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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将事前问责

2014-04-07

山西水利 2014年7期
关键词:水源地主管部门问责

“水库等蓄水工程全面实施登记制度、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养鱼、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污、水源地库区公路严禁危化车通行……”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九个方面对水库及其大坝安全管理作出规定,为水源地水库安全管理划定“硬杠杠”。

山西现有各类水库790座,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口超过全省人口50%以上,水库工程年供水量占到全省供水总量近50%。但和全国一样,山西水库大多建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普遍存在着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超期运行、淤积严重等突出问题,水库安全的风险依然存在。

山西提出,对功能萎缩、病险严重、安全风险过大或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实施降等或报废处理。今后全省所有水库,均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煤、采石、采矿;禁止在库区内开展围垦、采煤、开矿、修坟等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水库供水对象,确保水库立项批复的供水对象用水权益,确需变更的,须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改为他用,不得用工程立项批复之外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山西省内饮用水水源水库要按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

此外,针对水库安全管理,山西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实行事先问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库安全进行督查。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2014年7月7日《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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