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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先移民后建设”水电开发的实践

2014-04-07

四川水力发电 2014年6期
关键词:巴拉水电工程征地

董 晓 峰

(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0 前 言

征地移民工程是水电站开发建设的重要项目,也是水电站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当前,我省许多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工作从一开始就大大滞后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成为电站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性目标完成的制约因素。为逐步扭转以往水电工程建设强行征地和强迁等不利局面,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开发新方针,即先安排好移民的事情、给移民工作合理的迁建周期,在此基础上主体工程再开工建设。这个方针立足于目前水电开发建设实际,旨在更好地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是一项高度重视移民工作的新举措。这项举措能有效解决移民滞后影响工程建设问题,实现移民迁建与电站建设的双赢。

2010年6月,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以“川扶贫移民规安〔2010〕202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施“先移民后建设”前置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201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2〕293号”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开发方针、突出抓好移民安置工作、全面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落实好有关各方责任”等指导方针,并对水电开发实施“先移民后建设”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

巴拉水电站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政策法规要求,积极推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各项工作,成为四川省内第一个按照“先移民后建设”标准程序核准的项目,目前巴拉水电站“先移民后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进展顺利,移民群众对实施效果非常满意。

1 工程概况

巴拉水电站位于大渡河东源脚木足河上,坝址位于马尔康县日部乡上游约10 km的中高山峡谷河段,厂址位于日部吊桥上游3.6 km处脚木足河右岸山体中,为地下厂房。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兼顾下游生态用水要求。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 920 m,相应库容1.28亿m3,死水位2 918 m,调节库容650万m3,具有日调节能力;装机容量738.6 MW,与上游电站联合运行时多年平均发电量30.109亿kWh。水电站枢纽工程为二等大(2)型工程,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隧洞和地下发电厂房等组成。

2 “先移民后建设”项目适用范围、前置条件和工作程序

根据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扶贫移民规安〔2010〕202号文件,水电工程开展“先移民后建设”工作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2.1 “先移民、后建设”的适用范围

(1)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大中型水电工程;

(2)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2.2 实行先移民后建设的前置条件

(1)水电项目预可研、水利项目可研通过审批;

(2)封库令已经省政府下发,并批准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3)省扶贫移民局审核批准了《移民安置规划》;

(4)有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试行先移民后建设新方针的要求;

(5)项目法人有先移民后建设的意愿,项目涉及占地的市(州)政府同意并向省政府请示;

(6)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实行先移民后建设。

2.3 实行先移民后建设的工作程序

经省政府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由项目法人编制与《移民安置规划》相吻合的《工程建设区和围堰截流水位以下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经县、市(州)政府确认后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核确认;

(2)项目法人通过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上报移民安置和需要复建的专业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有当地环保、水保部门的意见);

(3)省发改委对移民搬迁安置和复建专业设施项目申请报告单独核准(审批);

(4)国土、林业部门根据省发改委单独核准(审批)的项目办理征地手续;

(5)由县、市(州)移民部门在项目法人配合下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省扶贫移民局加强指导;

(6)移民搬迁安置完成后,按新条例规定申报、组织验收。

3 巴拉水电站试行“先移民后建设”水电开发新方针

3.1 “先移民、后建设”试点项目

201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11〕920号”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四川脚木足河下尔呷、巴拉和达维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同意巴拉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并明确要求“电站开发建设要试行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开发新方针,将落实和安置好移民作为电站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

3.2 依法合规开展移民前期规划

(1)2009年7月,清源公司编制完成的《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查通过,并以“水电规规〔2009〕89号”印发了《关于印送〈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2)2011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11〕33号”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拉水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停建通告”;2012年1月,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水电规库〔2012〕6号” 下发了《关于印送<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大纲审查意见>的函》;2012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12〕25号”对《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进行了批复。

(3)2012年8月,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川扶贫移民发〔2012〕405号”印发了《关于对〈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批复》

