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演变中的体现
2014-04-08付扬张笑琳
付扬 张笑琳
作者简介:张笑琳,女,22岁,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学生,曾担任院学生会干部,在校曾获大学生创新项目奖,第六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三等奖。
付扬,男,22岁,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学生,曾担任院学生会干部,校学生会干部,在校曾获大学生创新项目奖,优秀团员,第六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三等奖,现在是一名预备党员。
摘要:唐朝统治者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这种相对稳定不仅带来了社会安定,还树立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李世民君臣提出立法公平、礼刑结合的法律思想,强调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也就是说德礼是治国的指导思想,刑罚则是推行这种治国思想的工具。唐太宗的思想对唐朝的立法、司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后世立法也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演变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举世闻名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政治制度中,逐渐衍生出其特有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而存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与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并在各朝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发展中不断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各种学派的思想家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与法制主张。其中,最具代表的是儒家“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道家“自然”、“无为”的思想;墨家“兼爱”、“非攻”“尚贤”“尚同”的思想;法家“法治”、“重刑”的思想。特别是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及新型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儒家思想为后来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秦王朝作为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既表现出庞大帝国初建时期的朝气和霸气,也表现出对于文明进步、文化发展的轻视。秦朝立法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秦朝的法律制度的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具有极强的封建性与严酷性。
两汉是我国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初步发展时期,汉代可以说是我国早期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辅”为法制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是对以往法制经验的总结,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和发展,从而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的影响,这一时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就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传统法律制度由秦汉早期向隋唐成熟完备期发展过渡的重要阶段,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隋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隋文帝以“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为理由,建国伊始便大刀阔斧改革法律,废除繁法苛刑,“以轻代重、化死为生”。隋朝的法律思想使中国古代的刑罚向文明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唐朝统治者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这种相对稳定不仅带来了社会安定,还树立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李世民君臣提出立法公平、礼刑结合的法律思想,强调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也就是说德礼是治国的指导思想,刑罚则是推行这种治国思想的工具。唐太宗的思想对唐朝的立法、司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后世立法也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沿袭了唐朝,但是,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使其法律制度时代特色鲜明。由于宋處于封建社会中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所以,重惩贼盗犯罪时法律的主要任务。两宋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引起财产关系的复杂化,使得民事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将民事法律推向中国法制史上的高峰。因沿袭唐朝司法制度的同时,宋不断有所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由于此时期理学的兴起,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辽建国之时,受中原汉族文化的影响,正处在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迅速过渡阶段,其法律制度既带有奴隶制的痕迹,又有封建化的特征;既有本民族的习惯,又吸收了唐宋的某些法律制度,因而独具一格。辽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对金曾有着重要的影响。
金在进入中原以前仍处于奴隶制阶段,使用本民族的习惯法。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建立金国后,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一如本朝之制”。随着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展,金取代辽和宋在北方的统治,逐步完成了封建化的进程,在法制上出现辽、宋法律与金习惯法并存的局面。熙宗即位后,逐步采用汉制来统一金的法律制度,以改变多种法制并存的状况。金在很短的时间内,注意汲取唐、宋法律的精华,建立了比较系统和完备的法律制度,使其法制成就远远在辽国之上,甚至和唐、宋相比,也有自己的特色和创新,并对后来元、明、清产生了影响。
元政权建立以前,蒙古各部尚处于习惯法时期,蒙古征服者在侵入中国内地后,为了保证其统治上的安全,元朝统治者在法律方面实行了一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元朝统治者明确提出“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元朝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代法制。
明朝初期,由于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十分深远,并强调“重典治吏”,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朱元璋在统治期间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他还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此时的中国正统法律思想开始走下坡路。
清朝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各少数民族与中央政权联系的加强,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事物的立法趋于系统化。清军入关前,皇太极在立法实践中明确提出了“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清入关前形成的这种接受、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的思想,为入关以后的立法建制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入关后,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的稳定统治,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冲击,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面临着强大的冲击与挑战,中国正统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随之衰落。因为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