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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州碑刻看清代社会保障体系

2014-04-07张婷婷孙斌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义庄行会碑刻

张婷婷,孙斌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 215006)

从苏州碑刻看清代社会保障体系

张婷婷,孙斌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 215006)

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清代苏州地区已经拥有了由宗族、行会以及城乡所设立的三种保障机制,它们共同构成了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保障机制不仅救济的范围相当全面,而且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管理模式。基于这些特点,清代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有效地发挥职能并维护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障机构多元化、保障程序制度化等重要理念在我们当下仍有其一定的价值。

碑刻;社会保障;义庄;行规;善堂

苏州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以来就是人文荟萃、经济富庶之地。雄厚的物质基础与优越的文明积淀的相互作用,使得苏州往往在各方面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得风气之先。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明清时期的苏州地区已经拥有了中国古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分别是基于血缘的宗族保障机制,基于业缘的行会保障机制以及基于地缘的城乡保障机制。这些机制“三位一体”,共同维系了苏州本地百姓的基本生计,同时也带来了苏州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并进一步推动其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苏州本地经济、文化的繁荣与这些保障机制是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的。

一、宗族保障机制

清代的义庄是由族人出资、公议规约并申请官府审核而建立的一种宗族保障机制。正如费成康先生所言:“家法族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作用,是维护了本家庭、本宗族的生存和发展。”[1]205道光七年(1827)《常熟赵氏义庄记》载:“义庄之建,自宋范文正公始。公之言曰:‘吾宗族固有亲疏,以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吾安得不恤其饥寒?’此文正先忧后乐之志”。[2]242宋代的范仲淹首先在苏州府建立义庄,因此苏州正是义庄制度的发源地。苏州不仅有着建立义庄的悠久历史底蕴,而且自身历来又是鱼米之乡、经济富庶,故也有建立义庄的物质条件,以至于至今仍留有大量的清代义庄的遗迹,碑刻是其中保存最完好的一种史料。通过梳理、分析苏州本地遗留的有关义庄的碑刻,我们可以发现,在用人方面,义庄通常由宗族中老成练达者担任司正、司副以及司监来进行具体经营。在财务方面,义庄的收入主要有各类田地的租米、热心族人的捐赠等来源,而义庄的支出则主要分为上缴赋税、救济族人、承办祭祀等项,同时义庄还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账簿制度以防止财产的流失并进而保证义庄的发展。总的来说,宗族保障是义庄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建立义庄的本来之义。正如同治十年(1871)《经理义庄公产述祖德以训子孙篇》所载:“我祖乃喟然叹曰:‘积金遗子孙,何如积善遗子孙。’遂有建义庄以赡宗族,设公产义塾以仁邻里之志”。[2]226义庄不仅是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与百姓联系最紧密、最有效的一个,而且其所留下的规约也是最明晰、最具体的。下面试根据碑刻史料做出一些梳理与分析。就救济的对象而言,道咸年间的《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载:

一、族中例应按口给米者,无论男女,十七岁以上每人日给白米七合;十一岁至十六岁,每人日给五合;四岁至十岁,每人日给三合;三岁以下,不给。女于出嫁日停给。

一、族中有事关风教、例宜请旌,本家无力呈报者,由庄酌给资费。

一、族中力不能嫁娶者,娶妇给银十两,嫁女给银五两。如单传年逾四十无后娶妾,给银十两。子死而已有孙者不给。娶再醮妇者,不给。

一、里中贫老男妇,于冬至后施给棉衣。司事者预为置备,如果实在赤贫,由住处地邻报庄,登簿给发。

一、里中无力收殓,乞施棺木者,须由尸属地邻报明所故姓名注册,给发其棺[2]231-234。

由上可见,清代义庄的救济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完备,其所覆盖的人群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宗族中鳏寡孤独无可依靠、无力读书、无力请旌、无力嫁娶、不能丧葬之人,而且包括了附近乡里的贫老男妇以及无力收殓者。针对上述不同情况,义庄也采取了多种救济方式,包括了发放钱米、给予棺木、施给棉衣等等。朱勇先生亦认为:“清代宗族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自力救济的任务。宗族公产除了支付祭祀费用和日常事务性开支以外,抽取一部分用于宗族内部的福利事业”。[3]但如此一来,救济对象的广泛与救济方式的有力亦容易导致好吃懒做等情事的发生,清人对此亦有所认识。道光七年(1827)《常熟赵氏义庄记》载:“或以为义庄之设,易长游惰,法虽良,不能无弊。窃诏千古,无无弊之法。苟利多弊少,其法自不可废。人知食于义田者之长游惰也,不知无义田可食者之将不顾廉耻而不为游惰已也。当足而知荣辱。在族人择为有天良,宜亦不至觊月米而荒素业。后人果能沁先人之心,择贤善任,约束简明,无瞻绚,无推诿,设诚而致行之,何弊之可訾哉?”[2]243有鉴于此,清代义庄会将某些人员排除于救济制度之外。邹氏义庄规定:

