过建立的数据库快速调取资料,减少从其他部门机关调取资料的次数,很好地控制了知情人数量。信息研判方面,专门的信息评估小组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防止了信息的自由扩散。

3.自行发现线索能力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其他国家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自行发现。自行发现线索的数量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然而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除非遇到窝串案,自己发现的线索少之又少。侦查人员自行发现线索主要通过和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民行部门、刑检部门、检索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还有就是通过个人的人际交往关系来获取。受制于时间、精力和交际圈的限制,信息来源狭窄,获取线索的可能性很低。信息引导初查是一个系统工程,数据平台的建立和网络舆情专员的配备迅速扩大了信息来源的途径,通过信息平台,利用智能化网络技术,探测区域内的社会热点,快速发现敏感信息,极大地提高了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

4.初查有的放矢,工作效率高。以往的初查方式缺乏目的性,习惯于凭着自己办案的经验,按部就班地展开,耗费人力物力多,获取信息资源慢,甚至导致案件丧失突破的良机。信息引导初查过程中,从启动初查程序到初查结束,每一步按照既定的初查方案和后续修改的方案,全面掌控初查的发展。通过自建的信息平台及与各机关的协作机制,直接获取相关信息,从而大大提高了初查的效率,保证在接触被初查人时就已获取强有力的证据。

5.人权得到有效保障。新刑诉法把保障嫌疑人人权列入了总则部分,初查阶段无论是被初查人还是证人,其人权问题更应该得到保证。以往“由人到案”的初查方式主要是通过控制被初查人的人身自由实现突破的,结果导致连续羁押、变相羁押等违背人权的措施层出不穷,因此也容易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曹绍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信息引导初查,是一种“由证到人”的全新的初查方式,实物证据的地位得到提高,在没有获取决定性证据之前,不正面接触被初查人,也不强制讯问证人。在接触被初查人的时候,基本上犯罪的证据已经固定,可以直接予以立案侦查。这种“没有证据不找人”的初查方式给予了人权最大的保障。

三、信息引导初查是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必然结果

信息引导初查是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提出的,顺应了时代的发展,符合信息社会的潮流,是中共十八大后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必然结果,信息引导初查具有时代的紧迫性。

(一)信息引导初查反映了当期职务犯罪发展的特点

第一,从职务犯罪主体来看,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较高的文化知识和基本的法律素养,随着传统侦查方法的广泛应用,侦查过程变得非常透明,许多职务犯罪主体了解侦查技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给传统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带来阻力,12小时内突破获取口供异常困难。此外,职务犯罪嫌疑人若业务能力扎实,人际关系良好,总会遇到没有确切证据之前领导说情,同事抵触调查的情况。第二,从职务犯罪手段来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不存在具体的受害人,反而都是“受益人”,了解犯罪过程的人很少,对案件的知情人员因为与案件有特定的关联,往往不会主动协助检察机关。第三,从职务犯罪的对象来看,职务犯罪没有一般意义的被害人,受害者往往是国家,从而侦查活动在启动时缺少必要的动力[2]林劲松.回顾与反思:偷袭刑事案件初查制度[J].甘肃社会科学,2006,(1).。第四,从职务犯罪的时间和过程来看,发生职务犯罪到案发往往具有较长的一段时间,且无案发现场可供勘验,许多证据已经灭失,证人已经遗忘,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第五,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犯罪类型和手段不断翻新,群体化、高端化、隐蔽化、智能化甚至期权化现象越来越突出。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侦查重心必须前移,实现“由人到案”到“由案到人”的转变。

(二)信息引导初查解决了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

1.减弱律师提前介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证据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言词证据永远都处于重要的地位,而言辞证据的证明力主要依附于其供述的稳定性上面。新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辩护的权利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也就是说律师和办案人员同步开始竞争,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给予一定的指导或者暗示,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甚至有些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尚未了解的情况下已经想好应对审讯的措施。信息引导初查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把犯罪的主要证据在立案之前固定好,特别是实物证据,这不给犯罪嫌疑人任何否定的机会,律师介入之后也无能为力。

2.减少非法采集证据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

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双重目的并重,现代人权保障理念要求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目标,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人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写进我国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3]李振先.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2,(3).。新刑诉法证据一章详细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先前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和政策攻心的审讯方式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一方故意曲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虽然最后法院可能不采信其辩护意见,但浪费大量的宝贵时间,有时候甚至直接导致案件的失败。信息引导初查,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其犯罪行为和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所掌握的,不会存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非法证据从源头上得以截断,即保护了侦查人员自己,也为惩治犯罪分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减轻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被滥用所带来的隐患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4]朱孝清.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质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新刑诉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首次规定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规定虽然没有对讯问嫌疑人这种侦查方法否定,但现在嫌疑人不再负有帮助国家查明案件真相的法律义务,犯罪嫌疑人做出如何的回答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回答,都取决于嫌疑人自己。以往把讯问嫌疑人作为侦查的重要手段开始失灵,必须把侦查的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在讯问嫌疑人之前就要获得犯罪的核心证据,讯问嫌疑人只能作为验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继续深挖犯罪事实的辅助手段。信息引导初查,初查成为办理案件的重心,证据在初查阶段便掌握殆尽,犯罪嫌疑人即使缺少配合态度,依旧可以定罪量刑。

