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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2014-04-07赖剑琳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耗材医疗器械医用

赖剑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赖剑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呈现涉案主体集中,涉案人员覆盖面广、群体犯罪现象严重,手段方法复杂多样,涉案领域以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为主,犯罪行为呈半公开,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等特点。对于医药购销领域的受贿犯罪行为,不仅需要严厉打击和惩治,还必须做好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

医药购销领域;受贿犯罪;特点;防控对策

医生肩负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使命,而医疗卫生系统的正常运转关系着亿万人民的福祉,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作为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重灾区,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行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交易中表现得很猖獗,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医药购销领域的惯例、“潜规则”。这导致药价虚高、“看病贵”,甚至使更多价高质次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医药市场,严重威胁甚至损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损坏了医务人员自身形象,败坏医疗卫生系统的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威胁社会稳定。如何预防与惩治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惩处犯罪固然重要,但是刑法的功能还在于对犯罪的预防,将犯罪扼杀在摇篮阶段。结合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的特点,鉴别该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预防措施,通过完善医药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体制机制,从而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

一、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特点

(一)涉案主体集中

1.一把手涉案率高。一般为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人员和财会人员等[1]。他们利用对人、财物的主管、管理、支配等职务便利进行犯罪。同时,这些人大多年龄偏高,生活经验丰富,工作时间较长,社会阅历深,对医药购销领域的业务熟悉精通,作案手法比较隐蔽、高明,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犯罪不易被察觉。

2.医生的隐性权力比较大①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患者将治疗的权力委托给医院(医生),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从表面上看医生只具有治疗的权力,但实际上在如何安排治疗、用药和检查的过程中,医生具有多种选择,选择是否合理合法,外界很难进行界定,这就形成一种隐性的权力。,涉案率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选择、用量、消耗量等方面,医生拥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2]。因此,供应商为了使得这些医药用品能被医生最大限度地使用,便想方设法推销,以给予医生高额回扣为诱饵,医生自然而然成为了供应商推销的重点。医生收受贿赂医生成为一种理所当然、一种惯例。医生开大方、开贵药促销药获取高额提成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腐败的不正之风蔓延,深陷受贿泥潭的医生也就越来越多,难以自拔。

(二)涉案人员覆盖面广,群体犯罪现象严重

从全国范围内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直至乡镇、村的各层级医疗机构的医药购销环节皆或多或少存在受贿犯罪现象,地域覆盖范围很广泛。再看各医疗机构内部,医药购销领域受贿犯罪的涉案人员也覆盖甚广,呈群体性趋势发展,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有的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科室,从主管院长到各临床科室主任、药剂科室人员、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财会人员、开处方医生,整个医疗工作流程关键环节的人员都不同程度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法律,在内部形成自上而下的贿赂利益群体;有的案件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机构等的分管领导与医院及其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相互勾结,合伙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合谋作案,形成庞大的受贿网络。此类犯罪现象严重,涉案部门、人员众多,牵涉甚广,往往查处一案牵出数案,查获一人牵出数人。

(三)受贿手段方法复杂多样

受贿者手段愈发狡猾,掩盖非法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多为其受贿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得对此行为难以准确定性。如:利用行贿者所提供的经济条件,以学习考察等名义进行境内外旅游、娱乐休闲消费、送子女出国留学等;收受高档消费品,并索要发票收据;以酬劳、回扣、信息费、新药推荐费、消毒费①医疗器械供应商以向医院支付“消毒费”的方式行商业贿赂之实早已有之,供应商不经过医院财务账,直接将“消毒费”支付给医院有关科室,医院方就采取以“消毒费”名义,直接折抵部分医疗器械货款,然后账外暗中收受供应商支付的回扣。回扣款多数进入了医院小金库,用于日常费用、福利,部分转给有关科室使用。、感谢费、差旅费、辛苦费、活动费等各种名义行受贿之实;以赞助费、广告宣传费以及通过慈善机构向医院定向捐赠等名目收受贿赂;低价“购买”行贿者以高价买入的高档消费品;以借、代购、试用等为名受贿;利用节假日、婚丧嫁娶之日以礼代贿,以“红包”、“过节费”等名义收受贿赂,故意模糊收礼、馈赠与行贿之间的界线;打时间差,先利后贿或先贿后利;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或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赞助为名,或采用暗示、刁难、威胁、明要的方式索贿;以打麻将等赌博名义来达到行受贿之实;收受名人字画、玉器古玩、邮票等文雅形式来受贿等等。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虽手段多样复杂,但均与医药购销活动关系密切。

(四)涉案领域以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为主

医疗卫生系统人员的受贿常见环节是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工程基建和人员招聘。由于市场上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供大于求,竞争异常激烈。部分经销单位非法以高额回扣诱惑一些部门领导、采购人员、医生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之利,购销领域的受贿现象十分严重,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是医药购销领域常见的易出现受贿犯罪的环节。