一、族中有田产者不给。稍有资本经营者不给。有亲房照应者不给。出外者不给。此外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并僧道、屠户、壮年游惰、荡费祖基及为不可言事、自取困穷者,该不准给。后或改革,族人公保,一体支给[2]232。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女子出嫁后不给、守寡不终出姓者不给、孤子自十七岁后停给等情形,义庄还特意以这个条文全面规定被排除的人员。第一,对于有田产、有资本经营、有亲房照应等物质生活上已无短缺之人,宗族自然会认为无须予以救济,否则与“义庄原为族之贫乏无依而设”的初衷相违背。第二,对于有不孝不悌、赌博、健讼等不良恶习之人,义庄如果仍能给予其救济,则无异于助涨其游惰之习而成为义庄之弊,反之若不给发钱米,此等人则多数可以有所悔改、重归正途,这反倒成为了义庄之又一大功用。费先生认为:“经过家法族规的惩治,一些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恶行,诸如忤逆、赌博、偷窃之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抑制。”[1]203

就救济的程序而言,邹氏义庄规定:

一、闰月小建,总以日计。近庄者每月初一日支给,正月初六日支给;远居者四季孟月初一日支给,春季正月初六日支给。届期风雨无阻,持票到庄,经管者注册,挨次给发,加用义庄给讫图记,不得预支及寄存,以杜非期出入之弊。其票不得遗失。无故遗失,停给一月之米。或典抵他人,及领米不运回家,查出停给一季之米。如老弱病躯,许托信人及亲房持票代领。

一、给米设立合同号票。每票板刻两连,骑缝处留空一行,由司正用笔墨填写“全六支邹氏”,第听隆志堂择身家殷实老成练达者为之总理诸务[2]231-234。

可见,义庄规约已经明确了申请救济、领取救济以及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一,贫困族人在申请时,必须先到义庄内告知司正其申请事由、家谱世系、名字等基本信息,除此之外,还需要有相识之族人担保,经司正审核注册后方可于次年领米。第二,贫苦族人必须以由司正亲笔填写的给米合同号票作为凭证方可向义庄申请领米。第三,领取月米时,除了老弱病躯,其他人等都必须亲自领取,不可代领,并且还必须准时领取,不可遗失米票或预支寄存。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义庄账目不清、发放月米不便以及有人蒙混欺诈。

二、行会保障机制

清代苏州地区已经出现了早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公所、会馆正是各类工商业者建立的行会组织。他们按照多种方式出资建立行会,并且公议制定各种行会规约并上呈地方官府。地方官府以《大清律例·户律·市廛》中“把持行市”的精神对其进行审核。倘若审核通过,官府会以“给示立碑”的方式承认其行会及行规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行会成立的重要目的就在于为工商业中伙友、工匠等人提供救济保障。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碑刻中记载的大量商人申请行会建立的理由正是为了实行善举。例如同治九年(1870)《纸业两宜公所办理同业善举碑》载:“职等均纸业营生。习斯业者,异乡人氏居多,而年老失业,贫病身故及孤寡无靠者甚多。职等谊切同舟,或关桑梓,情难坐视。爰集同业,议立两宜公所于吴邑北正二图宝林寺前西首,专办同业老病、孤寡、义园诸善举。”[4]97当然这亦有可能是商人申请建立行会的一种策略。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清代苏州地区常常发生机匠、踹匠等工商业者罢工闹事的情形,如雍正十二年(1734)《长洲县永禁机匠叫歇碑》[4]15与乾隆四年(1739)《元长吴三县永禁踹匠借端齐行碑》[4]74都有明确记录。而地方官员的重要任务正是维护辖区的治安稳定,动辄成百上千、体力较强且并不知书达理的“刁民”罢工在地方官员看来极为棘手,极易引发各种严重连锁反应。正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长洲吴县踹匠条约碑》载:“苏城内外踹匠,不下万余,均非土著,悉以外来,奸良莫辨”。[4]68因此地方官员往往认为给予工匠、伙友一定的生活保障极有利于防范此类情形发生,故其容易批准以此为目的的行会建立。但同时我们亦不能否认,在有着传统儒家伦理观念支配下的清代商人们,在看到因为商业激烈竞争、社会剧烈动荡等原因而失业、工伤、贫病的伙友、工匠时,也确实会有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否则以“善举”形式出现的行会保障机制不会在每一个行会规约中都有体现,并且根据碑刻记载它们也确实得到了具体施行。

