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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环境保护义务论析

2014-04-07穆伯祥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4年10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技术专利法

穆伯祥

发明专利的环境保护义务论析

穆伯祥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发明专利及其授权应尊重并体现生态保护的要求。专利授权审查中,应积极适用专利法的公共利益维护原则,以专利是否具有污染致害性作为授权与否的基本衡量因素,同时推进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应积极倡导并激励环保专利技术的共享,在非常时期还应允许实行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专利产品使用中的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应积极开展。

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生态保护

一、发明专利与生态保护的协同

人类从农耕社会发展至现代工业社会,专利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无论是古人的生产科技发明还是现代社会的新型设计、工艺创新、技术产品升级都深深影响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现代社会发展而言,更是技术革新纷呈的时代。在倡导技术进步和创新中,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的不断涌现是技术进步持续向前的表征,不论是攸关经济利益的企业还是司职管理服务的国家机关都无不对此津津乐道。

不过,从历史与现实看,发明专利并非是社会进步中无可挑剔的推动力量。中国古代的“炼丹术”名闻天下,但该技艺所使用的材料却大多含有砷、贡等危害人体的重金属,术士炼丹之后的随意倾倒更是造成“丹砂置之于田,则苗尽死”。宋代天文学家、药物学家苏颂在《本草图经》中谈及丹砂对水体的污染时,即痛心地指出,“然近宜州邻地,春州、融州皆有砂,故其水尽赤,每烟雾郁蒸之气,赤赤黄色,士人谓之朱砂气尤能作瘴疠,深为人患也”。

现代社会下,技术发明带给人类物质文明和生活便利之时,也给人类带来损害,部分技术发明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更甚。如工具制造行业刀刃具的热处理技术与使用。在传统技术模式下,在盐浴炉中进行工件的加热、淬火、回火,采用碱水清洗。此种方法简便、成本低的同时,却由于盐浴加热时挥发的盐蒸气和盐渣以及热处理后清洗工件的废水含有强烈的毒性而严重污染环境。该技术发明在我国曾长期得到使用,即使是目前,在我国沿海地区的一些中小城市民营企业中还依旧采用。该技术的发明人及使用人是否曾想到技术对空气、水体的损害?

其实,专利技术发明与生态保护并不天然对立。二者在根本目标指向上都是满足和服务于人类的利益需求,尽管专利技术发明更多的是体现发明人及权利人的利益,但是在缺乏对公共环境利益、他人健康权益眷顾的发明,难以获得市场与社会的最终认可。这也是目前部分技术发明很难在技术市场推广或难以取得授权的原因之一。

二、发明专利生态化的授权审查控制与便利化

(一)积极适用专利法的公共利益维护原则,以专利是否具有污染致害性作为授权与否的基本衡量因素

任何发明均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良好与可持续发展是典型的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也对此明确载明。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条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审查发明专利的基础理念。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污染环境、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发明对社会发展是不具有“积极效果”的。对于一经投入使用会有损于环境、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以及现在没有但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会损害生态环境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依据专利法第5条的立法原则和第22条的立法精神不予授予专利权。

如果说专利法法典就发明专利应眷顾生态保护的规定较为抽象的话,我国的专利行政规章则是曾直面了生态保护对发明专利授权的要求。1993年版的《审查指南》就专利实用性中何谓“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作出规定:“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据此,增加污染、制造污染的发明不应授权专利。2001年版《审查指南》将以上规定修改为授权的专利不得“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损害人体健康”。该版规定更为明确地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发明授予专利。

遗憾的是,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审查指南》却将“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之语删除。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专利授权审查中即不考虑环保因素,我国专利法第5条、22条已经蕴含了发明专利须要尊重和保护生态公共利益。

(二)推进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

绿色专利作为对生态保护具有突出价值的技术发明,应实施特别鼓励政策,以引导社会的绿色专利技术的研发,加快绿色专利技术的推广使用进程。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外许多国家均建立了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制度,部分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计划”即对能明显推动环境保护效能的专利审查与授权的周期给予快审。此计划中被认定为“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应在根本上有益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现或改进,或者有益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能,或者有益于减排温室气体。

在环境保护形势依旧严峻的目前,面对众多等待授权的技术发明,为何不能对生态保护大有裨益的绿色专利特殊对待、加快其核准进程呢?建议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绿色专利审查机构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对初查后确实具有绿色专利特性的技术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和优先授权,以加快绿色专利的推广转化进程,缩短绿色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使绿色专利技术更快地产出环保成果。

三、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与共享不应是“空中楼阁”

专利技术是发明人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发明人的智慧价值,应予尊重。不过,公共社会的一体化和人际利益间的交织决定了在尊重私权的同时,他人的利益以及人人依赖的共同利益也应得到维护。在非常时期,当众多他人利益遭受危险甚至实际损害时,某些环保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价格依旧高位时,打破发明人的专利技术垄断,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及时推出更多更有技术的产品来维护公共利益并不具有非正义性。

不仅如此,我国还可以积极推动环保专利技术权利人自愿与社会公众无偿分享其优良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公共生活的一份子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者,企业不仅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还应是社会责任的担负者。事实上,许多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跨国企业均在通过低价转让环保技术、无偿分享绿色专利、捐赠环保技术产品、资助参与污染治理等方式投身于环保公益事业。这些企业及发明人的行为令人称道,但这些行为目前还缺乏法律上的倡导和激励。我国应适时推动绿色专利的共享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研发并共享环保专利,对有贡献的发明人或企业给予道德及财税上的激励。

四、专利产品使用中的环境损害鉴定应积极开展

专利产品环境损害鉴定是环境损害法律救济及环境行政执法中查证损害事实的必要手段。其价值在于受托人依据专业技术对所受托的鉴定事项独立作出认定后,对专利产品使用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鉴定,从而影响发明专利、使用人的法律责任担负。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材料,不仅在民事专利诉讼纠纷中用于环境受害人权益受损的证明,在刑事追诉中更是指控环境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要件成立的核心证据。实践中,存在着虽经鉴定但最终因鉴定结论形式要件不合法而无法用于诉讼或证明之用,或者鉴定过程不合理作出的损害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情形。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极为重要,鉴定人员应依法、审慎作出。

[1]廖柏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探析——兼论环境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J].知识产权,2010(5).

穆伯祥(1972-),男,山东菏泽人,副教授,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

本文系2013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城镇化带动背景下市州高校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实证研究(课题编号:2013B114)”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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