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犯罪的基本形态及防范对策
2014-04-06吴兴民
吴兴民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0)
涉农犯罪是近年来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但人们在使用这一词汇时对其意义的理解却不尽一致,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差异。一种用法是将涉农犯罪做广义的使用,凡是与农民、农村、农业有关的犯罪问题,全部称为涉农犯罪。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有关涉农案件的调研报告中,把以农民为犯罪主体或发生在农村、与“三农”有关的刑事案件定义为涉农刑事案件[1]。另一种较为常见的用法基本上专指涉农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是指以农村、农业、农民“三农”为犯罪对象的职务犯罪。此外还有些学者将涉农犯罪与农民犯罪基本等同起来。例如陈玉朴在其论文《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犯罪问题研究》中所采取的涉农犯罪的用法正是此类[2]。
本质上讲,涉农犯罪应该是以农村、农业、农民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主要是指涉及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可能是农民也可能不是农民,侵害的方式可能是职务犯罪也可能不是职务犯罪。并且,以农民为犯罪对象的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并没有与以市民为犯罪对象的相应犯罪行为特别相区别的地方。因此,本文认为涉农犯罪主要指对“三农”具有整体利益损害的犯罪行为。作为侵害对象的农民也不是指个体农民,而是作为一个集合名词的农民群体。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对涉农犯罪的相关问题做一些基本的探讨。
一、涉农犯罪的基本形态
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最核心的就是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行为、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就是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就是最大的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行为、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从当前的基本情况来看,涉农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基本的形态:
(一)坑农害农犯罪
坑农害农犯罪主要是指那些在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方面采取欺骗、假冒等方式坑害农民、导致农业生产受损的行为。最主要的就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导致收入本就不高的农民失收失种,给农民的生活带来极大影响。这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是进货渠道不明、信誉度差的农资经营企业,也有少部分是个人作案。例如2011年10月初,侯海青在河南省灵宝市焦村镇坪村新华农业合作社农资商场内向果农李海辞销售26袋不合格的化肥,李海辞同年11月在自家桃树园内使用该化肥23袋,致269棵桃树死亡,经鉴定损失 82414 元[3]。
(二)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
在法律上,对于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通常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了农业生产活动。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行为时通常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或其他的如赢利的目的。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十分多样化。最常见的行为是直接毁坏农作物的行为。为了侵占农民的土地而毁坏土地上种植的果树林木的行为在现实中也时常发生。此外,比较常见的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还有破坏农业基础设施的犯罪。农业基础设施一般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地和防护林、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三)农村土地犯罪
“三农”的根本是土地。近年来,随着土地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以及农村土地流转多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成为涉农犯罪的重要类型。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无权或越权占用土地,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私搭乱建、违章建房,个别基层组织人员侵占集体土地所得资金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犯罪,涉及人员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会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农村职务犯罪
农村职务犯罪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农村涉农犯罪中影响最大、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一类。此类犯罪主体主要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以及掌管集体组织的人、财、物等实权的人,如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财务人员以及乡镇税务所、供电所、国土所、水利所等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等几类人员。在犯罪方式上以往主要以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为主,例如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等。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的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职务犯罪也逐渐有了新的发展,犯罪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动拆,土地出让、出租,安排宅基地,以及党和国家为了新农村建设而进行的惠农工程中的大量资金投入和公共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采购等环节。
(五)破坏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制度,并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及产生办法都做了明文规定。村民自治就是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其中最首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村委会选举。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的范畴。然而,在许多农村中却存在着村委会选举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贿选行为,严重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破坏了农村的民主管理。此外,在农村与破坏民主管理有关的犯罪还涉及农村宗族势力犯罪的问题。近年来,农村宗族势力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对新农村建设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些地方的宗族势力常常嵌于农村的权力结构当中,利用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不成熟的空隙,控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农村充当着实际权力掌握者的角色。他们常常利用暴力或者贿选的方式控制农村民主选举,以树立对自己有利的村委会,打击对自己不利的人,严重破坏了农村的民主管理。正如有学者指出:以村委会选举为例,宗族势力的活动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非法成立宗族贿选机构;二是对本宗族内有选举权的人实行严格控制;三是竭力打击其他候选人[4]。宗族势力还常常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治安稳定。
