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人何以卓越?

2014-04-09朱祥海

社科纵横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正正义理性

朱祥海

(石家庄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35)

教育的目的在于,追求培养具有自由的心灵、健全的理智和情感以及具有良知和生活智慧的人,能够自觉地追求与维护社会正义、诚信责任和公共理性。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育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完备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资源追求社会公正的最优化。为实现法律教育的理想,应当注重对人文精神的涵养,以法律正义理念为指向积累知识体系和实践能力的训练,理解社会生活的本真。运用法律的实践智慧,最终把法律承载的价值理想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公正、权利和自由,塑造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社会生活方式。

一、获得人的本质:教育的本真与原旨

什么是教育的理想?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指出,“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身的本质,对终极价值和绝对真理的虔敬是一切教育的本质。”[1]教育是以人的完善理想为指引,通过具体知识的传授与创造来实现人类文明的发展。追求真善美最为简洁的表述了教育的理想目的。理想的教育,“应当是能够说出过好生活需要何种智慧的教育。因为教育是人类用以应对外部世界的理性方法,经由智慧、知识与技艺来解决无法避开的各种难题。”[2]法律教育是追求法律的终极价值和绝对真理,经过长期系统地学习法律专门知识和专业实践训练,在社会生活中通过适用法律弘扬法律的价值追求和实践智慧。卓越的法律人要能够对社会、人和生活具有深刻的理解,法律人才应具备三种素养:法律学问、生活常识与法律良知。法律教育追求的善,表现为虔敬的法律信仰、尊重公共生活的理性规则和追求正义的职业美德以及具有高超的实践技艺。

自古希腊时代始,法学就被视为寻求善与公正的艺术,绝非仅仅是裁断纠纷与冲突的技术。因为法律最根本、最重要的涵义是以伦理来界定和使用的,在法律中内在地凝聚着公平、正当和正义观念。通过实施承载了公平正义价值的法律,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利益和塑造公正的社会生活。法律并非社会优位者任性意志的表达,也绝非统治集团专断性强制权力意志的外化。在根本意义上,法律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尊奉的基本正义观念的理性表达。

理想的法律教育,应当首先以塑造和培育公平正义理念为前提,把追求正义最为终极价值和最高追求目标。通过具体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把正义理念具体化到每一个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和阶段中。“法律被作为一门大学学科讲授这一事实不可避免地引出这样的结果,即各种法律学说应当根据一般真理而予以批评和估价,而不仅仅作为一种工艺或技术来加以学习。”[3]最合理的法律教育形式是以培养法律神圣的信仰、尊重法律的规则意识、平等待人的人文情怀和追求社会公正的人生态度。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必须祛除功利主义、工具主义的态度和教育方式,始终以正义理想为原旨。若把法律教育降格为谋生手段和工具,将导致法律追求的终极理想的彻底丧失。如果整个社会失去对法律的尊重和尊奉,那么每个人都将堕入专断暴力的宰制和奴役之下。虔信法律的信仰应从培养法律人开始。

二、虔敬与信仰:法律人的终极情怀

作为善与公正的艺术,法律教育首要的追求是培育出具有法律信仰、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法律共同体成员。法律是理性的知识体系,更承载着特殊的人文主义理想。通过系统地知识积累和职业训练,在法律实践中能够自觉地追求和维护法律的价值理想。具有坚实的法律人文精神,才能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捍卫社会正义和人的尊严。

虔敬与尊重法律源于对人的价值的信仰和对生命尊严的敬畏。法律并非只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也不是单纯的支配、管制社会成员的规范系统。实际上,法律包含了一整套具有层级的价值观念,是分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的权威性规则体系。所有的法律都表达了生活世界中居于主流的伦理价值和文化观念。法律以特定的公共价值为支点,并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尤其是,现代法律更多地表达了公共理性和公共善,是公共理性的制度化;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约法”,反映了社会的“公意”。在这种公共理性中,通过界定权利与义务来确定并保护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利益追求和生活谋划。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律更多的表达出人的理性成熟和对人的价值尊严的充分肯定与弘扬。

惟有在现代法治作为生活方式的条件下,才能培育起对法律的终极信仰。法治和法律信仰二者互为条件。因为现代法治的理性精神在于寻求限制公共权力、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方案。尊奉法律的最高权威、否定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和所有社会成员都同等的站在法律之下。在这种背景下,法律教育应以人的价值和自由为理念,培育尊重法律的神圣观念和终极信仰。同时,必须防止把法律教育变异为职业培训和谋生工具的观念。然而,当下的法律教育受市场化的应用主义倾向的影响,把法律教育仅仅视作谋生技艺的培养,围绕法条识记进行应用训练成为唯一目标,已经失去了追求正义的教育理想和原旨。唯技能培训的法律教育,把人文主义教育弱化为一种功利化了的谋生技能训练。这种状况并非教育的凯旋,而是教育理想和精神的衰落。如果丧失了人文主义精神,法律教育就仅仅是技术理性的“皮囊”而无生命力,法治理想也难以实现。拒斥对人文精神和有尊严的生活之善的追求,将导致生活本身的无意义化和物质主义化。因为“在法律当中,一直存在着影响人们对法律及其应用的看法的支配性思想,那便是,人类的道德责任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并且,“最终作为这种不断提升的道德本性之反映的法律也逐渐完善,成为最高层次的理性体系。”[4]理想的教育首先是人文精神的养成,即培养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道德感和尊严感,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安身立命,追求生活中的善与公正。其中,教育的人文精神理想,要使每个人成为价值和理想的承载者和具体施行者,它是知识技能与技艺训练的前提性根据和终极目的。同样,法律教育致力于追求法律中的价值理想和人文主义精神,法律表达了对于人的本性的认知,这种认识既要弘扬人的尊贵性,又寻求对非理性欲望的规训和控制,为实施法律奠定正当性基础和价值理念根据。作为人文知识的法律,主要涉及价值选择和情感问题。因为全部人类的行为更多地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是基本情感的理性表达。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法律教育既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探寻法律背后的义理和精神。“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5]法律教育应超越囿于谋生技能培训的教育方式,转换为人文主义立场和追求生活之善的理想。

