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要返还 村规大不过法律
2014-04-04赵洪良
山东农机化 2014年4期
彩礼要返还 村规大不过法律
2014年4月某日,惠民县李庄镇某村崔某闲来无事,通过微信认识了邻村女子董某,两人通过微信聊天,彼此都感到情投意合,认识不到一个月就举行了订婚仪式。董某收下崔某订婚礼金3万元,与崔某同居生活。
同居以后,没有了恋爱时的花前月下,伴随生活的是无尽的生活琐事,两人本来就相互了解不深,难免为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在多次争吵后,董某一气之下就卷起衣物回到娘家居住。崔某一看两人关系完了,就前往董某家索要彩礼。不料董某的父亲搬出一名他们村的“主事”老者,宣读本村“村规”:男方提出退婚,不退彩礼,女方提出退婚,返还彩礼。还告诉崔某,他把董某气走,按男方主动提出退婚论处,董某不会返还彩礼。无奈之下,崔某将董某诉至惠民县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3万元。
办案法官多次与董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和一些有威望的老者进行沟通交流,对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讲解,指出“村规民约”内容应具合理性、合法性,不能与法律相违背,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应返还男方彩礼。最终,董某同意返还彩礼款1.6万元,余款崔某自愿放弃,这起婚约彩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赵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