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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基于长株潭城市群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2014-04-08赵雄辉易海华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农村教师权益工资

赵雄辉,易海华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05)

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基于长株潭城市群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赵雄辉,易海华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05)

根据长株潭城市群的调查,目前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存在“教师收入偏低,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差”、“教师待遇城乡差距大”、“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不强”、“教师职业幸福指数低”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建立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农村贫困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补贴力度,完善教师考评机制,健全教师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机制。

中小学教师;教师权益;长株潭城市群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保障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是其顺利开展工作、培养人才的基础。中小学教师能否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涉及教师自身利益和义务教育质量的维护,还折射出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的公信力,更决定着教育所担负的“培养人才、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使命能否实现。在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大背景下,长株潭城市群作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配套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任务尤显紧迫,而中小学教师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则直接关系到长株潭城市群经济社会发展智力支撑的提供与“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当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教师权益在现实中仍然得不到切实保障。教师权益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经济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限于篇幅,本文以长株潭城市群教师经济待遇权益保障现状分析为基础,对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长株潭城市群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和措施

“尊师重教”是湖南的优良传统。保障教师权益,让教师“安居乐教”是省委、省政府长期努力的目标。2007年,我省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四部分组成,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从2006年7月起,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小学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特殊岗位津补贴标准。激励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1至2级。

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合作共建“长株潭城市群教育综合改革国家试验区”,并就第一期(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共建事宜达成协议。共建内容明确提出“创新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待遇”。同年,我省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进行核定,明确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基础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由本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艰苦程度确定不同等次的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优先保障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2010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在《纲要》中,“提高教师待遇”被列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措施之首。针对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审、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活)等方面,《纲要》指出:要“采取优惠政策措施,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改善教师居住条件,将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予以保障;加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

建设教育强省工作会议后,全省各市(州)纷纷召开建设教育强市工作会,推动本市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长株潭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上勇于改革和探索,在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创新上取得了一些成效。如株洲在攸县、天元区探索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贴激励机制,试点农村教师补贴制度。2009年,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攸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进行专项补贴和激励,对校分类定等,财政足额预算,按月及时发放。教师月津贴=基数×(偏远系数+在偏远地区工作年限系数),基数定为300元/人.月,以此鼓励广大教师到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从教。株洲还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结构工资制,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使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教师倾斜。湘潭也在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湘潭县、湘乡市还于2013年启动高中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全面启动教师岗位设置和工资套改。

二、长株潭城市群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现状

经过各级政府长期努力,中小学教师待遇得到有效改善,但调查表明:广大教师还不满意目前现状,还有一些普遍性问题值得重视。

(一)收入普遍偏低,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

在调查中,长株潭城市群大部分教师反映:与其他行业的同龄人相比,教师年收入比其他行业的同龄人普遍偏低。即便在农村与当地农民相比,教师收入也偏低。这些年,农村教师工资虽然涨了一点,但农村教师收入在农村经济排位中逐步下降。由于收入低,在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优秀人才难以引进,男教师很少。据调研了解,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40岁左右的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月收入分别为2000-2300元、2300-2500元;公费医疗只是象征性地安排了一点点。因此,即便在当前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县域中小学教师招聘报名并不火爆,有的学科教师报名甚至达不到1:5(1: 3)的开考最低条件。近几年,湘潭市直和县市区招录的新教师中,男教师比例均在10%以下;株洲新进教师男生比例也仅为8%。此外,教师权益保障政策在很多地方也没有落实,如长沙相当一部分地区教师绩效工资还不能做到不低于公务员的岗位津贴水平;教师的医疗待遇与公务员相比也有差距。

教师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还没有形成。近年来,我省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教师收入水平。但从长期趋势看,教师收入还没有完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相应增长。收入水平的提高往往是一次性的整体上浮,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变化不大[1]。调查中,长株潭地区有95.6%教师反映:这几年工资有所增长,但物价涨得更快,工资实际缩水了。长沙有些地方新出台的津补贴提高标准没有考虑当地教师,往往需要教育部门向政府反映,甚至在教师上访时才能解决。一些津补贴标准也偏低,如现行班主任津贴标准是1988年制定的,平均在20元左右,这个标准的调整在绩效工资的分配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调查中,长株潭不少老师深感班主任这个岗位担子重,压力大,班主任津贴太少,与长年累月不辞辛劳的工作不相称。超过八成的老师不愿或害怕当班主任,不少老师还以种种借口推脱学校安排。

同时,教师报酬支配权还存在被侵害的现象。2011年有一个县的教师曾反映,每月工资中有几十元被统一收去捐款,参加“一天一元捐”活动[2]。还有些学校和单位,在涉及教师切身物质利益方面,例如:办公条件的安排、节假日上班补助、福利待遇等,校长和领导“亏众不亏一”,均优先于教师加以照顾和解决。

