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到理论:洛克政府理论的建构逻辑
2014-04-07韩瑞波
韩瑞波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从价值到理论:洛克政府理论的建构逻辑
韩瑞波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理论建构遵循着一定的逻辑,其一是“从问题到理论”的经验理论逻辑,其二是“从价值到理论”的价值理论逻辑。而洛克政府理论的建构遵从的是后者。在《政府论》中,从自然状态到政府建立再到政府解体,这其中无不蕴含着洛克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与关怀,洛克的政府理论以自由为起点,并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他的学说核心就是保护个人自由。因此,洛克政府理论的建构逻辑是价值理论的逻辑。与经验理论相比,价值理论有其合理性,当然也有局限。
价值理论;经验理论;洛克;《政府论》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4.06.002
在社会科学中,理论的建构离不开问题和经验。因此,许多学者认为理论就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和解释,要从事实和经验中提炼出理论。艾尔·巴比(Earl Babbie)认为,“理论指用来解释社会生活特定方面的系统化的关联性陈述……事实通常指观察到的现象……理论借助概念来解释所观察到得现象”[1](P43);斯蒂芬·范埃弗拉(StephenVanEvera)同样指出,理论不过是一组相互联系着的因果规律或假设,“好的理论要能够解释重要的现象”[2](P19)。由此可以看出,理论建构的来源是生活中的问题与现象,“从经验到理论”是理论建构的逻辑。那么,“从经验到理论”是否是理论建构的唯一逻辑,在政治学尤其是政治哲学中,政治学理论的建构是否还存在着其他逻辑呢?洛克的政府理论给出了另一种答案。
一、自由价值:洛克政府理论的起点
洛克生活于17世纪,由于受到文艺复兴以及工商业发展的影响,欧洲此时的思想逐渐从神学中脱离出来,将重心放到“人”身上,因此,洛克的思想是人本的思想,他构建的理论是以人为核心的。在洛克之前,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也将视角放到人身上,并且他认为为了实现个人自我保存的权利,要产生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最高统治者。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虽然也追求个人的权利,但受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个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活动的影响,洛克更看重个人的自由。因此,洛克的追求的政治价值是个人自由,这成为其建构政府理论的缘由和起点。
洛克认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物,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3](P6)。也就是说,每个人都直接从上帝那里取得其存在的合法性,上帝并未给他们设定任何外在的权威。在上帝面前,每个人都处于同样卑微的地位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在价值上高于其他人。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P5)。可见,洛克的自由观是以其平等观为基础的。
1.自由与自然状态
洛克的政府起源论是从自然状态开始论述的,自然状态就是政治社会产生之前,人类自然地所处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
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3](P5)。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然而,自然状态并非一种放任的状态,对自由的唯一限制就是自然法,即理性。人在拥有处理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同时,不得破坏和侵犯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关于生命权,洛克指出,“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3](P6)。一个人的生命权不仅不能为其他人所剥夺,甚至连他自己都不能剥夺,因为人的生命是由上帝创造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某种神圣的意味。其次是财产权,“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力,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3](P19)。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照自然法来行动,而自然法其实就是人们对于自身及他人权利的理性认识。
洛克设想的自然状态其实基于他对个人自由的追求与重视,他之所以将自然状态看作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因为他认为自由是人天生的权利,而且人具有行使权利的理性,自然状态也是洛克认为人本应拥有的自由状态,自然状态里的自由也是现实中的人本应拥有的自由。这就为政府产生之后人们依然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洛克分别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和政治社会中的个人两个层面对自由加以分析。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意志受自然法的限制,而在政治社会中,自由就是个人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了。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虽然地位平等,但每个人遵从自然法的程度却不一致,由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往往易于受到他人的侵害。人们加入政治社会只是源于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并非是人们不该拥有自然状态中完全自由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由此可知,洛克对自由价值的关怀决定了自由状态的基调和性质。
2.自由与政府的起源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然拥有完全自由的权利,不受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由于自然状态中没有公认的法律、公正的裁判者和具有强制力的裁决,所以人们的权利是不稳定、不安全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P77)。因此,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一个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中,人们放弃了按照自然法惩罚他人的自然权力,将其让渡给国家,由国家行使裁决权。而国家的产生遵循的是同意原则,只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组成的共同体,才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在人们同意建立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就使自己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的义务[3](P59)。同意原则之所以是大多数人的决定,是因为要取得每一个人的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
