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调整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4-04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 号)等文件及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精神,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调整制定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调整制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4 年7 月16 日
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调整制定办法(试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 号)等文件及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精神,为保障北京市临床紧急抢救等短缺药品供应,建立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是指除毒麻精放药品、疫苗、饮片、计划生育、艾滋病等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外,医疗机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紧张,可通过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政府储备等特殊方式配备使用的药品。
三、北京市短缺药品以目录形式进行制定和公布,短缺药品目录分为西药短缺药品和中成药短缺药品两部分。西药短缺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目录制定明确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中成药短缺药品目录制定明确到药品名称、剂型。
四、北京市短缺药品目录的制定应与药品集中采购、合理用药、供应保障政策相衔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坚持目录药品“应进则进、应出则出”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五、北京市短缺药品目录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两种情况。
(一)定期调整程序
1、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县规划设置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通过我中心短缺药品申报平台或采取正式行文方式,及时上报本机构临床短缺药品情况。
2、我中心将定期收集的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短缺药品进行标准化、汇总分析,组织召开专家小组会议,讨论确定短缺药品目录。
3、短缺药品目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临时调整程序
遇医疗机构集中反映的急救、抢救或临床不可替代药品短缺问题,将启动临时调整制定目录程序,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中心直接将其纳入短缺药品目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短缺药品目录内药品应通过北京市药品网上采购平台采购或按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备案采购。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