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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正:实现国民幸福的保障

2014-04-05邓先奇

湖北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正国民制度

邓先奇

(湖北中医药大学 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国民幸福的实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发展是国民幸福的物质基础,但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个人收入合理分配和提高就业率对国民幸福的影响更为直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国民幸福的自然前提,和谐的社会关系是实现国民幸福的社会条件。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先进文化价值观的确立,这些因素也影响国民幸福的提升。制度以其特有的性质和功能,把有利于实现国民幸福的关系或规则确定下来,而避免不利于实现国民幸福的因素发生作用,制度公正保障国民幸福。

一、制度能够保障国民幸福是由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并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存在,只能通过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身生命表现的确证,人的生命过程,就是人通过实践,将自己的特性和力量在对象上外化或落实的过程,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不仅产生了生产力,也产生了生产关系,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对象化产生的生产力表现为产品、工业或人化自然,那么,对象化产生的关系又是什么呢?“对象化产生的关系,在其主要方面和根本点上,是制度体现和确定的关系。”[1](p150)制度从关系中发展出来,但人们从实践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内容和功能也各异,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们将那些对自身有利的关系以一定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些固化的规则就是制度。

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产生了社会关系,制度是固化、客体化的社会关系,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制度产生的前提,通过实践,制度又可以不断地演变和创新,来创造和实现人的本质,发展人自身。个人无法离开社会,由于利益的不同,人与人之间既有合作也有冲突,必须要有制度的约束使其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由于人的能力的有限性,个人无法离开他人和社会的帮助而独自生存,这就需要制度保障,所以,“从人对自身的约束而言,制度是人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为了调整、规范自身的行为、关系而约定或制定的规则体系;从人的社会性需求而言,制度是人获取或实现自己的社会性过程中彼此之间的结合方式,是浓缩、固化的社会关系”。[2](p51)

制度虽然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但制度一经产生,就会成为一种现实力量,制约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着社会关系,只要社会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变,制度就不会改变,具有相对的统一性和恒久性,而且制度一经确立,就会有独立的部门和专门的机构以其权威力量和强制力量,负责制度的落实。所以,相对于规则和关系而言,制度更具可信赖性。为了社会成员更好地生存,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和保障人的尊严,理应把有利于实现国民幸福的关系或规则确定下来,“人的本质对象化,理论上合乎马克思哲学精神,实践上可成为人完善自己社会关系的着力点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任何以人民福祉为目的的社会,都不应忽视这条路径,都不应该让制度从视野中消失”。[1](p157)良善的制度是实现国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二、国民幸福是制度选择的目的

幸福是人追求的终极目的,一位哲人说过,人世间若没幸福可以追求,一切将黯然失色,人之所以组成社会,也不是为了让社会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来统治自己,而是为了使自己生活得更好、更幸福,因此,社会的使命也应是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幸福,以普遍幸福作为社会的终极目的,可以从根本上克服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普遍幸福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根本原则,人类一切活动最终只是为了社会成员幸福的普遍实现”。[3]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方法或途径来组织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生活,调控人们的行为,实现国民幸福的发展目标呢?主要手段应是制度,制度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作为一种可信赖的、固化的、组织化的社会关系,理应以国民幸福作为其建构的价值原则,理应在实现国民幸福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之,人们之所以创设和选择各种制度,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给幸福生活创造有利的条件。

通过制度变革,使人的本质力量不断展现,社会关系不断完善,通过制度规范人的活动,限制人的行为,为人的活动提供现实的确定空间。社会的发展是有组织的社会化行为,行为的结果就是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制度是行为规则、组织手段和主体性活动的对象,它作为一种中介形式,使社会的物质生产和文化价值观之间得以沟通和激荡,调节经济行为使其健康运行,通过制度,可贯彻实施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路线、方针、政策,可反映和保障公民的愿望、要求、合法权益,可以找到应然和实然、理想和现实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形态,总之,“制度是社会发展由可能到现实的一个解”。[1](p15)不断地通过制度创新,一个社会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对内促进经济繁荣,实现国民幸福,对外提高国际地位,反之,如果制度严重不公或腐朽没落,一个社会则会危机四伏,停滞不前,贫穷落后,更会招致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命运。所以,一个社会要想充满活力,实现国民幸福,不能无视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人类要想走向建立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也不能不诉求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总之,“制度是实现社会目的、使命和价值的有效保证”。[4](p293)