政府产生的目的和程序也渗透着自由的价值。首先,政府的起源是因为自然状态的缺陷导致人们权利与自由的不稳定和不安全,因此政府的目的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由,“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个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3](P36)。这是洛克关于政府职责的首要观点,这个观点建立在洛克对自由的重视的基础之上。其次,在政府产生的程序上,洛克之所以坚持同意原则,也是因为他对个人自由的追求。一方面,每个人的同意或者大多数人的同意是人们自然权利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同意原则也为建立有限政府奠定了基础,从而在政治社会中更多地实现个人自由。
3.自由与分权
制定了法律的权力归谁决定着国家的形式,既然国家是由大多数人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因而他们也掌握着制定法律的权力,所以洛克推崇的政府形式是民主政制。然而,虽然大多数人选出的立法机关掌握着作为最高权力的立法权,但是立法权有着一定的限度,这种限度就是不能逾越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立法权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以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为人民谋福利,这是其最终目的,也是唯一目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并没有把所有权力交给它。“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3](P92)。要做到这一点,立法机关就必须要维护人民的财产和生命,要按照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并且不能将权力移交给其他人。
立法机关虽然掌握着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它并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因为具有持久效力的法律是在短期内制定的,而且如果将执行法律的权力也交给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机关的成员就有可能为了私人利益使自己免于服从法律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违背了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使得人民的权利遭到不公平地
对待。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3](P91)。执行权的存在即源于此,而且,基于人性的弱点,立法权和执行权应当是分立的,不能被同一个人或一些人垄断。“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3](P89)为了自由,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后,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相对于另一个整体来说,仍然处于自然状态。因此,国家还需要拥有对外权,以保护整体的安全。对外权是执行权在法律执行范围上的一种延伸,这两种权力是可以联合在一起的。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产生之后,这三者之间也有着统属的关系。在这三种权力之上,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当立法机关违背了社会的目的,人民就有权更换或罢免立法机关。同时,执行权与对外权隶属于立法权,立法机关有权收回和处罚不良的行政。
从洛克对国家产生目的以及政府形式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很强的个人自由色彩。国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福利,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这一点明确地将个人自由置于国家之上,并使之成为国家行动的最终目的。而洛克将人民的福利作为最高的法律,并严格规定了立法权的范围,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应当分立,这是为了防止出现专断的、绝对的政府,目的是以权力有限的政府来实现人民的福祉。显然,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决定了洛克对政府以及政府权力的态度。
4.自由与政府的解体
政府产生之后并不会永恒地拥有着社会授予它的权力,在一些情况下,人民有权收回政府的权力,然后建立新的立法或执法机关。这种情况叫做政府的解体,对于政府解体的原因,洛克有着详尽的论述,并列出了多种政府解体的情况。首先是立法机关遭受破坏,如君主有可能以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是阻止立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使其不能发挥功能,“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分散的成员因此才彼此发生相互的影响、同情和联系。所以,当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3](P129)。此外,君主不履行其执行权,导致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等等,都会最终致使政府解体。在政府解体的众多情况中,有着一个共同的原因,即政府违背了其建立的目的,它不能为人民谋福利,也不能保护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有权通过暴力推翻原来的政府。洛克明确主张采取暴力途径对抗解体的政府,“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的纠正办法,就是以强力对付强力”[3](P95)。因此,个人自由不仅是建立政府的目的,同时也是政府解体的根本原因。人民的福祉与自由贯穿于政府的一切行动之中,政府只是更好地实现自由的一种工具,这强烈地反映出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二、价值理论:洛克政府理论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从自然状态到政府起源,再从政府权力到政府的解体,洛克关于政府的理论有着强烈的自由主义色彩,自由从始至终贯穿于他的学说之中,而他本人也成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开山鼻祖。可以说,洛克的政府理论建立在自由价值的基础之上、源于对自由的关怀,洛克凭借着个人的哲学智慧建构出一套对政治哲学有着重要意义的政府学说。因此,洛克的理论建构遵从的是“从价值到理论”的逻辑,当然,他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资产阶级革命的回应,但是,从理论的逻辑上来说,他的理论建构的起点是对自由价值的关怀。