行会保障机制所应用的人群范围亦较广。光绪二十一年(1895)《吴县为梳妆公所公议章程永守勿改碑》载:“一、议年迈孤苦伙友,残疾无依,不能做工,由公所每日酌给膳金若干;一、议如有伙友身后无着,给发衣衾棺木灰炭等件;一、议如有伙友疾病延医,至公所诊治给药。”[4]139光绪二十年(1894)《吴县为蜡笺纸业公议规条给示遵守碑》载:“一、议得各伙友遇有年老归乡者,酌量路之远近,赠给川资三千文,听其归乡”。[4]104光绪三十二年(1906)《石业公所建立学堂兼办善举碑》载:“现在同业公议,拟设知新蒙小学堂一所……学堂即设内进,延师教授同业子弟……倘有同业中年老失业无依,以及病废寡孤,或身后无棺殓者,均由公所照章贴给,以全体面,而免向隅”。[4]133嘉庆二十一年(1816)《钟表业办理同业义冢碑》载:“据附元和县人唐明远等呈称:身等籍隶金陵,于元和县廿三都北四图创设义冢……本图钟表义办粮,专葬同业”。[4]204我们可以发现,行会保障机制的范围包含有失业贫苦、无力回乡、无力丧葬、残疾无依、年老无依、无力治病、无力读书等多种情况,有的行会还专门购置了义冢。由于族规碑往往单纯抄录义庄规约而工商业行规碑却主要是官府的审批行文,因此行规碑中记载的工商业行会保障机制所给发的具体款项数额及操作流程往往不够具体、清晰。通过梳理史料可知,行会保障机制的执行者为选举并轮流担任的司年、司月等人,其所需资金往往是从商家的贸易额、伙友工资中抽收,或者由各商家平摊,而在经管银钱时司年等人会互相监督并定期公开账簿。光绪二十年(1894)《性善公所办理同业伙友义冢碑》载:“近因失业诸伙,流离困苦。一旦病故,衣衾棺椁,无力筹备。棺木暴露,无人营葬……爰集同业公正店主诸伙友会议,每伙一工,由店主多出一文,伙计让出一文。每工两文,按月由店主汇交司月,司月汇交四年,为同业诸伙友棺椁衣衾掩埋之费。年终将此收数若干,共用若干,开造清账,实贴公所中,以勘实用实销,并无丝毫靡费”。[4]152-153

上文提到义庄制度会将某些人排除于保障范围之外,行会保障机制中亦有此类规定,但是多由官府以给示禁约的方式提出。正如李雪梅教授所指出:“由于行规碑和会馆财产保护碑刻牵涉到不同人的利益,为确保碑文刻载内容具有公信力,一般会争取官府的支持。”[5]道光二十三年(1843)《苏州府为绸缎业设局捐济同业给示立案碑》载:“为此示,仰各该地保及绸缎同业,以及在苏消绸各庄人等知悉:所有职监胡寿康等,经置房屋,作为公局,捐厘助济绸业中失业贫苦、身后无备、以及异籍不能回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冢等善事,自当永远恪遵。如有地匪人等,借端滋扰,以及年轻尚有可为,不应周恤之人,妄思资助,向局混索,许即指名禀候拿究。地保循纵,察出并惩……毋违。特示。遵。”[4]26同治十二年(1873)《海货业设立永和公堂办理同业善举碑》载:“为此示,仰该同业董事及地保诸色人等知悉:现在永和公堂因各行店进货烦碎,核账稽迟,堂费支绌,同业公议南北杂货各行店应抽若干,改为每月认捐钱文,按月由堂持簿收取,抵充养嫠经费。尔等务须和衷共济,永远遵守,勿稍懈弛,以期经久。如有地匪人等,从中阻扰滋扰妨害,以及不应恤给之户,混索冒滥,许该董事指名禀究。地保循纵,并惩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4]253文中所指的“年轻尚有可为,不应周恤之人”以及“不应恤给之户”即官府认为应被排除的对象。这两段文字都是最典型的官府给示立碑的最后部分,也可以说是官方审批文件的最核心内容。

