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浅谈
——以基层环境监测站为视角
2014-04-04陈树沛
陈树沛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广东江门529100)
1 引言
鉴于当前环境事件频发的状况,和解决这类刑事案件取证和认定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9日发布并于当日施行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 《解释》)。《解释》为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的依据,为进一步打击污染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武器,并织密了刑事法网。纵观 《解释》全文内容,与环境监测部门密切相关的是其中的第十一条。
2 《解释》第十一条概述
《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环保部试点的9家专门的鉴定机构 (分别设在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监测总站、江苏、重庆、山东、湖南、河南、河北、昆明)中只有3家获得了司法鉴定资格[1],昂贵的鉴定费难以满足实际的办案要求。《解释》根据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鉴定、认定的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一款作了适合国情的规定,让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成为鉴定、认定违法行为的第一手证据。同时,考虑到各市县级基层监测站的监测条件、能力水平和人员技术相对有限,出具的监测数据不一定能满足刑事案件审理需要,本条第二款提出监测数据需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认可,以确保相关数据的客观、准确,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关于 《解释》第十一条的探讨
3.1 规定报送材料样式
随着 《解释》的出台,违法门槛的降低,过去一些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只能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现在就可达到立案的标准从而进入司法程序。这将使得污染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各地环保部门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的认可工作将越来越多。倘若案件一时激增,且得不到有效解决,案件积压、审理不力,必然会影响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2]。针对各地方报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差异,环保部和各省应尽快明确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的相关模板,明确报送的内容、格式和材料清单等,并对其中重要细节进行说明,从而加快案件的处理效率。
另外,目前一些省份已出台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中还有不少细节性内容需具体说明。例如某些地方要求监测报告需包含污染源的概况与生产情况等资料,但很多污染事件发生在一些证照不全的企业单位、黑作坊或者运输途中,监测时往往很难在短时间获得企业信息与工况等资料,难以像企业验收报告那样具体描述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等情况,这些资料往往还需依靠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等事后的调查。而这调查往往又需要一段时间,若待相关资料收集完再报送,将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时间。因此,监测部门作为出具监测数据的机构,笔者认为在数据认可上应该以审核采样的规范性和数据有效性为主,省级环保部门也应对此类要求作相应的说明或者对内容有所规定,以便基层监测站开展工作。
3.2 定义采样人员的涵盖面
查阅一些省份的发布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在审核的书面材料中都涉及到采样人员的上岗证问题,而在基层一般只有监测站的人员才有环境监测上岗证,监察人员往往没有该证。
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污染事故发生往往是在某一时间段甚至瞬间,污染物进入外界环境后常发生稀释净化而消失。因此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采样,这样才能对污染事件做出较真实、合理的判断。然而面对现在污染事件频发的情况,很多基层监测站常常显得人手缺乏。监察人员发现污染状况时,监测站的人员不一定能同时在现场,等待会失去获取证据的好时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国家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调查人员有权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监察人员也有采样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把采样的权利赋予监察部门与监测部门。当然,某些地方的监察人员不一定对污染物采样的方法有过系统的培训学习,或者监察部门未配备采样所需的试剂和设备。可以通过组织专项的培训,并颁发相关的上岗证;加大对监察部门的装备配备等方法解决。这对于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准确有着关键的作用,也有利于减轻基层监测站的工作压力。
3.3 明确监测机构
《解释》中提到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在实际操作中这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一般包括哪些单位或者机构?而且是以名录还是个案指定等方式进行授权?具体适用条件是怎样等,这些细节都需要进一步说明。
4 基层监测站的应对措施
环境污染仲裁监测是环境监测部门为解决环保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为相关部门解决污染问题而提供的监测数据[3]。《解释》的发布对基层监测站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方面着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证据效力。
4.1 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
注重人才的培养和知识更新,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相关技术人员真正熟悉、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熟练掌握监测分析的方法,并辅以相应的上岗考核制度。广大监测人员也应明白自身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作用,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较强的责任心,恪守各种规程,积极钻研业务,提高样品采集与分析的质量与速度。
4.2 强化管理
要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关键是要完善和提高环境监测鉴定资质[4]。各监测站应该做好计量认证等资质鉴定工作,不断完善与提高鉴定水平。制定并完善各部门的职责与岗位的责任制度,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上岗考核制度,不断完善与更新监测技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数据认可工作程序,编制污染案件现场监测工作细则,以满足 《解释》中对环境监测数据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认可要求。
4.3 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仪器设备更新
不少基层监测站都存在资金和人员不足的问题,《解释》发布后这些问题必将更加凸显。因此,应加大资金的投入,建立和完善融资机制,促进基层监测站仪器设备的更新。先进、可靠的仪器设备不仅能提高分析测试水平,对监测分析的准确性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其也是解决新时期某些基层站点人手不足的方法之一。
5 结语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基层监测站的能力,结合地区情况以探索出适合的工作模式。同时,《解释》也对基层环境监测站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监测站应作出相应举措以应对,确保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1]王炜.环境污染犯罪若干重要问题辨析——从环保部门的角度解读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中国环境报,2013-7-15(3).
[2]宋旭娜,刘文佳.借力从严从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两高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3,(4):56-58.
[3]唐海波,关晓艳.新时期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污染仲裁中的作用[J].中国环境管理,2009,(3):46.
[4]徐姬.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证据效力的探讨[A].广西环境科学学会2002—2003年度学术论文集[C].2003: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