洛克以价值为起点建立起来的理论,对政治哲学以及政治社会有着重要的贡献,这一点不局限于洛克的理论,甚至所有的价值理论都有着这样的意义。在政治哲学上,价值理论拓宽了政治所应有的形式与内涵,提供了更多的“应然”,同时也丰富了哲学的内容。在政治社会层面,价值理论为人类社会描绘了一副美好的理想的蓝图,使社会有了演进的目标与方向。比如,洛克的分权学说就为政府部门的设置提供了范本,它直接影响着美国的宪法。
当然,价值理论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其表现在:
1.价值理论一般追求单一的价值,而不能在多种价值之间进行协调
人类社会的价值往往是多元的,这基于人的多样性和社会发展的多面性,过度追求一种价值会导致其他价值的缺失。洛克的分权学说过于追求个人的自由,他将人民放在最高的位置,限制政府的权力,以防止暴政,但是他没有认识到,当人民失去理性时,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即暴民。因此,美国的宪法对此作了修正,它不仅将人民主权放在首要的位置,同时也通过权力之间的平衡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此外,洛克的政府理论专注于政府的有限性,却忽视了政府的有效性。西方政治文化在源头上对政府抱有非常消极的态
度,政府被看成是无奈的选择,政府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又可能带来危害。休谟提出了“无赖假设”,他认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4](P27)。有限政府理论是建立在“政府是必要的恶”的价值判断上来思考政府行为的,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保持“价值中立”,是价值理论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
2.价值理论往往带有一种革命化的倾向
由于价值理论构建了某种价值所应有的理想、甚至完美的状态,如卢梭对人类最初“自然状态”的称颂,表明自由、平等乃是人得天然权利,批判了现实社会的奴役和统治违反了人的自然本性和规律,进而激烈谴责了富人、贫富分化和私有制,这使他的政治哲学成为欧洲近代最激进、最革命的学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5](P129)。“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5](P129)卢梭继承了洛克的暴力观,他认为,暴君靠的是暴力才得以把自己升为主人,把人民奴役为奴隶,因此人们也可以用暴力推翻暴君。这是合乎情理的,“暴力者支持他,暴力者也推翻他,一切事物都是这样按照自然的顺序进行着,任何人都不能抱怨别人的不公正”[5](P21)。所以当这种学说成为社会行动的准则时,会带来革命化的结果。
三、从价值到理论:理论构建的另一种逻辑
在《政府论》中,洛克先确定了一个核心的、应然的价值,从自然状态到政府建立再到政府解体,这其中无不蕴含着洛克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与关怀,洛克的政府理论是以自由为起点,并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他学说的核心就是保护个人自由。然后围绕着此价值对其学说展开论述,从而构建了一个逻辑严谨、具体可行的理论,以实现和维护他所追求的政治价值。可以说,洛克的《政府论》为社会科学的理论建构提供了另一种逻辑,即“从价值到理论”。
关于价值与经验的关系,马克思韦伯(MaxWeber)有很多经典的论断。根据韦伯,“只有在依照绝对明确地给定目的而考虑实现目的恰当手段的情况下,真正可以经验地解决的问题才会出现”。在他看来,经验科学只能告诉人们事实怎么样,它可能怎么样,但决不教导人们应当怎么样,后者完全取决于人们自己依据于一定价值取向的选择。韦伯进而提出“价值无涉”的观点,他主张从存在无法上升到应当,因此经验认识的科学必须拒绝承担价值判断的任务,以保持科学认识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对西方现当代政治学发展影响深远的行为主义政治学派也主张避免应用研究,而提倡纯粹的科学研究,认为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不能通过科学证明,因为它们无法通过经验论证。因此,对社会科学的理论建构而言,学者们往往侧重于“从经验到理论”这一逻辑模式,而忽视了另一种逻辑模式,即“从价值到理论”。
理论是把握人类实践过程和人类生活世界的一种努力。理论建构即提出和建立理论体系的过程。它是学术研究,特别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它将零散的经验或思想转化为系统的、抽象的、有其内在逻辑的知识。科学理论建构依赖于逻辑、理性和经验研究。理论建构面临着一个问题,即“理论从哪里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理论建构的基本逻辑。理论建构的不同逻辑会导致不同的形式的理论,以价值为逻辑起点的理论是价值理论,而以事实为逻辑起点的理论是经验理论。从理论本身来说,价值理论和经验理论无所谓优劣,它们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领域分别有着各自的价值,而且二者并不是独立的关系,价值理论为经验理论提供了思考的维度,经验理论也会使价值理论更加温和。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经验理论或许会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适用性;而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来说,价值理论或许会具有更强大和深远的力量。总之,价值理论和经验理论各有其优劣,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两种逻辑,从而更好地解决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建构问题。
[1][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M].邱泽奇.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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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剑锋)
韩瑞波(1992—),男,河北邢台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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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4)06-0011-04
2014-09-01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政治学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0AZZ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