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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新加坡监管推出加强版流动性监管新规

2014-04-08尹志锋陈治磐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巴塞尔覆盖率流动性

尹志锋 芦 雪 苗 地 陈治磐

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准则》与流动性风险指标监管体系(即《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构成了以定量指标为主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同时设定了对银行体系长短流动性稳定性双向衡量的两个最低标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并于2013年1月对具体指标范围作了修正。近期,美国和新加坡本地监管机构结合以上要求,相继推出加强版流动性监管新规。

一、LCR和NSFR将考验银行短期和中长期内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

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披露标准》,要求27个成员国应确保披露标准,最迟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同时公布了修订版LCR的具体计算细则,并修改实施安排,明确了LCR的最低值自2015年1月1日起按60%执行,之后逐年增加10%至2019年1月1日达到100%的过渡期政策。由于NSFR的适用性及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考察,BCBS表示此指标待经过进一步讨论修订后也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的LCR标准是用于衡量在短期严重压力情况下(一个月以内)银行是否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保证其流动性充足,作为LCR的补充,NSFR标准旨在引导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LCR度量标准的目的是在一个具体的极端流动性压力场景下保证银行保有一笔充足的无产权负担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现金形式来满足30天的流动性需求,该流动性资产储备应该能够使银行维持到计划的压力场景的第30天。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

LCR=优质流动资产储

备/未来30天净现金流出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狭义定义仅包括现金、央行准备金、主权级债券等;广义定义包括附加流动性资产,即把一部分优质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也包含在高流动性储备之内;其中狭义范围内的资产给以100%的转换系数,附加流动性资产中非金融机构公司债券和非自发的资产担保债券评级为AA或更高的评级给以80%的转换系数,其余项为60%的转换系数。净现金流出等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的压力场景下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减去预期现金流入的数值。

NSFR=稳定融资的可提供金额/稳定融资的要求金额

NSFR标准被定义为可提供的稳定融资额与要求稳定融资额的比率,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否则,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稳定融资是指在长期的压力条件下超过1年的资产和负债融资金额和类型。

二、美联储推出更严格谨慎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2013年10月,美联储结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关要求发布了一项新规定以加强大型金融机构流动性头寸管理,首次对辖属国际大型活跃银行和重要的系统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指定)提出了最低流动性比例和过渡期限等要求。新规对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金额与预期净现金流出金额的比值,LCR)的相关要求是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第165条规定的基础上设置了更严格谨慎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新规基本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III标准保持一致,但在某些方面新规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是缩小了优质流动性资产(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的定义范围,如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不包含在HQLA的统计范围。二是过渡期比巴塞尔协议III制定的过渡期短两年,新规要求的过渡期始于2015年1月1日(与巴塞尔协议III建议的一致),止于2017年1月1日(早于巴塞尔协议III建议的2019年1月1日)。三是过渡期内对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金额与预期净现金流出金额的比值,LCR)的最低比例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新规要求到2015年1月1日为止,银行的LCR需达到80%(高于巴塞尔协议III建议的60%最低要求),同时两年内还需累计增加20%才能保证2017年实现LCR达到100%水平。

新规的机构适用范围包括大型活跃银行机构和重要的系统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前者一般是指合并报表中总资产等于或大于2500亿美元,或者报表中外汇敞口等于或大于100亿美元的银行机构。在短期压力测试期内,以上金融机构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金额需等于或者大于其预期现金流出减去预期现金流入的金额。联邦储备委员会会议备忘录显示,新规要求以上机构持有最低数量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要能够满足自身30天的现金需求。新规对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要求的资产类型和种类进行了界定,如央行储备金和政府公司债券等容易短期变现的资产。同时,新规也说明了如何使用与特定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相关的流入(流出)的标准化假设来计算压力测试期间的预期净现金流出。

对于总资产大于500亿美元且低于2500亿美元的非国际活跃银行控股公司和储蓄贷款公司等,美联储制定了较为宽松的修订LCR标准,下设大量保险子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或存贷款控股公司以及有大量保险业务操作的非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在新规的覆盖范围内。该规定公布后有90天的评论期征求意见,新的流动性管控标准也必须得到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美国通货监理局(OCC)的提议。