三、城乡保障机制

清代苏州地区不仅有宗族保障机制、行会保障机制,还有基于地缘的城乡保障机制。这种机制覆盖的地区和人群更加广泛,相比于宗族、行会等组织的保障机制更具有一般意义。清人设置此类机构亦有自己的原因。“吾苏素称繁富,因是浮靡者有之,淫逸者有之,非有诸善举绵延不绝,阴为补救,曷由开悔祸之机,以挽回气数?木有根而益扶其干,水有源而更浚其流。宜乎为良有司所乐闻而重为国家培植元气也。”[2]368可见,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亦产生了贫富分化、奢侈淫逸等不良风气。中国古人历来就有着“均贫富”的财产观以及“天人感应”的世界观,因此古人认为富贵之人不仅出于道义应当救助贫苦之人,而且倘若挥霍无度且其富贵通过不当手段获取,这就更是一种不合天理之事,终会引起天降灾祸,故应该用“善举”的形式“挽回气数”以“培植元气”。而如果从更现实的角度来看,所谓“气数”、“元气”,其实更在百姓之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加上苏州地区外来人口很多,倘若由于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这类人群社会心理失衡,他们就很容易做出违反行会规约以及朝廷律典之事,随之带来的往往是大量纠纷与社会动荡。通过给予极贫苦之人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清人就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而这也正是清人设立城乡保障机制之意义所在。

就城乡保障机制的机构数目和保障范围而言,苏州地区以“善堂”等形式出现保障机构数量多,而且保障的对象覆盖面广。道光二十五年《苏州府为肉店同业创建三义公所并置义地给示晓谕碑》载:“切苏郡建设各善堂,恤养老幼贫病,施舍棺药,收埋尸柩等项善举,无一不备”。[4]259同治六年(1867)《苏州俞问樵捐松筠家庵于轮香局用作殡舍碑》载:“吾苏全盛时,城内外善堂可偻指数者,不下数十。生有养,死有葬,老者、废疾者、孤寡者、婴者,部分类叙,日饩月给,旁逮惜字、义塾、放生之属,靡弗周也……上达大吏,下协同僚,并捐貲以为之倡。司事者益劝,盖得次第施行者三载于兹。会有俞君问樵愿以家庵名松筠者屋二十六椽捐居中作殡舍,岁收其租之入,以三之一为族中无后者做祭扫诸费,而局中得其二焉”。[2]238我们可以发现,苏州百姓若有老幼贫病、废疾、孤寡、无力读书、无力丧葬等情形,都可以到善堂获得一定的救济,并且善堂的数量竟达到了数十个之多,遍布城乡,可见清人设立善堂不仅在保障方面给予了百姓很大的实惠,在机构分布上也为百姓提供了相当大的方便。

就城乡保障机制的财产而言,普通百姓捐助田地、房产是一个重要来源。康熙五十三年(1714)《长洲县奉宪倡捐善田碑》载:“据耆民王三锡呈称:窃锡年跻八旬,上沐皇恩,下无寸善,因见虎丘新建普济,留养病黎,诚天下第一善举,凡有疾苦处于死境者,得以再生,生者得以立业,愈者得以旋归,全活千千万万,功德不可思议,但目下建堂诸善人焦心劳思,费用浩繁,难于接济,锡仰体宪心,以为经久之图,必须置买良田数千亩,斯堂始可永远。锡幸于儿女分别成立外,所存自己膳田一百亩,愿捐堂中收租办粮,永为病茕衣食药饵之需,伏乞准赐详宪勒石堂中,永济善果,等情”。[2]360民人王三锡看到于虎丘新建的普济堂在保障百姓生养死葬方面发挥了极大功用的同时,又陷入了人手缺乏、财力紧张的困境,故在自身年老、儿女分别成立之后,申请长洲县将自己的一百亩膳田捐给普济堂,每年的膳田收入除去上缴国课外均用于救济贫病之人。

