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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蚕丝业主体纷争与主体演变趋势研究

2014-04-09王代钢胡鸿晓黎欢吉

丝绸 2014年9期
关键词:纷争蚕丝蚕农

王代钢,胡鸿晓,黎欢吉,余 谦

(安康学院 a.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b.陕西省蚕桑重点实验室;c.经济与管理系,陕西 安康725099)

蚕丝业是中国独具优势的传统产业,在世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受历史因素和计划主导双重惯性作用,中国蚕丝业至今仍处于计划与市场的矛盾中,阻碍了蚕丝业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环境日渐成熟,农村劳动力结构急剧变化[1],主体纷争与主体演变问题已成为蚕丝业发展的关键节点。

为了澄清蚕丝业主体结构特征,还原市场主导下蚕丝业主体结构的真实形态,本文以主体结构、地位与功效的视角分析蚕丝业主体纷争主因和主体演变趋势,解析主体结构本质和主体地位功效。意在遏制当前泛滥的主体纷争乱象,为转变蚕丝业发展方式提供实践新论点。

1 蚕丝业主体结构现状

在计划主导时期,蚕茧丝绸是中国能够出口换汇的少数农产品之一。为了稳定外汇收入来源,地方政府承载了蚕丝业主体,产业链结构实行计划链接,养蚕农户和茧丝绸企业都是蚕业生产计划执行者,不具备主体资格。此时的蚕丝业主体结构简约,主体地位和功效明晰。

改革开放以后,蚕茧丝绸出口换汇功效逐年下降,产业链后端环节脱离了地方政府的主体承载,自主完成了新主体演变进程,成为完善主体结构的新主体;产业链前端环节没有进行自主新主体演变,呈现出市场环境下的主体缺失或缺陷状态[2]。蚕丝业主体由原来的一个主体结构演变为多个环节主体结构,原来在一个主体下的产业链结构被分化成不同环节主体下的产业链结构。

2 蚕丝业主体纷争现象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地方政府不再具有蚕丝业主体资格,却仍然能够利用计划惯性发挥着主体功效;蚕农虽是环节主体之一,却因自身仍是小农属性[3],主体结构松散,无法在市场中展现出主体地位和功效。部分客体借此机会超越或替代蚕农主体,混淆了蚕丝业主体结构关系,造成蚕丝业主体纷争乱象。

2.1 前端环节与后端环节主体的利益纷争

蚕丝业的产业链结构发生了变化,环节主体都能利用链接方式的利己性,无节制地展开主体利益纷争。产业链后端环节主体能够利用市场主体不对称的状态,使失去地方政府庇护的前端环节主体陷入市场竞争劣势中[4];或者利用计划链接的排他性和市场链接的利己性,诱使蚕种、蚕茧、丝绸等产品市场价格巨幅波动,并快速传递到产业链前端环节,迫使前端环节生产陷入“大起大落”动荡中,借此挤压前端环节的利益,挑起环节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

2.2 蚕丝业主体与农村社会主体的地位功效纷争

蚕丝业是以出口创汇为最终生产目的,有为国家积累外汇的特殊社会功效。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前端环节市场竞争需要,主动替代行使前端环节主体功效,承载前端环节主体地位,却将蚕丝业的经济功效与政府职能的社会功效混淆,招致前端和后端环节的反制批评。如果地方政府放弃替代,前端环节与后端环节主体状态不对称,前端环节利益不能得到保障,蚕农也会主动放弃栽桑养蚕,导致蚕丝业的产业链断裂,地方政府必定招致更为严厉的批评指责。这就是复杂纷乱的主体功效掩盖了蚕丝业主体的本质,混淆了蚕丝业主体功效的单纯性,干涉了蚕丝业主体演变的趋向,诱发出客体替代或超越主体的错误,蚕丝业主体与农村社会主体之间发生地位功效纷争。地方政府、养蚕农户、蚕业经合组织和茧丝绸企业在纷争中都表现出主体地位难以承载的尴尬,蚕丝业呈现出多主体共承或无主体承载的纷争乱象。

2.3 前端环节主体结构要素单元实体的主体性纷争

在蚕丝业体系中,由蚕农个体构成的蚕农群体是具象化实体结构的群体,是前端环节主体的结构要素,蚕农个体是组成结构要素的单元实体,具有“主体性本质”。在社会体系中,蚕农群体是抽象化虚拟结构的群体,是位于客体地位的社会组成之一,不是社会主体的结构要素。替代主体出于稳固承载主体地位的需要,利用社会体系的抽象蚕农群体概念替代蚕丝业体系的实体蚕农群体概念,混淆了蚕农群体在不同体系中的地位和功效。在此基础上,再以蚕丝业的社会功效强于经济功效为依据,否认蚕农群体是蚕丝业主体的结构要素,否认蚕农个体是组成结构要素的单元实体,进而否认“主体性本质”属性,彻底瓦解了蚕农的主体结构形态,剥夺了蚕农的主体地位,替代主体与蚕农个体之间发生“主体性本质”的纷争。