美联储预计,美国银行业想要达到新规的标准,仍存在约2000亿美元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缺口。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指出:“流动性对银行的生存能力和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是首次在美国实施量化流动性监管,新条例的出台及其他改革措施将有助于提高美国金融体系的弹性和安全性。”美联储官员丹尼尔·塔鲁洛表示:“由于金融危机往往始于流动性紧缩,进而削弱实力较差公司的资本情况。因此,过去几年内我们修改流动性监管规定、提高资本要求和进行压力测试等手段显得尤为重要。此次新规将使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不会伴随着金融危机记忆的衰退而有所减弱。”

三、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对巴III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作出适应性修正

2013年8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按照巴塞尔协议III对成员国要求,发布了流动性监管新规《本地实施巴塞尔III流动性新规——流动性覆盖率》(征求意见稿),对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指标标准和要求进行了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征求意见稿”以LCR框架替换原有的最低流动资产比例(Minimum Liquid Asseets,MLA)框架。原有的MLA指标要求银行应该在任何时候都确保其新加坡货币下的流动资产达到负债的一定最低比例,类似的要求在另一法案中对财务公司也有所规定。流动性覆盖率“征求意见稿”包含了新加坡金管局对LCR量化压力测试的结果和在本地实施LCR对机构的影响。测试基于2013年6月28日的经营数据,是对新加坡所有银行、商人银行和财务公司进行的量化压力测试。新加坡金管局将考虑数据研究和外界反馈(截止日为2013年9月16日)的综合情况之后,发布正式的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新推出LCR框架与原有MLA框架的比较。在设立目的方面,LCR框架与原有MLA框架一样,都是为了确保银行能够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短期内现金流出的需要。然而,LCR框架与MLA框架也有区别,具体表现为:一是LCR框架适用范围较MLA框架更为广泛,相比MLA框架仅适用于新加坡货币,LCR框架适用于所有币种下的流动资产和负债。二是LCR框架与MLA框架均要求按每日遵守,但LCR框架仅要求按月报送结果(具体的报告要求将在此后正式的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中提出)。三是MLA框架适用对象为新加坡当地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财务公司,而LCR框架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展至商人银行。

新加坡版LCR框架针对巴塞尔III要求的修正部分。新加坡金管局此次推出的LCR框架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基本要求一致,但也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内容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第一考虑到新加坡金融机构间的差异性,建议对每个机构设定单独的LCR标准。但是,如果多个关联实体能够证明它们的流动性需求是一体的(相互之间存在有效的流动性支持),金管局对这些相关实体会设定一个整体的LCR标准,而不是对每个实体单独设定标准。第二,对于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当满足一定条件时,金管局可以基于个案分析的基础上降低对其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可能接受的条件包括:集团在合并层面满足流动性覆盖率100%的要求;集团层面和其在新加坡分支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令金管局满意;集团总部保证在其新加坡分支机构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向该分支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第三,在货币方面,要求机构新加坡货币下LCR指标达到100%,而要求作为主要外币的美元货币项下LCR指标达到80%。第四,金管局建议在优质流动性资产(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认定时排除住宅抵押贷款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和股权(Equities)。同时,建议仅接受评级A级及以上的非金融公司债券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第五,一些表外业务如信用证和保证业务产生的或有债务在某些情况下将可能引发潜在的流动性问题,金管局建议按照3%比例计算,将结果作为现金流出进行考虑。第六,考虑到关联方交易的流动性风险相对第三方交易的流动性风险较小,建议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30天内的资金流动可以互相抵消(金管局认定的具有显著流动性风险的关联方交易除外),在集团层面上不表述。第七,在时限和过渡期要求方面,LCR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安排为:合并项下LCR于2015年1月1日达到60%,此后每年增加10%,直至2019年1月1日达到100%;2015年1月1日起,新加坡货币项下LCR达到100%;2015年1月1日起,美元项下LCR达到40%,此后每年增加10%,直至2019年1月1日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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