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
2014-04-07周菡潇
周菡潇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企业主动承担责任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保证,更是国家经济长效、健康发展的保障。研究和探讨生态文明建设中企业责任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也有利于丰富与发展企业责任理论。
1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
继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一理念写入党的行动纲领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并列为“五位一体”建设中的一个方面。生态文明建设逐渐深化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企业在民法中被看作是特定的财产集合体,其主要形式是公司。责任有三层含义:使人担负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分内应做的事;由于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1]。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其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影响,把环境保护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使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融为一体,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承担起应尽的义务。
2 生态文明建设中企业责任的现实考察
2.1 生态文明建设中企业责任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增长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但总体而言形势依然严峻,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明显缺失。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员环保意识缺失,我国一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生态环保素质、目光短浅,为增加企业收益不择手段对大自然进行掠夺和压榨;另一方面,企业资源浪费现象仍非常普遍,虽然我国早在20年前就提出了“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但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以数量扩张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为主,众多企业仍然处在高耗能的发展阶段。
2.2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企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2.2.1 行政体制与执法存在缺陷
我国行政体制和执法监管存在明显漏洞。我国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与干部的任用体制、考核机制仍没有完全摆脱单纯的GDP模式考核标准。一些地方官员为实现高额税收、高政绩,给当地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撑起了保护伞,公然袒护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同时在执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缺陷。严格的环境执法是治理污染、保护生态,保障各项环境立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2]。一些地方环境执法部门权责不清、缺乏联动执法机制的情况,导致了互相推诿责任、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与此同时,在基层执法队伍中,也存在执法队伍整体专业技术素养不高、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装备落后等问题。
2.2.2 企业自律性不足
企业在自我发展中,管理层面存在投融资障碍、政策认知信息障碍的问题。大多数节能项目具有投资大、见效长的特点,由于领导任期制,多数国有企业不愿意主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从中小企业层面而言,由于其自主开发能力弱、节能投资交易成本大,大多不敢承担这样的风险。同时,从现实层面而言,目前排污价格收费标准偏低,支持和鼓励节能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财税、价格、金融政策也不够具体详细。总体而言,不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推广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产品上存在障碍,企业自身也缺乏节能环保的内在动力。
3 国外立法及启示
3.1 国外相关企业责任的立法现状
3.1.1 美国相关企业责任的立法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兴起企业责任运动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末《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出台,开启了当时美国环境污染防治的大门。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一系列立法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从不同层面规范了企业环境责任,奠定了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法律基础。1992年颁布的《环境责任经济联盟原则(CERES)》确立了以下十项内容:“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和处理废物、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节能、安全的产品服务、降低风险、环境恢复、审查和报告、管理部门的承诺、通知公众。”[3]另外,《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被奉为“环境大宪章”。除了依靠政府的强制命令外,美国政府还依靠对企业发展做出经济诱因,来促进企业主动保护环境。
3.1.2 日本关于企业责任的立法现状
日本环境法制萌芽于明治时代,其真正着手环境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的环境立法“爆炸式”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就开始关注环境公害问题并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尤其是日本企业不良的经营方式给日本环境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此期间,颁布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在防止二次公害方面,颁布了《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凭借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发,日本企业开始向“零排放”逐步迈进。近年来,据官方统计日本已成功建成了324家回收工厂,其中许多有名的大型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回收工厂。如松下等企业设立了专门用于管理再商品化和支付费用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的业务遍布全国,以保证家电的物流配送以及废弃物合理回收[4]。不论是在完善国家立法层面上还是确立相关制度上,日本政府都做出了榜样。
3.2 国外企业责任立法的启示
3.2.1 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保证
当今时代美国和日本走在世界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前端,这和两国具有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密不可分。美日通过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策略,建成一个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确保企业环境责任的落实。美国于1976年制定并于1988年修订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它被比喻成规定了对危险废弃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依法管理[5]。除此之外,《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企业在生产产品、处理废物回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这种具体反映企业在产品生产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并提出不同阶段的环保措施的做法,增强了企业履行相关责任的可操作性,成效显著。