3 主体纷争问题的主因分析

3.1 产业链结构改变,诱发了环节主体纷争

中国农业体系呈现向心结构特征的“大农业”结构体系。蚕丝业横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体系,其中仅有蚕种和蚕茧生产被纳入“大农业”结构体系中,客观上肢解了蚕丝业的产业链结构,为环节主体纷争留下隐患。在计划主导时期,被肢解的产业链结构间利益平衡能够在地方政府主体下得以实现,用计划供给链接方式能够弥补产业链结构间的利益差异。在市场主导时期,蚕丝业的产业链结构在原基础上直接分化成多元环节主体下的产业链结构,产业链利益平衡方式必然引入市场竞争。由于缺乏市场经济环境下蚕丝业主体演变趋势的导向和环节主体结构的构建,产业链上各环节主体分别处于缺失、缺陷和完整状态,再加上替代主体的混淆干扰作用,蚕丝业的产业链各环节主体间必定发生主体利益纷争。

3.2 主体功效混淆不清,干涉了主体演变趋向

“大农业”结构正好符合农村社会功效的需求,成为农村社会体制的背景基础[5]。“大农业”结构本是农业体系的集合体,理当表现出单纯的农业经济功效,可在增添了社会结构成分后也就增加了非农业经济功效[6]。如以“功效决定主体地位”推定,“大农业”主体承载必然朝向农村社会功效方向演变,地方政府是“大农业”主体的承载者,必会认定农业生产属于客体行为,否认农民是“大农业”主体的结构要素,从根本上颠覆了“大农业”主体结构的本质性,混淆了主体功效的单纯性,干涉了农业主体的演变趋向。

蚕丝业主体演变过程没有脱离农业主体演变趋向的干涉作用,没有朝独立主体的方向演变,而是进入到多元环节主体分化演变进程,产业链上各环节主体分属缺失、缺陷和完整状态已成事实。由于替代主体否认蚕农是蚕丝业主体的结构要素,造成前端环节主体结构、地位和功效三者分离,前端环节主体利益难以得到制度性保障,环节主体纷争不可避免。

3.3 主体性本质理念分歧,掩盖了主体结构本质

主体结构要素的特质取决于结构要素的进化程度,进化可使结构要素具备同质性意义和异质性特征,使结构要素的单元实体具有了唯一性、不可复制和不可替代的本质特征。对主体结构要素异质性的理解实践中存有分歧[7]:一方认为,结构要素异质性就是结构要素“主体性本质”的表现,是主体结构的主体性表达的根源;另一方认为,结构要素异质性是体系内部的一般差异表现,“主体性本质”表现在主体结构的功效上,否认结构要素具有“主体性本质”。

对“主体性本质”理解的分歧也反映在蚕丝业主体结构中。在确定新技术研发目标时[8],是以实体蚕农群体为新技术对象,还是以虚拟蚕农群体为新技术对象,投射出对蚕丝业主体结构要素“主体性本质”的理解分歧。如果认为蚕农是实体性群体表现形式,具有结构要素“主体性本质”的技术需求,新技术研发应当首先满足蚕农个体的具体技术需求。如果认为蚕农只是同质群体的虚拟表现形式,只有客体的技术需求,没有“主体性本质”的技术需求,新技术研发当以满足蚕农群体的同质性技术需求,推行应用标准的技术格式。对“主体性本质”的理解分歧掩盖了蚕丝业主体结构本质,阻碍了蚕丝业主体构建进程,成为蚕丝业主体演变的核心焦点。

4 蚕丝业主体结构本质分析

蚕丝业主体纷争与主体演变问题的实质就是主体结构要素的“主体性本质”之争,“主体性本质”属性决定了主体的地位与功效,同时也是辨识主体地位和功效的标准。只有以主体结构要素的本质性才能解析蚕丝业主体结构特征,还原市场主导下蚕丝业主体结构的真实形态。

4.1 结构要素的同质性与主体功效的单纯性

蚕农利用蚕茧丝绸产品生产活动而获得经济利益是蚕丝业主体结构要素的同质性特征,以此说明蚕丝业主体功效是属单纯性,即蚕茧丝绸产品的生产与供给。蚕茧丝绸出口换汇功效是质疑主体功效单纯性的焦点,蚕丝业主体追求产品出口经济效益,但不刻意体现产品出口换汇功效,两者之间的差异正是蚕丝业主体功效与地方政府主体功效的不同之处。地方政府认为出口换汇既是经济功效也是特殊的社会功效,是主体结构要素的同质性特征,据此承载了蚕丝业主体,之后又替代了蚕丝业主体,终使地方政府主体与蚕丝业主体合二为一,主体结构要素的同质性与主体功效的单纯性出现错位,主体功效也就混淆不清。

