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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把“生态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4-04-06本刊编辑部

散装水泥 2014年6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保部门环境治理

本刊编辑部

新《环保法》把“生态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刊编辑部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审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环保法》从47条增加到70条,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环保法》把“生态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侧重于污染防治,主要制度都是围绕工业污染治理设计的,涉及生态保护的内容并不多。而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新理念和新要求,此次修订从理念、制度和措施等方面强化了生态保护的内容,使新法在生态保护和防治污染两个方面都发挥着统领作用。

新《环保法》在几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一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二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三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修订的《环保法》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具有现实的针对性、未来的前瞻性和权利义务的均衡性特点,充分体现了今后一段时期环保的实际需要、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这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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