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对全面发展预拌砂浆作出宏观部署
2014-04-06齐齐哈尔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在4月3日召开的齐齐哈尔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加快发展预拌砂浆指导意见》(齐政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预拌砂浆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宜居鹤城,这份《指导意见》从发展预拌砂浆的意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时限、生产企业发展原则、预拌砂浆的使用和管理发展要求等五个方面对全市发展预拌砂浆做出了宏观部署和安排。
对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现”)的时限,《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市中心城区南至民航路、北至中华路、东至曙光大街、西至新明大街,所有建筑工程实施“禁现”;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禁现”;实施“禁现”后要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通过中心城区的逐渐推广使用,向全市更大范围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涉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原则,《指导意见》提出:一是鼓励支持本市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上马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二是生产企业的建立应布局合理、符合环保要求,并重点发展具有一定产能规模的干混砂浆生产项目;三是生产预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四是预拌砂浆企业应在厂区内设置必要的车辆清洗、回收处理装置,确保车容整洁。
《指导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概预算和结算。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围绕预拌砂浆的扶持发展和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发展预拌砂浆过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交通、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运输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研究制定运输车辆在市区通行的具体措施;环保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检查工作;市税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对生产企业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手续。《指导意见》要求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把关环节,对生产企业干拌砂浆散装设施能力及使用散装水泥实施监管,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指导意见》强调,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推动,系统实施,并由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协调和督办检查机制,做好宣传引导和技术培训工作,通过项目试点示范,总结和积累“禁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确保“禁现”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年度目标的完成。
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促进清洁生产。《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齐市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三化”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是进一步提高齐市水泥散装率、加快水泥工业调整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