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暴政”并非民主之必然
——论达尔对托克维尔的反驳
2014-04-07蒋政刘俊祥
蒋政,刘俊祥
(1.乐山师范学院,四川乐山614004;2.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政治学研究·
“多数暴政”并非民主之必然
——论达尔对托克维尔的反驳
蒋政1,刘俊祥2
(1.乐山师范学院,四川乐山614004;2.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多数暴政”是民主发展初期的一个普遍担忧,托克维尔可为其代表。达尔从多元主义民主的基本理论出发,加以他对平等的偏爱和对社会转型方向的认识,从逻辑上、经验上和方法论上对托克维尔的“多数暴政”论进行了反驳。达尔的反驳提醒我们,多数暴政并不是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而是民主政治不成熟的表现。过分夸大“多数暴政”可能会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多数暴政;多元民主;托克维尔;达尔;自由;平等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4.06.001
托克维尔一般被认为是达尔的理论来源和精神导师。托克维尔主要在三个方面启发了达尔:第一,政治平等支持下的政治民主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第二,任何民主要长久维系,都离不开某种“民情”尤其是共识;第三,分散的权力尤其是政治结社是民主精神的核心。但是,达尔与托克维尔之间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分歧,以至于达尔认为托克维尔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1]。这个问题就是多数暴政(majority tyranny through law)。达尔的基本结论是:所谓多数暴政是一个在逻辑上和经验上都不能成立的伪命题。达尔对于托克维尔的反驳被我国学术界忽视了,以至于“多数暴政”几成我国学术界之通说。
一、多数暴政:托克维尔的担忧
托克维尔认识到民主是现代社会的潮流,而民主的理论基础就是平等,正因为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参与到公共决策中去,因此民主才得以成立。所以,托克维尔说,平等乃是趋势所归,无可置疑。在民主国家中,人们爱平等胜过爱自由。因为平等的好处是立竿见影的,平等的坏处则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而自由则反之,自由的好处不一定马上看得到,有时候自由甚至可能意味着坏处;而自由的坏处则是很快就可以看到的。正因为如此,民主社会中的人们爱平等胜过爱自由。
托克维尔也认识到,至少在时间顺序上,平等是先于自由的。在基督教的古老传统中已经包含了对平等的追求;封建国王们为了抗衡教会、提取资源,总是自觉地或者不自觉地在推进着“国王之下的平等”。正因为有了平等,所以人们才敢于反对各种强制,也就是追求自由。
但是托克维尔也认识到,民主国家中平等的盛行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的隐忧。
1.平等可能激发温和的专制
这与他关于平等先于自由的判断是一致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人们不得不把维持秩序的任务委托给政府;而政府由于受不到人民的监督,因此它的权利也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细密。“我敢说没有一个欧洲国家的政府不是不仅越来越中央集权,而且越来越管小事情和管得越来越严。各国政府越来越比以前更深入到私人活动领域,越来越直接控制私人的行动而且是控制微不足道的行动,终日站在每
个公民的身边协助和引导他们,或站在公民的头上发号施令”[2](P857)。这个看法可以被看作是福利国家反对者的先声。
2.平等可能会激起一种多数暴政
托克维尔说:“他们至今一直认为,专制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令人讨厌的。但在今天,他们又有新的发现: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主事不公,暴政也能成为合法的,不公也能变成神圣的。”[3](P461)托克维尔明确表示,无论什么样的暴政都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我本人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他的权力相等的。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拥有权利而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3](P289)
