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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方法的构想

2014-04-06胡慧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私法知识产权权利

胡慧华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450009)

一、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

(一)平等原则的应用

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它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决定法律规范是否能正确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于私法来说,平等是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作为调整知识产权的制度规则,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属于私法的,理应贯彻平等原则。首先,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平等既体现了知识权利获得的平等,也体现了财产权利享有的平等,民法要求对所有财产进行同等的保护;其次,法律对待知识产权人的相对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坚持了平等原则,即不管是知识产权人、相对人,还是侵权人,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再次,对于权利保护方面,尤其是保护在先权利方面,主要有财产法则和补偿法则两种方式,但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坚持了平等保护。

(二)自愿原则的应用

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没有平等就没有自愿。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取得的自愿。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申请才能获得知识产权,撤销也要主动申请,例如商标注册和专利权申请、作品的发表等,都需要贯彻自愿原则。二是知识产权使用的自愿。产权人可对知识产权以出资、融资和许可、转让等任何方式进行处置,任何人不得干涉。当然,知识产权法也对一些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例如权利的取得、使用的合法性等,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公平原则的应用

公平原则是衡量道德、法制的重要标准,所有民事活动都应以公平原则作为出发点。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落实公平原则,我国在知识财产的确权、有关知识财产的利益分配、知识产权行使和限制等方面都以公平作为准则制定了法规。在知识产权法上应用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赋予了所有人对其创造的知识财产享有权利的同等机会,同样也享有行使知识产权的机会。为了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同时合理、高效地利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确立了权利限制制度,将知识产权人对权利的使用进行了限制。权利人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能合理使用权利,但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法律也针对权利的限制制度确立了反限制制度,即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利。知识产权法通过权利限制制度和反限制制度实现知识财产在应用中的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诚实信用,社会秩序才能稳定,纠纷才会减少,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法上并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已有体现。如著作权的取得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创作作品的人才可以取得著作权,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不顾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造成盗版猖獗,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促使著作权人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盗版,但这些技术措施的运用,也限制了其他人的合理使用,而合理使用、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因此,我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了限制制度,即因合理使用而避开技术措施的,不构成侵权。这项制度的确立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知识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

(五)合法原则的应用

在私法中,合法原则是指遵守法律规范的原则,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私法贯彻自治原则,当事人可通过双方协定的方式合理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双方当事人能够进行改变的仅限于私法中的任意规范,私法中强制性的规范是不允许被改变的。

1.知识产权确权

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是符合法律、在法律的合理范围之内的。例如,《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一点就有效地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合法性原则。

2.知识产权法的属性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中设计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合法性原则具有了更大的适用空间。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私法的主体规范是任意性的,但知识财产和其他财产物不同,它关系到公共利益。各国立法均强调公共机关的干预,也规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所有人都应遵守,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中最为严格的法律。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实特点

(一)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上可以阅读任何人的作品、看到大量的音像资源。但是很多内容并未得到知识产权人的授权,造成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规范。

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法规,但立法远远赶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法律的执行程度和力度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而仅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还需要通过其它的手段,关键是在信息环境中让网络管理能朝着自律的方向发展。

(二)调整手段的服务性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虚拟世界的隐私和权利被侵害的机率越来越大。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大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面临着调整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政府对网络世界的宏观管理下,更应鼓励企业自主参与市场的自由竞争,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竞争机制,让市场自律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经济的发展让社会在行为规范的制定和管理上不断完善,政府参与管理越来越多,赋予行业自律组织更多的管理职能,使其更有权威性,才能在自己的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具体路径

我国近几年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另外,网络环境已成为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领域,因此,加强网络环境的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国家除了要发挥技术优势加强管理外,更要注重先进、保护性的信息技术开发,以使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核心,也是产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和长久竞争力的基本内核。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动力,需要进一步构筑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在入世后遇到了不少贸易堡垒,很多是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所形成的技术壁垒,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因此,更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涌现,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在这个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很多理应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似乎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的健康运行也无法得到保证,迫切需要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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