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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社区刑罚及执行中惩罚机制的借鉴

2014-04-06吕英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刑罚惩罚矫正

吕英杰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俄罗斯社区刑罚及执行中惩罚机制的借鉴

吕英杰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俄罗斯的社区刑罚体系完整,并形成了有效的惩罚机制,其完善的法制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及替代转处机制确保了社区刑罚能够依法执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可以吸收俄罗斯社区刑罚及其执行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国国情,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俄罗斯;社区刑罚;惩罚机制

俄罗斯社区刑罚自十月革命之后开始萌芽,经过苏联时期的不断发展,在继承苏联刑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于1996年先后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在不断修改补充后,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社区刑罚及其执行体系,以及较为完善的惩罚机制。

一、俄罗斯社区刑罚体系及惩罚机制

(一)俄罗斯社区刑罚体系

俄罗斯刑法典规定的社区刑罚包括六种:罚金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剥夺专门称号、荣誉称号、军衔和国家奖励刑;义务性劳动刑;矫正性劳动刑;限制自由刑。〔1〕这六种刑罚在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中被统称为“非社会隔离性刑罚”。此外再结合附条件执行(缓刑)和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假释)的设置,形成了完整的社区刑罚体系。

社区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其惩罚性的特点。例如,义务性劳动刑,一方面增加被判刑人的劳动时间而缩短了其自由时间,另一方面被判处的劳动是无偿且声誉不高的工作;矫正性劳动刑,强制没有固定工作的被判刑人在指定地点参加有偿劳动,且要在其工资中扣除确定的金额(限额为工资的5%到20%)收归国有,同时在服刑期间规定有严格的限制,这一刑罚一定程度限制了被判刑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还剥夺了其部分财产权利;限制自由刑,是将作为故意犯罪初犯或过失犯的被判刑者,监禁在不脱离社会的专门机构(矫正中心)中,对其进行监管,该刑罚较大程度地限制了被判刑人的人身自由。另外,法院在判处缓刑和假释时,可以增加适用其他附加刑,也可以责令其履行一定的有助于其改造的义务,而且在考验期内这些义务是可以撤销或者增加的,同时缓刑和假释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二)俄罗斯社区刑罚的惩罚机制

1.社区刑罚法制体系

当代俄罗斯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全面、系统的社区刑罚法制体系。这一法制体系是以俄罗斯刑法典为基础,以刑事执行法为中心,以其他社区刑罚相关法律规定为补充的。其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除了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还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规定了社区刑罚的刑种、内容、适用条件、变更情形和惩罚性措施。《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二编“被处刑人员非社会隔离性刑罚的执行”中具体规定了六种非社会隔离性刑罚的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刑期计算、执行机关的职责、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情形;并在第六编规定了免除履行刑罚和对免除履行刑罚的被处刑人员的救助和监督。除了这两部法典之外,还有一些关于社区刑罚执行方面的补充规定,如2009年5月出台的《关于非社会隔离性刑罚执行的决定》,2010年10月《关于限制自由刑执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等。〔2〕

2.社区刑罚组织管理体系

俄罗斯社区刑罚执行的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具有同监禁刑执行机关或机构同等的地位,其包括联邦司法部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司和各联邦主体所设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处对辖区内的社区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由隶属于上级社区刑罚执行管理机构的刑事执行监察机关专门负责社区刑罚执行相关的具体事务。〔3〕俄罗斯社区刑罚的组织管理体系既包括了社区刑罚的执行机关和机构,也包括了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关或机构。

俄罗斯社区刑罚执行具有明确的分工,刑事执行法对各社区刑罚的执行机构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有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警察身份,且都有军衔。同时,俄罗斯社区刑罚执行活动有着严密的监察体系,包括联邦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察、司法监察、管理监察、检察监察,相关社会团体的协助与监察,以及某些特殊的公职人员和大众媒体代表与其他人员对刑罚执行机关或机构的行为享有访查权。这些规定使得社区刑罚执行活动能够依法进行。

3.社区刑罚中违反规定的惩罚制度

俄罗斯刑法中,对蓄意逃避履行刑罚的被判刑人,明确规定了惩罚措施,一般法院可判决用更重的刑罚来替代原来较轻的刑罚,并在刑事执行法中予以细化。同时刑事执行法中还对破坏社区刑罚履行程序与条件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这样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惩罚制度,确保了社区刑罚能够依法执行。