(六)败坏农村社会风气的犯罪
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涌动,农村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败坏农村社会风气的污泥浊水。首先是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在农村的蔓延。特别是在一些县城、乡镇等地,卖淫嫖娼行为以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等行为已有蔓延趋势。在广大农村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黄祸。例如一些在农村走村串巷的“草台班子”,女演员们一到晚上演出时通常浓妆艳抹,唱黄色小曲,说低俗笑话,基本上都是以“性爱”为主题,更有甚者还会玩脱衣舞游戏。农村的赌博问题也十分突出。聚赌已经是十分常见之事。特别是外出打工的人挣了钱回去之后,赌注很大,有的人能把一年在外挣的钱全都输掉。近年来,利用“六合彩”赌博的犯罪行为在农村开始大行其道。这种以香港“六合彩”外围形式的赌博吸引力非常强,不少农民倾其所有购买“六合彩”,沉迷其中,无心劳作,使得农地荒芜、风气败坏。此外,吸贩毒的行为一般来讲多发生在城市当中,但近年来农村吸贩毒行为也逐渐形成了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农村社会还是封建迷信活动的主战场,也是主要的受害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算命测字、抽签打卦等封建迷信活动骗取群众的钱财。特别是因封建迷信而引发犯罪的现象也比较常见,不但败坏社会风气,也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此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假结婚为手段实施诈骗犯罪等,在农村也屡禁不止,严重败坏了农村的社会风气,阻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当前涉农犯罪的社会基础
涉农犯罪种类繁多,从总体上讲,都与“三农”在当前整个社会中的基本处境以及自身存在的缺陷有很大的关系。
(一)对经济发展的片面理解导致不重视农业
改革开放这些年来,我们秉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不断地发展,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唯经济发展论、唯GDP论也开始深入人心。许多地方发展的目标越来越单一化,只注重经济发展,一切为了经济发展。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什么产业更赚钱就会大力发展,而什么产业不赚钱就会弃之不顾。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忽视了农业的发展是工业发展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条件。正如阿瑟·刘易斯指出的:“除非农业生产也同时得到增加,否则生产日益增多的工业品是无利的。这也是工业与农业革命总是同时进行的原因,是农业停滞的经济中看不出工业革命的原因。”[5]虽然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但这些年发展的基本事实是农业逐渐开始有所萎缩。对农业的投入并不是人们热心的事情。与之相伴的,坑农事件、破坏农业生产的事件时有发生,随意占用耕地等事件也屡禁不止,甚至一些地方的基本农田也被偷偷用来建了工厂、用作房地产开发。
(二)城市化的基本视角冲淡了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城市化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发展主题之一。人们根据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中国只有快速城市化才是根本的发展之道。但是城市化作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和途径,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并非只要把农民弄进城里就是城市化了。特别是在中国农业人口仍然如此多的情况下,绝不是只简单地考虑城市化就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多年来中央一直都非常强调进行新农村建设。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人们已经把城市化当成了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为了表现政绩等一系列原因,对城市化的实质加以扭曲,只注重城市的建设,片面强调拉大城市的空间架构,再通过各种途径让农民到城市来,而对农村的建设完全弃之不顾。甚至对农民使用强行转化身份的方法推进所谓的城市化,实质上就是通过圈地,通过消除农村户口,消除农民身份,进而把农村变成所谓的城市。在这种状态下,所谓新农村建设正逐渐沦落为一种口号式的话语分析,仅仅是这个时代发展的陪衬,必须要有,但完全不是对农民的关爱。这样农村地区无论是在发展方面还是在社会控制力量方面的投入也越来越少,涉农犯罪也同时只处于人们关注的边缘地带。
(三)农民在社会中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的政策,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并通过“剪刀差”等方式将农村财富转移到城市支持工业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这种情况一直未得到明显的改善。相反,农民的社会地位正逐步下降,较之城市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在政治权利的实现方面,都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由于农业本身的特点以及农民自身条件和能力有限,加上农民本身的组织性较差,难以形成利益诉求合力,加之村委会政府化的情形,目前来看,仍难改善其弱势状态。处于这种无权无势无钱还无人管的状态的农民正是犯罪人所寻找的理想被害人,特别是那些针对农民的职务犯罪,有些甚至属于明目张胆地欺压百姓。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乏力与农民的无组织性
从组织的角度讲,涉农犯罪之所以大量滋生,原因之一正是农村基层组织出了问题,不能充分代表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的利益以及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制度,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作为农村自治机构。但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全能国家的基本架构要求整个社会都要纳入国家管理的范畴,以人民公社制度的实施为代表,基本剥夺了农村的自治空间。改革开放后,虽然政府在农村领域后退,但乡政府的存在仍使广大农村保留着强烈的官方治理色彩。尽管村委会自治已经宪法确认,但现实中,仍然承担着乡政府派出机构的功能。因此,在许多地方的村委会实际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许多村委会甚至名存实亡,现实中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农民本身的组织性较差,特别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农业生产方式,致使农民小农意识较强,公民意识缺失,遇事忍气吞声,维权意识弱,与农村基层组织涣散相结合,成为涉农犯罪滋生的重要社会条件。而另一方面,由于村委这种官非官、民非民的特点以及领导权力的集中,财务制度的混乱,权力监督的缺失,都给了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领导乃至村委会领导的管理权限也大大增加,很多炙手可热的生产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的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同时又缺乏对权力的有力监督,因此出现农村职务犯罪,甚至出现村干部与奸商相互勾结坑农等现象都是必然的。
三、涉农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强调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强调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主要是提醒人们必须重视农业,改变农业在整个国民生产中的地位,进而重视涉农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首先,农业的发展、农产品的富足是人们生存的必然条件,其他产业都无法替代这种维持人类生存的基本功能。其次,农业的发展是工业发展乃至于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农业的发展,工业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不但会缺乏原材料,而且还会缺乏劳动力。同时,农民不增收,工业产品就很难有更大的市场,根本谈不上发展的问题。再次,农业本身并非不能成为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尽管人们不断重复工业产品永远比农产品更能赚钱,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一旦农业实现了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会大大提高。当然,前提必须是加强对农业的合理投入。
