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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技术市场发展:重点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2014-04-04夏东平上海技术交易所

杭州科技 2014年2期
关键词:支柱交易机构

夏东平 上海技术交易所

技术市场是个推动和实现技术转移的重要公共平台,但技术市场又是个特殊的市场,“技术”这一交易对象的独特性导致技术交易也具有特殊性。因此,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就需要有新的思路,并在看到现有问题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

推动技术转移是技术市场发展的关键

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将科技成果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并使之变为直接生产力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从技术商品的开发到技术商品的应用和流通的全过程”(《技术经纪人》)。所谓“技术转移”,“联合国曾将其定义为系统知识的转移,是从产生知识的地方转移到使用知识的地方。一般来说,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已经自身系统内输出与输入的活动过程,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科技创新管理》)。按照我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把技术进行商业化运作,并且完成了输出与输入的过程,达成了转移,其合同被认定登记后才成为“技术交易”。只研发,创造的成果不转移,就形不成技术交易。

从事技术转移的科技中介机构对技术市场发展和活跃技术交易具有重要的作用。2012年,上海的16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共促成技术转移5134项,技术交易金额162.55亿元,其中促成公共财政投入计划项目成果转移数量和金额分别为1173项和6.98亿元,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和金额分别为788项和47.59亿元。上海创新驿站通过构建区县技术转移网络,挖掘企业需求,组织实施供需对接,也促成了一批技术交易,对扩大和活跃技术市场交易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科技中介机构促进技术转移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中介”是指为促进科技成果更多地被企业应用,以及帮助企业有效与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所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科技中介机构”则是指主要从事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独立组织。2011年上海技术交易项目总数为29332项,金额达550.32亿元,通过科技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项目数为313项,占总项数的1.1%,促成的交易额为3.31亿元,占总额的0.6%。2012年技术交易项目总数为27998项,金额达588.52亿元,通过科技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项目数为562项,占总项数的2%,促成的交易额为3.8亿元,占总额的0.65%。这表明,科技中介对促成技术交易是有作用的,但目前这种作用还不大,还有大幅提高的空间。

技术转移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

对技术转移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去推动,还是应该由政府看得见的手加以扶持推动,各界会有不同看法,关键是看哪只手对促进技术转移更有效率。由于“技术”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具有隐蔽性、双边垄断性和相互渗透性,以及技术交易过程的复杂性、长期性特点。与有形的、直观的、固化的各种货物产品交易完全不同,能够从事技术转移、科技中介的机构和人,必须是掌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商业等知识的具有综合素质的人,这样的人在我国极少。另外,从实际看,目前一般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的机构和人都难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技术市场要求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使大多数科技人员不愿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实际情况表明,靠市场力量难以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较快发展,没有政府的指导、支持,技术转移对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的作用很难更好地发挥出来。EEN就是欧盟为推动整个欧洲企业技术转移和商业发展而组织、支持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通过支持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更多的企业,其做法值得借鉴。

近年来已有很多文章阐述了技术转移和科技中介机构面对的市场被压缩、缺乏政策资金支持、体制机制严重束缚等问题,本文从另一角度——科技系统内视角,提出要加以重视、解决的问题:

一是同类机构较多,集聚资源难。科技系统里,有的机构定位做国内科技合作,有的是从事国际合作交流,有的是搞技术交易,每到制定财政预算计划时,各机构工作内容颇多重复交叉,从一个个机构看,都合理,放在一起审核,问题凸显。要考虑以机构重组带动资源整合,一看,哪个机构都有定位,都合理,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二是核心功能不确定,机构作用难定位。各机构都有其自身功能定位,都曾明确过“干什么”,但在具体工作内容定位的后面,应该还要有一个更加重要的机构地位的定位,即在社会同类机构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政府所属机构在其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目前社会上有四路技术转移大军,政府所属的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是与其他机构一样,只是一个技术转移机构呢,还是政府为推动社会技术转移发展而建立的一个服务平台?显然,应该把政府所属机构建成在政府指导、支持下,推动全社会技术转移发展的服务平台,或者成为推动技术转移发展的示范机构,这也是政府所属机构所具有的事业单位性质决定的,否则,这样的事业单位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三是政策不配套,作用难发挥。目前有关技术转移的政策也有一些,但有的是只针对“成果转化”这种供给导向技术转移的,没有包括“需求解决”这种需求导向技术转移,有的是支持国际合作交流的,但着重支持研发机构的跨国合作,或者是支持国际合作会议,但少有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输出我国先进实用技术的跨国技术转移工作。有的对技术经纪人给予后补助,但对难以成长的技术经纪人没有给予全过程扶持。总之,现有的涉及技术转移的有关政策显得零敲碎打,没有从建设技术转移体系的高度,系统地考虑、研究后加以设计,所以这些政策的执行,总体看对推动技术转移发展的作用难以体现。

“三支柱”齐立完善技术转移体系

目前,社会上有四路技术转移“大军”(政府类、大学类、科研所类、民营类),政府各部门也都在抓技术转移——有的称之为知识服务、有的叫技术贸易、有的是提为中小企业服务,在全社会都越来越重视技术转移的情势下,作为主抓科技创新的部门,各地科技行政部门理应率先举起技术转移的大旗,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科技部门对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能,完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体系。建立技术市场跨部门协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技术市场工作,推动创新体系建设,共同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就技术转移而谈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会使我们对技术转移认识的眼光和思路受限,应该把技术转移放到更大的科技服务体系中去考量,从总体思路上,打造“三支柱”科技服务体系。

所谓科技服务体系,是指“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服务、中试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提供服务的相关要素及其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服务整体”。目前科技系统内和社会上已有科技咨询和评估、科技情报信息、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创业投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条件设备等各种服务。这些科技服务可归纳为三大类,形成科技服务三支柱,即条件支持类、科技创业类、技术转移类。各种主要的科技服务,根据功能都可归纳到这三部分中,使这三部分成为科技服务体系的三根主要支柱。

这三根支柱的划分和确立,是因为三根支柱有着明显区别的边界,其区别可从服务对象、条件形成、服务方式上看出:首先看“条件支持类”服务,它是为全社会研发机构和企业服务;这一类服务本身就是研发、创新所需条件的集合,这些条件已存在,只是用不用、怎么用的问题;在总的服务方式上,这一类主要是被动接受式服务,只要研发机构、企业来,就能提供服务。其次看“科技创业类”服务,它是只为某个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服务,对区域外的企业,一般不列入其服务对象;这类服务者对进入服务区域设有条件,同时,对进入区域的企业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使其能快速成长;但这种服务只对企业发展的一个阶段进行扶持,企业长大了,服务使命便告结束。再看“技术转移类”服务,它是为全社会需要技术创新的企业提供服务,没有区域限制;这类服务没有任何条件限制,主要是看有否服务能力和吸纳能力;技术转移更需要主动服务企业,并可为企业发展全过程提供服务,甚至可将服务渗透到企业的创新战略制定、投资决策、科学管理、市场开拓等各环节。当然,三根支柱的共同点是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都是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从推进全社会科技创新的作用和效率看,这三根支柱中的任何一根支柱都不可缺少,互相之间也不可替换,否则时间一长,其短板效应就将显现出来。

技术转移是三支柱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它有着“突击队”和“粘合剂”作用。在具备一定环境条件的情况下,技术转移能直接深入企业,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帮助企业实施技术转移实现技术创新,或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或使其突破竞争中处于落后、被动的重围,获得新的发展。技术转移还可根据企业需要的,特定的技术创新需求,主动将各种相关科技资源集聚到企业,将科技资源供给和科技创新需求更紧密地粘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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