(4)2011年4月,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11〕920号”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四川脚木足河下尔呷、巴拉和达维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明确要求巴拉水电站开发建设要试行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开发新方针,将落实和安置好移民作为电站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

(5)2012年7月,项目业主单位在征求多数移民意愿基础上,向项目所在区阿坝州人民政府提出在巴拉水电站开展“先移民够建设“工作的申请,得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转报了请示文件。

(6)2012年9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办文通知〔2012〕2526-2号,同意了巴拉水电站开展“先移民后建设”工作。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川发改能源函〔2012〕1902号”印发了《关于同意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开展“先移民后建设”前期工作的函》。

4 “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要求,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巴拉水电站先移民后建设工程涉及项目招标等建设管理内容由马尔康县和阿坝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加强业务指导。业主单位积极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主动协调移民迁建与工程建设进度的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按期拨付到位移民补偿资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主要监督移民工作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和补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主动协调各方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并参与阶段性验收工作;移民综合设代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并现场了解实施情况,及时处理实施中的设计变更,协助业主和实施单位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

5 先移民后建设项目实施与验收

5.1 “先移民后建设”范围和内容

处理范围:巴拉水电站“先移民后建设”项目处理范围主要涉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围堰截流水位淹没影响区有关实物指标以及库区“应地方要求提前处理的部分淹没实物对象”,规划需搬迁安置农村移民29人及有关宗教设施,需要处理的专业项目包括小水电站、巴郎村古遗址及库区提前实施交通恢复工程等。

实施内容:巴拉水电站“先移民后建设”项目总征收征用土地265.21亩,其中永久占地159.30亩,临时用地105.91亩;搬迁人口6户27人,生产安置21人;各类房屋总面积3 269.71 m2及附属设施;土零星树木661株;色江村活动室1处,巴郎村白塔1座,下尔呷村大玛尼堆1座,巴郎村古遗址1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静态投资2 971.15万元(含需提前实施项目投资384.32万元)。

5.2 “先移民后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截止2014年9月,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巴拉水电站“先移民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征用全部完成,完成白塔、村集体活动室和大玛尼堆补偿处理,正在开展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工作,待完善伸臂桥、巴郎村古遗址等专业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手续后兑付补偿资金。共兑付各类移民补偿资金1 280余万元。

5.3 验收工作

当前巴拉水电站“先移民后建设”项目尚未实施完毕,不具备验收条件。项目业主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前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完成“先移民后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然后按照规定申报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6 “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的体会

“先移民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开辟了水电开发中以人本思想为先导,推动移民安置的新途径。试行“先移民后建设”水电开发新方针,缓解了水电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确保移民工作合理周期和工程的顺利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相互协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先移民后建设”必然成为新时期水电开发移民工作的一项创举,该项工作模式必然得到广大移民群众和相关各方的普遍认可。

巴拉水电站“先移民后建设”促使移民提前搬迁入住新居,提升了移民居住条件,实施交通工程和桥梁建设解决了库周移民群众交通出行难题;移民安置超前于工程建设,移民提前得到妥善安置,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当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我们利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去研究解决,促进移民安置与工程建设协调推进。

贯彻落实“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开发新方针,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协作分工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把达成的共识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同时项目业主、移民综合监理、移民综合设计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1)实施“先移民、后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的移民政策、管理体制、工程程序和管理办法有序开展移民工作。

(2)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做好移民项目实施的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组织移民搬迁实施。

(3)建立移民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相关单位征地移民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移民工作进度。通过在巴拉水电站试行“先移民后建设”水电开发新方针,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工作,从前期按规定程序核准、依法合规顺利实施以及组织验收,对“先移民后建设”水电开发新方针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缓解前期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之间的矛盾,在落实水电开发新方针的同时充分考虑移民安置的要求,使“先移民后建设”不仅造福移民,而且为主体工程建设提供了施工区域,极大得缩短了水电工程建设周期。

7 结 语

作者简介:

董晓峰(1981-),男,陕西大荔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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