不过,“多数的暴政”并非托克维尔的发明,而是民主政治初期人们对于民主政治的普遍担忧。密尔的名著《论自由》的主题实际上也是处理这个“多数的暴政”,只不过托克维尔是从政治的角度,而密尔是从思想自由的角度。密尔表明他关心的问题是一个社会可以施加于个人思想上的限制的程度。他说,社会的专制并不比个人的专制更加仁慈;如果说一个人遇到个人的专制还可以逃避的话,那么当他遇到社会的专制的时候往往无处可逃。托克维尔说的话与密尔惊人地相似:“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你想它或他能向谁诉苦呢?向舆论吗?但是舆论是多数人制造的。向立法机构吗?但是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是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的工具。……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2](P290)
不但民主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例如沃尔夫),也用多数暴政来批评多数主义民主:“多数主义民主会把永远处于少数派地位的人逼上梁山,而且使那种被密尔非常贴切地称为多数人的暴政的东西称为可能,因此,一种根据抽签来立法的制度或许更加符合平等机会的原则。”[4](P42)
同样,专制主义者也可以用“多数的暴政”来为专制辩护。因为民主意味着多数的统治,但是多数是被平等的激情所支配的,因而不知节制。为了反对多数的暴政,就必须有一个理智而仁慈的统治者来决定公共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执行。
正因为“多数的暴政”这个概念为各方所乐于接受,因此,如果说托克维尔的第一个担忧早已被人们遗忘的话,第二个担忧则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在我国学术界,像“多数暴政”、“暴民统治”、“民主与法治的张力”、“平等与自由的张力”等关键词,随处可见。有学者说:“托克维尔在宣扬公民自由的同时,也在时时警诫人们不要滥用自由。其目的是对身份平等社会的民主加以引导,使之坚持政治自由的原则,从而克服暴政的潜在危险。托克维尔对身份平等时代民主可能导致的多数暴政问题的辩证思考和深刻认识至今还闪耀着公民学说的璀璨光芒。”[5](P418)其实,托克维尔对于“多数暴政”的担忧,是不能成立的——至少在达尔看来是如此。
二、“多数暴政”不能成立:达尔的反驳
在《经济民主的前言》中,达尔把托克维尔多数暴政的观点归纳为四点:第一,现代社会中公民平等稳步增长且无可避免;第二,自由比民主更加重要;第三,自由以权力的有限运用为前提条件,无限权力必然摧毁自由;第四,在民主社会中,多数权力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平等必然构成自由的一个威胁,即有“多数暴政”的危险。达尔从逻辑、经验和方法三个方面对托克维尔的主张进行了驳斥,并且指出托克维尔本人在这个问题上也是留有余地的。
1.逻辑上的反驳
达尔认为,所谓“多数暴政”是一个无标准的概念,因而不具备分析的价值。他说,在民主过程中,多数必然会否定少数的意见,而这总是会在某种程度上伤害少数的利益。如果不建立一个确定的标准,把任何形式的伤害都称为一种“依据法律程序的多数暴政”(majority tyranny through law)的话,则没有任何民主形式是可以成立的。在美国历史上,每一次多数对于少数意见的否定——从奴隶制的废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都会被称为是多数的暴政[6](P14)。如果每一次决策少数都以无法检验的“多数暴政”作为借口,那么民主决策就无法落实了。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达尔认为,对多数暴政的担忧实质上反映了民主本身的困境,即一部分人在某种程度上伤害另一部分人是无可避免的。他说:“当不同的公民团体提出相互冲突的自治或者控制的要求时,从
民主理念引出的原则、正义的一般理念、或具体的宪法原则,都不一定会达成一种毫不含糊的或真正理想的解决办法。例如,我们不能基于纯粹实质的原因,认为有些公民借政治自治或政治控制伤害他人,就因此而否定自治或控制。因为很可能任何一种自治或控制或可供选择的办法都会使一些人伤害其他人。”[7](P148)
稍微收缩一下,如果把暴政定义为多数对于少数任何法定权利的剥夺,这个定义显然也太宽了。由此是在现代社会,法定权利的涉及面必定是极其广泛的。再稍微收缩一下,我们可以把这种剥夺限于“根本权利”(essentialrights),但是这也无济于事。因为冲突各方都会把特定的权利看成是自己的根本权利。例如,取缔童工可能被视为儿童的根本权利,而雇佣童工也可能被视为雇主的根本权利,那么无论立法做出何种规定,民主程序都免不了“多数暴政”的指责。
既然我们根本不可能从实体上判定多数对少数的剥夺是否正当,我们只好把公正定义为一种可欲的程序。但是这样一来,所谓“多数暴政”的问题也就消失不见了。因为只要符合程序,则无论是少数剥夺多数还是反之,都是公正的。这种观点只提供一种程序公正观,而不提供实体公正观。用达尔的话说,“多数暴政”的问题就被它自己的定义取消了(they virtually vanish by definition)[6](P16-17)。