(二)教师待遇城乡差距大

二元结构在长株潭城市群教师收入方面体现得较为明显。城市教师待遇远远优于城镇,城镇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收入又远高于农村偏远地区。“三险一金”在城乡教师的落实情况差距大。实地考察中,城市、县城教师的“三险一金”基本都已缴纳,但农村(乡镇及村)学校当中只有20.8%教师落实了“三险一金”。调查中,有71.54%的教师认为当前城乡教师待遇差距最主要体现在收入上,6.14%的教师认为当前城乡教师待遇差距最主要体现在三险一金上。津补贴兑现程度千差万别。2007年,《湖南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中小学工作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制度。但因长期以来农村贫困边远地区教师津补贴没有制定最低标准,政策在各地的落实情况缺少统一监测、评估,导致各地发放随意性较大,补贴的兑现程度在一省之内也是千差万别。在调查中,有

11.39%的农村贫困边远地区学校教师津补贴每月超过400元;有37.97%的农村贫困边远地区学校教师津补贴每月仅为100-200元;还有15.19%的农村贫困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甚至没有津补贴。

(三)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不强

一方面,教师收入水平和工作量关联不大,工作任务量大的教师没有得到相应补偿。长株潭一教师科科长反映:“越艰苦的地方,教师工作压力越重、收入越低,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长株潭一部分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工作条件艰苦,一个教师身兼数课,工作量大,疲于奔命。有的教学点甚至是一人一校,教师超负荷工作,休息时间没保障,但在收入中向这部分教师倾斜的导向性项目不多。另一方面,体现岗位绩效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尚待健全。目前长株潭城市群地区许多学校因管理难度或者担心引起教师内部矛盾而普遍根据职称、资历平均分配绩效工资。有些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没有明确的操作依据,随意性较大。一部分教师反映:绩效工资只起到普调作用,并没有起到激励教师工作的作用。调查中有39.59%的教师反映本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式不能促进教师工作积极性。

(四)教师职业幸福指数偏低

自《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后,学生权益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教师的育人权益屡被侵犯,教师日渐变得被动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首先,在当前独生子女和农村留守子女占主体的特有时代,教师话语权不断削弱。无论在长株潭的小学、初中,还是高中阶段,部分教师“谈罚色变”,生怕落入变相体罚禁区,害怕因为一不小心管教“出格”而“惹火烧身”。其次,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是为了改善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和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和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于是教师不敢放手教育、管理学生。最后,社会尤其是媒体对教师的单向苛责比比皆是。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哪怕出一点问题,不管事情起因如何,社会舆论与媒体往往把责任一股脑推到教师头上,指责教师违反师德,枉为人师。部分新闻媒体在有关报道中存在“扬生贬师”现象,忽视教师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失真的报道本身已构成对教师权益的侵犯。李莹、黄志军等人于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进行的“长沙市教师亚健康状态与危险因素调查”表明:排除器质性疾病因素后,长沙市教师亚健康发生率高达74.85%。危险影响因素主要是:所处学校、工作环境、对工作的喜好程度、工作业绩、深造压力、睡眠时间、娱乐时间、操心子女升学就业等[3]。长株潭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教师也纷纷无奈表示,在缺乏社会支持的情况下,教育太弱势,教师没有什么时候比今天所承受的压力更大。

三、长株潭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原因分析

为什么一方面政府不断重视教师权益保障,另一方面教师权益落实却越来越困难?这需要客观全面地分析其原因。

(一)社会对教师劳动价值和责权的认识存在偏颇

基础教育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服务或产品,这种服务或产品不进入市场也就不产生效益。由于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劳动成果的间接性、迟效性,教师劳动价值往往不易被社会认识、理解,教育往往是最后受惠于经济增长的一个部门,教师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由于教师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口基数大,在一个县域范围,有限的教育资源在众多教师中分配,每位教师所得资源必将很少。并且中国传统文化视教师为“圣人”、“君子”,对教师、师道的认识达到了“神圣化”地步,社会普遍认为:教师不能也不应该言“利”与“权”;教师只能讲究修身养性,追求高尚和奉献,“止于至善”。这种“神圣化认识”大大缩小了教师作为普通人的权益空间。任何公民总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同时也必然拥有与之相应的权益。如果教师只意味着牺牲和付出,那只会让其他人对教师无比敬仰又望而却步;教师只有和权益保障、幸福联系在一起,它的感召力才会最大化,才能保证教师职业的健康运行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绿色发展。

