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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司法考量

2014-04-09

社科纵横 2014年10期
关键词:成年人志愿者司法

赵 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自2013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全面推行了合适成年人制度。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志愿者鲜有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其中的。大学生志愿者能否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由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是否会导致合适成年人制度流于形式将成为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推广并发挥功效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本文将在借鉴英国合适成年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对我国大学生志愿者能否担任合适成年人以及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英国是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发源国和规定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一词就来源于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被视为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1],它是英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富有特色的制度,也成为我们了解国外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最佳窗口。

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由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确立。《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执行守则规定:当警察在拘留、对待、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患有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也译作适当的成年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及精神障碍者,无论是否被怀疑犯罪,在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除非有毁灭证据或致人伤害等情形,不得对他进行询问或要求他提供并签署任何书面陈述。未成年人可能无意识地尤其是在特定情况下,倾向于提供不可靠、误导的或自我归罪的信息,因此在诉讼中应当对其给予特别的关护。根据这一目的,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的职责有两项:1.为被询问的人提供意见并观察询问是否进行得公平合理;2.协助该未成年人与警察人员沟通。[2]由此,可以看出,英国的合适成年人不是简单的旁观者而是充当着积极和重要的角色,不仅要负责帮助未成年人解决生理和心理问题,同时还要监督警方的讯问是否合法,合适成年人定位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调查过程中的“基本维护者”。为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建议不是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因此,警察和律师都排除在外。

对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C作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包括:1.其父母或监护人(或者,如他在被照料中,照料当局或自愿组织);2.社会工作者;3.非上述两种情况时,其他年满或超过18岁的有负责能力的成年人。[2]该法案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况,下列情形不得作为合适成年人:1.警察人员或雇用于警察署的人;2.任何有参与案件嫌疑的人(包含父母或者监护人、犯罪的共同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参与案件调查的人等);3.前来担任合适成年人之前,未成年人已经向其承认犯罪行为的人;4.律师或者以此身份来警察署的探访者;5.已与未成年人疏远,且未成年人明确反对到场的未成年人父母。[3]

可见,合适成年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与本案无牵连、中立于警方,具备相关的知识与良好的沟通能力的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已组建起了合适成年人网(NAAN)。NAAN共有63个团体成员,目前有14个提供24小时服务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该团队有相对固定的联系人,都受过专职的训练。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可以在两小时以内到场。

二、选任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司法考量

一年来,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与英国的要求基本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中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大多强调品德和工作能力。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衷就是基于儿童本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选任合适成年人应从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关注的是能够发挥缓解、沟通、监督的作用,避免未成年人受到诉讼伤害。而大学生志愿者是符合合适成年人主体资格的。

(一)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的适格性分析

1.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优势

(1)年龄优势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侵害而专门设计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它要求在未成年人被讯问、审判期间,合适成年人必须在场发挥缓解、沟通、监督等作用,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心理和感情上的援助,是合适成年人的首要任务。合适成年人如果年龄过大,与未成年人之间容易产生“代沟”,阻碍双方的沟通,会降低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心理认同感。而大学生志愿者年满18周岁,且与未成年人年纪相当,基本没有“代沟”,更容易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消除未成年人的疑虑,取得信任,更符合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而这成为合适成年人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

(2)身份优势

在少年司法程序中,增强对抗性并非最佳选择,相反,消除对抗性,在家庭式的气氛中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少年司法程序的主要特征。[4]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计正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在较为缓和的氛围中参加诉讼,完成诉讼的。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主要由律师、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人员、学校教师及离退休人员等担任,他们固然能起到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作用,但律师对追诉机关天然的对抗性以及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人员、学校教师等的职业习惯并不利于形成合适成年人制度所力求的“家庭式”氛围。而大学生志愿者却具有先天的优势,他们作为诉讼利益的无关者,与案件没有任何牵连,角色更加超脱,更能平等地对待未成年人,更易于形成平和的环境和氛围。

(3)教育优势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是知识欠缺、品行不端、法治观念淡漠、自身性格存在缺陷、存在不良嗜好的问题少年。而大学生志愿者则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一般都是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文化修养、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的阳光青年。他们朝气蓬勃,富有活力,热爱生活,积极进取,由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不但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缓解压力,疏通关系,而且无形当中还能够影响和带动未成年人积极向上。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很强,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大学生志愿者的言传身教,更易于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改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另外,大学生志愿者还有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他们不是单纯为报酬而来,也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来,他们满怀爱心,具有奉献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全身心地投入志愿服务,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水平,使合适成年人制度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而这是其他类型的合适成年人所无法比拟的。英国学者Harriet Pierpoint在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主体范围探讨时,就从实证研究发现,志愿者比监护人和社工更适合承担合适成年人[5]。