退一步说,即使假定我们可以找到合理的标准来支持“多数的暴政”,也不能保证就存在防止多数暴政的方法。无论是程序要求、或者是绝对权利、或者是罗尔斯的“结构原则”(structuralprinciples),都不足以用来阻止暴政。换言之,平等支持下的民主乃是防止暴政的最好方法,哪怕它本身也有“多数暴政”的风险。民主的暴政风险总是一个较小的风险(注意达尔在此所作的是一个让步论证,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策略)。
那么,“多数暴政”剩下的问题就只能是:平等的民主制度是否更倾向于暴政?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民主的维护者会陷入一种二难。托克维尔如果回答“是的”,那么显然民主就是不可取的,专制更能保证自由——这显然是荒谬的。但是如果他回答说“不是”,那么显然“多数暴政”的风险要少于“少数暴政”,因此“多数暴政”就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因此,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非民主政权是否更有可能保障人们的自由?第二,如果民主政权能够保障人们的自由,那么他是否经常伤害人们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如果确实如此,这种情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平等和多数统治?[6](P18)达尔认为,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可以对第一个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对于第二个问题,达尔认为,民主可能伤害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却不能归因于民主自身,而应当归因于一个国家特定的文化和民情。
2.经验上的反驳
达尔同意,民主制度最低限度上应当保护公民的经济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propertyrights),以及政治权利。而政治权利应当包括投票自由、言论自由、选举自由、结社自由等等(可以统称为“基本政治权利”)。那么,民主制度在何种程度上威胁到了这些基本权利呢?历史经验表明托克维尔的猜测错了——绝大多数民主国家增强了这些基本权利。
根据美国的经验,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剥夺只是民主社会早期的一种现象,“发生于民主社会早期的对权利的剥夺与否认,倾向于被削弱或者被消除,而不是增加。”[6](P24)
3.托克维尔在“多数暴政”问题上的折中
需要指出的是,达尔并不认为托克维尔就一定是错的(Notnecessarilywrong)。因为托克维尔并没有宣称平等使得自由的崩溃是不可避免的,而只是说有这种可能性,在特定的条件下,平等与自由还是可以调和的。托克维尔特别强调了四个因素:第一,物质上的富足;第二,社会权力的分散;第三,美国的分权制度。第四,民主的民情民意(mores)[6](P45)。达尔对这四个因素分别进行了评论。关于物质财富因素,他说,自由与平等对于财富的要求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按照现代要求来衡量的富足,而是要求一种公平感和机会感。关于社会权利的分散,他高度赞扬托克维尔,说托克维尔是第一个认识到多元主义民主精髓的人。关于政治权力的分权,达尔赞扬托克维尔认识到美国的分权制度并非普适性的。关于民情民意,达尔也予以了高度的赞扬,认为它足以解释现代民主政体的退化问题(例如1973年的阿根廷)。
我们可以看到,达尔努力去寻找他与托克维尔之间的共同点,以求得托克维尔权威性的支持,实际上也是对于自己论点的一种间接论证。
4.方法论上的反驳
“理想”与“现实”的二分是达尔的一个重要方法,他把这个方法运用到了多个问题上,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乃是其中之一。
所谓理想与现实的二分,是我们承认一个概念有一个理想状态,但是也有一个现实的状态。确立理想
的状态可以对现实状态进行评判和引导,但是不能抽象地追求理想,否则就可能成为乌托邦。在进行比较的时候,只能是理想与理想比、现实与现实比,不能弄混。例如,火车与马车谁更快?火车刚刚发明的时候,有人说是马车更快。因为那个时候火车很慢,而且很不舒适。造得精良的马车相对而言却要快得多、舒适得多。我们现在都知道火车更快更舒适。当初那个拿马车与火车相比的人,就犯了以理想比照现实的错误。
达尔指出,不能拿现实的民主政权(an actual democratic regime)去同理论上的非民主政权(a hypothetical nondemocratic regime)相比较。如果仅就理想类型而论,托克维尔会承认民主政权是最为理想的,因为它可以向最多的人提供最大化的政治自由。因为根据民主的定义,这是必然的。反过来说,如果拿现实的民主与现实的专制相比较,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民主提供的自由要远远多于专制下的自由。正如密尔所说的,有一个仁爱而明智的专制君主,就有九十九个昏庸而残暴的专制君主。“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们错误地拿现实的民主同理想的专制相比较——在理想的专制下,只存在“一人的暴政”而不存在“多数的暴政”。当然,托克维尔不可能意识到这种潜在的比较方法的错误。