(二)法律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存在缺陷

教师依法争取或维护自己权益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律体系。但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对教师权益保护存在不少缺陷。第一,法律隐性缺位。在目前唯一保障教师权益的《教师法》中,有的规定表述语焉不详,有的规定模糊不清,给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我国《教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导致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教师的申诉权利只是由《教师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一般将“有关部门”理解为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申诉的受理部门不够明确,教师申诉制度部分程序规范缺失,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教师申诉制度时效性差,不能及时、有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二,立法滞后不配套。教师的权益保护需要系列的法律法规配套进行,但时下法律法规要么滞后,要么就不配套,这严重影响了教师权益的保护。《校园安全法》在2013年全国两会中虽由代表呼吁尽快制定,但新法迟滞,使我们遇事只能从零散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令制度中寻求答案。

(三)农村义务教育太弱势

教育管理部门太弱势,既无编制权,又无财务权。编制权力在人事部门和编办,财务权在财政部门,各级教育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要人难,要钱难”的情况,而且越到基层钱越少、矛盾越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负担以区县和乡镇、街道政府为主,负担教育经费的比例偏高,地市和省级政府负担偏低,经费负担重心偏下。县级财政财力既不足也不均衡,以县级财政负担为主的农村教师待遇自然也难以得到保障。在调研中,长株潭城市群中有29.11%的县反映在支付农村教师工资方面地方财政无法承受、难以承受;有62.03%的教育行政工作人员认为推进本地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紧张。此外,由于当前没有过硬的政府办教育的绩效评价和奖励处罚机制,教育投入对地方官员的政绩、短期内经济增长贡献作用并不明显,一些地方政府对难以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教育投入积极性不高,在经济建设与教育发展的杠杠中,县乡两级的财政资金倾斜往往偏重于经济建设,这也导致尤其有赖于低层政府投入的农村教师待遇难以提高。

(四)对教师权益保障的研究欠缺

教师问题虽然在教育口号层面颇受关注,但教育理论界对中小学教师劳动价值、工作评价、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教育研究往往重视探析新课程对教师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以及教师角色、教育教学行为转变等问题,但很少有人认真研究教师付出后如何获取合理回报,教师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现实中缺乏合理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指标体系和及时调整教师劳动报酬的有效机制。中小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指标是教师每周课堂教学时数,而事实上教师教学工作不仅仅是上课,从备课到课后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生、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等都属于必要的教学工作。然而除上课外,大多数学校对教师的其他教学工作都没有纳入工作量考核之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在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大打折扣,教师获得的工资报酬肯定低于其劳动价值。此外,学校领导的认识偏移也将严重影响教师权益的保障。有的学校领导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制订的规章制度明显与国家有关保障和维护教师权益的法规相抵触。如教师工资与学生成绩挂钩等某些规定就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教师权益。

(五)政策执行、监督、评估不到位

首先,政策制定不完善造成执行时的“折扣”。有的政策制定会因资源和方式手段的可能性考虑不足而缺少操作性。如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部分与奖励性部分的分配比例定为7:3,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如果某县教师全年的绩效工资只有八千元,那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就只有两千元左右,在现实操作中就会因量太少或而无法对教师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其次,政策目标设定的不科学也会导致政策难以完全执行。如目标设定过高,达到目标所需资源超越了执行主体所能获得的限度,执行主体也会因无法达到政策目标而不执行或变相执行。目标笼统不具体也会因不同层次的执行主体对目标的不同理解及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而造成政策难以执行。再有,对政策制定后的监督、评估重视不足。如班主任津贴,《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后,对班主任辛勤工作的肯定和鼓励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措施,谁来监督落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4]。

政策执行所需资源不足、执行主体认识偏移也造成执行不力。首先,教师待遇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分配政策,在执行时除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权威资源外需要更多的经费资源。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省里就不断出台上调、新增教师工资补贴的政策,但多数津补贴待遇政策因要求本地财政负担,上级没有安排转移支付,于是调资政策在财力较好的县可以执行,到财力拮据的县里就成了“空头”支票,反而造成“政策出得越多,教师收入差距越大”等事与愿违的现象。其次,执行主体的利益倾向对政策执行有着深层影响。政策执行者往往根据局部利益来对待政策。有些政策并不缺少资源,完全是由于执行主体自身素质导致认识偏移而未能很好地执行。就拿农村贫困边远地区教师补贴来说,泸溪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11年财政收入仅5.8亿元,但县委、县政府从2011年开始,由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300万元发放农村教师岗位津贴,2011年农村村片小教师岗位津贴每人每月达1200元,农村中心完小、农村初中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每人每月400元。与泸溪县相比,长株潭城市群很多县市区财力要强的多,但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教师津补贴力度则远远不如泸溪县,关键就在于执行主体对农村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同。