即使如此,蚕丝业主体功效的单纯性与地方政府主体功效的单纯性并没有发生改变。蚕农追求产品经济收益,地方政府追求产品外汇收益,虽然分属不同体系的功效,实现过程也完全不同,但两者的功效目标却有一致性。蚕丝业的经济功效只能由蚕丝业主体来实现,地方政府的社会功效也只能由地方政府主体来实现。那么,在市场主导环境下,蚕丝业的经济功效与地方政府的社会功效需要进行有效分离,蚕丝业体系与地方政府体系也要实现实质分离,进而才能促使蚕丝业主体与地方政府主体分别进入各自的演变进程中,蚕丝业主体才能从中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才能够以蚕农个体的“主体性本质”属性还原蚕丝业主体结构本质。

4.2 结构要素的异质性与主体地位的复杂性

蚕丝业产业链结构的链距长,组成主体结构要素的单元实体数量繁多,随着产业进化单元实体的主体化质量价值逐渐显现,以及产业链分化后单元实体间所表现出的主体间性关系等[9],都是蚕丝业主体结构要素的异质性特征,它决定了蚕丝业主体地位的复杂性,并对主体演变趋向产生强大作用力。蚕丝业主体地位复杂程度已经超出了人们所能掌控的范畴,并强烈映射在前端环节主体的地位上,既表现出对主体地位的争占,也表现出对主体承载的尴尬,推动着蚕丝业主体结构不断发生演变,终究难以形成稳定合理的蚕丝业主体结构。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多样化及丝绸企业经营资本化,蚕丝业主体结构要素的异质性特征将会更加显现,主体地位复杂性也将更为强烈,蚕丝业主体结构将处于不断演变的动荡中。要形成相对稳定的蚕丝业主体结构,首先要降低蚕丝业环节主体地位的复杂性。通过清除非蚕丝业经济成分结构,分离蚕丝业的经济功效,逐步纯化蚕丝业主体功效,用同质性特征表现逐渐弱化异质性特征表现,调整蚕丝业主体结构的构型,以主体结构要素的“主体性本质”属性构建本质化主体结构,最终促使蚕丝业主体演变回归正确路径和趋势可控状态。

5 蚕丝业主体结构构型分析

蚕茧丝绸属于非生活必需的高档奢侈消费品,在市场主导下具有很强的生产变异性,对环节主体结构构型提出既能独自完成、也能协同完成蚕丝业生产活动的要求[10]。所以,要以环节主体适合性生产方式选择环节主体结构构型,构成环节主体结构的主体性构型或灵活性构型。

5.1 主体结构的主体性构型

主体结构的主体性构型具有两方面的主体性表达方式,即主体结构功效的主体性表现和主体结构要素单元实体的主体化质量价值表现。相对而言,主体结构功效的主体性表现是以主体形态而表达出,很容易被感知认识,通常将其理解为是主体结构主体性表达的根源[11]。而结构要素的单元实体(即蚕农)的主体化质量价值表现是以个体或群体形式而表达出,很容易被忽视曲解,甚至有刻意否认的倾向。然而,蚕农的主体化质量价值表现是蚕农在蚕丝业体系中主体化作用的度量程度,是蚕农发育成熟的标志,也是前端环节主体结构的主体性构型的构建重点。

经济体系中,发育初期的个体对体系缺乏主动性和主观性作用,必然处在被动从属地位,暂不具备主体化质量价值。随着个体发育成熟,能够对体系产生主动性和主观性作用时,个体的主体化质量价值才得以表现。在蚕丝业发展初期,蚕农对生产获利基点把握不足,须在地方政府主体作用下,被动试探性地从事蚕业生产。此时主体结构的主体化表现是以地方政府主体结构的主体性表现为主,忽视了蚕农潜在的主体化质量价值,蚕农是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在蚕丝业发展成熟期,生产获利基点日趋稳定,蚕农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决定介入或退出蚕业生产,形成蚕丝业体系的蚕农群体。蚕农群体对生产获利基点的变化有了主观预期和主动追逐,蚕农的主体化质量价值得到体现。尽管此时蚕农的主体化质量价值表达还很微弱,但他以数众会聚方式(即蚕农群体)表达时,同样会产生强大的主体化作用。当地方政府主体退出,生产获利基点失去稳定时,蚕农就会以主体化作用方式进行干预抵抗,表达对蚕丝业主体演变趋向的主观作用。由于结构要素单元实体在主体结构构型上有明显的“沙粒结构”缺陷,蚕农在表达主体化作用时很难获得预期效果,只能以减产、停产、转产等被动方式表达主体化作用,多数情况下蚕农只能得到无奈结果。