2.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存在的问题

合适成年人是诉讼过程的见证者,是保障未成年人与追诉机关有效沟通的桥梁,因此合适成年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体系,才能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缓解未成年人因遭到刑事追究而产生的内心焦虑和不安。而大学生志愿者一般都没有涉足社会,缺乏担任合适成年人的经验;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方面能力不足,势必影响合适成年人作用的发挥。同时,合适成年人还要监督警察讯问行为是否违法,这就要求合适成年人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关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专门知识,才能起到应用的作用。而大学生志愿者若非法律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肯定有所欠缺。经验的不足和专业知识的缺乏,成为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的瓶颈,不过,这可以通过后来的培训和考核来弥补。

(二)大学生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依据

早在1985年我国就批准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它是第一个有关少年司法的国际性指导文件。《北京规则》对合适成年人制度做出了基础性的规定,明确指出“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是少年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北京规则》第7.1条),同时要求各会员国“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北京规则》第1.3条)顺应这一时代潮流,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0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一次从立法上确立了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采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实现了与《北京规则》的完好对接,也给我国大学生担任合适成年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社会基础

自1993年共青团中央发起实施中国志愿者行动以来,大学生志愿者行动在全国各大高校蓬勃发展起来,参与人数不断增多、活动内容日益丰富,逐步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助力。随着数量庞大的志愿者参加各类大型活动和大型事件,大学生志愿者的形象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广泛影响。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例,实施十年来,累计招募选派1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为期1-3年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方面的志愿服务,累计扎根西部总人数16066人,其中扎根少数民族地区的达7200人。[6]西部计划志愿者们有爱心、能吃苦、乐于奉献、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有基层经验的良好社会形象,已形成社会共识。志愿者们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契合。未来大学生志愿者建设注定将成为我国所有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迅速,就为担任合适成年人提供了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大学生志愿者的学历和文化水平较高,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能力也强,他们能很快地通过一些培训和考核,弥补知识和经验的欠缺,较好地满足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英国学者Harriet Pierpoint通过研究就建议建立合适成年人的志愿者队伍,这不仅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更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7]

3.实践经验

从2002年开始,云南盘龙、上海长宁、福建同安等地的司法实务部门就开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试点工作,虽然各地的实践侧重点不一样,但基本都是在借鉴英国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边实践变创新,形成了“盘龙模式”、“长宁模式”和“同安模式”三种模式,成效初显,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实证经验。在这些模式中,合适成年人主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友、青保专干、司法在职人员、社区委员会成员、办事处综治专干等担任,扮演的是临时家长的角色,并且为保证合适成年人作用的发挥,大多数提前进行了培训。虽然极少吸纳大学生志愿者,但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上海“长宁模式”中的合适成年人就包含青少年社工、法律援助中心教师、青保教师、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律援助大学生和团区委干部。[8]经过专职培训的大学生志愿者,在实际效果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从1995年起,英国就逐渐形成一个由志愿者和有偿服务者组成的专门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的组织机构——国家合适成年人组织,①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有近4亿的未成年人,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大量的合适成年人,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保护。为充足合适成年人的数量,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尽可能拓宽合适成年人的准入渠道,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参与该项工作,使合适成年人制度真正成为一种行之有效、实之有用的制度,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注释:

①英国国家合适成年人组织实质是一个慈善基金会,下设执行长官、项目发展主任和国家协管员三个岗位,由一名信托人管理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内政部和卫生部门资助、组织成员的会费及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所得。http://www.appropriateadult.org.uk/about-us,2011-09-01.

[1]The Rights Practice-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Appropriate Adult Seminal(March,2003),Introductory Remarks I.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20-421.

[3]“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资料,2003年3月。

[4]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25-226.

[5]Harriet Pierpoint,A Survey of Volunteer Appropriate Adult Services in England and Wales,Youth Justice,Vol.4,No.1,2004.

[6]西部计划2013年大事记[EB].http://www.youth.cn2014-01-2110:08:00中国青年网.

[7]Pierpoint,Harriet.How appropriate are volunteers as'appropriate adults'for young suspects?The'appropriate adult'system and human rights.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Family Law;Nov2000,Vol.22 Issue 4,383-400,18p.

[8]尤利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中国本土化思考[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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