幸福非常关键地取决于经济和社会的构成形式,制度安排与国民幸福的联系非常密切。比如,贫困是影响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贫困既有可能是经济的困顿,也有可能是文化生活的贫乏,还包括人际交往机会少或政治生活贫困,不论哪一种贫困,都会给人们带来不幸,但是,如果仅仅依靠个人的努力,并不能改变贫困状况,因为造成这些贫困的原因,很多都是由于各种各样不合理的政策或制度造成的,例如当今我国现在农村居民相比较城市居民而言,总体上收入更低,更少的就业机会和福利保障,享受到的医疗、文化、健身、娱乐等方面的公共产品也更少,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国家采取重工轻农的产业政策、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户籍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所以,瑞士学者弗雷和斯塔特勒指出,“幸福并不仅仅存在于个人领域内,而且宪法安排以及具体的制度都会对人们的幸福水平产生关键影响”。[5](p193)据此可知,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幸福,如果在政策的选择、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人们的利益诉求和合理愿望,人们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幸福的感觉。

人是万物的尺度,制度选择的过程是由主体所主导的过程,利用制度服务于人的自由、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幸福生活,人的幸福是制度选择的目的。构建优良的制度,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为创造国民幸福提供物质条件,而且能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更注重人们精神需求的满足,更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幸福。实现国民幸福离不开制度建设,它是沟通人与社会的桥梁,提供了国民幸福由可能到现实的途径,影响着国民幸福的实现程度,为社会普遍幸福由可能到现实提供保障。如何评价或选择一种制度,就是要看它是否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否能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是否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广阔空间,从最根本上讲,就是能否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需求,能否有利于实现国民幸福。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为什么会选择社会主义制度,向往共产主义制度,其原因也是基于对普遍幸福的追寻。总之,快乐幸福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也是善治政府进行制度选择的目的。

三、制度公正保障国民幸福

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经济繁荣、政治民主、法律公正、教育公平、生态和谐等,都需要制度起作用,这些都是实现国民幸福的必要条件,因此,实现国民幸福需要制度保障,但是,是不是任何制度都会对国民幸福起到保障作用呢?有没有制度不仅不是幸福的保障,反而成为阻碍甚至剥夺幸福的异己力量呢?我们不可忽视制度的“双刃性”,“好的(善的或者公正的)制度会促使社会成员相互合作、互惠互利、抑恶扬善,实现国民幸福;而坏的(恶的或者非公正的)制度导致无赖恶棍、腐败政客等不断出现,好人忍气吞声,坏人横行霸道,社会罪恶不断发生”。[6](p73)这表明,在制度的选择、制定、运行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工具性价值,即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生产力的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运转秩序,产生尽可能多的社会效益,而且要考虑其伦理价值,使制度的安排合道德性。也就是说,一种好的制度不仅应是高效的,而且应该是善的,是公正的。

公正原则是制度伦理的首要原则,正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指出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p50)在现实的制度安排过程中,能设计出符合公正要求的制度体系,则可被称之为制度公正,只有制度公正,才能使各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平分配,才能被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和认同,才能有效发挥制度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功能,制度公正不仅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而且是使社会朝着有利于国民幸福方向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公正是人类的永恒追求,而通过制度确认这种公正,使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各尽所能、人尽其才,充分展现其才能和潜力,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这种理想社会里,每一个个人所追求的幸福得以实现,国民幸福也就成为现实。

公正作为人类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念,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从根本上说,它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恩格斯就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认为奴隶制就是公平公正的制度,而资产阶级在其公正观的指引下,要求废除不公平的封建制度。但是,公正依然是衡量制度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价值尺度,它作为一种全局性的、根本性的价值观念,通过对制度包含的其他价值观念(包括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促使制度尽可能形成合理的社会关系结构或状态,制度的公正标准是检验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合理与否的价值标准,制度的公正标准来源于现实生活,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内容。

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正的基本内容之一,权利集中表现了人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人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维护人的人格尊严的底线,是实现国民普遍幸福的基本条件。机会平等是制度公正的又一重要内容,通过公正的制度,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统一、有效的规则体系,使他们拥有尽可能平等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有利于国民幸福的实现。在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上,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既排除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又排除按资分配对人的剥削,在直接分配的层面上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的独立利益,而在社会物质财富再分配的过程中则应对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差距进行必要的调节,既能使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实现社会的整体化发展,又能缓解或消除由物质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矛盾,从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实现国民幸福的最大化。