蓄意逃避履行作为基础刑罚适用的罚金刑,通常可用义务性劳动刑、矫正性劳动刑或者拘禁来替代;蓄意逃避履行义务性劳动刑或矫正性劳动刑的,可用限制自由刑、拘禁或者剥夺自由刑等刑种来替代;蓄意逃避履行限制自由刑的,可用剥夺自由刑代替。另外,破坏社区刑罚履行程序与条件的惩戒措施,通常是先进行警告,同时对被判刑人规定一定制裁性措施,如罚金刑的强制追缴、矫正性劳动刑的一日两次登记、限制自由刑的一个月内每日固定时间禁止离开宿舍和十五日以下惩戒隔离。

二、俄罗斯社区刑罚和社区刑罚执行中惩罚机制的评析

(一)俄罗斯社区刑罚和惩罚机制的特色

俄罗斯社区刑罚的发展有着较长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尤其近年来,在行刑社会化理念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俄罗斯社区刑罚及其惩罚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首先,俄罗斯社区刑罚和惩罚机制有系统完整的法制体系,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细致严谨、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对违反刑罚执行规定的情况,有法定措施和程序对其进行惩戒,保证了刑罚的执行效果,为社区刑罚的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其次,社区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管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监察体系,各社区刑罚的执行分工明确,同时社区刑罚的执行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既实现了社区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在具体工作中又形成了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管理执行为主、社会团体协助参与为辅的社区刑罚执行工作模式。此外,严密的社区刑罚执行监督网络,充足的经费保障,以及社区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警察身份的职权保障等,全面地确保了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有效开展。

再次,充分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俄罗斯的社区刑罚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又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免除刑罚的情形,从而使罪犯获得了尽可能多的在社会中得到矫正的机会,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要求。

最后,健全的刑罚替代转处机制。刑法典和刑事执行法典规定了完善的刑罚之间的替代转处机制,包括社区刑罚之间较重刑罚与较轻刑罚之间的替代转处,还包括剥夺自由刑与社区刑罚之间的替代转处。包括用较重刑罚替代较轻刑罚,如前文提到的蓄意逃避社区刑罚的惩戒措施,也包括用较轻刑罚替代较重刑罚,如刑法典第80条规定的较轻刑种替代剩余刑罚的刑罚免除方式。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社区刑罚执行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能够对罪犯的改造起到激励作用,从而更好地执行刑罚并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俄罗斯社区刑罚和惩罚机制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社区刑罚及其惩罚机制虽然相对较为完善,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要求,具有自己的特色,但其立法和司法中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俄罗斯虽然有着完善的法制体系和社区刑罚体系,但存在着法律修改过于频繁的问题。自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颁布以来,一直在不断进行修改和增补,截止到2009年,刑法典修改了60余次,刑事执行法典修改了30余次。其次,俄罗斯社区刑罚还存在立法过于超前、不符合国家实际情况等问题。受行刑社会化的影响,1996年刑法典新增的义务性劳动刑和限制自由刑,在制定时具有很大的前瞻性,但由于在制定时相关的执行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因此规定了较长的缓冲期,这就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长期脱节,以至于缓冲期结束之后,这些刑罚依旧处于虚置状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例不高。

三、对我国构建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的启示

(一)重视社区矫正的惩罚性

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已历经了12年时间,然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功能仍然没有明确。在“两院两部”颁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中,将社区矫正定性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在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应具有的惩罚性并未得以充分体现。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由于人力不足、认识偏差以及执法经验缺乏等诸多原因,其社区矫正工作更多地集中在教育帮扶上,而忽视了最重要的惩罚监管,加之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缺少有效的惩罚性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协调工作中又存在诸多问题,因而往往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与我国不同,俄罗斯是明确将社区刑罚规定在刑法之中的,其惩罚性不言而喻,且社区刑罚具有多样性,同时,其刑事执行法中又明确了各社区刑罚的执法主体,以及各主体在每种刑罚执行中的执法程序和职责,并规定了明确的奖惩措施,这样一方面很好地体现了社区刑罚的惩罚性,另一方面,各部门职责明确,能够使得社区刑罚得以较好地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重视其惩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明确社区刑罚措施,丰富社区刑罚类型。我国目前社区矫正中所规定的措施较少,远不足以发挥社区矫正的惩罚和矫治功能,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明确社区刑罚措施,并增加社区刑罚措施的种类,如在现有的社区矫正中心内设置类似俄罗斯限制自由刑所规定的“宿舍”,对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或违反社区矫正禁止性规定的人进行不同程度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有效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增加诸如宵禁、家庭监禁这样的社区刑罚措施,尤其应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细化社区服务的规定,严格社区服务时间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性负担等。第二,建议国家将各社区刑罚措施作统一规定,明确执行中各方的职责。从长远来看,建议修改刑法,丰富我国刑罚体系,将社区刑罚措施上升为社区刑罚。第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惩罚性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的认识,在重视惩罚监管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二)完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