构建前端环节主体结构的主体性构型首先要弥补“沙粒结构”缺陷,一方面将地方政府的主体结构的主体性表现充分发挥利用,另一方面要借此时机组建实体蚕农群体组织或机构,消减“沙粒结构”缺陷,强化蚕农的主体化质量价值表现。蚕农的主体化质量价值表现与主体结构功效的主体性表现之间并不是“主从”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体间性关系。为了避免两种主体性表达方式之间发生主次之争,实践中要以面向不同客体的方法,构成主体性构型的两方面主体性表达,完善环节主体结构主体性表达的形式。

5.2 主体结构的灵活性构型

主体结构的灵活性构型具有两方面的灵活性表达方式,即结构要素单元实体的环境从属灵活性表现和主体结构实体的链接从属灵活性表现。当前蚕丝业依靠单一主体结构构型独立完成全产业链生产活动几乎是不可能的,协同生产是蚕丝业适合性生产方式的主流形式。在主体结构构型上必须要适应生产方式的适合性变化,适应多重环节主体共同协作生产的环境。在不失去主体结构完整性的前提下构建灵活性构型,以稳固主体地位,获得主体功效最大化。

前端环节主体结构要素单元实体是以环境为生存基础,如果环境压力过大,迫使蚕农的生产行为与主体性表现发生分离,为了寻求最佳生存环境状态,蚕农将采取从属于环境的灵活性表现策略。环境从属策略属单纯小个体在复杂环境中的弱势表现方式,其主体结构的“主体性本质”属性并未发生改变,而是主动适应于协同生产的灵活性表现策略。构建主体结构的灵活性构型就是维护主体利益,增强主体功效的最适合做法。

前端环节主体必须与其他主体形式链接成完整体系后,其主体结构的主体性表达才能达到最大化。为了追求体系结构的最佳功效,前端环节主体结构也将采取从属于链接的灵活性表现策略。链接从属策略是环节主体在选择生产方式适合性过程中的主动适从方式,是避免单一生产方式制约环节主体利益的关键策略,也是主动适合的主体性表达行为,是创新前端环节主体结构构型的亮点。

前端环节主体要主动评估其产品生产方式的适合性,以此为据构建主体结构的灵活性构型,以多主体平等协同生产方式,突破单一生产方式对环节主体利益的限制,创建前端环节主体结构的新构型。只有主动突破蚕茧丝绸产品出口创汇的单一生产方式[12],因地制宜地创新灵活性构型,才能真正释放出蚕丝业潜在的生产力。

6 结论与讨论

蚕丝业主体演变趋向势不可挡,既是机遇也有风险,必须对其实行有效引导,构建市场主导下蚕丝业主体结构,稳固蚕丝业主体地位和功效,才能消除环节主体之间的无谓纷争,解决中国蚕丝业主体纷争问题。在制定蚕丝业发展政策时,要以市场主导下蚕丝业主体结构理念中的主体结构要素“主体性本质”属性为依据,从清除蚕丝业主体结构中非蚕丝业成分结构着手,有效分离蚕丝业体系的主体功效和农村社会体系的主体功效,增强蚕丝业主体功效的单纯性,降低蚕丝业主体地位的复杂性,消除复杂功效对蚕丝业主体演变趋向的干涉作用,最终构成本质化的蚕丝业主体结构。

在蚕丝业发展实践中,要主动培育蚕丝业各环节主体结构,促使蚕丝业环节主体结构与地方政府主体结构有效分离,以经济合作组织凝聚结构要素的单元实体,实现蚕种生产、蚕茧生产和丝绸生产各环节主体结构本质化。鼓励各环节主体自主评估产品生产的适合性,自行构建环节主体结构的适合构型,以产业链为依托独自或协同完成蚕丝业生产活动,逐步完善市场主导下中国蚕丝业的发展体系。

蚕丝业主体纷争其实也可以认为是产业链结构完整性的自我保护行为。几十年来,人们应用熟悉的发展体系,承载应尽的发展责任,取得丰厚的发展利益,赢得辉煌的发展荣誉。现在要放弃熟知的计划主导体系,应用生疏的市场主导体系,出于情感和责任据理力争,发生主体纷争也是于情于理的。然而,中国蚕丝业的发展体系不容再有迟疑,主体纷争不可能获得积极的结果,必须停止主体纷争的是非评说,以创新重建蚕丝业主体结构解决主体纷争与主体演变问题,为中国蚕丝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7 结语

中国蚕丝业急剧变化的核心就是蚕丝业主体激烈演变的进程,主体纷争源于主体演变进程被受干扰,映射出中国蚕丝业发展体系面临严重风险。只有分清主体纷争的主因,梳理主体演变的本质,以环节主体适合构型引导蚕丝业主体演变趋向,最终才能解开羁绊蚕丝业发展体系的绊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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