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贸协议惠及台湾经济发展
2014-04-07梅新育
梅新育
2013年,大陆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6.1%,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比重的43.9%,未来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还将继续提高。台湾地区作为一个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体,自2008年至2012年间,服务业占其产业结构比重67.4%至69.4%之间,服务业人口占岛内就业人口比重超过58%,服务业平均薪资水平高于工业,增长波动也小于工业。2013年两岸货物贸易规模已达1973亿美元,进一步发展两岸贸易的重心必然要放到服务贸易上;两岸服务贸易的发展,又将有助于两岸货物贸易的深化及其效益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两岸经贸最大程度带动两岸经济发展,特别是令台湾经济受惠,就必须为两岸服务贸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迄今为止,两岸经贸发展的最突出特点就是不对称开放,在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所有方面,大陆对台湾的开放程度都远远高于台湾对大陆的开放程度,台湾经济受益良多。即使在对等开放的情况下,由于大陆经济规模和稳定性均远远优于台湾,且优势日益扩大,岛内产业界和整个台湾经济受益程度也高于大陆。2010年在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早期收获计划下,在货物贸易领域,大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2009年的数据显示,大陆自台湾进口上述产品金额138.3亿美元,占当年大陆自台进口总额的16.1%。台湾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2009年台湾自大陆进口上述产品金额28.5亿美元,占当年台湾自大陆进口总额的10.5%。
2013年6月,两岸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就其内容而言,台湾方面依旧延续了不对称开放,大陆方面依旧秉持对台让利的思路,电信服务、软件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建筑设计、工程服务,乃至在台湾岛内属于中小微的摄影服务等许多大陆方面对台资开放的领域,台湾方面均未承诺对陆资开放。
在电信服务领域,服贸协议对台资企业开放了因特网接入服务、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3项业务,允许台湾电信服务提供商无地域限制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上述3项服务,股权比例不超过50%。在软件服务领域,大陆和台湾(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入世议定书规定外资进入大陆市场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中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服务。在环境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只准外资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大陆市场,服贸协议中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在金融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市场设立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1/3,服贸协议中则允许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且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领域,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在台湾承接的面积不得用于其在大陆设立的多家企业申请资质时重复计算。摄影服务在大陆市场属于限制外资行业,但台湾摄影业属优势产业,因而服贸协议中允许台湾服务提供商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这实际上为台湾中小摄影机构与独立开业的摄影师创造了条件。
多年来,大陆方面一直注重根据经贸发展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为了使台资企业规避台湾方面条件限制而丧失优惠条件,扩大台湾社会受益面,务求最大程度便利、惠及台资企业。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附件与大陆方面此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法规结合起来,不难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其中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政策待遇。多年来,台湾方面对两岸经贸往来横加干预,许多台资企业只能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转投资。针对这一现象,大陆方面从一开始就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与便利,通过种种方式确保这类经过第三地转投资的台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保护其合法投资权益。所有这些探索性措施最终形成了商务部颁布的《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在服贸协议中也进一步明确,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经认定的第三地台资企业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
鉴于台湾方面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而中国大陆正在谈判加入这份协定,并且已经取得了欧盟等关键成员的支持,故在对中国大陆的服务贸易待遇问题上,台湾实际上只有三种选择:
签署服贸协议,从而在大陆市场享受优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待遇,同时开放服务业市场;
不签署服贸协议,在大陆方面加入世贸组织服贸总协定后,被动开放服务业市场,且开放程度将明显高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的规定,在大陆市场则享受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样的待遇;
不签署服贸协议,不开放服务业市场,在大陆方面加入世贸组织服贸总协定后,退出该协定,从而选择在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服务业市场边缘化。
对于台湾方面而言,哪一种选择最为有利,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