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词汇语义演变的诱因探讨
2014-04-09刘巧兴
刘巧兴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语言不是静止的,自然的,作为语言的基本构成成分,词汇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中国法律语言演变的历史中,法律词汇或多或少也经历着语义演变。英国语言学家、语义学家奠基人斯蒂芬·乌尔曼将语义变化的主要原因归纳为六种,结合中国法律语言的特点,中国法律词汇语义演变的原因大体可归纳为:语言因素;历史因素;心理因素;外来语的影响;新词出现的需要。笔者认为历史原因和外来语的影响是造成现代中国法律语言系统中绝大多数词汇语义演变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
一、语言因素
在语言进化过程中,习惯搭配对词汇的语义演变过程中起了极大的催化作用。几个词汇的常见搭配往往深入人心,以至于只要提及其中一个词汇让人自然而然就联想到与之搭配的词汇,久而久之,该词汇便渐渐有了本没有的意思。例如:“辞”在中国古汉语里主要用于法律语境,表示案件,诉讼,供认状之意,如《说文解字》中:辞,讼也[1];《书·吕刑》中:上下比罪,无僭乱辞。此外,在非法律语境中,辞有词汇、措辞、言论、声明之意,如在“言辞”,“推辞”中。《报任安书》中:推言陵之功,欲以广主上之意,塞睚眦之辞。随着语言的发展,言辞一类的搭配日益常用,渐渐的,辞与言几乎可以通用,而其原本在法律语境的用法逐渐淡出人们视野。同样的,“言”的古意“诉讼”也因其不常用,逐渐被其常用的固定搭配“言辞”、“言语”等等所取代,在现代汉语中,已无“诉讼”之意,而与“辞”“语”相通了[2]。
二、历史因素
对于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语言系统,历史因素对其语义变化的影响不可谓不重。如笔者前篇文章里提及的“要领”的古意“腰和颈”已随着古代酷刑“腰斩”和“斩首”的废除而消失。同样的“桎梏”的古意“手枷和脚铐”也随着刑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在现代汉语里,也仅剩其引申义“束缚、限制”[3]。在漫漫历史长河中,随着刑罚制度的改变,法律制度的演进,与之相关的词汇也随之经历着语义的变化。再如“狴犴”一词,因其形象多刻于古代牢门上而常用来指代牢狱的这层意思,在近代汉语里已很少提及,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刑罚文化的变迁,狴犴这一形象已不再出现于现代监狱而渐渐为人所淡忘。如今也只能在古籍中找寻。作为历史因素的组成部分,社会制度的变革无疑是影响词汇语义演变的重要方面。在语义演变历时性研究方面,社会因素无疑是不可忽视的。如“监护”一词的语义演变也应归为历史因素。在古汉语中,“监护”一词指代上级官员监督管理下级的行为,如《史记·陈丞相世家》里“未知其高下,而即与同载,反使监护军长者!”朝代的更迭带来社会制度的变革,“监护”的词义亦随之改变,现代法律语境中的“监护”一词,已与原意相去甚远。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同样的,“狱”一词由古代汉语中表示监狱、诉讼、监禁、惩罚等等的多义词演变成现代汉语中仅指监狱这一专有名词。另如,“摄”一词在古汉语中含义颇多。在法律语境中,表示捉拿;拘捕,如《国语·吴语》中:“摄少司马兹与王士五人。”其他语境中,还表示拉、拽,如《汉书·陈馀传》中:“吏尝以过笞馀,馀欲起,耳摄使受笞。”表收敛、收紧,如《原君》中:“摄缄滕,固扃鐍。”表提起、撩起,如《后赤壁之赋》中:“予乃摄衣而上。”[4]表整理、整顿,如《信陵君窃符救赵》中:“侯生摄敝衣冠,直上载公子上坐。”表代理,如《史记·燕召公世家》:“成王既幼,周公摄政。”[5]表辅助、帮助,如王符《潜夫论·赞学》中:“摄之以良朋,教之以明师。”表夹,如《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中:“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表维持、保养,如《韩非子·解老》中:“动无死地,而谓之善摄生。”[6]
三、心理因素
顾名思义,心理因素指的是在法律词汇语义演进中起催化作用的道德方面或心理方面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感情色彩浓烈的词汇更容易被其影响,典型的例子就是词汇褒贬义的转换。如“锻炼”一词,在古汉语法律语境中常用于贬义词,形容对判罪的文辞很有研究。如“锻炼周内”:指罗织罪状,故意陷人于罪。见于东汉《班固·路温舒传》:“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还表示拷打折磨。如明陶宗仪《辍耕录·鞫狱》中:“吏隶辈奉承上意拷掠锻炼,靡所不至。”清昭槤《啸亭续录·李赓芸之死》:“公不服,以辀拍案厉声诟之,日夜锻炼不休。”在非法律语境中也有冶炼锻造之意。如汉王充《论衡·率性》:“夫铁石天然,尚为锻炼者变易故质,况人含五常之性,贤圣未之熟锻炼耳,奚患性之不善哉?”有在艰苦中经受考验,增长才干之意。唐杜甫《奉赠太常张卿二十韵》:“顾深惭锻炼,才小辱提携。”清赵翼《瓯北诗话·查初白诗》:“入京以后,角逐名场,奔走衣食,阅历益久,锻炼益深。”[7]随着历史的发展,亦随着锻炼在褒义语境中的逐渐常用,发展至今,锻炼一词出现时,基本带给人的是积极向上之感,再无原来贬义之境。