1.药品。患者到医院看病,医生就会为其开药,药品几乎是每一位患者的需求。药品要进入医院并被使用,就必须经过医院采购和医生使用。而政府财政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投入不足,远不够医院的日常开支费用,于是医院便通过药品价格加成收入提高医院收入以维持医院正常运营与发展的费用;医生待遇低,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强烈,进而受到“糖衣炮弹”侵蚀的医生便滥用、不合理用药以将高额回扣收入囊中。药品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因“以药养医”机制的长期存在而愈发普遍和严重。

2.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不断创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用的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的高科技含量和需求量都日益增多,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的销售金额在医疗总收入中已占据相当比例。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市场竞争激烈、流通环节多,暴利导致诊疗费用过高,该问题已成为导致“看病贵”的一个新因素,正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1)医疗器械在医院的使用程度很广,围绕医疗器械形成了另一条利益链,“以械养医”现象开始浮出水面。医疗器械的定价机制没有药品的严格,随着器械营利渠道的开拓,医院和医生发现多用器械也能为自己赚钱。高额的利润驱使医院纷纷引进大型医疗器械,医生多为患者做“大检查”成为继“药费贵”之后另一个困扰患者的问题,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兴起而愈演愈烈[3]。

(2)医用耗材对于医疗工作来说必不可少。近年来,医用耗材被广泛使用,其用量也在不断增加①2000-2010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用耗材的使用量以年均23%的高速度增长。。医用耗材销售环节太多、层层加价,使得医用耗材进价与销售价间相差很大,收费混乱。加上医用耗材要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管理难度大②比如人工关节,医生要在手术室打开关节以后,才能确定配型,这时医药代表就需要跟台,及时提供合适的骨关节。这个环节就难以实施监管。,令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的人员进行受贿犯罪有机可乘。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的购进、医生对使用哪种医用耗材有决定权,医疗机构、医生与医用耗材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多靠行受贿维系着[4]。

(五)受贿犯罪行为呈半公开

与其他受贿犯罪相比,医药购销领域受贿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其他受贿犯罪都是在及其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通常是私下“一对一”、“单对单”直接现金交易,无目击证人,且双方一般订有攻守同盟,使得案情复杂,隐蔽性极强。长期以来,“回扣”在我国医药界已经成了一个潜规则,是“公开”的秘密,该类犯罪几乎是在“半公开”状态下进行的,即这种方式对患者是隐蔽的,在医疗机构内部则是公开的。医药购销活动中,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在集体讨价还价中对“回扣”多少达成一致,医药代表更是公开向医务人员发放“回扣”,完全是一方“明目张胆”行贿,另一方“泰然处之”受贿[5]。

(六)受贿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后果极为严重

1.由于医药购销属于长期的采购行为,因此该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还呈现出时间跨度长、次数频繁的连续化特点[6]。开始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大,具有犯罪常态化特征。

2.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该犯罪也呈急剧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突出,贿赂现象已十分普遍,社会影响愈加恶劣。

(1)失序竞争的市场易造成药价虚高,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质量下降,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可能导致进行过度检查、不正当治疗、不合理用药等,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又增加了经济负担,进一步加重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腐败问题的泛滥与蔓延还会侵蚀医疗公信力,加剧紧张的医患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市场规律的作用的正常发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资源难以得到优化配置,企业创新受到遏制、影响投资环境,严重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利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防控对策

要解决我国医药购销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问题,不仅需要严厉打击和惩治犯罪行为,还必须建立起长效、完整的预防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腐败。

(一)完善相关医药购销法律制度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7]。

虽有上述司法解释与刑法有关条文配套作为医药购销领域人员贿赂犯罪的规定,但目前,有关医药购销领域人员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对该犯罪的惩防难以达到应有效果。现有立法过于单一、笼统、零散,层级不高,没有明确对该犯罪的预防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类犯罪做出特别的规定,难以形成预防与惩治医药购销领域人员贿赂犯罪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日渐更新的犯罪手段,法律也未能同步跟进,显得滞后。导致对该犯罪的打击不力,惩治不严,间接纵容了该犯罪。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构建治理我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8],强调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一方面,应针对商业贿赂层出不穷、不断翻新、日趋隐蔽的贿赂手段方式,及时地制定出相关司法解释,制定、调整、修正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修改、整合现有的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重复或相互矛盾、抵触以及概念模糊不清的条款内容,提高法律的协调一致性、互补性,达到法制的统一。

1.制定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我国应加快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法进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草案,制定专门的法律,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法可依,赋予合法的地位,实现法制化、规范化。这样,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的预防工作自然也被纳入法治化轨道。