四、完善长株潭城市群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教师权益救济制度

尽快完善当前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教育法制体系,用法律手段、依据本国国情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可借鉴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已形成较完备教育法制体系国家的做法,规定教师是按国家要求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公务员或公务雇员。

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针对我国教师聘任制在现实运作中出现的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诸多问题,可先出台与教师聘任制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对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界定清楚,规范合同内容,具体说明教师的工作时限及报酬等,以此规范、指导教师行为,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并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要健全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拓宽权益救济途径。针对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一方面,要放低教师诉讼救济的门槛,减少教师提起诉讼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针对教师权益被侵犯的种种事情,应允许教师自由选择通过申诉、协商调解、教育仲裁尤其是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权益救济[5]。

(二)建立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和省级财政现有的转移支付,除一般转移支付之外,专项的转移支付基本上为临时性项目,多用于危房改造与设备购置,而对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常性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则没有给予支持。建议制定农村教师最低收入需求标准,测定各县财政负担能力并计算各县财政经费供需差额,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为目标的专项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农村教师最低收入需求标准,首先要对农村教师工资收入的组成和项目进行梳理,分项确定标准,使得“提高农村教师待遇”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更加准确,更具有针对性。其次要建立农村教师工资的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物价水平变动的情况,对农村教师工资和标准定期进行调整,使教师能更好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三)落实农村贫困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补贴

为鼓励现有教师在农村贫困边远地区安心工作,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鉴于目前省财政只对武陵片区的农村教师实行700元、500元、300元的补贴,建议省里扩大发放面,对工作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在编在岗的中小学专任教师统一设立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特殊津补贴。制定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教师人均最低津补贴标准,作为财政预算对教育投入的基本依据。特殊津补贴发放应达到一定金额和力度才能起到对农村贫困、边远地区教师的激励作用。除发放正常工资之外,建议每月给农村贫困边远地区教师另外发放不低于其个人在县城工作所获报酬的特殊津补贴。边远学校教师特殊津补贴可以以教师所处地区的贫困程度分类,经济越落后、条件越艰苦的地区教师特殊津补贴额度应高一些,距城区和乡镇中心越远、交通越不便利的地方特殊津补贴额度应越高,工作年限越长的教师所得到的津补贴应越多。

发放特殊津补贴所需资金主要应由省级财政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经费。对部分贫困地区面积较大、享受特殊津补贴的教师数量较多、地方财政配套确有困难的县区,可适当减小县级财政配套比例。建议省级财政根据享受特殊津贴教师的数量与额度进行严格测算,将所需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专项列支管理,保障其专款专用。特殊津补贴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并严格年终审计监督制度[6]。

(四)完善教师考评机制,健全教师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完善对教师一年一度的工作绩效考核,调整绩效工资中基础性部分与奖励性部分7:3的原分配比例,加大奖励性部分的分配比例,使教师收入与工作量进一步紧密结合;完善对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的年度考核;更多地赋予学校对教师的分配激励权力,完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农村教师倾斜的分配激励制度。

(五)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机制

对县级政府及其党政负责人进行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评估,其结果与“三评合一”督政结果直接挂钩,同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的年度绩效考核。

[1]赵雄辉.悟教笔潭:教师成长卷[M].长沙: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2013.

[2]湖南长沙县强制教师捐款,“一天一元捐”怎样炼成?人民网,2011-09-02.

[3]李莹等.长沙市教师亚健康状态与危险因素调查[J].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07(39):7770-7772.

[4]易海华,罗洁.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现实解读与改善[J].湖南社会科学,2013(1):270-274.

[5]杨莉.中、美、日三国教师权益保障的比较[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8(3):53-55.

On Perfection of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Rights Guarantee Mechanism: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the Phenomena in Chang-Zhu-Tan Urban Agglomeration

ZHAO Xiong-hui,YI Hai-hua
(Hunan Educational Science Institute,Changsha,Hunan 410005)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in Chang-Zhu-Tan urban agglomeration,some problems exist in the guarantee system,such as low income,no attraction in rural area posts,larg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teachers,less promotion effect of income assignment,and low professional happiness index of the teachers.To solve the problems,som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such as perfecting the teachers’rights relief system,setting up educational finance transfer payment system,enhance the allowance to the rural area teachers,perfect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and promotion system,and setting up supervision system to the teacher team.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teachers’rights;Chang-Zhu-Tan urban agglomeration

G635.1

:A

:1674-831X(2014)01-0031-06

[责任编辑:刘济远]

2014-12-19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大委托课题《长株潭城市群教育综合改革研究》(XJK011DDUT001)

赵雄辉(1964-),男,湖南湘潭人,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易海华(1975-),女,湖南益阳人,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人力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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