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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个案考量和思考

2014-04-08任烨

2014年4期

作者简介:任烨(1988-),女,汉族,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期,幼儿园频频爆出残忍的“虐童”事件,其实这一现象由来以久,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虐童”现象都非常的普遍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这一现象的广泛关注与反思。在笔者看来,虐童”事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关乎师德的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定层面。但是,由于现行的刑法并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可见在这一方面的刑法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性和滞后性,由此引发笔者从这一案件中对刑法适用问题及其思考。

关键词:虐童案件;寻畔滋事罪;罪刑法定

引言

在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虐童案被媒体曝光,此案一经媒体披露,便引起了全国上下的一片轰动。最终女教师颜艳红因涉嫌寻畔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但最终公安机关还是仅对其处以行政拘留而告一段落。针对此案中的刑法适用问题,不仅社会各界人士各抒己见,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大师们的普遍关注和思考。在笔者看来,针对此案,确实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得以实践呢?毕竟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透过此案看到我过现行的立法体系和立法技术还需亟待完善。在我国,根据现行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共有大约四百多个罪名,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当代的立法体系完全和现行的相关刑法原则相得益彰。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口袋罪的存在,不利于当代司法的发展,而且也与当代刑法原则的发展相悖,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一、虐童案件案情介绍

在2012年10月的一天,浙江温岭的一间普通幼儿园内,幼儿教师颜艳红不但用双手拎着一名男童的耳朵,将男童的双脚拖离地面约10厘米,并且还兴奋的为之拍照。在照片中,孩子的表情是十分痛苦的,但老师颜艳红的脸上却洋溢着快乐的表情。之后,她将照片传到QQ空间。该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发了一片反响。

二、虐童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

由于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设定专门的与虐待儿童罪相关的罪名,而且我国法律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定性也是非常模糊的,除非是以前在国内发生过的由于虐待儿童而造成的打死打伤罕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外,如果真正要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找罪名,通常司法机关不愿找而且也不太容易找到,但此次浙江温岭警方不但主动去找罪名,而且还被他们找到了,尽管这个罪名颇有争议。在虐童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大众的一片哗然,大家一致认为颜艳红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甚至连法学家也认为该行为确实触犯了刑律。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兴起和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悠久,根据现有的记录显示,最早包含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在公元前十三年前,而到了近代,西方的法学家们在先人的基础上,对罪刑法定原则又有了全新的认识。其中,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964年完成了《论犯罪和刑罚》一书,该书的观点表明,法律规定的内容才是确定犯罪,惩罚罪犯的具体标准,只要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具体刑罚标准那么即是不合法的、不正义的、不公平的,没有什么能够比尊重法律的立法精神更重要。

①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学者贝卡利亚所倡导的立法思想就是我们当代刑法所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的刑法思想。而且私权利更应该高于公权力,应该受到公权利的绝对保护,相反公权力应该受到私权利的有效制约。费尔巴哈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基本人身财产权利,国家应该对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行严格的分离,使这两项重要的权力掌控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手中使得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立法权要监督和制约司法权,确保司法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行使,否则人民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②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下,倘若司法机关认定颜艳红的行为无罪,没有触犯刑法,那么必然會引起社会大众的强烈愤慨和谴责。必然会导致法律失去了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必然会使大家以后抓住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所以,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当代的法治背景下,颜艳红的行为就必须认定为触犯了刑法。但是,颜艳红的此种行为具体触犯了哪条法律,法律里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就导致了法学大师们对颜艳红的法律适用问题看法不一。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和法治环境下,我们应该不断的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完善法律,弥补法律的空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虐童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思考

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要杜绝违反罪刑法定的内容,首先,在源头上制定法律时,明确规定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文,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解释法律时,综合运用多种法解释学的技巧和方法,再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只有真正做到以上两点,才能把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捍卫法律的精神和尊严。

所以我们应该深思,道德是不能够完全代替法律的,我们应当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尽管教师颜艳红的行为确实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无尽的伤害,也让公众对此行为义愤填膺。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行为有罪,那么我们必须对任何人都作出无罪推定,作无罪辩护。保护每人人应有的权利。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治的精神和理念,所以在颜艳红虐童案中,我们必须承认,浙江温岭警方的做法,恰恰是正确的,是践行法治理念的行为。

正确认定犯罪的标准。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条文事先规定哪些行为无罪,哪些行为有罪,而对于具体案件的定性首要问题就是定罪。在虐童案件中,颜艳红的行为让整个社会一片哗然,尤其是报纸杂志连篇累牍的报道,让次行为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不应让社会和媒体成为法律的刽子手,一个人是否犯罪,是否触犯刑法,依据是现行法律。媒体和舆论并没有定罪量刑的职能。我们不能让法律成为民愤的工具,不能让民愤成为践踏法律的凶器。

在1999年钱塘江“豆腐渣工程”一案中,由于当时的法律体系不是很完善,很多罪名没有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尽管当时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大,几名肇事罪也只能被无罪释放这就是当时司法机关尊重法律精神和原则的体现。例如刘海洋案件被披露后,大量的媒体报刊杂志不断的进行报道宣传,社会公众一片强烈谴责,但此种以民愤来“判案”的做法,不仅不正确,也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在97刑法规定的寻畔滋事罪中,条文模糊,概念不清,导致刑罚的惩治范围和力度无法统一,可大可大,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法律应当是被大众信仰的,不然就沦为一张白纸。

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维护权利不受不法侵害。因为真正犯罪的是极少数的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严格对规则的恪守,就是从本质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规则是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的利剑,规则是法官手中的戒尺,规则是维护和谐社会的福音。尽管目前法学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不够深入,我们应看到社会在一天天进步,法律也在一天天完善,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守护法律是时代赐予我们的福音。我们奉献出自己的微小力量,让法律的长河越流越宽,越流越远。(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陈兴良.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时代命运盯[J].法学研究,2006.

[3]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4]高铭喧.刑法学(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