三、良知与公正:法律人的实践智慧

法律的价值理想和人文精神,最终通过法律的实践理性得以实现。“法律提供了社会生活得以维续的普遍构架。它是一个指导行为、解决纠纷的体系,并且主张具有干预任何种类的活动的最高权威。它也有规律地支持或者限制其他规范在该社会中的创设和实践。通过这些主张,法律主张为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行为提供了普遍构架,并将自己设立为社会的至高无上的卫士。”[6]作为“书本”形态的法律规则,必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具体行为方式才能获得生命力。这个过程绝非法律规则的机械化实施,而需要高度的实践智慧。不是用法律的知识逻辑去改变、压制和剪裁现实,这恰恰是一种反生活立场。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法律生命一直是经验。 法律中的“实践理性也许混杂和不严格,但它们却是我们回答大小问题的一套主要工具。甚至是我们唯一的一套工具。”[8](P94)法律教育不能仅局限在书本知识的传授,须以生活立场为指向、通过法律思考现实生活。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和主张,既有利益追求相同,又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分配方案,因而处处呈现出对立、冲突和争夺。法律的实践智慧在于如何在尊重每个人正当追求的基础上,协调彼此的冲突与矛盾,从而使社会生活既保有必要的安全和秩序,又切实地保障每个人权利与自由。法律教育应当培养一种理性、成熟的生活立场和生活观。法律教育不能游离于现实生活世界之外,来进行法律概念、原理的演绎训练,而应当指向现实的具体生活。因此,完善的法律教育应当引领学习者“阅读”社会生活的能力,体悟生活世界中的真实。现实的社会由具有不同欲望追求的个体组成,根据著名的“经济人”的假定,每个个体都以追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其中,每一种利益追求都各自合理,却又彼此冲突。因此,社会生活在整体上时刻处于各种冲突与矛盾共存的紧张状态中。法律的功能是提供定纷止争、消解冲突的文明方式,促使社会生活实现公正化和秩序化。

法学是理性化的知识体系,法律具有相当完备的技术性和逻辑性。但是,“法律并不是神圣的文本而是一种模糊地为道德和政治信念所约束的并且通常是单调的社会实践。因此法律解释和其他命题的合理性最好是通过考察它们在事实世界中的后果加以测定。”[8](P587)通过特定的程序追求公正的解决纷争,由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实施始终在正义和自由、秩序与安全等诸种相互冲突的基本价值之间摆动。法律实践常常要在公正公平和秩序之间作出价值选择。无冲突、无价值选择困难的法律实践,在真实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真实状况反而是保护了某些价值却牺牲了另一些价值。其根源在于,生活本身的实质就是一种矛盾的多样性。法律的实践绝非在“密闭容器里的几何学演绎”,而是需要高度实践智慧的艺术。每一种法律实践,都是站在法律立场、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纷争的实践。其中的观察角度、使用的知识资源必须是法律本身的,否则,就是一种非法律的解决方法,也非法律教育所追求的目的。法律教育中实践智慧的培育,应当在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努力认识社会、读懂生活的真实。在法律逻辑的角度,法律实践与操作追求的是法律之善优先于事实之真、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和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9]具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实施操作必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比如社会的法治状况、传统观念和人们的持有的基本道德确信、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现实政治因素以及法律职业者自身的偏好、伦理和水准等等。法律实践的高度复杂性,必然要求法律操作者具有高度的专门化知识积累、特定的法律实践技艺、社会生活经验和秉持坚定的法律职业信仰。这种状况给法律教育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需要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追求公正的法律理想和理解社会生活的矛盾性与复杂性。无论社会如何充满着冲突与矛盾,法律实践都要面对何种价值选择的难题,源于法律自身的公正理想始终是法律实践智慧的最高理念。

四、结语

法律教育是要培育具有法律的人文情怀、完备的法律专门化知识和高超的实践智慧的法律人。法律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和法治社会的理性发展。在法律教育中,应把追求正义、平等待人、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奉为理想。惟有培育起法律的人文精神,才能在实践中自觉地追求公正。法律教育应当由终结工具主义方式迈向人文主义。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高度完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以拥有人文精神和实践智慧的法律人为前提。

[1][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4.

[2]朱祥海.理想的教育应当是什么[N].中国教育报,2012-05-18.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97.

[4][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18.

[5][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69.

[6][英]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74.

[7][美]霍姆斯.普通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8][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出版社,1994.

[9]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5.

猜你喜欢

公正正义理性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迟到的公正
公正赔偿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本转职”是高等教育的理性回归
理性的回归
弗雷泽的三维公正观
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理性思考
公正俄罗斯党往何处去?
理性看待GDP增速减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