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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2014-04-06张贵虎

山西建筑 2014年24期
关键词:总包发包人承包人

张贵虎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合肥 230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一个项目施工合同签订的好坏,往往对项目的成败影响较大,若出现纠纷则影响更大。

原则上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均对合同条款做了详细约定,签约合同不允许出现原则性修改,工程施工单位作为投标人,要么不参加投标,要么只有接受招标文件要约条款。但本着公平公正、不损害发包人利益原则,并抓住招标文件瑕疵和做好项目实现双赢这两点,可在中标后,与发包人就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一定程度的沟通、修改。要注意把握“有理有据”“据理力争”“抓大放小”“进退有序”,同时注意本着一颗“感恩的心”,发包人不修改条款是“本分”,修改条款是“让步”“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一般或多或少能够修改部分有利承包人条款。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在谈判、签订施工合同中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国标示范合同文本,在详细了解“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对应约定“专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点多面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合众多专家,在结合多年来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制定了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较全面地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对发包人、承包人的双方均较公平、公正。一般不建议采用自拟合同文本或发包人制定的合同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招标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即成为双方合同约定。

2)熟悉招、投标文件及相关答疑文件等。合同协议书部分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标的、范围、价款、工期、质量要求、签约主体、概况描述等空白内容部分均要与合同要约、承诺完全统一。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附件部分也要求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做到全面掌握,分析利弊,取长补短。须熟悉的相关要点主要有:

招标文件及所有相关答疑文件;

投标文件报价书部分投标总价;

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工期、概况;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相关人员配置;

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的相关约定等。

3)注意协议书中“工程概况”内容填写完整。“工程内容”项: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工程招标均要求企业和项目经理具备类似工程业绩,且要求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合同中要具有能体现类似结构、规模、面积、层数、价款等信息的描述。承包人可在本条款内进行详细描述,因本条对发包人无利益损害,一般发包人会采纳。

另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注意尽量明确。

4)协议书中“合同工期”的约定。合同工期一般给定格式要求填写具体日期,由于开工条件等因素影响,往往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一般开工日期后可增加“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批复为准”,竣工日期后可增加“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即工期总日历天不变,开、竣工日期可变,减少承包人工期违约风险。

5)专用条款中“适用法律与法规”的约定。一般要求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等”,目的为补充合同约定中的不足,增加处理纠纷依据。

6)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进度计划的约定。此两项内容,注意结合技术标编制人员查看现场情况、结合项目经理部实际操作经验、现场踏勘等意见,提出修改意见,重点征求项目经理部意见。

重点注意一般约定:三通一平、工程及市政管线的交接由发包人负责,不在合同范围内,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实施,但发生费用另行计算,且不计算在合同工期内。

7)明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的职责和权限。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造成决算被动。如签订合同时确定不了,也应有后续文件补充完善。

8)关于工期延误的约定。合同中一般涉及工期延误的,在专用条款中有多处约定,要注意增加前缀,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与经济损失”“经发包人认可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同时发包人承担相应损失”等。

9)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一般采用总价或单价包干的较多。在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的合同中,风险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承担的除不可抗力、本合同已约定的发包人的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本条可要求增加“政策性调整”风险不由承包人承担(本条主要是为人工费、材料费大幅涨价规避风险)。不要使用“不管任何情形,合同总价不得调整”或“本合同以综合费用包干的方式一次包死,由承包人自负盈亏,不得调整”等条款。

有条件的情况下,清单计价工程,可争取因投标时间有限,一定规模工程的工程量难以在标前准备核实,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量差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招标清单工程量可约定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工作,偏差在3%以内不予调整,超过给予按实调整。

10)工程预付款约定。可建议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土建项目一般约定10%,钢结构工程一般约定30%。为减轻项目经理部资金压力,对预付款的扣回,一般约定“随工程进度款同期等比例扣回”或按一定工程节点扣回,工程预付款起扣时间点尽量延后,在扣回比例上尽量减小。

11)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及竣工结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除重点关注进度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比例外,对进度款审核进度的前缀即条件:要注意工程完工、工程竣工、工程备案、工程决算、工程审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的不同时期概念与支付的比例(以一般土建施工单位为例,工程完工指合同约定范围内工作内容完成,工程竣工包括安装、装饰等单位工程全部结束方能竣工、工程备案往往需要室外配套及相关发包人报建手续全部齐备等,时间节点可能差距很大,占用资金时间可能会很长,注意规避风险)。