达尔承认,当然,我们不能满足于“民主比专政好”这一较低的标准。这听起来好像是在逃避问题。那么,如果民主在保护人们的自由方面达不到一个较为优良的(但是并非理想化的)标准,那么,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平等和多数权力呢?达尔认为,问题的症结可能是平等与多数权力不足,而非相反。
三、两种权利哲学:“在先权利论”与“折中权利论”
达尔认为,在对待“多数人暴政”的问题上,可以发展出两种权利哲学:
一是“在先权利论”,即认为存在着某些在先的权利,即使基于民主的程序也不能违反;二是“折中权利论”,即认为自我统治本身就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都只能在这个过程竞争、混合或者妥协折中。达尔更倾向于后者。达尔表示,他并不是认为托克维尔的担忧是毫无道理的;但是托克维尔通过改变观察政治权利的方式,改变了问题的理论本质(the theoretical natureoftheproblem)[6](P26)。问题已经不是是否存在多数的暴政,而在于如何看待基本权利。确实,托克维尔的理论必然导致一种“在先权利论”;但是如果否认了平等和民主,那么这种更深刻的“在先权利”如何得到实现呢?实际上只能由一个精英集团或者上帝来保证。这就表现了托克维尔的“贵族自由主义”的气质。达尔认为,如果说民主(平等)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的话,那么所谓的自由(部分地[inpart])就是行使平等权利的自由。此外,一个民主过程如果通过民主程序否定了最基本的权利,那么它本身就不再是民主的了(偶然的错误除外)。
达尔主张要区分两个问题:“多数对少数的权利”以及“多数对民主本身”[6](P27)。多数是否有权剥夺少数的政治权利?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矛盾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就会被剥夺,民主的平等基础就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多数人就不再具有决定的权利,因此民主也就不存在了。但是达尔认为这个矛盾其实并不成立。如前所述,基于多元民主理论,达尔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其实是一个强有力的少数剥夺了一个冷漠的多数的权利。不过,达尔承认当前的任务并非经验分析,而是问:多数是否能正当地(rightly)剥夺少数的权利?达尔的回答仍然是否定的,因为一个多数如果这样做的话,也就是否定定了共同体应当以民主的形式来进行统治(达尔所谓的民主指的是基于平等的自治,即最理想的民主)。而后一个问题,则取决于对于共同体来说民主程序在何种程度上是可欲的;如果共同体中的大多数认为民主不可欲而试图以民主的形式来否定它,这时民主就无法生存。但是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而并不是一个民主政治的问题。多数程序当然有这样的权力(power),但是它没有这样的权威(authority)。权力是A可以令B按照特定的方式行动,而权威则是一种自愿的服从。在一个民主共识足够强大的社会,多数是没有足够的权威去取消民主的。
四、达尔为什么极力反驳“多数暴政”
达尔在《经济民主的前言》一书中开篇就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批评平等威胁自由的看法,在其他著作中也有零星批评。这意味着,达尔对平等与自由关系的认识,对于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如果平等与自由冲突的话,那么达尔对“麦迪逊式民主”的批判就会大大削弱,“经济民主”也会丧失理论基础。
1.这是由多元主义民主的基本逻辑决定的
戴维-赫尔德对“多数暴政”之争做了一个总体的描述:“麦迪逊、德-托克维尔和J·S·密尔等全都关心多数统治对于民主的新的威胁:民主的承诺可能由于‘人民’本身在行动中一致反对少数而遭到削弱。在达尔看来,这种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专制的多数
是不可能的,因为选举表达的是各种竞争性团体的偏好,而不是一个稳定的多数的愿望。民主的支持者无需过分担心‘过分强有力的派别’。”[8](P262)赫尔德的评论无疑抓住了多元主义对于自由主义者的反驳的核心部分。自由主义者问道:如果多数一致的话,平等就会威胁到自由。多元主义者回答:根本没有一致的多数。
我们知道,达尔的政治理论是以批判两种传统民主理论作为前提的。