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制体系的构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俄罗斯的模式,建立以刑法为基础,以刑事执行法为中心,以刑事诉讼法为纽带,以其他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鉴于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先行制定社区矫正法比较现实,待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完善之后再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将监禁刑的执行和非监禁刑的执行统一在刑罚执行体系中是更为科学的选择。

目前具体指导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2012年“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并不相匹配。理论界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立法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同时,国家也已经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2012年完成了《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然而我国在社区矫正的试点、推广和理论研究过程中,不少社区矫正法所应涉及的基础性问题仍存在争议,例如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队伍和管理人员身份等,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进行社区矫正立法过程中应当吸取俄罗斯刑事立法的教训,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在科学论证和有效评估的基础上,避免立法后的频繁修改或某些规定的长期虚置,立法工作切勿操之过急。

而就目前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的现状,笔者赞同先行出台行政法规,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全国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从而指导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积极鼓励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江苏省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了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初步解决了江苏省内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4〕虽然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但笔者认为一项新制度的构建是有必要打破现行法律框架来进行试点的。这里笔者赞同刘强教授的观点,由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省市的地方人大制定暂行的地方性法规,允许其对现行法律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有所突破,进而指导地区内的试点工作,并为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积累经验。〔5〕

(三)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系

当前俄罗斯的社区刑罚执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垂直、统一的组织管理体系,且由于俄罗斯社区刑罚执行人员都属于警察,对违反社区刑罚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直接对其采取拘传、通告侦缉、拘留、短时羁押或关置等措施,这样就避免了因采取紧急人身控制措施不及时而带来的严重后果。

我国目前也在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体系。实践中社区矫正具体执行机构是基层司法所,而司法所一直以来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扶等多项职责,同时又存在着人员编制少、经费不足、缺乏具有社区矫正专业知识的人员等诸多问题,以致不能保证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区县级司法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并统一招录符合社区矫正专业要求的人员分派到各乡镇司法所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可将其列为警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赋予其在出现蓄意违反社区刑罚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有限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配合完成后续工作,以避免由于不能及时处置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但社区矫正是个庞大的工程,单单依靠这些人是不够的,一方面由基层司法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辅助,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目前我国社会志愿者队伍还不健全,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还比较少,无法达到现实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力量,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准许一些社会团体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同时应当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以确保社区矫正活动可以顺利开展。

此外,构建一个完善的社区矫正监督体系也是必要的。如前文所述,俄罗斯在社区刑罚执行中建立了严密的监督网络,使得社区刑罚执行工作能够得到全面监督。我国也可以仿照俄罗斯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预防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执法不严或者权力寻租等违法现象。

(四)建立替代转处机制

替代转处机制是俄罗斯刑罚执行中的一大特色,这一机制很好地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奖惩分明,有利于对罪犯的矫正,同时也很好地体现了社区刑罚的惩罚性。而我国目前不存在社区矫正中的管制与其他主刑之间进行替代转处的机制,同时在社区矫正各刑罚措施之间也不存在替代转处的规定,对违反管制或者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实际上是没有惩罚性的。虽然现在各地纷纷出台了有关社区矫正的奖惩办法,设立了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但更多的奖惩办法集中在记功、警告、记过等方面,这种方式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功”或者“过”形成直观的认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实现社区刑罚措施多样化之后,可以建立替代转处机制,丰富我国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不光可以建立非监禁的刑罚措施之间的替代转处,如定期报到与宵禁之间的替代转处,还可以建立非监禁的刑罚措施和监禁刑之间的替代转处,如可以对蓄意违反管制规定的犯罪人处以拘役刑甚至短期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出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对罪犯的矫正改造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1〕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M〕.赵路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3.

〔2〕〔3〕 栗志杰,李玉娥,田越光.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评述与启示〔J〕.河北法学,2014(1).

〔4〕丁国锋,顾树勇.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两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将“亮证执法”〔BE/OL〕.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4-01/17/content_5215684.htm?node=30093,2014-1-17.

〔5〕 刘强.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

(责任编辑 连春亮)

ReferenceonRussianCommunityPenaltyanditsPunishmentMechanisminExecution

LV Ying-jie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701)

The system of community penalty in Russia is pretty complete, and it has built an effective punishment mechanism.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as well as penal division and replacement mechanism ensure the community penalty can be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wever,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in Russian community penalty is valuable for us. Moreover,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in China, it will become easier to establish scientific community correction punishment mechanism.

Russia; community penalty; punishment mechanism

2014-10-22

吕英杰(1988-),女,河北张家口人,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DF87

A

1672-2663(2014)04-0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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