制度公正是克服人的缺陷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个人私利、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二者统一的有效手段,通过制度公正来实现抑恶扬善的人类道德理想,这是制度公正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制度公正同样也是实现国民幸福的手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公正的经济制度安排来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从而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而在经济已经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公正的制度安排,来改善生态环境、创建和谐家园、优化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来提高当地的幸福水平,政府在制度安排中起着重要作用,“公平、正义、共享、普惠”是优良社会制度的价值诉求,目前我国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根本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良善的社会制度安排中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最大幸福”。[8]

四、制度公正的实现与国民幸福的实现是互动的

人对幸福的追寻推动着制度走向公正。人对制度的选择、对公正制度的向往是人性的需求,也就是人对幸福生活的需求。由于人的利益和需要不同,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由于个人能力有限,不可自己满足自身的所有需求,所以要寻求社会合作,制度就在调解冲突、保护合作的过程中产生,但是人的主体能力、社会关系的丰富性是不断发展的,人的物质文化需要、人的利益追求也是不断增长的,这就必然要求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制度不断优化发展。

以公正作为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是根据人的发展需要作出制度安排,不断引入能促进人的发展的新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实施,或者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添加新的内涵,使它发生改变,促使人的本质力量不断得到确证,幸福感不断生成。伴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不断创造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如果这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能够促进人的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能够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人们就会把这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当旧的制度不适合人的发展,给人带来压抑、痛苦而不是幸福、自由时,人就会以自觉的行动打破制度的枷锁,对其修正、完善或创新。人的实践能力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的主体性地位不断得到实现和确证,人的需要不断得到丰富和满足,对幸福、自由以及全面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公正的制度也越来越渴望,制度创新也由此而产生。正是人实践能力的提升,人对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对幸福的追求,逐步实现了制度公正化的过程。“需要的增长及其复杂化和丰富性,必然导致人的活动以及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9](p161)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幸福就在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享受需要得到逐步满足的过程中得以产生,人的需要不断满足、不断丰富幸福的内涵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因,也是制度公正化的动因。

制度的公正程度制约着国民幸福的实现程度。制度一旦产生,就构成人行动的框架,是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形成塑造人和影响人的环境,每个社会成员都生活在制度中,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公共利益,要想其发挥普遍的效力,就必须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和认同,只有公正的制度能够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同。经济制度公正、政治制度公正、文化制度公正等共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度公正保障社会成员实现平等自由的权利,实现机会平等,促进社会合作,制度公正能保证人人享有社会物质财富,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而且为人的能力的发挥提供广阔的天地,总之,只有在制度公正的条件下,才能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提供物质资料、精神食粮和社会环境,为国民幸福提供保障和奠定基础。制度的公正化过程与国民幸福的实现过程是同一过程,以公正为制度的价值诉求进行制度创新是实现人幸福的需要,制度的公正程度与幸福的实现程度是辩证统一的。“在人本人性原则中,制度的创新,不是为了给人以限制,而是为了给人性的解放和实现输入最充分的‘能量’,提供最‘优美’的‘环境’,奠定最坚实的基础。换言之,此时创新出来的一切制度,不再是人性的限制、制约、约束、压抑,而是人的解放和实现的‘能量’、‘环境’、‘基础’等等”。[10](p153)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人的发展程度、幸福的实现程度与社会的进步程度、制度的公正程度是一致的,社会的进步程度、制度的公正程度制约着人的发展程度和幸福的实现程度,而人的发展程度、幸福的实现程度表明了社会的进步程度、制度的公正程度。

虽然公正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但是历史中和现实中存在的制度安排,却并不一定具备制度公正的理想状态。例如封建专制制度明显束缚人的发展,欧洲中世纪的神权制度也是对人性的泯灭,这样的制度是人类发展的最初的制度公正形式,但是这两种制度相对奴隶制而言,还是给了人较多的自由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幸福。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异化劳动的存在,人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反而成为控制人的手段,人被物所役,但是也不可否认它给人性的丰富和人的解放带来的积极影响,制度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内涵,制度公正的实现也是一个过程,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的认识水平的制约,制度公正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人的自主能力提升,将国民幸福当作社会发展的目标,幸福地位凸显,制度越来越成为服务于人的有效手段,制度设计中也越来越体现出人的本质、需要与幸福,国民幸福的实现与制度的公正化得到了统一。使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实现“中国梦”的题中之义,设计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国民幸福,中国的改革才会有真正的光明,建设幸福中国不仅需要强大的物质支撑,而且需要公正制度作为保障,我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的过程中,应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制度公正与国民幸福的和谐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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