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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信社省级联社模式下的法人治理运行缺陷

2014-04-08南亚斌

2014年4期
关键词:农信社缺陷方案

作者简介:南亚斌,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法人治理的相关理论,然后阐述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模式下法人治理现行规定,紧接着论述了山西省农信社省级联社模式下的法人治理运行缺陷,最后提出了基于法人治理的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方案。

关键词:农信社;法人治理;缺陷;方案

一、法人治理的相关理论

法人治理由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其英文概念为Corporate Governance,我国研究者将其翻译为公司治理或者法人治理。

由于笔者的研究对象的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国务院在2003年下发的文件《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所以,针对农村信用社自身的情况,笔者在这里运用法人治理这一概念。

内部法人治理,也叫法人治理结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产生了法人治理结构,他的提出是希望能够解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代理成本问题。

所谓公司外部治理,就是指公司运作的一个外部环境治理,目的是为公司的内部治理营造一个法制化、制度化、效率化的外部环境。

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模式下法人治理现行规定

1、内部法人治理现状。在我省典型的省级联社模式下,其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建立了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信用社主任办公会共同构架的“四会”制度,以及建立了股权分配和激励机制。

2、外部法人治理现状。此次改革中,山西省选择了省级联社控制模式,省联社是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但山西省政府为了控制更多金融资源,倾向于将农村信用社的“民有资本官营化”,规定省联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这样省联社就成为了山西省人民政府的一个下设机构,省联社的人事任免权、经营权、财务权、资产权均由省政府控制,基层社则成为取得和完成各项指标的分支机构,失去了其股东的权利。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的法人,本应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但省联社及山西省政府等上级管理部门控制着农村信用社的人、财、物权,违背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基本原則。外部法人治理的目的本来是为了给内部治理营造一个法制化、制度化的环境,而现在这种模式使得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外部法人治理成为了信用社法人治理主导,过多干涉并且使得信用社内部法人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三、山西省农信社省级联社模式下的法人治理运行缺陷

1、组织结构作用不大,内部控制相对于决策层来说无硬性要求

首先,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社员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对社员的各方面关心不够,信用社上级只要是关心其经营状况和利润状况。

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在实际工作中导致社员很难掌握信用社经营壮况,社员的所有者权利,包括表决权、罢免权、决议权、分配权等,均得不到有效保障。

再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定位不明确,“内部人”控制难以避免。由于主任和理事会领导权的界定不清,在本质上还是理事会一权独大,信用社中的很多决策是否正确及是否被认真执行难以保证。

最后,监事会制度存在缺陷,职责难以有效发挥。监事会除了监事长有自己的单独职位,其他监事会成员都是由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担任,而且监事会与稽核部门工作重合,监事会基本丧失了其在信用社应有的权利。

2、治理主体不清楚,所有权主体缺位,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意义无法完全发挥

首先,虽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在股金构成上面,原始积累和职工入股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在这之外,部分股金是由存贷款之间形成的利息转化的,其结果造成了股金结构的平均化、分散化及存款化,由于单个的外部股东其持股比例不高,就导致了外部股东关心特别是监督农信社工作的积极性很低,这种股东权力的严重分散性使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局面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其次,社员的入股动机很明确,就是为了获得“社员”资格,以便能获得贷款的优惠条件和优先权,不用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社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也就造成了没有任何人因为其拥有相对大额的股金而有绝对的发言权和控制权。

最后,入股对象多事农民,本身文化水平不高,不了解自己所掌握的权利,更不用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利,权利在无形中被剥夺也毫不知情,也完全忽略了自己作为股民应尽的义务。

3、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中,管理者大都认为内部控制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如果严格制定并且按照制定去执行,必然影响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所以,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把精力更多地放在了短期经济利益,忽视了信用社更长远的发展。把业务量的增加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而忽视了风险的防范。同时,不注重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而去仔细按照外部政府的要求去做。即使一些己经制订出相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农村信用社,其目的也是基于应急的需要或应付二级管理部门检查监管的需要。因此,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数也只是有关法律法规的简单复制,或者足同业制度的拷贝,自身经营情况相适应的个性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控制力度,缺乏确保各项制度得以履行的落实机制。其结果是,成为“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

四、基于法人治理的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方案

1、完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加强内部控制环境中责任的分配与授权。首先,要提高全体社员的参与意识,充分发挥社员大会的职责。其次,明确信用社理(董)事会的职权。最后,加强监事会的作用。

2、优化股权结构,明确治理主体,保证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的有效运行。

3、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治理结构。

4、逐步完善激励机制,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提供人力动力。

5、理清与政府的关系,强化农村信用社外部法人治理环境。(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2008.

[2]刘静,李竹梅.内部控制环境的探讨,会计研究,2005,(2).

[3]李浩梅,从公司治理谈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建设,特区经济,2011(7)

[4]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农村金融,2008(6)

[5]崔泽园,浅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6]李修东,陈法祥。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理论启示与主体思路,甘肃理论学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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