3.2.2 完善公共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即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平等地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立法、守法、司法活动,参与对环境责任的管理和监督等[6]。在公众参与方面,美日两国制定了完善的立法规定。如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最充分地利用公共或私人机构和组织以及个人提供的服务、设施和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向州、县、市机关团体和个人提供关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有用的建议和情报[7]”不难发现,发达国家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很大程度是由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推动的。因此,我国在企业环境责任承担上应重视把法律执行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参与及监督相联系。
4 从不同层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企业责任的几点建议
4.1 政府层面
4.1.1 通过税收与财政补贴调动企业积极性
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对企业履行生态责任的影响最大[8]。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发展。税收与补贴政策是一种通过利益变动来促进企业承担生态责任的决策和措施。生态税收和补贴手段将视不同情况对企业进行选择性奖惩,重点扶持对象是注重减废和废物利用等循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企业。扶持方式是对预防和控制污染效果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以差别性税率对使用清洁能源和废弃物等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使承担生态责任的企业变得更具市场竞争力。
4.1.2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建议在宪法中确立“生态文明”这一理念,并将其作为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内容。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将生态本位的现代环境理念渗透到宪法中能为将来实现环境立法的生态化提供基础。其次,建议将立法中心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生态建设为中心”逐步过渡,使其与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也十分必要。再次,建议适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企业在产品生产、废物回收处理方面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条文,并明确、细化具体的企业环境标准,使得企业履行相关责任更具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同时,建议强化环境法律责任。长期来,环境法一直被视为“软法”,强化法律责任可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确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对危险犯的打击力度,完善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等。
4.1.3 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
干部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制度,是衡量干部素质优劣、才能高低、贡献大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企业环境责任,有必要在干部考核制度内容中定量定性地纳入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相关指标评价,以此来激励和约束各级领导干部、督促领导干部继续自我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导向作用,科学的政绩观至关重要。
4.2 企业层面
4.2.1 构建企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责任绩效指标体系旨在以企业战略为中心地位,量化评估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相关指标,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当前,构建企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需企业在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同时,重视资源和环境的代价,并把它们计入生产运营的成本中,真实反映并科学评价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即重视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我国应结合国情借鉴国外先进指标设定参考标准,科学建立起具有可操作性的能耗、水耗、土地占用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几个关键指标上的数据对企业承担生态责任的绩效评价进行比较,寻找差距与不足,进而达到降低能耗、水耗、物耗的同时提高资源利用率。
4.2.2 强化企业生态责任培训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前进的动力。绿色、生态环保的企业文化能让员工有归属感的同时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生态责任培训的重要内容即加强企业生态责任文化的培训。企业生态责任培训应注重员工的企业生态责任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生态环保意识,增强自身生态环保责任感,从岗位上真正落实企业环境责任。同时企业管理者在日常企业管理中要将企业环境责任融入未来企业发展战略,将其作为指导思想,形成一个良好的企业环保文化氛围。
4.3 公众层面
4.3.1 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和舆论监督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当前所制定的目标和努力发展的方向。但我国大部分公众自身生态责任认识比较匮乏,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素质仍堪忧。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和舆论监督:首先,政府和一些社会组织要加强公民环保教育,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其次,公民自身要树立新的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肩负舆论监督的责任感。
4.3.2 促使公众树立新的责任感和消费观念
大众的消费意识带动着市场需求结构的转变,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起了导向作用。作为消费者,公众必须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转变自身的生活方式。一方面,公众需要转变现代生活方式中物质化的价值取向,确立人自身身体和精神全面发展的生活价值取向。同时,我们应该将生态生活观念落实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如多用化纤代替棉布,尽量选择步行,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及过度包装的用品,少用罐装食品,积极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等。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企业责任的履行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从不同层面来完善企业责任已经成为了全社会乃至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社会不同主体应立足自身实际,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1]周勇.论责任、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29-32.
[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23(3):137-144.
[3]黄海峰,刘京辉.德国循环经济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30.
[4]于启武.环境管理标准化理论与方法——企业实施ISO14001指南[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40.
[5]肖剑鸣.比较环境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59.
[6]夏少敏.环境资源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60.
[7]骆建华.美国的环境立法与执法[J].世界环境,2000(3):30-34.
[8]倪珊,何佳,牛东杰,等.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同行为主体的目标指标体系建构[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3,35(01):1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