2.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若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商业贿赂就难以滋生蔓延。然而,现有的法律对商业贿赂问题的规定过于零散,立法层级不高,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深刻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内在体制的健全程度,进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贿赂的法治治理成效,导致在实践中对医疗卫生体系人员受贿犯罪的处罚也难以达到应有的惩治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以科学定义该行为、明确规范该犯罪范围、规定相应执法主体,是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关键。

(1)应当尽快在刑法中确定商业贿赂的刑法概念、主体范围。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应明确确立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罪名。

(2)通过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9]。在归责时按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医疗卫生系统人员的受贿犯罪的归责做到有法可依,以遏制该犯罪行为。

(3)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医师执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增加犯罪的预期刑罚成本和风险,使其成为无利可图甚至负收益而悔恨终生的行为,令欲受贿者自觉放弃犯罪。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当对索贿行为加以禁止;《医师执业法》中应补充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性处罚手段,同时应对行政处罚内容加以完善,规定地更加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的执法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职能,联合其他有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法治手段打击、查处医疗医药购销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的力度,造就腐败必究的环境。当犯罪者发现犯罪回报小于甚至等于犯罪困难与所担风险时,就有可能选择放弃犯罪。法律的威慑作用在日常执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1.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侦查和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行受贿犯罪主动出击、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有案必查、严肃惩戒,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将其非法所得全额追缴,对行受贿双方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让其得不偿失,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过程中所蕴含的预防功能。

2.检察机关需与组织人事部门、医疗卫生系统结合开展当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招投标工作,共同研究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和“医药购销领域人员行贿、受贿不良记录数据库”。对违规违法受贿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通报,并对其再次录用进行严格的考察、审核,严重犯罪者将永不录用。对行贿的有关经营者、单位,取消其在医疗机构的经营权、承包权等,限制其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参与招投标。

3.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规律,提出预防工作方案、制定预防措施,并根据形势的需要,不定期开展打击犯罪的专项工作。如开展打击医疗卫生行政机关、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医药审批、生产监督活动中索贿受贿犯罪行为专项战役;开展打击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等单位负责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利用医务管理权索贿受贿犯罪行为专项战役;开展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专项战役;开展打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犯罪行为专项战役;开展打击医药、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及其销售代表行贿犯罪行为专项战役等等。

4.检察机关要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分析案件发案的原因及带来的不良影响,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受贿犯罪预防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通过典型的本系统受贿案例,以案说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警示广大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工作者。

5.由检察机关牵头,加强与各医疗卫生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职能部门的沟通,建立起全方位的预防医药购销领域人员职务犯罪网络体系。如银行应实时监控并向检察机关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账户中大笔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况;税务部门对有关公司、医疗机构账目进行检查时发现的异常账项、资金进出,工商部门对有关公司的注册、审核登记等流程中的异常情况等也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

6.检察机关在上述预防犯罪工作中,要负责部署指挥、联系协调、监督检查各项预防措施的实行情况,并及时总结经验,协调统一预防行动。

(三)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从源头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

预防医药购销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最关键的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让医疗机构逐步从“医药一家”、“以药养医”转变为“以医养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能充分体现“医”的价值,真正靠医疗获得收益,切断收入和药价间的直接联系。这样,医疗机构惟有在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方面苦下工夫,才能实现医疗机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加快医疗机构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医疗器械、检查收入逐渐脱钩,建立起向优秀医务工作者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制度,医务人员工资与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成本、职业道德水平等挂钩,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完善分配要素,逐步建立起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并符合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且医务人员能获得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合理收入,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2.建立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政府应当重视并支持医疗卫生系统的发展,加大资金投入,适当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鼓励医疗技术进步。

3.要逐步使药房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彻底消除“以药养医”现象。同时,严格控制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对开处方的情况进行抽查分析,及时发现、预防不合理用药。

医药分家应基本达到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充足的社会资本流入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流通领域形成充分竞争的良性市场经济环境;医疗保险制度的普遍完善;医疗保险公司专业化①实行医药分家需要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医院领域,缓解国家的资金投入压力;第二,医药流通领域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医药分家后,药品价格能有大幅下降,否则随着医药分家后医疗服务价格的大幅上扬,而药品价格却下降不多,人们的医疗消费压力将加倍沉重;第三,国家加大国民的医疗保障投入,补充医疗基金,扩大医疗保险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第四,医疗保险公司专业化,有能力对医院处方的合理化实施硬性监督,减少“过剩诊疗”,杜绝医疗浪费。医药分家虽然并不是需要完全具备这四个条件后才能起步,但也要做到一定程度后,医药分家改革才有成功的保障。。应当明确,以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和现状来看,要彻底转变我国现行医疗体制,真正实现医药分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切不可操之过急,也不能因其艰难而放弃[10]。

(四)全面加强医药购销工作管理

规范和完善医药购销领域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堵塞漏洞,用制度规范医药购销领域工作者的职务行为[1],全面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使医药购销领域的工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1.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保障医疗信息公开,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行医。