因此,强调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仅仅是理念上的。国家应当在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划方面下更多的工夫,通过整体性调整产业结构,还农业以应有的重要地位。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真正地重视农业,那些破坏农业生产、非法侵占农村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被当做有极强危害的行为被严厉制止。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民自治
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也就使国家逐渐与基层社会分离开来。由此而带来的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人口的自由流动等有利因素已经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成功的重要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农村自治伴随着的却是农村基层组织的不健全。从村委会的选举到村级财务制度的不规范等,都不断成为涉农犯罪最重要的滋生土壤。因此,防范涉农犯罪首要的措施就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
农村组织化的目的在于形成农民联合体,增强农民的力量,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从国家的角度讲,又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大力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农村是农民的,农民最缺什么、最盼什么、最需要什么,只有农民才最有发言权。因此,经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必须能够充分代表农民的利益。实践证明,通过村民直选、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选出的干部是最有利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他们能够真正地关心农民自身的问题,有强烈的发展农业、建设农村、维护农民的责任感。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是导致村官涉农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6]。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村级财务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从技术手段上来规范管理,堵塞犯罪漏洞。
(三)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
在犯罪学领域中,人们常常会谈论所谓的“被害性”的问题。主要是指那些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自身具有的一种在特定时空中容易被加害的综合了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的总体倾向性以及对犯罪的受容性。简单说,就是由于自身及所处环境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自身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当前涉农犯罪之所以猖獗,与农民的“被害性”不无关系。我们前面讲到农民在当前社会处于弱势地位,正是这种弱势地位导致农民自身法治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强,主体意识淡薄,见官就怕,小富即安,委屈容忍。
改变这种状态的唯一措施就是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等,以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和理性政治参与的公共精神为核心[7]。只有强化公民意识,才能使农民正确认识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加强参政议政的能力,提升社会地位,增强法治维权的意识,自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犯罪逐步远离自己。公民意识培养的途径通常是在农村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中培养农民的竞争、合作及法治精神;扩大政治参与与民主实践,逐步使农民找到主人翁的感受;有意识地加强公民教育,宣传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
(四)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指人们在文化方面所具有的较为稳定的、内在的基本品质,表明人们在知识及与之相适应的能力、行为、情感等方面综合发展的质量、水平和个性特点。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不仅是指加强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及各种技术方面的教育,更重要的是指加强农民的人文素养,从而形成以科学、理性为基础的农民思想意识的新风貌,逐渐远离那些黄、赌、毒以及封建迷信等。
毫无疑问,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途径就是以当前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改革和完善农村九年义务制教育,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从而提高农民的基本科学素养;同时在农村中不断借鉴和引进城市的基础文明,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事业,加强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使电话、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成为农村接受新知识、新思维、新观念的重要媒介,从而建设良好的农村文化氛围,弥补和夯实农村的文化根基。
(五)适度增强农村的社会控制力量,强化对涉农犯罪的打击力度
农村社会控制力量不足是导致涉农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农村治安防控的主要力量,一是农村基层派出所,通常实行一乡一所,警力不一,但通常较少;二是农村社会治安联防组织,属于村民自组织的范畴,但目前来看,多数地区名存实亡。此外,传统的农村通常依靠人情、习俗来维系农村社会的整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式微。
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的观点,现代社会的基本秩序主要靠社会控制。因为传统的建立在同情心、正义感、互助性等人类天性基础上的秩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在逐步扭转整个涉农犯罪社会基础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涉农犯罪的控制和打击力度。为此,应当探讨农村基层派出所的建设和能力提升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增强农村治安防范和农民自我保护的能力。
[1]李光明,张坚.涉农案件一段时期将在七个方面呈现增多趋势[N].法制日报,2014-03-26.
[2]陈玉朴.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犯罪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2.
[3]沈春梅.全省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省高院首次用微博直播庭审[N].东方今报,2013-11-13.
[4]翟英范.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新农村宗族问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5]李义平.正确理解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若干经济理论[J].中国行政学院学报,2008,(6).
[6]赵阳.遏止“小村官大腐败”刻不容缓[N].法制日报,2008-12-03.
[7]周胜蛟,倪洪涛.公民意识与公民意识教育[N].辽宁日报,2008-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