除了地方百姓的捐助,官府也会投入一定资产以维持该保障机制的运作。乾隆七年(1742)《毕案田房遵奉督抚院宪批示永归苏堂济茕碑》载:“据华娄二县转据松江普济堂董事,请将前拨苏郡普济堂毕汉白等名下入官田房拨还松郡,以资堂费……奉经前任长洲县卫、元和县黄、前署吴县卫会查得:苏州普济堂自雍正十一年以后,病老日增,常存一百五十余口,费用缺乏,经前任各令核定经费,详宪拨产……迨后投堂病老日多,常有三百余口,而董事、医生、工役人等尚不在内,前拨田产所收租息又属不敷,是以复蒙盐宪谕商捐济……况毕案田房系奉咨题拨给,乃属久定之案,如可归松,设溧阳、江阴等邑拨入苏堂田产亦请归还,则苏州普济何以克持?”[2]362在本则碑文中,长元吴三县、苏州府、松江府江苏布政使司、江苏巡抚、两江总督等官员都介入了调查审核之中,可见官府对于城乡保障机制的介入程度之高。

就城乡保障机制的具体运作人员及内部规约来看,一般是由官府审核选任的郡绅并制定章程。乾隆五十二年(1787)《苏州府示谕整顿苏郡男普济堂碑》载:“奉巡抚部院闽批:苏州府并督粮厅呈详,苏郡男普济堂因司总毛烜经理不善,堂务废弛,详情仿照江宁普济堂之例,延请郡绅递年轮管。遵奉传集原举各绅周慕安等十人到堂,阄定陶舜仪为四十九年正总,汪商彝为四十九年副总,按年轮替,以本年之副总为十年之正总……并将轮阄正副二总及责成办理之处,议定章程,酌拟碑式,送候核定,勒石立案,以垂永久。其毛烜一俟交代清楚,即令出堂,勿再任其在堂干预。其堂中承办、收录、稽查之散董,应听新总正副二人公延相信之人帮办,不得官为勒派,以致掣肘……查普济堂系省郡拯救病茕之善政,其原定章程已属条分缕析,续奉前抚宪明复酌增条规,更为周详。今悉情形不同,似应稍为变通。”[2]363-364可见,由于苏州男普济堂的原司总毛烜经理不善,苏州府及督粮厅认为应该仿照江宁普济堂的管理模式,请数位郡绅抓阄决定顺序轮流担任正总、副总。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的原因一方面是考虑到了郡绅往往资产丰厚、颇有名望,而且他们还常常是候补官员或已退休官员故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管理水平,因而有能力管理好善堂并不至于侵蚀财产,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了将管理者分为正总、副总并轮替担任有利于互相配合并互相监督,这样有利于防止不公情事之发生。而对于被撤职的毛烜,官府的口气颇为严厉,令其“一俟交待清楚,即令出堂,勿再任其在堂干预”,同时官府也要根据新的选任方法改变原定条规,这都是充分体现出了官府力量在城乡保障机制中所起到的作用。日本学者夫马进教授亦认为,“雍正皇帝为皇太子时曾向北京普济堂捐银一千两,到雍正二年(1724),他颁布诏书,下令在全国普及普济堂和育婴堂。此后,国家和官僚在普济堂的建设及经营中起的作用逐渐增大”。[6]

四、结语

综上所述,苏州地区的现存清代碑刻提供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视角,让我们可以更全面、更细致地来观察清代的社会保障体系。宗族、行会、城乡三个不同层次的保障机制,虽然在资金来源、财务用人、申请审批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在百姓与官方共同努力下持续发展。通过研究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吸取古人在此方面的很多经验与教训,例如社会保障机构多元化、覆盖人群全面化、官民合作一体化、保障程序制度化,这些都可以为我们当今的制度建设提供一些灵感与借鉴,或许这正是那些屹立了百年的碑刻之意义所在吧。

[1]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2]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

[3]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57.

[4]苏州历史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教研室.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

[5]李雪梅.碑刻法律史料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97.

[6]夫马进.善会善堂的开端[A]刘俊文.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432.

TheSystemof Social Security in Qing Dynasty fromtheViewpoint of theHistorical Tablet Inscription in Suzhou

SUNTing-ting,SUNBin
(Soochow University,Suzhou,Jiangsu,215006)

According to the inscriptions of tablets,there have been security regulations which were established by clans,guilds,towns and countries in Suzhou during the Qing Dynasty.These security regulations constituted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These security mechanisms does not only has a comprehensive scope of the relief,but also have a perfect and systematic management model.Based on these characteristics,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had efficient functions of safeguarding the prosperity and stabilization of the society.Some ideas which was composed by the security institutions diversification and security procedures legalization have also their own value at present.

inscription;social security;yizhuang;guild regulation;shantang

D902

A

2095-1140(2014)01-0067-06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3-11-02

张婷婷(1989-),女,江苏盐城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苏州地方法律文化与中国古代法律古籍研究;孙斌(1987-),男,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苏州地方法律文化与中国古代法律古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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