四、外来语的影响
历史在前进,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国家日益的开放,各种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外来语言对本国语言或多或少都会有所影响。尤其是中国的近代法律,汲取了很多外来法律制度的精华,由此,在法律语境中,外来语的影响对法律词汇的语义演变不可谓不重。如“权力”一词由古汉语中的“权势”演变为现代法律语境的专有名词的过程,更多的是借用了西方法律文化中对权力一词的理解与定义。另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宪”。在古汉语中,宪有法令、法律之意,如《屈原列传》:“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书·说命》中:“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也有效法之意,如《诗经·崧高》:“王之元舅,文武是宪。”还有方法等之意。其复合词“宪法”在词源中给出的解释为“国家的法律”如《国语·晋语九》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8]。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渗入,现代法律语境中的宪法之意已不同于古意,所指范围大大缩小,用以根本特指国家大法,是国家、社会的根本法规和原则的系统或总体,它决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并保证给予人民一定的权利和规定了人民应尽的义务。
五、新概念或事物的出现的要求
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新的概念及事物也层出不穷,在旧有词汇无法充分传达其意的情况下,新词的出现,或旧有词汇的语义演变亦是必然趋势。如“毒”一字,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对人有危害甚至能置人于死地的动植物”。在古代法律语境中,“毒”一字所参与构成的词汇如“蛊毒”“毒害”等等,往往是指代用能置人于死地的动植物谋害他人这一罪行。随着社会变迁,鸦片、海洛因等能致人上瘾并让人深受其害的这类事物也被称为“毒”,于是乎,现代法律语境中的诸多词汇,如“毒品“、“吸毒”、“贩毒”、“缉毒”等几乎都与其新的涵义有关,而古汉语里“毒”所指代的对象如今也鲜见了[9]。“鸦片”“海洛因”这些新事物的出现,使得古老的“毒”发生了语义演变,有了新涵义。
总之,深入了解法律词汇发生演变的原因,能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纵览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从更深的层面来探讨,亦可为不断发展进化中的法律词汇提供借鉴。
[1]熊德米.英汉法律语言中的人称指示语对比与翻译[J].外语教学,2006(03).
[2]宋雷.法律词语空缺及翻译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01).
[3]宋雷.法律翻译理解之哲理——从法律诠释角度透视原文本的理解[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6(01).
[4]宋雷,程汝康.法律国俗语义差异及翻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03).
[5]宋雷.从“翻译法律”到“法律翻译”——法律翻译主体“适格”论[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7(05).
[6]宋雷.文化差异对法律及经贸英语翻译的影响[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01).
[7]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03).
[8]宋雷,朱琳.英汉法律法规名称的翻译[J].现代法学,1998(03).
[9]宋雷.涉外合同翻译常见错误评析[J].中国翻译,199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