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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

2014-04-08党志成王维刚

陕西气象 2014年3期
关键词:陕西省气象环境保护

党志成,王维刚

(陕西省气象局,西安 710014)

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

党志成,王维刚

(陕西省气象局,西安 710014)

从介绍陕西省各级气象机构在探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入手,剖析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探讨下一步的措施,试图为全国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可借鉴的思路。

探测环境保护;探测环境现状;措施;陕西

1 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全国探测环境面临的普遍难题,即城市建设、扩张对探测环境的挤占,也有陕西省面临的具体问题,即地处内陆腹地,跨越秦岭,地形复杂,气象灾害频繁,每年因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巨大。陕西省各级气象机构重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陕西省各级气象机构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迅速蔓延的趋势。

1.1 加强与人大、政府联动,促进立法和监督

陕西省市县三级气象机构均通过促进地方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陕西省气象条例》(2001年)、《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2013年)都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市级气象机构以及半数以上的县级气象机构都通过政府正式公文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各级气象机构持续多年与人大、政府进行联合检查监督。2001—2012年,陕西省气象局与省人大、省政府平均每3年进行一次气象执法检查,各地市气象机构与市人大、市政府平均每2年进行一次气象执法检查。通过联合检查,使各级人大、政府更深入了解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现状,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

1.2 加强与城市建设部门联动,促进预防和保护

2004年陕西省气象局和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将探测环境保护的标准、范围向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备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征得气象部门同意。通过与规划、建设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建设项目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情况的发生。

1.3 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动,协调地方政府工作

根据2013年陕西省气象局探测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统计报告,85%的县级气象机构会在探测环境破坏初期及时向上级气象机构和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通过上级气象机构和当地政府协调,减少阻力,降低处理难度是目前县级气象机构处理探测环境保护案件的主要方法。

1.4 加强自身执法力度,积极查处违法案件

气象探测环境违法案件发生后,绝大多数县级气象机构在上报上级气象机构的同时,会启动执法程序。通过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违法行为。

2 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3年经陕西省气象局组织对全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现状评估结果显示,有半数以上台站已不符合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少台站面临破坏的威胁。

2.1 地方各级配套气象立法亟需进一步细化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目前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最新、规定最严格的行政法规,也是气象机构处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案件最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但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健全。特别是该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情形的界定,涉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衔接适用,在地方立法也缺少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造成相关违法行为难以追究。

2.2 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动亟需进一步落实

地方政府对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亟需加强。一些地方政府,明知项目建设必定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但基于发展当地经济和政绩考核的考虑,在招商引资、商品房建设、开矿办厂等项目审批上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于不顾。这是目前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有些政府领导对气象探测环境缺乏明确的认识,误认为气象探测环境影响一点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还有些政府领导认为气象部门属垂直管理部门,相关考核不在当地进行,不用承担责任。

与城市建设部门的联动亟需进一步落实。以2004年陕西省气象局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为例,通知要求:各市、县规划部门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但2013年陕西省气象局探测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统计发现,仅有49%县级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要求执行,气象机构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双方配合亟需进一步加强。

2.3 气象探测环境普法需深入普及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意识需进一步普及。气象观测场周边部分群众由于贪图私利、法律意识欠缺等原因在观测场附近私自建房或加高,或擅自耕种、取土、采石。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稍欠细致就会被蚕食。同时,企业守法经营观念亟需进一步强化。陕北、陕南多高原、山地,土地资源稀缺,很多商品房开发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建设项目往往通过多种方式逃避或骗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导致项目建成后影响气象探测环境。

2.4 基层气象机构处理手段和方法需多样化

基层气象机构主要从事业务工作,行政协调和社会管理经验明显不足。在处理气象探测环境破坏案件过程中执法水平和处置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往往造成与当事人尖锐对立,或与有关部门协调不顺畅,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

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举措

3.1 健全完善地方配套立法

省级气象机构促请省政府出台关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县气象机构应积极协调政府制定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地方的具体规定。新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重点完善和细化《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填补上位法的空白和薄弱环节,如迁站应具备的道路、水电、通信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有地方特色、行之有效的规定和措施。尤其是针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的规定,应细化明确气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审批机制。针对第25条规定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应承担和第24条危害气象设施同样的法律后果。因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与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仅是损害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一致,法律责任规定也应一致。

3.2 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做好气象探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在各级政府。只有各级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真正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重视起来,自上而下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才会得到根本解决。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的科学发展、注重民生、不唯GDP,各级气象机构应抓住这一有利契机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3.3 完善与城市建设部门的联动合作机制

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关口。规划建设部门作为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主体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气象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协调,联合下发相关文件建立两个机制:一是切实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立完善联动审批机制;二是按照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要求,双方建立定期座谈交流,随时通报沟通的部门协作机制。

3.4 充分发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作用

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是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全国各地省市县三级政府多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办公室挂靠气象机构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气象机构要改变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是议事协调机构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其对涉及气象灾害应急事务的管理、指导、监督作用。

3.5 推动公检法部门介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危害气象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危害气象设施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危害气象设施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性质相同,因此,严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应追究同样的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气象机构应组织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学者、专家进行研讨,促使理论、实务界达成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共识,探讨更为可行的保护方法。同时,省级以上气象机构要积极探索司法部门介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案件。一是积极促进公安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就危害气象设施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需追究治安管理责任的情形进行列举,使得规范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介入的时机、处理方式和联动配合机制。二是积极促进检察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就危害气象设施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件中涉及的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情形,明确处理意见和方法。三是积极促进省级以上法院单独或联合发文,就危害气象设施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件中涉及的强制执行问题,要求有关法院配合实施,并促成发布取得良好效果的关于探测环境保护成功案例的选编,在指导下级法院规范办案的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普法宣传。

3.6 强化气象机构的管理职责

气象机构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执法主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各级气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职责。首先要注重预防,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案件一旦违法事实形成,恢复原状难度较大。因此,对此类案件,第一要着眼预防,加强巡查,立即制止,及时上报,防患未然。第二,主动协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案件往往涉及政府部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行政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多方形成合力。同时,也要注重与当事人的协商沟通,争取尽早妥善解决,减少处理成本。第三,敢于执法。对于确需立案查处的情形,气象机构要敢于行使执法权,坚决维护气象法律的威严。上级气象机构要及时支持鼓励、跟进指导。第四,探索多种方式方法。各级气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合适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式方法。如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金制度,要求当事人在项目申请时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防止其在项目批准后擅自扩建、私自加高等。

3.7 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各级气象机构应当积极联系新闻媒体,主动提供新闻线索,曝光气象探测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一是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当地的严峻现状进行宣传报道,引起社会关注、舆论支持、政府关心;二是促进新闻媒体对具体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舆论监督,促使违法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尽快妥善处理问题。

3.8 综合考虑,必要时及时迁站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真实、准确、有代表性的气象观测数据。对于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台站,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因素,在新址满足条件和迁站费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依法及时迁站。避免时过境迁,错过时机,出现原址破坏严重,又无新址和迁站费用局面的发生。

[1] 董勤.《气象法》的修订须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J].法学,2010(5):57-66.

[2] 谢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10):33-36.

[3] 黄本峰,孙长征,栾东红.由气象探测环境遭破坏引发的思考[J].山东气象,2004,24(1):46-48.

党志成,王维刚.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 [J].陕西气象,2014(3):46-49.

1006-4354(2014)03-0046-04

2013-03-12

党志成(1963—),男,陕西澄城人,汉族,高工,从事气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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