(1)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事项、运营管理情况、人事管理情况、采购管理情况、招投标事项等。

(2)医疗机构日常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集体领导。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挑选有经验、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员,建立重大活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致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

(3)建立良性的选人用才机制以保证医疗队伍人员素质,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被滥用。重视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选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对如药房主任、医疗器械科长、人事科长、采购员、保管员、会计等重点岗位人员要定期轮岗并进行离岗审计,主管院长也要定期调整分工。

2.健全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公开招标、使用制度,有效填补滋生腐败的漏洞。

(1)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采购统一由采购部门实行,皆进行公开招标和网上招标,提高透明度,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实现阳光采购。

(2)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招投标档案,对每次招标的情况、报价单、合同等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备查。

(3)切实完善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医院处方管理,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综合统计评价,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反映医疗机构处方工作的整体和细分情况,为医疗机构管理层进行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以达到合理用药,用药监测、管理的目的。制度,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防治滥用、过度用药。

3.制定接受药企捐赠或赞助的管理制度。由于大部分医务人员的教育经费十分有限,在目前的体制下,没有企业、社会资金的支持,学术活动很难开展,因此需要接受企业捐助或赞助,但是,部分企业便乘虚而入,故意模糊捐助、赞助与行贿的界线,大肆进行行贿行为。为此,应深入研究医疗卫生单位接收捐助、赞助的具体情况,明确将其与贿赂行为进行严格区分,纳入合法的轨道,规范接收捐赠赞助行为及其管理与使用,明确医务人员接受企业资助外出培训学习、参与学术研讨活动、进行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使其“阳光化”。

(五)建立和健全各种监督体系

1.行政监管。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认真履行自身监管职责,加强对医药购销活动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认真进行医药购销领域的各项目审批、招投标管理、资金投入、定价、公布药品价格等工作,理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在流通中的价格关系。有关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的价格,压缩中间环节过多造成的差价,防止虚高定价,缩小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产品销售的利润空间。

(2)建立巡查工作制度,对医疗机构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工作。

(3)对人民群众的信访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加强与公、检、法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查处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做到件件有着落。

2.医疗机构内部监督。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专项审查、内部审计、处方管理、医师考核等对财务、药品、医疗器械与医用耗材等采购与验收、医药服务价格、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等进行监督,使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职务行为处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

3.新闻监督。在当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时代,要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传播迅速、影响广泛这一特点。

(1)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有关医疗卫生特别是医药购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重要事项、通报重特大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案件处理情况与结果,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医药购销领域的工作,有能力进行监督。

(2)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监督医药购销领域的日常工作运转中去。

4.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投诉机制。

(1)医疗机构要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医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与监督,让更多的医药购销工作置于阳光下。

(2)公布多种便捷有效的举报方式,如电话举报、短信举报、网络举报、书信举报等,拓宽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3)建立专门的医药购销领域人员贿赂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时的合法权益,完善监督工作保密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提高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党纪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教育,提高其自身素质,从原始动因上遏制和消除医务人员的受贿动机和心理,筑牢抵御腐败滋生的堤坝。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医务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消除贪婪、虚荣等不良心理的影响,自觉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培养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浩然正气,以党和人民群众利益为先为重,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的表率,实现自身社会价值。

2.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强调自觉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要有针对性地通过会议、讲座、学习培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介绍受贿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文;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开展正反两方面的警示教育,使他们心中警钟长鸣,深刻认识受贿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危害,消除其侥幸、投机等不良心理的影响,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以医谋私。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与行业自律,重建和谐关爱的医德医风。大力加强救死扶伤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起救死扶伤、尊重病人、廉洁奉公的医德医风,深刻认识到身为医务人员应以治病救人为天职,做到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态度,努力构建相互尊重、信任友好的和谐关爱医患关系,重塑白衣天使的美好形象,以受贿行医为耻,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综上所述,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的防控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人员受贿犯罪一样,都是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将治标之举与治本之策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防治我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人员的受贿犯罪。净化医疗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还医疗卫生系统干净美好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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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haracteristicsand Countermeasuresof MedicineMarketing Staff Bribery Crime

LAI Jian-li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1120)

In recent years,the bribery crime in the medical purchase and sales has shown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subject concentrated,wide coverage,serious group delinquent,complex and various approaches, the bribery crime main happens in the purchase and sales of medicines’medical equipment and medical consumables field,the crime is semipublic and frequently occurred,causing endangering consequences,etc.It’s not only need to be severely dealt with and punished,but also need to be prevented,curbing medical bribery crime from the source.

medical purchase and sales field;bribery crime;characteristics;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

D914.392

A

2095-1140(2014)01-0024-08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3-11-07

赖剑琳(1989-),女,福建永定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2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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