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最好增加工程完工后一定时间内(如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工作,避免工程完工后“久拖未决”等常见现象,工程项目利润被资金长期占用影响消耗怠尽。

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般注意约定具体的材料、设备明细,防止中标后发包人将利润相对高的项目直接拿走,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招标文件约定好的甲供材料、设备应设定收取一定的采保费,可按材料、设备的价值,按1%~3%约定。甲供材的到场时间要明确要求在相应分项工程施工前一段时间内、甲供材质量由发包人负责。甲供材的数量应根据计价规则计取一定的损耗。扣回甲供材料费时,如发包人支付甲供材的费用若从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应低于该总包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支付。

13)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及服务内容,费率一般约定为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价的3%~5%,配合费约定为发包人指定配合工程总价的1%。同时注意,收取费用后,总包单位应承担的具体总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对等。

总包单位一般应全面负责为工程的进行和所有由指定的分包人、其他承包商进行的工程提供协调。此等责任包括下述:

a.所有项目分段及各工程项目与项目之间的协调;b.制定详细且合理的工作次序或安装程序(包括与各分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等);c.承包人以及地方政府与市政单位进行的工程交叉施工),令工程尽快完成;d.确保其他承包人已获得其要求的时间分配,以完成其工程;e.提供适当及充裕的工作人员,以确保协调工作能在工程施工期间内尽快完成;f.与发包人代表、工程监理、联合设计单位、分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作协商,以确保各项工程的建筑次序符合工序要求;g.免费提供到各单元已有入口接水、已有接电点,免费提供已有脚手架、已有垂直运输设备、已有道路、已有材料设备的存储场地等。由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总包管理规定,要求分包单位提报进度计划,按期未完成的将收取相关费用;h.承包人只能收取分包单位水电费(以发包人确认的分摊单价为准),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i.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及其他承包工程其竣工资料由分包人向中标人移交,由中标人统一汇总后向档案馆移交。

另注意约定: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应满足总包单位要求,应服从总包单位的总包管理。

14)规避主要材料大幅涨价风险。由于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市场形势的不确定性,大宗建材有大幅涨价的可能,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若任一种建材(或三大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可按参考地方政府指导信息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计算方法,多地政府已有相关文件约定,可按文件执行即可。很多情况下约定钢材风险为5%,混凝土、水泥、砖风险为10%,风险范围内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5)履约担保。一般合同约定均有合同总价5%~10%的履约担保,期限为整个工程工期内,建议多采用银行无条件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形式,减少现金占用成本支出。

16)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工程施工合同一般由于发包人占强势地位,违约条款中约定,惩罚承包人的多,很少有惩罚发包人的条款,注意在发包人违约条款中详细约定,如“不按时付款,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2倍~3倍支付承包人违约金”“超过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承包人可停工,发包人承担已完工程费用及承包人相应损失”等,做到承包人违约的处罚与发包人违约的处罚对等。

17)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万元”的条款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违约金条款不能说无效。为了避免承担高额违约金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多限额,如工程总价款3%。同时可要求增加工期提前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每天奖励同等金额的条款。

18)争议解决方式要慎重。避免使用仲裁方式,法院管辖使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9)优质优价条款。承包人可建议发包人采取鼓励措施,激励承包人在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加强管理。如增加质量奖、安全奖、工期提前奖、节约投资奖等,可申请设定工程总价一定比例的专项奖励,以激励项目经理部做好各项工作,打造精品工程。

20)责任追究方面注意的问题。责任约定方面多采用“非承包人原因”承担相应责任,减少其他相关方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的因素。

21)运用软件手段快速核对合同条款。在与发包人进行合同谈判时,往往会出现多个合同版本,如果人工进行核对,耗时长,效率低、准度低,可用word软件中“比较合并文档”功能,利用电脑进行自动比较,重点查看区别之处。有给发包人提出合同修改建议时,最好采用列表形式,注明序号、原条款内容、建议修改成条款内容、区别、备注说明理由等,使发包人一目了然,减少发包人的抵触情绪,能够争取较大的修改机会。

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涵盖广泛,仅将实践中一些常用做法做一介绍,还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为工程项目施工不断助力。

[1]朱树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梁书文.审理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据[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孙琬钟.新编建设政策法规[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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