他批判的第一个理论就是“麦迪逊式民主”,而麦迪逊式民主的核心恰恰就是对于多数权力的不信任,因而希望以某种权力分立的制度构架来限制多数的权利。麦迪逊认为,暴政就是对于人民的根本权利的剥夺,而由谁、以什么方式来剥夺人民的根本权利,这不是一个关键问题。只要权力被击中到一起,就会发生暴政的危险。经由选举产生的一百多个暴君并不比经由世袭产生的一个单独的暴君更为可取。在这个共和主义的政治哲学之下,麦迪逊试图处理多数权力与多数暴政之间的紧张关系。达尔并不否认美国的多元主义民主取得了成功,但是他认为成功的关键却不在于美国的政治制度,而在于美国的社会现实。认为宪法或者最高法院保证了多元民主的成功是不对的。达尔说,如果具备了多元主义民主的社会条件,那么没有美国的宪法,民主也可以成功(许多欧洲国家就没有采取美国的宪法模式);如果没有多元主义的社会条件,那么即使采取了美国的宪法模式,民主也不会取得成功(拉丁美洲很多国家采取了美国的宪法模式,但是并没有取得民主的成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达尔没有否认宪法模式的重要性,而仅仅是强调宪法模式的生命力的真实基础在于特定的社会模式。我国有些学者把二者解读为一种对立关系,应该说是对达尔的理论做了扩大的解读。
他批判的第二个理论就是平民主义民主。平民主义民主认为,通过简单的多数决规则就可以产生符合社会需要的决策。如果平民主义模式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多数的暴政就可以产生。达尔指出,平民主义民主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忽略了偏好强度的问题。实际上政策并不是由多数来决定的,而是由偏好最强烈的少数来决定的。那么,会不会产生一个偏好强烈的多数呢?达尔认为是不会的,这是由现代社会利益集团的多样性所决定了的。此外,平民主义民主还不能解决投票循环等问题。
可见,前两个理论实际上都暗含了一个假设:社会上存在着一个实体化的多数,这个多数可能会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达尔认为,真实的情况往往不是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偏好强烈的少数人剥夺偏好冷漠的少数人的权利;因此,现代民主社会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通过多重少数人实际上的“轮番为治”,社会最大限度地接近了民主的理想。换言之,多元民主是民主的现实形式。
达尔写道:“现实世界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多数,更不必说‘特定的多数’是否会通过民主的程序把它的意志专制地强加给一个(或‘特定的’)少数。其实更接近现实的问题是,由于多数成年人或选民的消极服从或者完全一致,从而使得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少数在多大程度上将会挫败彼此的野心。……如果对于区分民主(或多头政治)与专制的过程有什么议论要发的话,那么就是在这种区别(基本上)……就是若干个少数人的政府与一个少数人的政府之间的区别”[9](P133)。
可见,达尔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于“多数暴政”这一概念的批判上。达尔的思路可以简化为:没有稳定的多数,所以就没有无所谓多数的暴政,实际上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达尔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角度对多数暴政理论再次进行批判,实际上与他的“多元民主”是遥相呼应的。
多元主义政治学的代表人物D·B·杜鲁门(他一般被认为是达尔的思想先驱)写道:“政府决策是能够接近政府的利益集团有效表达的结果。这些决策根据利益集团支持力量以及社会中影响这些力量的干扰因素的大小,表现出不同的稳定性。……美国政府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它提供了利益集团接近决策的各种渠道。”[10](P549)杜鲁门引用V·O·基的话说:“在专制政府中也存在着所有民主政府都有的代表形式,两者在技术上和数量上显著不同,但不是在更深层次的‘质的方面’”,基将专制政府描述为“代表他自己的阶级,在很小程度上才代表被统治的阶级”[10](P554)。民主与专制的差异,只在于前者为多样化的利益集团提供了接近决策的机会,没有人能够垄断政治决策。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专制社会,“多数暴政”其实都是不存在的。
2.这是由达尔对于平等的偏爱所决定了的
达尔是码头工人出身,对于社会主义有相当程度的偏好。而平等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之一。达尔的政治理论是以“内在平等”作为逻辑起点的。内在平等(intrinsicequality)的理念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理念,至少到斯宾诺莎的时候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表示(格劳秀斯认为“不公正的东西是任何被赋予了理性的人