四、信息引导初查模式的构建

(一)树立初查在新侦查模式中的龙头地位

初查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初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初查线索的效率和成案率。当前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给自侦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新刑诉法规定的律师提前介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禁止自证其罪等新规增强本来就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审讯的侥幸心理,如果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就仓促上阵,想在12个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拿下口供,几乎成了不可完成的任务。因此必须改变以往的“由人到案”的初查模式,把办案的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树立初查工作的龙头地位,始终做到“先查事后查人,先找证据后找人,没有证据不找人”,将主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初查工作,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二)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的信息引导初查模式

笔者认为,信息引导初查的实质是信息战,其关键是在初查工作中形成压倒性的信息优势。建构信息引导初查模式的基本思路为:

1.构建职务犯罪初查信息资料库

丰富的信息资源是实现信息引导初查的基础。信息数据的来源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检察机关自己收集、整理和录入数据信息和构建数据库;二是实现与各社会协作单位信息共享。

一是建立线索数据库。全面推行线索管理软件,将受理的每一件线索的所有信息及时录入线索管理系统,采取横向对比分析,纵向深入积累等方法,将系统内的线索分门别类,详细列出线索来源情况、举报人情况、被举报人姓名、被举报人单位、被举报人职级、举报罪行、是否立即初查以及线索成案可能性大小等。 二是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人大代表数据库、政协委员数据库、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信息数据库、招投标信息数据库以及专项数据库等,专项数据库要涵盖辖区内的医疗、教育、体育、社会保障、保险、电力、电信、质检、涉农、水利等部门的重点人员情况和重大交易信息。三是建立案件资料数据库。涉案人员数据库主要包括行贿人数据库、非罪行贿人数据库、受贿人数据库、贪污人员数据库、渎职侵权人员数据库、商业贿赂数据库、职务侵占数据库、挪用资金数据库,数据库内要详细记录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犯罪的基本情况,资料应包括侦查终结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扫描件。四是建立与公安、纪检检察、税务、工商、银行、证券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资料查询快速通道。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在初查阶段赢得宝贵的时间,但是单个检察机关的力量有限,不能囊括所有的信息,因此建立同其他机关单位的联系显得极为重要。公安机关掌握有全国人员的户口信息、公共场所的录音录像设备、宾馆酒店住宿登记等资料,纪检监察掌握有辖区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情况、税务有辖区内所有单位的纳税情况、工商有辖区内的工商登记、银行有存款数据、证券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记录,这些资料对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起着关键的作用,加强同这些部门单位的联系,签订相关的协议建立信息快速查询通道。

2.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

技术侦查手段是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是与职务犯罪日益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做斗争的最有力的侦查武器。[1]曹绍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2,(2).加快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运用科技手段侦破案件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运用话单分析系统,话单分析系统是通过将被初查人的通话记录输入软件,自动分析出被初查人经常出没的地点、相关人员的联系频率、相关人员的联系时间等信息,可以从侧面印证线索所反映的内容,增强侦查人员的内心确信;使用数据恢复系统,对硬盘、手机内存中删除的文档、视频、短信、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进行恢复,恢复到删除前的状态,还可以对恢复后的信息按照相关的原则进行分类分析,得出直观的图表供侦查人员参考;配备身心监测仪。身心监测仪构造简单,操作方便,不但可以监测到心理变化,还可以检测身心健康指标。身心监测仪对于确定被监测者的问题有着巨大的作用,此外身心监测仪还可以增加被监测者身心压力,促使其心理防线崩溃;在办案车辆上配备卫星定位导航系统等先进设施、配备先进的现代化通讯工具、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追踪犯罪嫌疑人;应用远程侦查指挥系统实现语音、图像、文字的同步传输进行异地调查取证及案件讨论交流等。