所能成的社会的本质相矛盾的东西”)[11](P441),它指的是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应当得到平等的考虑,任何一个人的利益都不应当占据优势地位。从内在平等出发,达尔进一步提出了“强势平等”的原则。强势平等实际上是基于人的自主性的。这个观念认为由于每一个人的知识和能力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一个人都应当具有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力。民主就是以强势平等作为基础的。可以看到,达尔实际上把政治平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权利,在他看来,所谓自由必然包含“谁的自由”和“多少自由”这样的问题,因此自由中包含了平等。
3.这是由达尔对社会转型的认识所决定了的
达尔认为,在托克维尔的时代,美国还是一个移民为主的农业化社会,或者叫做一个自由乡农社会,因此托克维尔把平等看做当然的,而把自由看做是成问题的,自由受到了平等的威胁[6](P50)。达尔认为,托克维尔所看到的情形不过是过渡性的。他认为美国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美国现在是一个工商业的联合体,创造出了财富、收入、地位和权力的巨大不平等。这些不平等恰恰是一种自由的结果——积累无限制的经济资源的自由、使经济活动成为等级化企业的自由。达尔断言,市场资本主义造成的不平等是一个比托克维尔时代复杂得多的问题[6](P51)。由此,达尔提出了他自己的问题:市场自由导致了资源不平等,而资源不平等使得传统的多元主义民主遭遇困境。由此,经济民主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达尔的提法是经济民主而不是经济平等,我认为这是值得注意的)。
五、结论
达尔认为,“多数暴政”是民主草创时期一个粗糙的猜测,总体上看是不成立的。他的论证在逻辑上比较精细,也获得了大量经验材料的支持,足以使人对“多数暴政论”(或者是否存在多数)产生严重的动摇。对多数暴政理论的证伪,乃是推进以平等为基本价值考量的民主理论的关键一环。不过,达尔的论证仍不免有白璧微瑕,主要是以下两点他未能予以说明:
第一,达尔认为,民主意识本身尚不成熟的时候,多数暴政是有可能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达尔的分析在此面临着循环论证的指责。因为,达尔可能说,一个社会之所以出现了多数暴政,乃是由于它的民主不成熟;而民主制度成熟的基本论据又是它没有出现多数暴政。这样一来达尔的理论就变成了一个无法检验的迷信,因为他的理论是根本无法证伪的。至少按照波普尔的科学哲学,达尔的这种辩护就必须被归于意识形态之中。
第二,共同体范围非常狭小的时候,多数暴政还是有可能的。历史上著名的案例就是“罗德岛债务人事件”。开头罗德岛的债务人使用购买力较高的旧币贷款,但是在偿还的时候罗德岛州已经发型了购买力较低的新币。债务人希望用新币来等值偿还债务,债权人当然不能同意。于是债务人冲进市政大厅,要求通过立法同意以新币等值偿还债务。罗德岛因此被称为“无赖岛”。达尔对这段历史应当是清楚的,但是他从未提起过这段历史。达尔可能会说,我讨论的是大型民主国家中的自由平等关系,而非小型共同体。但是,罗德岛并不算小。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多数暴政”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出现的,问题是不能夸大。一旦夸大“多数暴政”的问题,就很可能把民主彻底取消或者严重推迟。如果把多数暴政看成是必然的和经常的事件,那么就必然以少数限制多数,因此或多或少就会陷入精英政治甚至专制暴政。美国的参议院、最高法院实际上都带有“准护卫者统治”的色彩。美国人没有沿着精英统治的道路继续下滑,其实是得益于美国社会自由平等的社会风气。其他转型国家就未必有这么幸运了。
[1]任剑涛.多元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回响:以达尔民主理论为中心[J].江苏社会科学,2014,(3).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M].董果良.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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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列奥-斯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 叶剑锋)
蒋政(1975—),男,重庆市人,四川乐山师范学院法律与社会管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平等;刘俊祥(1964—),男,四川乐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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