3.研究科学的信息引导初查方法

构建科学理论指导信息化初查方法的研究,包括如何根据初查需要应用信息化初查方法,如何依据法律规范运用信息化初查方法,如何在海量的基础信息中消化、分析,提炼有用信息。重点是运用信息管理技术对上述各类信息统一管理,实现各类信息采集、利用共享,将信息的传播应用手段转化为初查执行力的过程。笔者认为,情报组、信息组和综合研判组在信息引导初查中应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情报组应根据初查需要,解读和评价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主动出击区发现线索,收集情报。互联网应成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新阵地。此外,在重点部门、易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易涉足的高档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特情信息员,提供职务犯罪侦查线索。信息组收集和录入线索信息,根据各种线索来源渠道的特点和功能,统筹和维护各种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常运作,并充分开发和应用。综合研判组应定期进行行业犯罪趋势分析、线索分析以及定期提交评估报告,发掘线索和引导初查方向。信息操作平台的辅助分析评判功能是系统的主要功能之一,面对大量的案件线索,通过信息数据的交叉对比、进行线索成案概率的分析和犯罪趋势分析,筛选成案线索;对于暂时不具备初查条件或没有初查价值的线索,可暂存待查作为睡眠线索长期经营,并有意识收集该线索的关联信息,待条件具备或时机成熟之时再将其催醒。[1]李珊珊.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建议[J].法制与经济,2010,(11).具体到案件线索而言,情报组收集到线索后,信息组将线索录入线索管理系统的同时,收集被初查人的情况,如户籍资料,任职资料,社会身份资料,个人活动规律、活动圈子,出入境情况,通话情况,房产车辆购置情况,子女就学情况,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情况等;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迹象,是否是直接经手人或者知情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否是窝串案,证明职务犯罪的证据是否客观存在;案件的其他情况,有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被调查人有无潜逃、自杀、自残的可能。在此基础上,线索评估组详细分析案件的成案价值,形成书面材料,交予承办人参考。案件分析组评估案件线索时要准确提炼线索的信息点,掌握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关系、举报动机、举报方式、摸清举报线索的真实性程度;掌握被举报人的单位、职权、分工、性情脾气、举报事实,分析被举报人是否具有职务犯罪的机会和可能;了解被举报人所属的行业职务犯罪发案率,行业景气度、投资规模、行业潜规则情况,看是否与被举报内容在手段、表象特点相吻合。只有把线索信息读透,穷尽了线索涵盖的信息,才能确保初查高效、有序、精准。

4.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信息要发挥主导初查的作用,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做支撑。建立健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制度,是信息引导初查的前提和基础。一是信息收集方面。信息收集要实现科学检索,录入的内容必须规范化,信息的质量是信息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只有信息收集全面、可靠、规范,才能实现信息的引导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信息的采集不应仅是专门信息人员的职责,而应逐渐实现侦查人员全员参与的格局。二是信息管理方面。一方面,建立信息专人管理制度。由专门人员进行信息的分类、整理、归纳、汇总等工作;另一方面,建立信息定期汇总、报送制度。实施归口管理、分级报送及重大紧急信息及时报送制度;第三方面,建立信息查询层级审批制度。通过网络加密系统,实现分级共享和数据保护。三是信息安全方面。信息安全是信息引导初查的生命,要建立信息引导初查机制的安全保密规范,强化侦查人员的保密观念,保证数据库、信息平台及各类技术设备方面安全使用。

5.加快组织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进程

一方面,建议设立检察机关专门情报信息机构,实现对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研究、预测从片面零碎到全面系统,从简单收集到深层挖掘,从静态分析到动态跟踪的转变。其职能包括:负责与职务犯罪相关的信息收集、录入、存储和整理,并进行对外联络和对内沟通;负责对情报信息组整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运用,为直接接触被调查人和风险立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根据初查需要进行远程指挥、定位跟踪、录音录像、电子侦听、特情管理等。另一方面,努力强化侦查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一是强化信息投资、信息经营的意识;二是强化信息引导侦查的意识;三是强化信息的分析评判意识;四是强化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的意识。同时,要适时地、连续地开展信息化知识、侦查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普及和提高信息化作战的各项技能,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初查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进程。

(三)依靠信息化初查的成果推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

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拍照、秘密录像、传递个人情况数据、用机器设备排查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是侦查机关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时运用的一种秘密的侦查措施[2]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4).。

通过信息化初查方法,为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提供了条件。立案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通过监听、电子监控,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状态下的活动状况,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取得此类再生证据。

通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审讯过程,打消犯罪嫌疑人翻供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始阶段,如实交代了全部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遂生逃避法律惩处的侥幸心理,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供的现象时常发生。实行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翻供,还能避免办案人员被诬告。

通过手机定位设备,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证人方位,以准确、及时控制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潜逃藏匿后,出于打听案情或联系家人的需要,通常都会在停用原手机号码后开通使用一个新的号码;话单分析系统有助于调取犯罪嫌疑人与多个重要关系人的通话记录进行交叉筛选、排查。对重要关系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配偶、子女通话记录中的可疑通话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潜逃者新号码。

测谎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在侦查中具有缩小侦查范围,搜寻证据,辨别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作用。虽然测谎在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缺乏证据能力,可在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判断证言的可信性方面起到作用。

结束语

线索纷繁复杂,情况各有不同,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只有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走信息引导初查之路,打击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够获得长足发展。

*宋晖,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沐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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